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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1702刑初某号
案 由: 妨害公务罪
裁判日期: 2017年11月28日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7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生,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关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女朋友麦某在市区某路某宾馆门口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某派出所执勤民警李某、协警曾某1、何某2健驾驶警车经过上述地点并看见上述该情况时,遂下车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他们了解情况并上前制止陈某甲继续殴打麦某。陈某甲不但没有听从民警李某等人的劝说,还多次使用胸部冲撞挑衅民警李某等人,阻碍执法。民警李某等人根据现场情况决定传唤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陈某甲不服从,对民警李某与协警曾某1、何某2健等人大骂不止,且与上述执法人员发生推打,导致曾某1推倒在地上,左肩膀受伤(左侧肩胛骨骨折)阳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经鉴定,执法人员曾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定罪处罚,在庭审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甲承认犯妨害公务罪,辩称其没有推倒被害人,是被害人自己跌倒的。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无异议,辩称:1、被害曾某1在案发当时没有出现剧烈疼痛迹象,当天上午仍在上班,次日才做CT拍照,因此,阳江市某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评定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显失公正和公某,该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纳。2、被告人是醉洒后与民警发生冲突,其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阳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女朋友麦某在市区某路某宾馆门口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某出所执勤民警李某、协警曾某1、何某2健驾驶警车经过上述地点并看见上述该情况时,遂下车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他们了解情况并上前制止陈某甲继续殴打麦某。陈某甲不但没有听从民警李某等人的劝说,还多次使用胸部冲撞挑衅民警李某等人,阻碍执法。民警李某等人根据现场情况决定传唤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陈某甲不服从,对民警李某与协警曾某1、何某2健等人大骂不止,且与上述执法人员发生推打,导致曾某1推倒在地上,左肩膀受伤(左侧肩胛骨骨折)
经鉴定,执法人员曾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对被害人作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证实:某派出所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本案,并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阳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某派出所执勤民警于2017年6月29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3、被害人曾某1的陈述
2017年6月29日凌晨1时40分许,我与民警李某、辅警何某1一起由派出所驾车出发前往市区某酒店调取监控视频,行至某路某宾馆门口路段时,看见路边一名男子追打一名女子,于是我们停车,民警李某指示我和辅警何某1先行下车查明情况,当时我与何某1下车后见到那名男子不断追打那名女子,我们当时身穿制服下车后,随即表明身份我们是派出所的,并大声喝止那名男子的追打行为。那名男子就大声说:“派出所又怎样?好寸啊。”此时李某也在现场并询问那名女子的情况,我与何某1靠近那名男子的时候,闻到该男子浑身酒气,该男子不断大声辱骂我们,并向我的脸上吐口水,然后用胸部顶撞我们的身体,我多次发出警告后,但该男子依然不断挑衅我们,并不断地推我的身体,于是我和何某1打算控制该男子,但该男子用双手将我推倒在一商铺门口,我倒地时左边肩膀碰撞到商铺门口的阶梯,我随即起身与何某1一起控制住该男子,但该男子不断挣扎反抗,于是我发出口头警告后,拿出警用催泪喷向该男子,我和李某、何某1合力将该男子制服并带回派出所审查,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4、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1的证言
2017年6月29日凌晨1时40分,我和民警李某、辅警曾某1一起,由城北派出所驾车到西平北路某酒店中取监控视频,至某路某宁宾馆门口路段时,见到那名男子不断追打那名女子,我们身穿警服下车后,向他们表明工作身份,大声喝止那男子的追打行为,那名男子就大声说:“派出所又怎样?好寸啊。”这时民警李某也在现场询问那女子的情况,我与曾某1靠近那名男子的时候,闻到该男子浑身酒气,该男子不断大声辱骂我们,并向曾某1的脸上吐口水,然后用胸部顶撞我们的身体,我多次发出警告后,但该男子依然不断挑衅我们,并不断地推曾某1的身体,于是我和曾某1打算控制该男子,但该男子用双手将曾某1推倒在一商铺门口,曾某1倒地时左边肩膀碰撞到商铺门口的阶梯,曾某1随即起身与我一起控制住该男子,但该男子不断挣扎反抗,于是曾某1发出口头警告后,拿出警用催泪喷向该男子,我和李某、曾某1合力将该男子制服并带回派出所审查。阳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麦某的证言
2017年6月29日凌晨1时半左右我和同学黄上庭在某宾馆聊天时,陈某甲来找我,问我为什么不接他的电话,我就叫黄上庭回家,黄回家后,陈某甲就一巴掌向我的脸上打去,我就向第三人民医院方向走去,他就开一台女装助力车追我,我在那地方转了两圈,他就停好车向我冲过来用拳头向我的头部打来,我后退,他就跟着我打,过了一会儿,看见两个穿制服的警察过来拦陈某甲,我就马上打电话陈某甲的兄弟说陈某甲饮醉了打我时被警察抓了。警察问陈某甲为什么打我,陈某甲说不关他们的事,警察叫陈某甲到派出所,陈某甲不肯,警察要制服陈某甲,陈某甲就推打警察,很快两个警察就将陈某甲制服在地上,带回派出所。有一个警察伤到了肩膀。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017年6月28日21时左右,我在创业路歌韵酒吧喝酒喝得很醉,到了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我打我女朋友麦某电话其无听,我就骑助力车回出租屋经某宾馆门口时,看到我的女朋友和一男子在聊天,我就问麦某这男子是谁,麦某就叫那男子回去,男子离开后,我问麦某为什么在那男子面前不敢承认我是其男朋友,当时很火,就打了她两巴掌,她就向建皇的方向跑去,我就开助力车追她,这时有三、四个穿警察制服的男子来到我们面前,问我们什么事,我就说是我们感情上的事,与他们无关,当时那个警察站得我比较近,我就用胸部顶一下那个警察,那个警察问我为什么顶他,再顶就告我袭警,我又顶了那个警察一下,然后那个警察要制服我,我当时一挣扎,想推开民警,其中一个警察就使出一瓶辣椒水,在警告我之后就喷在我的脸上,我眼睛很痛就被警察制服按在地上。当时有一个警察的肩部扭着,受伤了。因当时警察喷我辣椒水时,我一直挣扎,有个警察在背后揽着我,我挣扎时,那个民警的肩膀被撞到了。
6、辨认笔录
李某、曾某1、何某1、麦某均辨认出陈某甲。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8、2017年某派出所值班编排表阳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证明:2017年6月28日的值班人员是李某、曾某1、何某1。
9、伤情鉴定文书及照片
阳江市江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江公(司)鉴[2017]07001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曾某1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鉴定送检的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送检的材料有2017年6月29日《阳江市中医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
10、证明
该《证明》是由城北派出所出具,证实曾某1于2016年7月应聘进入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某派出所担任警务辅警工作。
1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陈某甲于1989年6月26日出生。
证人麦某均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陈某甲有推打执行公务警察的行为,并造成一警察伤到了肩膀;证人何某1也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当时将曾某1推倒在地,伤了肩部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亦供述案发当晚用胸部顶撞执行公务的警察,并撞伤一警察的肩部,阳江市江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案发当日送检,送检的《阳江市中医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也是案发当日所拍照,该鉴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定被害人曾某1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称上述鉴定意见显失公某和公正的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阳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阳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许某
人民陪审员 杨某
人民陪审员 沙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阳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