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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某号
案 由: 行贿罪
裁判日期: 2016年08月05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某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原系深圳市某1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深圳市某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08年间,深圳市某1有限公司受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原深圳市财政局)委托,先后负责对深圳市某局某支队一批罚没房产、物品的评估和拍卖工作。时任深圳市财政局某组组长张某2(另案处理)是该工作的负责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深圳市某1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拍卖事宜。深圳市某局某支队要求深圳市某1有限公司对该批罚没财产、物品进行整体拍卖,但竞拍人陈某浮只想要拍卖当中的大某楼,因此,在该批物品拍卖前,张某2、陈某浮与被告人陈某甲商量,由被告人陈某甲个人私自处理该批拍卖物品中的金银首饰等杂项。在张某2的协调帮助下,被告人陈某甲私下帮助做金银珠宝的杨某3(另案处理)购得该批金银首饰等物品。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甲的帮助,杨某3在成功购得涉案的金银首饰后,送给陈某甲人民币45万元作为好处费。为了感谢张某2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对自己的帮助,使自己获得私利,被告人陈某甲从个人的保险柜里拿出人民币10万元送给张某2。深圳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014年7月28日,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将其带回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交代了市纪委已掌握的其向张某2行贿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表示认罪,但对指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有异议,辩称其给张某2的10万元是杨某3给其钱其转手给张某2;整个拍卖过程合规合法,其未私下处理拍卖标的物;杨某3处理完首饰后,他提出给其45万元,但其没要,之后杨某3说买股票,但股票账号和密码都是杨某3的,其不知道密码,至案发时已七、八年时间,其没有问过杨某3该笔钱,杨某3也没有说过给其钱;杨某3要给其分钱的事实,是其在纪委没有掌握该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其行为构成自首,且是未遂。深圳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辩护人徐某认为:1、被告人陈某甲给张某210万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行贿罪,应属二人受贿的事后分赃行为,应以其自己获得的违法所得数额认定其受贿数额;2、被告人对被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不清:1、被告人对拍卖过程不具有决定性作用;没有损害某1利益;未损害拍卖委托方和竞拍人利益;其只是提供信息,拍卖过程并不在他控制之内,故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被告人未收受他人财物。45万元是合作的利润分成,不是行贿款;陈某甲与杨某3之间是合伙合作关系,不是行贿与被行贿的关系;陈某甲未取得该45万元款项,其客观上未收受他人财物;3、陈某甲不是为他人谋利益,而是为自己谋利益,取得的是合法收入。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间,深圳市某1有限公司受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原深圳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对深圳市某局某支队一批罚没房产、物品的评估和拍卖工作。时任深圳市财政局某组组长张某2(另案处理)是该工作的负责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深圳市某1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向张某2表示如由其所在某1负责该批罚没物的拍卖事宜,其会对张某2表示感谢。后在张某2的帮助下,被告人陈某甲所在某1接受委托负责该批罚没物的拍卖工作,具体拍卖工作由陈某甲负责。因该批罚没财产、物品需要进行整体拍卖,但竞拍人陈某浮只想要拍卖当中的大某楼,而杨某3(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陈某甲表示想处理其中的金银首饰。因此,在该批物品拍卖前,被告人陈某甲找张某2商量,由被告人陈某甲个人私自处理该批拍卖物品中的金银首饰等杂项。在张某2的协调帮助下,由陈某浮整体拍卖上述拍卖房产及物品后,被告人陈某甲帮助杨某3私下购得该拍卖物品中的金银首饰等物品。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甲的帮助,杨某3在处理完涉案的金银首饰后,表示要送给陈某甲人民币45万元作为好处费,陈某甲让杨某3为其保管该笔钱,后让杨某3用该笔钱购买了股票。为了感谢张某2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对自己的帮助,使自己获得私利,被告人陈某甲送给张某2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7月28日,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将其带回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交代了市纪委已掌握的其向张某2行贿的犯罪事实。2014年8月5日,被告人书写了一份《杨某3做首饰部分物品的经过及我与他的经济关系》,在其中供述了杨某3送给45万元感谢费事实及过程。2014年8月2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14年11月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线索移送深圳市某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深圳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上列事实,有以下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可予充分证明:
一、书证
被告人身份材料、深圳市某1有限公司竞买证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深圳市某1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第六次董事会会议纪要》及情况说明、张某2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呈报表》、深圳市政委委员会出具的《委托拍卖合同》、《关于市某局某支队移交房产处理问题的请示》、《关于市某局某支队移交涉案房产等罚没物品拍卖后有关情况的请示》、《关于市某局某支队移交房产等罚没物品拍卖情况的汇报》、《移交函》、《关于对“221”专案涉案赃物进行整体拍卖处理的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深圳市某1有限公司拍卖告知书》、《深圳市某1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款的转账记账凭证、《罚没物品拍卖成交出库清单》、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某1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甲在组织调查期间表现的说明》、杨某3名下招商证券深圳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汇总对账单及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深圳市某局经济犯罪局出具的《关于移送犯罪线索的函》等。
二、证人证言深圳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证人杨某3证称,2007年,陈某甲让其帮忙评估一批某局查扣的金银首饰,其当时请陈某甲帮忙其拍下这批首饰,陈某甲表示还不能拍卖,等拍卖时再说。2008年下半年,其看到公告由深圳市某1按市财委的委托拍卖一批金银首饰及东门商铺、住宅,其再次找到陈某甲希望他能让其买到这批物品并表示会感谢他,陈某甲说尽量帮忙。2008年7月,深圳市某1再次发布拍卖公告,明确采取整体拍卖的形式进行。其再次找到陈某甲让他帮忙,陈某甲同意帮其协调。后在陈某甲的协调下,竞买人同意以220万元底价出让了这批金银首饰给其,后其与竞买人陈老板联系后办理了提货手续,处理完首饰后其准备了45万元人民币给陈某甲作为感谢费,陈某甲让其保管这些钱,并让其帮他把这45万元全部买了股票。2009年3月,陈某甲又汇了100万元人民币给其,让其帮他买股票。后陈某甲表示要买车,其卖一了部分股票后转了32万元人民币给了陈某甲。
证人张某2证称,2005年开始,陈某甲找到其要求由其所在某1负责拍卖市财政局处理的一批罚没物品。2008年5月,该批物品由深圳市某1有限公司进行了整体拍卖,一位陈老板拍得了拍卖物,陈老板要了“大某楼”,其当时介绍何姓香港老板买下了“大某楼”以外的房产,陈某甲找人买了其它物品。拍卖结束后过了很长一段时间,陈某甲与其见面后说杨某3买下了那些首饰,杨某3赚了钱对他表示了感谢,所以陈某甲要对其表示感谢,并给了其10万元现金。陈某甲之所以送其钱,是因为其当时是市财政委拍卖该批罚没财产和物品的负责人,是通过其的操作,陈某甲所在的某1才拿到此次拍卖权,也是经过其的同意,陈某甲才找杨某3来购买首饰等杂物,没有其有帮助与许可,陈某甲不能负责该次拍卖更不能介绍杨某3买拍卖物品。
证人陈某乙称,2008年其代表公司拍得了吉利祥楼一个资产包,其公司只要其中的大某楼,也只支付了大某楼的款项。资产包的其他东西是陈某甲找人收了,陈某甲在处理这些物品时没有和其打招呼。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陈某甲曾供称,2005年底、2006年初,其在和张某2聊天过程中张某2说有一批罚没财产要处理,问其想不想做,其说想,并说请他多关照支持,其会感谢他,张某2说没问题。后在拍卖前,其找杨某3帮助评估这批物品中的金银首饰价值,杨某3说希望能竞拍这批首饰。后物品需要整体拍卖,杨某3没有实力参与,其向张某2提出其个人去处理这批金银首饰时就想到了杨某3,后在其协调下,杨某3拿到了这批金银首饰,并给其45万元作为感谢费,其让杨某3用那些钱帮其买了股票。其为了感谢张某2对其的关照,就送了10万元给张某2。这10万元是其个人的钱,其从杨某3那拿到了45万元和其送给张某2的10万元没有关系,其之所以送给张某2钱,是因为没有张某2的帮助,其公司接不到这批物品的拍卖生意,另外张某2同意让其自己处理这批金银首饰,使其从杨某3那里获得好处,同时其也希望张某2以后继续关照其。深圳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达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同时,被告人身为深圳市某1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送给张某210万元人民币的原因及目的不仅在于张某2帮助被告人取得了拍卖中的金银首饰,还在于帮助被告人所在某1取得拍卖权及之后被告人可能在张某2帮助下可能获得某种利益,辩护人辩称该款属于被告人与张某2共同分赃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行贿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甲能帮助杨某3成功购得涉案金银首饰与其职务身份密切相关,辩护人辩称该款项为被告人与杨某3的合作利润分成,不是受贿款的辩护意见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曾多次供称及证人杨某3多次证称45万元款项由杨某3代为保管并购买了股票,该笔款项应视为给付,辩护人及被告人辩称属犯罪未遂,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因涉嫌犯行贿罪在被办案机关谈话调查期间,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收受贿赂犯罪的罪名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行贿犯罪的罪名虽不相同,但收受贿赂的犯罪与行贿的犯罪在事实上密切关联,依法应认定为同种罪行,故被告人对其收受杨某3贿赂的事实如实供述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量刑时会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对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和收受贿赂的基本事实能如实供述,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深圳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深圳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陈某
人民陪审员 吕某
人民陪审员 梅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温某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深圳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深圳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深圳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