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赖某甲、钟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202刑初某号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09日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2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甲,曾用名赖某明,男,196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乙,男,1970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梅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丙,男,199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丁,曾用名白某洋,男,1988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鼎湖区某村居委会主任,2018年7月25日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追缴赌资九十万元及获利九万七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同年9月2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钟某乙、吴某丙、白某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上述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甲、钟某乙、吴某丙、白某丁等人,从上线取得“某1网”代理账号后,发展下线代理或会员,然后接受赌博人员下注外围足球参赌。赖某甲及下线人员从某1网站的系统中可取得有效投注金额2.3%的返点,其中0.75%分配给会员,剩余的1.55%按比例分配给一、二、三级代理,赖某甲等人从中抽取佣金牟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甲取得某1网一级代理账号TT某,然后分出gk25、ha77等二级代理账号,其中gk25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钟某乙使用,被告人钟某乙发展了三级代理白某丁等人;ha77账号平分出三级代理账号,分别提供给“张某”、“郭某”、“啊良”(均在逃)等人,然后发展下线会员参赌。其代理账号TT某在2018年6月20日的有效投注金额是14158849.4元。
二、2018年4月初,被告人钟某乙通过被告人赖某甲取得某1网二级代理账号gk25,从中分出gk2501、gk2555等17个三级代理账号,然后提供给被告人白某丁、“上海小王”、“广州阿维”(后两人均在逃)等下级代理分出会员账号,提供给下线参赌人员伍某贤、伦某泉、孔某韶等人进行投注赌博,被告人钟某乙从中牟利。被告人钟某乙的二级代理账号gk25每天的投注额约10万元,2018年足球世界杯比赛期间,每天接受的投注金额达到80-100万,其中2018年6月20日的有效投注金额是882967.3元。肇庆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三、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吴某丙经被告人赖某甲授意,以吴某丙的身份和刷卡授权,在深圳市罗湖区某酒店1708房登记入住30天,用于被告人赖某甲接受赌球投注。期间,被告人吴某丙负责管理被告人赖某甲个人使用的某1网赌博账号、帮忙下注、核算输赢情况以及与周某峰(在逃)等人结算赌资,并提供某1会员账号5ha014、cch6411给参赌人员曾某雨、吴某颍(均在逃)投注,还提供了三张银行卡给被告人赖某甲用于结算赌资,赖某甲与其约定世界杯结束后给予一定报酬。
四、被告人白某丁从被告人钟某乙、程某辉、吴某弘、何某宝(后三人另案处理)手中取得ttt345、ttt346、ttt348、kv32161、zr0006等某1网三级代理账号,然后将从中分出的会员账号提供给伍某贤、伦某泉、孔某韶等人投注,以及让参赌人员梁某光、李某初,陈某新、白某兴等人直接下注。被告人白某丁从投注总额中得到上线2.2%的提成,其分给下家1.8%,自己取得投注总额的0.4%的佣金提成。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退缴赌资80万元,被告人钟某乙、白某丁各退缴赌资1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甲、钟某乙、吴某丙、白某丁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某甲辩称,我对指控没有意见,认罪、悔罪,是初犯,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赖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赖某甲的赌博账号从他人处取得,赌博网站不是其创建的,其只是从有效投注额中,获取比较低的返点作为佣金,是从犯;其坦白,是初犯,且已退出赌资;综上,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肇庆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钟某乙辩称,我对指控没有意见,已认识到错误,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乙的辩护人认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其代理账号是从线上取得的,本人并非赌博网络的骨干人员,其接受下注的赌资小,是从犯;其是初犯,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综上,希望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吴某丙辩称,用我身份证登记的酒店是用来住的,并非作为赌球场所;我没有负责管理赖某甲个人使用的某1网赌博账号;我名下的车辆不是作案工具;我被扣押的金色手机与本案无关;我认罪、悔罪,我已认识到错误,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丙的辩护人认为,案涉的酒店房间是赌球结束后休息的地方,不应认定为提供赌球住所;其代赖某甲管理个人账户,涉案情节轻微,数额小,对提供账户给其他朋友并没有收取酬劳;其没有和赖某甲明确约定报酬,也没有实际取得报酬,所提供的银行卡,也没有用于实际结算;其认罪态度好;扣押的现金4200元、金色苹果手机一台及小汽车一辆,均与本案无关;综上,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某丁辩称,我对指控没有意见,已认识到错误,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某丁的辩护人认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其代理账号是从他人处取得的,是从犯;其坦白,是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综上,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甲、钟某乙、白某丁、吴某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上线取得“某1网”代理账号后,发展下线代理或者会员,然后接受赌博人员下注外围足球参赌。被告人赖某甲及下线人员从某1网站的系统中可取得有效投注金额2.3%的返点,其中0.75%分配给会员,剩余的1.55%按比例分配给一、二、三级代理,被告人赖某甲等人从中抽取佣金牟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甲从“阿M”(在逃)手中取得某1网一级代理账号TT某,然后分出gk25、ha77等二级代理账号,将gk25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钟某乙使用,钟某乙发展了三级代理白某丁等人;ha77账号由被告人赖某甲自己分出三级代理账号,分别提供给“张某”、“郭某”、“啊良”(均在逃)等人,然后发展下线会员参赌。其中其代理账号TT某在2018年6月20日的有效投注金额是14158849.4元。肇庆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二、2018年4月初,被告人钟某乙通过被告人赖某甲取得某1网二级代理账号gk25,从中分出gk2501、gk2555等17个三级代理账号,然后提供给被告人白某丁、“上海小王”、“广州阿维”(后两人均在逃)等下级代理分出会员账号,提供给下线参赌人员伍某贤、伦某泉、孔某韶等人进行投注赌博,被告人钟某乙从中抽取佣金牟利。被告人钟某乙的二级代理账号gk25每天的投注额约10万元,2018年足球世界杯比赛期间,每天接受的投注金额达到80-100万,其中2018年6月20日的有效投注金额是882967.3元。
三、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吴某丙经过被告人赖某甲的授意,以吴某丙的身份和刷卡授权,在某酒店1708房登记入住,期限是30天,便于接受赌球投注。期间,被告人吴某丙帮忙购买夜宵、核对输赢情况、向亲友推介下注的账号以及与周某峰(另案处理)等人结算赌资,并提供某1会员账号5ha014、cch6411给参赌人员曾某雨、吴某颍(均在逃)投注,还提供了三张银行卡给被告人赖某甲用于结算赌资,赖某甲与其约定世界杯结束后给予一定报酬。
四、被告人白某丁从被告人钟某乙、程某辉、吴某弘、何某宝(后三人另案处理)手中取得ttt345、ttt346、ttt348、kv32161、zr0006等某1网三级代理账号,然后将从中分出的会员账号提供给伍某贤、伦某泉、孔某韶等人投注,以及让参赌人员梁某光、李某初,陈某新、白某兴等人直接下注。被告人白某丁从投注总额中得到上线2.2%的提成,其分给下家1.8%,自己取得投注总额的0.4%的佣金提成。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退缴赌资八十万元,被告人钟某乙退缴赌资一百万元,被告人白某丁退出的赌资已通过行政处罚收缴。肇庆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钟某乙、吴某丙、白某丁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甲、钟某乙、白某丁、吴某丙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没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是该赌博网站的核心人员,因此,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对被告人赖某甲、白某丁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钟某乙、吴某丙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又可从轻处罚。扣押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等物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白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钟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赖某甲被扣押的赌资八十万元,被告人钟某乙被扣押的赌资一百万元,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IPAD等物一批,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没收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肇庆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莫某
审判员 黄某
人民陪审员 区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谢某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肇庆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肇庆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肇庆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肇庆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