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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陈某甲、陈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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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3日17:48: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陈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704刑初某号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13日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7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82年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刑拘前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大学本科文化。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刑拘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丙,男,汉族,1985年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刑拘前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丙、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陈某、被告人周某丙及辩护人官某、被告人陈某乙及辩护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丙为牟利,利用互联网建立微信群“二哥《前二后二》”用于收受群内成员赌客投注,利用重庆“某彩”私彩和“某皇”外围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赌博,从成员赌客赢利的赌资中抽水获利。

2017年10月,被告人周某丙将赌博微信群“二哥《前二后二》”提供给被告人陈某甲管理从中抽水获利,双方约定由被告人陈某甲按赌博获利的一定比例给被告人周某丙分成。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在珠海市斗门区某世纪城某栋1单元某房陈某甲的家中在微信群“二哥《前二后二》”组织群内成员赌客投注进行网络赌博,在微信群内每期定时发送赌博网站的下注时间、下注金额规定、下注方法、停止下注、下注开奖等外围赌博活动信息情况,然后使用微信名“九点后”(注册手机132某1119)接受赌客投注,使用账号“czw某”在某皇赌博网站下单投注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从2018年1月11日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利用微信群“二哥《前二后二》”开设赌场共抽水获利50959元,按约定分给被告人周某丙13263元,余下37696元由被告人陈某甲占有。

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珠海市斗门区某小区某房的家中建立微信群“爽群某开场了”开设赌场组织群内成员赌客进行网络赌博,从中非法抽水获利。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利用微信号“营长”(注册手机号码130某8855)接受微信群“爽群某开场了”的成员赌客投注,利用赌博账号“czw某”在某皇赌博网站下单投注赌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该微信群非法抽水获利17117元。

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微信群“二哥《前二后二》”、“爽群某开场了”共非法获利68076元,分给被告人陈某乙约10000元,按约定分给被告人周某丙13263元。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丙、陈某乙分别被抓获。归案后,三名被告人分别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供述有时会在阳江市阳东区某镇某圩陈某甲岳父家里或者是某镇陈某乙的家中接受微信群内成员赌客投注进行网络赌博。2018年3月22日、4月3日分别抓获参赌人员林某、黄某,其中参赌人员林某在阳江市阳东区某镇务工的工厂宿舍内参与被告人陈某甲的网络赌博。阳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出陈某甲的非法所得5194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丙、陈某乙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黄某的证言;有关的照片指认;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复印件;退还账款、赃物清单;银行流水明细;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丙、陈某乙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陈某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获利,且是初犯,可以对陈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陈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冯某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乙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被告人陈某乙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是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官某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某丙将微信群交给陈某甲经营期间既不参与该赌场的经营、管理,也不知情该赌场的任何信息,周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周某丙在开设赌场期间获利13263元属于法律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情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某丙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内量刑。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乙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丙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丙、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互联网建立微信群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其中陈某甲、陈某乙抽头渔利数额68076元,周某丙抽头渔利数额50959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丙、陈某乙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丙建立微信群并提供给陈某甲组织赌博,从中获取利润分成,与陈某甲、陈某乙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乙、周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丙、陈某乙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丙、陈某乙的辩护人认为二人是从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丙、陈某乙的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丙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某乙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某1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周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陈某甲退缴的51941元,其中违法所得4481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7128元折抵罚金。阳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五、依法追缴被告人周某丙的违法所得13263元、被告人陈某乙的违法所得10000元。

六、查扣的作案工具银色苹果手机一台(1321759****)、粉红色苹果手机一台(1307832****)、计算器一台、银色微软牌平板电脑二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某

人民陪审员 黄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阳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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