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陈某乙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1973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7月18日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97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辩护人文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6年出生,汉族,文化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属自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辩护人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检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某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文某、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假冒周某的身份入职东莞市田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某公司)投标部,负责田某公司招投标事务。从2015年9月份开始,陈某甲伪造中标通知书,以已中标需要交纳保证金和服务费为由,要求田某公司将保证金和服务费汇到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陈某甲父亲陈某1的名义注册,实际经营人为陈某甲本人),田某公司先后11次共汇出2692724元到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账户内,陈某甲将上述款项转入他人账户、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消费。2016年5、6月份,陈某甲冒充广州市某区某局发来合同书要求田某公司发货,田某公司将价值804016元的纸品发到陈某甲在广州市某区租赁的一个仓库内。期间,陈某甲为取得田某公司的信任,让被告人陈某乙假扮广州市某区某局采购部陈主任到田某公司查看设备,并由陈某乙以陈主任的身份在上述仓库内签收田某公司送来的纸品。期间,田某公司赠送一部苹果6S手机(价值5798元)给陈某乙。2016年8月份,田某公司发现被骗遂报案。2016年8月8日,民警在田某公司抓获陈某甲,在东莞市某镇某花园65号美容院抓获陈某乙。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现场勘查材料,梁某龙等证人的证言,银行对账单等书证,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光碟,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名,辩解其行为是职务侵占。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陈某甲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2.陈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陈某乙,有立功情节;3.追回部分赃款,挽回田某公司的部分经济损失;4.认罪态度较好等。
被告人陈某乙否认自己构成犯罪,辩解其不知道陈某甲的犯罪目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的陈某甲。
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陈某乙对陈某甲的犯罪行为不知情,也未从陈某甲或被害人处得到好处,其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假冒周某的身份入职东莞市田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某公司)投标部,负责田某公司招投标事务。从2015年9月份开始,陈某甲伪造中标通知书,以已中标需要交纳保证金和服务费为由,要求田某公司将保证金和服务费汇到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陈某甲父亲陈某1的名义注册,实际经营人为陈某甲本人),田某公司先后11次共汇出2692724元到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账户内,陈某甲将上述款项转入他人账户、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消费。2016年5、6月份,陈某甲冒充广州市某区某局发来合同书要求田某公司发货,田某公司将价值804016元的纸品发到陈某甲在广州市某区租赁的一个仓库内。在此期间,陈某甲为取得田某公司的信任,让被告人陈某乙假扮广州市某区某局采购部陈主任到田某公司查看设备,并由陈某乙以陈主任的身份在上述仓库内签收田某公司送来的纸品。期间,田某公司赠送一部苹果6S手机(价值5798元)给陈某乙。2016年8月份,田某公司发现被骗遂报案。2016年8月8日,民警在田某公司抓获陈某甲,并在陈的协助下在东莞市某镇某花园65号美容院抓获陈某乙。破案后,起回部分被骗的纸品(价值508400元)及20000元现金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职务侵占作案现场(现场一:东莞市某镇某街5号某居小区;现场二:广州市某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旁边的仓库)。在现场一提取两份委托书、一份附件、三份合同书、一部电脑。现场二提取纸张4113箱和1本记账本(内容为田某公司送货数量),门口牌子上写“某系统物资仓库”。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于2016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即其均为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
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个人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证实被害单位东莞市田某纸业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等情况;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1(陈某甲的父亲)、成立时间为2015年8月24日等情况。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银周某身份证一张、曾某居住证一张、银行卡四张、银行U盾七个、广州市某区发票七张、东莞市田某纸业有限公司公章一个、移动硬盘三个、钥匙一串及现金2万元,将现金2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5.入职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以周某的名字于2015年3月20日入职田某公司。
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证实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田某公司转账到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户共计2692724元。
7.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证实账户名何某、账号62某23的账户于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7月28日收到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户汇款19次,合计86.79万元,上述款项均被取现;账户名陈某2辉、卡号28某43账户于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月16日收到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户汇款3次,合计29.7万元,上述款项通过ATM机及柜台取现。东莞市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东莞专业刑事律师
8.售房合同等:证实2015年9月15日,蔡某将一套价值45.8万元房产转让给陈某(注:被告人陈某甲的儿子)。
9.车辆销售合约:证实2015年9月8日,曾某(注:被告人陈某甲的母亲)向何某购买一部某锐志汽车,购买价189800元。
10.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中选结果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伪造田某公司中标广东省某管理中心、佛山市某系统、广州市某系统纸张招标的中标通知书,通知书时间分别为2016年4月11日、6月20日、6月2日;要求田某公司将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打入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
11.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伪造田某公司与广东省某管理中心关于纸张供应的合同,数量为317460箱热敏三防纸。
12.合同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伪造田某公司与广州市某区某局关于纸张供应的合同,甲某乙为广州市某区某局,乙某乙为东莞市田某纸业有限公司,合同总价为1800万元,甲某乙盖章为广州市某区某局,签名为张某。
13.送货单:证实田某公司2016年6月25日、27日、30日、7月5日被告人陈某乙以陈某3的名字签收的田某公司送货的纸品,共计价值804016元。
14.广州市某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函、佛山市某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广州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证明:广州市某局出具函件证实该局2016年以来暂无就办公用纸及速印纸采购事项委托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相关工作;佛山市某局出具函件证实该局从未委托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相关工作;广州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公司未与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任何采购合同。
15.广州市某区某局声明:广州市某区某局出具声明证实该单位未委托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采购代理,未与东莞市田某纸业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有关纸张采购合同;该单位工作人员中无姓名为张某、陈某3人员。
16.广州市某区某局文件:根据广州市某区某局2015年12月16日关于调整2015-2016学年广州市某区某系统文印纸定点供应商供货合同的通知,各单位只需与供应商签订双某乙合同,不再需要与区某局一同签订三某乙合同,签订供货合同之后,各单位需把合同交到区某装备中心盖章确认(注:经联系某区某局,该局无采购科这一部门,区某装备中心以某局名义采购某用品,该中心为事业单位编制,中心主任也为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受某局统管)。
17.广东省某中心声明:广东省某中心证实未委托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采购代理,未与东莞市田某纸业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有关纸张采购合同。
18.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实2010年被告人陈某甲被湖南省某公安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后某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某公安局对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重新侦查或撤案。
19.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深圳市公安局网上追逃,案情为深圳市某信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达纸品有限公司陈某甲签订合同并供应纸品,诈骗货款1364494元。
20.照片、收据:证实田某公司2016年6月1日制作一张“热烈欢迎广州某某局领导莅临我司指导工作”横幅情况。东莞市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东莞专业刑事律师
21.广东省某机打发票:证实梁某龙于2016年6月20日在广州市某区石基零壹通信三店购买的一部苹果6Splus国行16G购买价5798元。
22.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定明细表:证实缴回的纸品价值508400元。
(三)视听资料
审讯录像光盘一张:证实民警依法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讯问。
(四)证人证言
1.梁某(田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证实田某公司被投标部经理周某(经辨认系陈某甲)以投标需要交保证金跟中标金为由进行诈骗。陈某甲帮公司办理招标的流程:投标的项目经过公司审批后,陈某甲就外出做相应投标文件,然后就直接帮公司办理投标,之后投标项目需要交取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公司就将款项打入陈某甲提供的广州某采招标代理公司账户,让该公司全权负责公司投标。陈某甲一共诈骗十一次,款项共2692724元都汇到陈某甲提供的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户(36某31)。另外,2016年6月10日左右,陈某甲还诈骗了公司木纸产品价值804016元,对某乙的接货人是陈某3。当时陈某甲跟公司说收到一份广州某某局的订单,他拿订单给公司看,当时其也看了,并且该订单上面盖有某某局的公章,随后公司就按照订单直接生产。同年6月25日,公司送一批货物(价值196000元),同年6月27日,公司送第二批货物(价值272856元),同年6月30日,公司送第三批货物(价值46200元),最后一批是同年7月5日,送了一批价值288960元的货物过去。对某乙一直没有支付现金,所以公司怀疑陈某甲诈骗。
辨认笔录:辨认出周某(陈某甲)。
2.梁某龙(田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1)陈某甲骗取田某公司保证金、服务费情况。2015年3月份时,有一名自称周某的男子(经辨认系陈某甲)应聘入职,他进公司后陆陆续续参与了投标。2015年9月份的时候,他说他通过广州某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标中得广东省某管理中心采购热敏纸的标,额度有三千多万,但必须要先交保证金86万元和中标服务费16万元,其当时想这是大生意,就答应了他,将钱汇到政采公司账户内,并签订了采购合同,但合同一直没有履行,从那开始到今年8月份,陈某甲陆续说中了佛山市某局、广州市某局、某区某局、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某大学、农业银行、深圳某采购纸张的标,并要缴纳保证金和服务费,全部都是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到广州某采招标有限公司内,前后加起来缴纳的保证金和服务费有2692724元。
(2)陈某甲与陈某乙骗取公司纸品货物情况。2016年5月份的时候,陈某甲又说某区某局中标并已签订采购合同,中旬的时候陈某甲带着一名自称是某局采购部陈主任的女子前来公司视察,查看厂资质,但视察后迟迟没有下单,陈某甲就说要其送部手机给陈主任,到时候好办事,在5月底的时候,陈某甲带着其在某区区政府门口送了部苹果6S手机(购买价6400元)给陈主任,当时陈某甲说要等陈主任下班后才能送给她,他们在区政府门口一直等到下午五点半才看见那名陈主任从区政府出来,见面后其就将手机给她。后陈某甲就说某局已经发来采购清单要公司发货,采购合同是对某乙签好之后寄过来给他们签的,后公司就四次按照发货清单将一批价值804016元的纸张送到某区某局陈某甲指定的一个仓库内,当时收货人就是那名陈主任。他们公司第一次送货的时候其特意陪着过去看了一下是陈主任签收货物的。一直到2016年8月初的时候,其公司发到某某局的货迟迟没有支付货款,陈某甲说要等到5号,又联系陈主任,她说要15号才能给,其就觉得不对劲,就通过网上查询到的电话联系某区某局,但某局的人说没有中其公司的标,其就报警了。
在补充侦查阶段证实当时陈主任以某区某局采购部主任到公司视察,说是考察公司生产能力,当时公司还打了横幅欢迎她,横幅是公司员工吴某去做的,横幅上上写了“热烈欢迎广州市某区某局领导莅临我司指导工作”。
在公诉机关证实其购买的送给陈某乙的那部手机购买价是5798元,其之前可能记错了。当时陈某乙来公司考察的时候说她是某局的,他们公司的人都认为她是某局采购科主任,而且当时公司还制作了一张横幅挂在大门口,陈某乙与陈某甲进来公司的时候肯定能看见。2016年6月20日其与陈某甲去广州市某区某局给陈某乙送一部苹果手机的时候当时快到下午五点了,陈某乙从区政府大院里走出来,其就把一部苹果手机给她,给的时候其说小意思,她就说谢谢其。送完全部的货之后其打电话给陈某乙催货款,她说过两天,上面领导还没批。送几批货之间没有向她催货款,全部货送完之后一个月才催货款。其认为陈某乙就是某局领导,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才相信陈某乙。陈某甲进入公司之后投了几个标,但是根本没有送标书,没有想着做事。东莞市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东莞专业刑事律师
辨认笔录:辨认出周某(陈某甲)与自称陈主任的女子(陈某乙)。
3.吴某(田某公司员工):证实2016年5月底陈某甲说某区某局陈主任要来公司视察,其特意去一家电脑店搞了一条横幅写着“热烈欢迎广州某区某局领导莅临我司指导工作”挂在田某公司大门口位置。2016年6月2日上午10点多其在田某公司二楼办公室上班的时候,有员工说陈主任过来了,其刚好下去迎接,其特意跟那名陈主任打招呼,说陈主任好,她对其笑了一笑只说了一句你好就没有说话了。
在公诉机关证实每次送货到某区之前,其都会打电话给陈某乙,说“陈主任,明天我们有一批货送过去,麻烦你安排人接货”,在所有货送完之后其打电话向她催要货款,她说已经上交财务上面审批,一周之内向他们回复。其认为某区某局采购科主任是某区某局领导,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也是为什么他们会相信陈某乙与陈某甲的原因。公司挂“热烈欢迎广州某区某局领导莅临我司指导工作”,陈某乙进入公司时候看见了,当时他们为了让陈某乙看见横幅(表示对她的热烈欢迎)特地将横幅挂在出入口。
辨认笔录:辨认出自称是某区某局陈主任的女子(陈某乙)。
4.萧少卿(田某公司员工):证实其送货四次去某区某局物资仓库,该仓库门口边墙上有一个写着某物资仓库的牌子,送货时间分别是2016年6月27日、6月28日、7月1日、7月6日,其到仓库后与一个假的某区某局陈主任联系,她在其公司送货单上签名是陈某3,其到了仓库就会把仓库门打开,其就搬货进仓库,她点了数量之后就在送货单上签名。
辨认笔录:辨认出周某(陈某甲)与自称陈主任的女子(陈某乙)。
5.何某(系二手车买卖人员):证实2015年9月8日一名叫陈某甲的男子到其经营二手车店买车,该男子看重一辆某锐志小轿车,该男子称自己身份证没带,只带了他母亲的身份证,后他们就帮他办理了买卖与过户手续,该男子将款项189800元转账到其工商银行账户内。2016年1月该男子又过来问那部锐志能卖多少钱,他们报价17万多,该男子遂将车退回来,该男子称要去提新车,他说买别克昂科塞罗。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某甲。
6.聂园秀(被告人陈某甲的妻子):证实陈某甲入职田某公司的时候用的周某的名字,其当时想他用周某的名字肯定是因为欠了深圳公司的钱,可能被网上追逃了。当时田某公司没有人过问,他们就没有主动告诉别人陈某甲的真实身份。其不清楚陈某甲骗的钱去哪里,只知道陈某甲买了部别克,当时他说买了三十几万,陈某甲每个月给其五六千元生活费。陈某甲跟其说用他父母身份在广州注册一家代理公司,说是与黄某镇龙见田一家公司做生意用,具体的其不清楚。
7.曾某(被告人陈某甲的母亲):证实2015年8月至9月,其以58万元向一名女子购买了湖南省冷水江市某区某园C栋302房,因为其孙子陈某以后要养其,所以就将房子过户给其孙子。买房的钱是其与其老公挣的钱。
8.黄某(何某的弟媳):证实何某是其丈夫的姐姐,2016年12月嫁去湖北,她的联系某乙式是186某×1705,其不清楚她在外面做什么,不清楚她收别人的钱,其不认识一个叫陈某甲的人。
9.钟某(陈某甲的婶婶):证实2016年春节期间,其儿子陈某2辉跟其提过陈某甲叫他把身份证借给陈某甲去银行开户,开的银行卡给陈某甲使用,陈某2辉联系电话为136某×7027。东莞市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东莞专业刑事律师
10.陈某2辉(被告人陈某甲的堂弟):证实2015年10月份左右,其借了一张银行卡给陈某甲,陈某甲没有说什么原因,他们是堂兄弟,所以其就不好意思拒绝。
11.何某(被告人陈某甲的前女友):证实2014年11月份的时候,陈某甲跟其说他被债主追债,银行卡不能用,要其为他办一张建设银行卡,后其就用自己身份证为他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5年3月份的时候他说他被人骗了,被东莞市一个债主追债,后又发了一条信息说他去长沙,之后就没有再和其联系,其也没有理那张卡。一开始其也很相信他,后来发现他有很多地某乙都是骗人的,其中一开始他自称叫陈林。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陈某甲:承认犯罪事实。
证实(1)入职田某公司及骗取保证金、服务费情况。2015年3月份开始,其在东莞市黄江镇某村某纸业有限公司以假名周某夫(因其被深圳市公安局网上追逃,不敢用真身份,周某的身份证是其在路边叫人办的假身份证)入职上班,其担任业务员,在外面拉业务。从9月份开始,其就谎称在一些单位采购A4纸、速印纸采购招标活动开标前,要田某公司交中标保证金和中标后要交服务费的某乙式进行诈骗。其先用其父亲陈某1的名字在广州注册一间叫广州某采招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是其,该公司是空壳公司。其骗田某公司说有哪些公司进行采购A4纸、速印纸,这时就需要去投标,公司就委托其负责投标,其就找人伪造一些假的公章(前段时间被其扔掉)、中标通知书等拿回去田某公司,并称开标前需要向招标单位交中标保证金和中标后要向广州某采招标有限公司缴纳服务费,保证金和服务费都是交到广州某采招标有限公司。田某公司将钱转账到政采公司账户。第一次是2015年9月份,其谎称田某公司在某的招标活动中,要交860000元保证金;第二次也是9月份,其谎称田某公司在中国移动的招标活动中,要交23500元保证金,之后还谎称已经中标,要交67000元中标服务费,总共交了90500元;第三次是在12月份,其谎称田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采购招标活动中,要交287580元保证金;第四次在2016年1月份,其谎称田某公司在广州某局的采购招标活动中,要交341200元保证金;第五次在2016年4月份,其谎称田某公司在某的招标活动中,要交160000元保证金;第六次在2016年4月份,其谎称田某公司在佛山某局的招标活动中,要交215722元保证金;第七次在2016年5月份,其谎称田某公司在广州某局的采购招标活动中,要交190000元保证金;第八次是在6月份,其谎称田某公司在佛山某局的招标活动中,要交140000元保证金;第九次是在7月份,其谎称田某公司在深圳福利彩票招标活动中,要交368000元保证金。还有一些转了保证金后,其谎称没有中标,把保证金返还给田某公司的情况,分别有2015年9月份的某项目返还38000元,2015年10月份的广州供电局返还123000元,2015年11月份的广东人民医院返还26000元,2015年11月份的某大学附属医院返还38600元,其总共骗到了两百多万元。其从政采公司账户里转了50多万元到蔡某账户里向她购买了一处房产,过户到其儿子陈某名下,用骗来的钱买了一辆别克昂科威汽车,其他的钱都用于六合彩赌博或挥霍完了,其交通银行卡内还剩3万多元,广州某采招标有限公司账户里剩4万多元。
(2)骗取田某公司纸品货物情况。第二份笔录:2016年6、7月份时,其伪造一份采购合同骗田某公司说某某局要货,并将一批A4纸、速印纸(价值大概80多万元,数量有五六千箱)出货到广州某区市桥街道,当时是分了大概四、五次运到其在广州某租的一个仓库里,这个仓库其从2016年6月底租到现在,为了让田某公司相信是某某局的仓库,还做了一块写着“某系统物资仓库”的牌子贴在门口的墙上。因为仓库放不下那么多纸品,其将其中大概六百箱纸卖掉,大概卖了8万元。因为其之前骗公司说中标,其害怕中标后一直没有向公司采购,公司的人会怀疑,所以其就弄了个发货清单谎称某某局下了订单,实际上是想先把货拉过去,其再将这批货卖到市场,再将卖得的钱付给公司,因为公司的出厂价格比市场价低,可以从中赚点差价。该批货运过去之后交付给一名叫陈某乙的女子,陈某乙是某镇一间沐足城的技师,其让她帮忙交接这批货。其告诉陈某乙说,原先其骗田某公司说已经与某某局签了采购合同,实际上是其个人和某某局签的,其为了从中赚点钱,不让田某公司的人怀疑,就想请她帮忙,假装是某某局的工作人员,在某仓库和对某乙交接一下,事成之后给她好处,她就答应了。后来其帮陈某乙交了一个月房租3000元。实际上陈某乙是受其诱导,她一直以为是在帮其忙。
第三份笔录:陈某乙之所以会去收货是其叫她去的,当时其跟陈某乙说之前其公司与某区某局签订了合同,现在变更过来是某区某局跟其签了合同,但又不想让公司知道,所以就叫她去冒充某局工作人员。其之所以让陈某乙去田某公司视察,是因为做戏要做全套,因为公司老板老师怀疑其,其就叫陈某乙过去冒充某区某局采购部陈主任到公司查看资质,以得到老板的信任。其跟陈某乙说公司与某区某局签订了采购合同,但迟迟没有发采购清单,现在老板怀疑其,就叫她帮个忙冒充是某局采购部陈主任去厂里兜一兜。其公司梁老板为了某乙便某局早发货,就决定送一部手机给陈某乙。一开始她不答应,其就跟她做思想工作,说不去收老板就会怀疑其,陈某乙后来答应了,其就安排陈某乙第二天到某区区政府那里交接。第二天一早其就与梁老板一起去某区市桥一手机店以5000多元买了一部苹果手机,陈某乙因为有事后来是自己坐车过去,当时其与梁老板一直在区政府那里等陈某乙,一直到下午快五点陈某乙才过来,梁老板就将手机交给陈某乙,他们说了几句话,其没听清楚。
在公诉机关证实其刚进去田某公司的时候是普通业务员,跑市场,没拉到订单,2015年6月梁某龙让其去做招投标,招中了两个标。其骗陈某乙说其在炒单,说他们田某公司和某区某局签订了纸张采购合同,把合同变成某局和其的合同,其怕公司怀疑,所以让她冒充某局工作人员,其认为工作人员有公务员也有事业编制。陈某乙去田某公司的时候田某公司没有挂横幅。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某乙。
指认笔录:指认其陈某乙收货的纸品。
2.陈某乙:不承认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东莞市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东莞专业刑事律师
第一份笔录:证实2016年4月份,其在某镇某花园65号美容店里上班,陈某甲偶尔过来其美容店采耳、做肩颈,所以就这样认识了。5月份的一天,陈某甲到美容店,之前已经跟其说好叫其到他们厂里看一下厂里的设备,于是其同意了,然后其自己一个人乘坐一辆黑的小轿车来到东莞市黄江镇某村田某纸业有限公司,到了公司后,其上去二楼会议室坐了一下,然后又到一楼车间参观,还去了仓库看了一下,后来田某纸业有限公司老板带其上二楼看了一下他们公司的设备,看完之后我就回了某。今年6月底,陈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厂明天要送货去广州市某区,明天你去帮我点一下数量签一下货如果对的就在送货单上面签个名就可以,早上10时许,田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开两到三辆货车将公司的A3、A4纸送到某区,他们下完货后我就核查数量如果核查数量是正确的就在送货单上签名,今年7月3日左右,陈某甲又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厂里的员工说第二天要送货去广州市某区,我直接照他原话去签收货,如果数量正确的我就在送货单上签名。全年7月5日左右,我在订单签了名后,田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说“明天还要将A3、A4纸货送过来”,叫我10时许在广州市某区仓—库等他们,他们将货送过来后我就直接点数量和签收。今年7月份中旬,陈某甲又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厂里员工说第二天要送货去某区,他叫我去收货,我直接照他原话去签收货,如果数量正确的我就在送货单上签上名。田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大约送了两干箱。我有得到好处,偶尔补贴我当天工资大约有1000元人民币,还送一部苹果6s手机、玫瑰金色。
第二份笔录:证实陈某甲经常过来其所在的养生馆消费,二人认识。2016年5月底的一天,陈某甲找其说他们厂(田某公司)最近中了一个某某局的采购招标,想让其以某某局的采购科主任去他厂里视察一下生产设备与环境,还说到时候补给其工资,其就同意了。之后自己一人坐车来到田某公司,其上去二楼会议室坐了一下,然后又到一楼车间参观,还去仓库看了一下,都是由陈某甲和梁老板陪同,会后其就回了某,期间其向田某公司介绍说自己是某区某局采购科主任,姓陈。6月底,陈某甲打电话过来说他们厂第二天要送货去广州某区仓库,让其去点一下数量并签名,其照做了,其以某区某局陈主任的身份接收货物,当时其签的名字是“陈某3”,这个名字是其小名,其觉得陈某乙这个名字不好听,仓库门口有一个牌子写着“某系统物资仓库”贴在墙上。7月3日,陈某甲又打电话过来叫其签收货。7月5日其继续点数量签收。到了7月中旬,陈某甲又打电话过来叫其签收。田某公司大约送了两千箱纸品。期间其与田某公司送货人员、业务员没有什么沟通,第一次送货的时候田某公司老板有过去。陈某甲说一天给其200元,但现在也没有给钱,陈某甲还付了一个月房租3000元。其不知道陈某甲为什么要其以某某局采购科主任的身份视察和交接货物。东莞市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东莞专业刑事律师
第三份笔录:辩解当时陈某甲叫其去田某公司去看一下公司的仓库和机器,其就由陈某甲和梁老板陪同,在办公室坐了两三分钟、在一楼看了车间和仓库,大概十来分钟就走了,陈某甲没有说过为什么叫其去收货、去厂里看机器和仓库,也没有叫其扮演某局采购科主任,其以陈主任身份去田某公司,但不知道是什么单位的。其以田某公司仓库的仓管(一份兼职,陈某甲说的)去签收货物的,当时仓库挂了一个某系统物资仓库的牌子上去,不知道谁挂的。2016年五六月的时候梁文龙在某区政府南门口交给其一部苹果手机,当天下午其在某长隆游乐园游玩,陈某甲打电话叫其过去某区政府南门拿,梁某龙说叫其尽快安排发货,其不知道他为什么叫其发货。
在公诉机关辩解称其去田某公司的时候没有看到横幅,其以为陈某甲叫其假冒仓库主任。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某甲。
指认笔录:指认田某公司送货单上陈某3名字是其签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互有关联,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本案定性,经查,被告人陈某甲系被害单位招投标部门的负责人,负责被害单位招投标业务的相关事宜,同时,陈某甲在本案中,虚构合同相对某乙,通过伪造中标文书及采购合同,致使被害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骗,陈某甲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职务侵占和合同诈骗的竞合,但是,考虑到陈某甲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是靠被害单位履行合同而实现的,其利用的职务仅是其得以实现犯罪目的的一个某乙面,综合考虑其犯罪手段,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更为恰当。对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某乙是否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陈某乙明知陈某甲欲采取欺骗手段从被害单位处将货物领出,而仍予以帮助,不但冒充了某局的人员,还多次以某局人员的身份签收被害单位的货物,致使被害单位受到经济损失,尽管从现有证据来看,陈某乙也有受到陈某甲诱骗的客观情况,但是陈某乙的帮助行为放任了陈某甲的合同诈骗结果的发生,且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避免,应当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至于其是否明确知道所冒充人员的具体身份,对本案并无显著影响,鉴于其作用较轻,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对其处罚。对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东莞市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东莞专业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虚构或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中骗取被害单位财物,其中陈某甲涉案数额特别巨大,陈某乙涉案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陈某乙,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陈某乙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陈某乙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陈某乙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根据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东莞市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东莞专业刑事律师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9年8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陈某甲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96834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乙在275616元的范围内与陈某甲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
四、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的别克牌汽车一辆,将拍卖后所得退给被害单位东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折抵上述第三项退赔款。
五、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
人民陪审员 彭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