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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何某甲受贿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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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3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9日23:44:2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何某甲受贿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705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6月04日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70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0年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留置,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受贿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同年4月13日、5月19日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何某甲于2007年至2020年9月期间,利用其任江门市新会区某镇某办公室副主任、某镇城镇某局副局长、局长、某产业园某园区某局局长、某镇副镇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方案、预算、施工监督、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赵某、张某、林某、林某1、黄某、麦某等人贿赂共计1849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何某甲于2007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其任江门市新会区某镇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在工程施工监督、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赵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61000元。江门市资深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律师

2.被告人何某甲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其任江门市新会区某镇某办公室副主任、某镇城镇某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在工程方案、施工监督、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202000元。

3.被告人何某甲于2012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利用其任江门市新会区某镇某办公室副主任、某镇城镇某局副局长、局长、某镇副镇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方案、预算、施工监督、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林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林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70000元。

4.被告人何某甲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其任某镇城镇某局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方案、预算、施工监督、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林某1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林某1给予的好处费合计135000元。

5.被告人何某甲于2013年至2020年9月期间,利用其任某镇城镇某局副局长、局长、某产业园某园区某局局长、某镇副镇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方案、预算、施工监督、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黄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黄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1280000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何某甲为掩饰犯罪将2019年中秋前收受黄某给予的好处费200000元、2020年春节前收受黄某给予的好处费300000元、2020年9月收受黄某给予的好处费200000元退还黄某,同年11月17日,黄某向江门市新会区监察委员会退缴上述700000元。

6.被告人何某甲于2014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利用其任某镇城镇某局副局长、局长、某镇副镇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施工监督、验收等方面为陈某、麦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麦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101000元。

2020年12月11日和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何某甲及其亲属向江门市新会区监察委员会退赃合计1149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电子数据,有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四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当庭对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李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何某甲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1.被告人何某甲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改过自新。2.被告人何某甲系初犯、偶犯,其最终涉嫌犯罪系因其廉政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请法庭在量刑时能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轻处罚,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4.被告人何某甲在案发前已主动将700000元退还给行贿人(黄某),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5.被告人何某甲已充分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已积极退赃,且愿意向法院缴纳罚金,恳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6.被告人何某甲具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应予查证被告人何某甲是否具有该立功情节,并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何某甲的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切实保障被告人何某甲的合法权益。7.被告人何某甲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抵抗腐败的意志力不够坚定而涉嫌犯罪,其大好前途可能会因此断送。从案发后至今,被告人何某甲都是抱着诚恳交代的态度去面对的,庭审中认罪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被告人何某甲已经知错,提请法庭能对被告人何某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何某甲一个挽救其大好前途并照顾好家庭的机会。8.辩护人同意公诉人对被告人何某甲的“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四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但同时请求法庭在此基础上核实被告人何某甲的立功表现及其他的从轻、减轻情节,并在量刑上考虑对被告人何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何某甲系初犯、偶犯,廉政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有立功表现,且积极退赃,愿意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第二次庭审中,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于2007年至2020年9月期间,利用其任江门市新会区某镇某办公室副主任、某镇城镇某局副局长、局长、某产业园某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建局局长、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方案、预算、施工监督、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赵某、张某、林某、林某1、黄某、麦某、陈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4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

1.被告人何某甲于2007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其任江门市新会区某镇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在工程施工监督、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赵某给予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61000元。江门市资深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律师

2.被告人何某甲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其任江门市新会区某镇某办公室副主任、某镇城镇某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在工程方案、施工监督、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张某给予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202000元。

3.被告人何某甲于2012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利用其任江门市新会区某镇某办公室副主任、某镇城镇某局副局长、局长、某镇副镇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方案、预算、施工监督、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林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林某给予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70000元。

4.被告人何某甲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其任某镇城镇某局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方案、预算、施工监督、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林某1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林某1给予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35000元。

5.被告人何某甲于2013年至2020年9月期间,利用其任某镇城镇某局副局长、局长、某产业园某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建局局长、某镇副镇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方案、预算、施工监督、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黄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黄某进给予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280000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何某甲为掩饰犯罪将2019年中秋节前收受黄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00000元、2020年春节前收受黄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00000元、2020年9月收受黄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00000元转移至黄某处。案发后,同年11月17日,黄某向江门市新会区监察委员会退出上述贿赂款人民币700000元。

6.被告人何某甲于2014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利用其任某镇城镇某局副局长、局长、某镇副镇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施工监督、验收等方面为陈某、麦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麦某给予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01000元。

2020年12月11日和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何某甲及其亲属向江门市新会区监察委员会退赃合计人民币1149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关于被调查人何某甲到案经过说明,关于被调查人何某甲检举揭发的情况说明,留置决定书,何某甲违法款项退缴情况说明,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存款分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税收完税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流水,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简表),某堤某文兴堤段(桩号18+300~18-650)除险加固一期工程招投标材料,建环办公室2020年8月3日工程款项安排支出明细表及相关凭证,建环办公室2020年9月18日工程款项安排支出明细表及相关凭证,某镇未付款工程明细表,按季度付款工程明细表,某镇商圈党群服务中心改造改造等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施工合同、施工图、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材料,监控视频截图,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登记表,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转正定级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职务任免审批表,关于吕某等通知试用期满证实任职的通知,关于某镇政府监察员调整人员的复函,关于同意替补戴某同志为某镇总工会委员和工会专职副主席的批复,被告人何某甲历年职务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新会区区管干部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关于某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选举当选名单的报告,某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选举副镇长情况表,关于某镇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关于调整某镇领导班子成员、科级非领职干部分工的通知,印发江门市新会区党政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明确珠西材料集聚区管委会和新会装备产业园某园区管委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年某产业园某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方案,证人黄某、李某、刘某、赵某1、李某1、周某、梁某、张某、林某1、陈某、麦某、林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辩解、交代材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主动退还700000元的认定问题。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甲在案发前已主动将700000元退还给行贿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有扣押材料、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将受贿所得的700000元交给黄某,并非是退还赃款的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躲避追查而转移藏匿赃款的手段。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何某甲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的认定问题。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甲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江门市新会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何某甲检举揭发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某甲有检举、揭发的行为,但未查证属实。因此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甲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其亲友的协助下积极退清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上述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

二、被告人何某甲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四万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江门市新会区监察委员会执行。江门市资深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梁某

审判员 梁某

审判员 李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钟某

书记员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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