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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腾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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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0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4日10:38: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腾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602刑初某号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6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腾某甲,男,1968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2018年1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腾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腾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源市刑事拘留律师,广东河源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被告人腾某甲开始在其租住的地方(河源市源城区高新区)开设以“三公撑船”方式赌博的赌场。被告人腾某甲以抽水的形式进行营利。2018年1月9日,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被告人腾某甲及参赌人员周某、杨某、钟某某、贺某某等人,并现场扣押用于赌博的扑克牌及赌资、抽水等。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认为被告人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河源市刑事拘留律师,广东河源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腾某甲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其本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是:被告人腾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又是初犯,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腾某甲开始在其租住的地方(河源市源城区高新区)开设以“三公撑船”方式赌博的赌场。被告人腾某甲以抽水的形式进行营利。2018年1月9日,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被告人腾某甲及参赌人员周某、杨某、钟某某、贺某某等人,并现场扣押用于赌博的扑克牌及赌资、抽水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腾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确认、证据保全清单、非税收入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人刘某某、周某、覃某某、钟某某、杨某、凌某某、徐某某、贺某某、周某某、张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经过法庭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腾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腾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腾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河源市刑事拘留律师,广东河源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罗某

审判员 李某

人民陪审员 杨某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某

广州刑事律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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