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李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5203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5月24日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52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揭阳市揭某。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某,揭阳市某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日至同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四次将以每克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的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下同)各一克,后窜至揭阳市揭东区开发区某股份有限公司附近路段,以每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1(已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再次以每克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冰毒1克,企图再次卖给陈某1。翌日凌晨,其在揭阳市揭东区某物流货场上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能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李某甲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日至同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四次以每克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蔡某(另案处理)购买的毒品冰毒各一克,后窜至揭阳市揭东区开发区某股份有限公司附近路段,以每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1。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为贩卖冰毒给陈某1而再次向蔡某购买了1克冰毒,2018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上班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自己从2006年开始吸食冰毒,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3次,2次强制戒毒。2018年11月中旬开始我又复吸冰毒。我吸食的冰毒是向玉滘镇的李某甲购买的。我一共向李某甲购买过5次冰毒。第一次是2018年11月2日晚上,我通过微信联系李某甲购买冰毒,然后我们约定在揭东开发区某路旁交易,这一次我向李某甲购买了1只(克)冰毒,第二次是2018年11月8日晚上22时左右,我又通过微信联系李某甲购买冰毒,然后也在揭东开发区某路旁交易,这次也是购买1克冰毒。第三次和第四次向李某甲购买的时间分别是2018年11月10日上午和同月14日下午,地点都是在揭东开发区某路旁,每次都购买1克。每克都是400元。我每次购买都是将毒资微信转账给李某甲。李某甲的微信昵称是“千古醉人”,我的微信昵称是“追求无我”。揭阳市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我最后一次让李某甲帮助购买冰毒是在2018年11月15日下午16时左右,我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李某甲叫他帮助其购买一只(1克)冰毒,价格是人民币400元,而当时我微信里没有足够的钱可以转给李某甲,我就跟他保证交易冰毒时付现金给他,李某甲同意后就去上班,没有及时将冰毒拿给我,当天我还有通过微信联系问其是否已下班,但是李某甲没有回应并听说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
2.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3日向肖某文“(阿细)购买了20克冰毒,一些自己吸食,一些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某弟”,罗某、李某甲三人。总共卖掉了13克冰毒,剩余的4克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另外一些被自己吸食了。
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及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况。
4.辨认、指认、称量笔录。经辨认,指认,被告人李某甲确认了卖冰毒的“阿某1”(蔡某)和购买冰毒的“阿某2“(陈某1)、“梅肉”(李某),同时确认了贩卖毒品的现场和自己用于毒品交易的微信号(昵称“千古醉人”)、陈某1用于毒品交易的微信(昵称“追求无我”)以及贩卖毒品的交易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陈某1对贩卖毒品的现场、微信转账记录以及被告人李某甲的摩托车进行了确认。同案人蔡某确认了购买毒品的被告人李某甲以及其他涉案人员,同时确认了贩卖毒品、称量现场以及微信转账记录。
5.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面路口一小巷等情况。
6.扣押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扣押到涉案交通工具豪进牌红色男庄太子型摩托车一辆。
7.抽样取证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经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对被告人李某甲尿液进行抽样取证,以及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的事实。揭阳市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8.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综合报告。反映2018年11月16日凌晨揭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揭东区云路镇某村抓获涉嫌贩毒人员蔡某及其下线李某甲,查获白色晶体物4小包,同时,另一组民警在惠来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配合下,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肖某文,查获白色晶体物1小包。经审查,肖某文交代其有贩卖过冰毒给蔡某的犯罪经过;蔡某交代其向肖某文购买过20克冰毒来供自己吸食和贩卖给李某甲等人;李某甲供认多次向蔡某购买过冰毒供自己吸食及部分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1(另案处理)的犯罪事实的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
9.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反映被告人李某甲的粤V某某红色豪进牌男庄太子型摩托车车主系李某甲的母亲,未显示有盗抢记录。
10.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供述2018年8、9月份,我在玉滘打工认识了“阿佬”(蔡某),我们在聊天过程,我问蔡某是否能找到冰毒,蔡某说我如果要就有。过后我就多次向蔡某购买冰毒。2018年11月11日早上,梅肉(李某)通过微信说要购买三只冰毒(每只1克),我说三只1350元后梅肉就微信转账给我,我收款后就联系阿佬,我以每只冰毒300元的价格向阿佬购买了三只,共人民币900。陈某1是云路人,他问我能否找到冰毒,我因向帮陈某1购买冰毒,然后自己从中偷取一点供自己吸食,所以在陈某1的多次要求下,我于2018年11月开始帮陈某1购买冰毒,一共3次,每次1克,每克400元,我每克赚取100元。时间分别是11月12日晚上、11月14日下午、11月15日下午。11月15日下17时左右,陈某1多次联系我购买冰毒,我就向蔡某购买了1只冰毒,因为当时我必须上报,就没有及时将冰毒送给陈某1,后在我上班过程中,我发现公安机关要抓我,我就将冰毒丢在玉滘镇四合一路某物流附近。
庭审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非法销售多次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能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甲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犯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揭阳市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某
人民陪审员 江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揭阳市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