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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602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5月24日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6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0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报请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份初,吸毒人员骆某2打电话给被告人胡某甲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为了抬高价格,胡某甲提议让温某1(已判刑)充当大卖家。后胡某甲开车先后接了骆某2、温某1一起到源城区某1镇某沐足后面一出租屋505房,在该出租屋温某1先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骆某2试吸,骆某2试吸后便给了胡某甲1000元,向胡某甲购买了4.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河源市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河源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书证:抓获经过、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开户资料、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收款收据、医院检验报告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人温某1、骆某2、刘某证言;被告人胡某甲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河源市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河源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甲应认定为坦白、属于以贩养吸的情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
二、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河源市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河源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邝某
审判员 赖某
人民陪审员 邓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