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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1971刑初某号
案 由: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裁判日期: 2017年11月28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97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4年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9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辩护人袁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及其辩护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东莞专业刑事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甲于2016年期间,向不同的网友(具体情况均不详)购买了豹纹陆龟1只,苏卡达陆龟2只回家饲养。2017年5月6日,曾某甲与其微信好友(具体情况不详)沟通联系,以1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辐纹陆龟回家饲养。后曾某甲以16500元的价格在百度贴吧发布出售辐纹陆龟的信息,汤某(另案处理)见此信息后与曾某甲约定以16000元的价格交易该辐纹陆龟。2017年6月20日下午,曾某甲在东莞市某镇某花园某号楼1单元一楼入门处与汤某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涉案1只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共约》(CITES)附录1,涉案1只豹纹陆龟、2只苏卡达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共约》(CITES)附录2。
以上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汤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前科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指定野生动物种类鉴定机构的复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清单、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受专用收据、情况说明,涉案四只龟类活体等物证照片,抓获视频光盘一张、审讯光盘一张,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法,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曾某甲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曾某甲主观恶性不深、未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曾某甲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经查,被告人曾某甲归案后主动交代其家中还有三只龟的情况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但本院会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曾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曾某甲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曾某甲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曾某甲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东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东莞专业刑事律师
被告人曾某甲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某
人民陪审员 谢某
人民陪审员 孔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某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东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东莞专业刑事律师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东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东莞专业刑事律师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