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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53刑初某号
案 由: 刑事
裁判日期: 2019年09月23日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5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2年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无业,住广东省英德市。200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某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及其辩护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云浮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邓某甲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约定以200元每克的价钱向黄某1(另案处理)购买200克毒品冰毒。2019年2月25日晚饭后,邓某甲驾驶粤R某某小汽车搭着其妻邝某1及其子黄某2来到郁南县都城镇,由黄某1将其带至都城镇某路某楼1某房。次日凌晨4时许,邓某甲在该房内用4万元现金向黄某1等人购买了约200克毒品冰毒,后驾车返回英德,在途经广东省英德市某镇某中路西十五巷时被罗定市公安局民警截获,民警在邓某甲驾驶的粤R某某号小汽车副驾驶脚踏处缴获一袋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一包(净重198.7克)。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98.7克可疑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毒品、小汽车等物证;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机通话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邝某1、谢某华、黄某强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云浮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云浮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8.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邓某甲已经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所购买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其主观恶性较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甲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约定以200元每克的价钱向黄某1(另案处理)购买2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9年2月25日晚饭后,邓某甲驾驶其粤R某某小汽车搭着其妻邝伟娣及其子黄某2来到郁南县都城镇,由黄某1将其带至都城镇某路某楼1某房。次日凌晨4时许,邓某甲在该房内用4万元现金向黄某1等人购买了约200克毒品冰毒,后驾车返回英德,在途经广东省英德市被民警截获,民警当场在邓某甲驾驶的粤R某某号小汽车副驾驶脚踏处缴获一袋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一包净重198.7克。经鉴定,上述198.7克可疑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人邝某1、黄某1、谢某2、陆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检验报告、电子数据,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驾车前往云浮市郁南县购买甲基苯丙胺198.7克,并携带毒品返回英德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邓某甲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邓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2034年2月25日止。)
二、扣押自被告人邓某甲的手机、粤R某某小汽车、毒品等予以没收,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云浮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云浮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某
审判员 焦某
人民陪审员 苏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赖某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云浮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云浮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云浮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云浮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云浮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云浮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云浮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云浮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