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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某0)粤07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裁判日期: 某0年05月21日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某0)粤07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1年,个体经营网店。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某地海关取保候审,某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邝某,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某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某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某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某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俊仙、检察员助理谭绍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年初,被告人何某甲了解到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行个人单次和年度交易限值政策后,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鞋子,通过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在某5台注册多个账号等,使用不同的身份信息以零售模式从某海外购平台采购鞋子在其开设的某1网店进行二次销售牟利。为确保能收到利用不同身份信息采购的鞋子,被告人何某甲特意在每单订单收货人地址最后标注“HPX”、“hpx”(何某甲姓名的拼音大小写)或“XZC”(何某甲在江门的居住地附近一商业中心“某城”的拼音),并与片区快递员达成默契,只要有上述标注的快件,收件人均为何某甲本人。
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以二次销售为目的,利用上述方式独自下单、付款、收货,共在某海外购购买CL某(某乐牌)皮鞋5672双、CL某(某乐牌)皮靴155双、AS某(某士牌)运动鞋518双,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鞋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下同)422938.49元。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赵健荣等人的证言、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江门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何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公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属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2.某海外购平台是一个开放平台,被告人何某甲从某海外购平台购买的涉案鞋子来源是正当的,在这些物品发生销售之前,应是何某甲的合法财产而不是犯罪对象。公安机关所扣押的涉案鞋子应当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以扣除后的数额重新核定偷逃税额。3.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承诺书;初犯。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何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甲向本院预交罚金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身份资料证实:被告人何某甲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等基本身份情况。
2.某地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海关办案人员将被告人何某甲抓获归案的经过情况。
3.某地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江门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出库单、部分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某地海关缉私局于2019年8月20日对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15号进行搜查,搜出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2台、黑色三星牌手机1部、某乐牌皮鞋1434双、某士运动鞋591双,并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2019年12月9日,某地海关将其中被告人何某甲在国内购买的130双某士运动鞋、其中1台笔记本电脑、黑色三星牌手机发还给被告人何某甲。江门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4.江门某公司提供的江门某速运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杨美剑提供的监利县程集某托运点的营业执照证实:江门某速运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监利县程集某托运点的工商登记情况。
5.经何某甲签名确认的何某甲借用亲戚朋友身份资料向国外某5台购买某乐牌皮鞋的《何某甲购买某乐皮鞋情况表》、购买某乐皮靴的《何某甲购买某乐皮靴情况表》、购买某士运动鞋的《何某甲购买某士运动鞋情况表》、某地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相关证据说明证实:(1)何某甲以在订购人地址后标注何某甲的姓名拼音缩写“HPX”的形式共购买了某乐牌皮鞋5094双,实际成交价为2294886.32元,交纳税款(电商)258941.02元。购买某乐皮靴155双,实际成交价为69506.63元,交纳税款(电商)7926.04元。购买某士运动鞋518双,实际成交价为58668.95元,交纳税款(电商)6938.43元。(2)以在订购人地址后标注小写字母“hpx”购买了某乐牌皮鞋258双,实际成交价为111277.67元,交纳税款(电商)12815.45元。(3)以在订购人地址后标注大写或小写字母“XZC”的形式购买了某乐牌皮鞋320双,完税价格合计136512.22元,缴交关税(电商)14883.70元。
6.何某甲在某海外购使用的订购人电话、江门某速运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证实:被告人何某甲通过某快递邮寄物品的情况。
7.某地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订单证据说明证实:经被告人何某甲核对确认,订单上的订购人地址最后都标注有大写“HPX”、“XZC”或小写字母“hpx”,订单上的皮鞋是何某甲亲自所购买、付款、收货的,并且订单上的皮鞋就是《何某甲购买某乐皮鞋情况表》某项号下的皮鞋。只有订单号为C03-某454-4730446在4个《何某甲购买XX鞋情况表》中找不到相对应的皮鞋,因为这份订单是付款后退了货,何某甲没有收到这2双皮鞋,所以订单上没有显示预估进口关税。
8.某地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海关资料对应某订单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在某5台购买涉案鞋子的订单情况。
9.银行流水清单及银行卡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
10.被告人何某甲使用的账号情况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在某5台注册的账号及使用情况。
11.被告人何某甲签署的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二)鉴定意见江门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某地海关出具的江门海关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涉案的CL某(某乐牌)皮鞋5672双、CL某(某乐牌)皮靴155双、AS某(某士牌)运动鞋518双扣除已缴税款,涉嫌偷逃税款共计422938.49元。
(三)证人证言
1.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于2017年3、4月份开始至2019年5月份期间送快件给何某甲,何某甲收的快件,不管收件人是谁,在江门的收件人地址都是某里附近的门牌、店铺等,收件人地址最后都标注有“HPX”、“hpx”或“XZC”,不管收件人电话是什么,都是打何某甲的电话159某*051通知何某甲本人收件。当时何某甲有交代过这么做。“XZC”是某城商业中心的拼音缩写。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何某甲。
2.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于2019年5月开始送快件给何某甲。何某甲曾交代过,不管收件人是谁,只要是送到某镇附近,收件人地址最后都标注有“HPX”的,收件人都是他本人。不管收件人电话是什么,都是打何某甲的电话159某*051通知何某甲本人收件的。根据侦查人员调回的资料,其共派送了427件给何某甲,收件人地址最后标注有大写“HPX”或小写字母“hpx”。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何某甲。江门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3.袁某、李某3、刘某4、熊某、邓某5、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听何某甲说过他的某1网网店卖的鞋子是通过某海外购平台从国外购买回来的。2017年,何某甲知道国家出了新政策,为了从某海外购买到多点鞋子,便向其借身份资料进行购买。其自己从没有在某海外购下单买过东西,所有东西都是何某甲亲自下单、付款的。有关物品也是由何某甲来收,其没有收到过相关物品。其借身份信息给何某甲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纯粹是帮忙。其中,邓某5帮何某甲借了龙某6、龙某7、苏某3、阳某8、赵某9的身份资料;熊某帮何某甲借了何某10、黄某4、刘某、熊某11、张某12的身份资料;李某帮何某甲借了龚某8、王某13身份资料。
(四)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辨认笔录
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于2014年在江门听别人说可以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买商品回来,再卖给别人,这样可以赚到钱。其对鞋子有兴趣,就先学着在跨境电商平台买回一些鞋子,直到2015年3月,在江门某地南门开了家实体店卖这些鞋子,由于卖不动,只经营了一个月,后在某1网开设了一家网店(某屋)继续从事这样的生意,后来国家的政策改变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如果仅用自己一人个身份证买鞋,不借用更多亲戚朋友的身份资料从某海外购购鞋进行囤售,其某1店就会没生意做,赚不到钱,为了购买到更多的鞋进行囤售,其就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资料,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主要是某(海外)和某某有限公司,从国外进口皮鞋和运动鞋,再在其网店进行囤货售卖。从国外海淘(电商)回国的某乐皮鞋相当于国内专柜的半价左右,因为国外海淘(电商)回国的某乐皮鞋只需要交优惠的电商税,而国内专柜售卖的某乐皮鞋是通过一般贸易进口回来,按一般贸易进行征税。其于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7日,租住在江门市蓬江区某里一号之六某;2019年5月至案发时,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某某某,其在这两个地方住时都有过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资料,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从国外进口皮鞋,再在开设的网店进行囤货售卖的行为。其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资料,从某海外购先后购买了:1.某乐皮鞋5672双,购皮鞋总价(完税价格)2542676.21元,已交关税(电商)286640.17元;2.某乐皮靴155双,购皮靴总价(完税价格)69506.63元,已交关税(电商)7926.04元;3.某士运动鞋518双,购运动鞋总价(完税价格)58668.95元,已交关税(电商)6938.43元。以上价款均为人民币,在其某1店进行囤售牟利。从某海外购购买以上鞋子是由其本人亲自下单,亲自付款,亲自收货。以上鞋子,对于那些未能通过登录某账户或邮箱找到原始订单部分、未能通过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流水找到相对应购鞋款项部分,其依然确定这些鞋子都是其亲自所购买、所付款、所收货的。其先后在某海外购注册了37个账户,在这37个某账户中,现在只有12个账户可以正常登录操作,其他的不是被某封了号,就是当时注册不成功。一开始购货是用自己的15万元积蓄,后来看有生意可做,就陆续向亲戚朋友借了43万元,及通过支付宝的网商贷也借了不少钱,最主要的还是通过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平安银行、广发、兴业、交通、中信银行、浦发、民生银行等开设的信用卡来支付和缴交所购货物的款项。不同的银行办理了近20张信用卡,利用信用卡有45天的还款期限这个空档期进行购货囤货。订单上的电话号码是其随便写的,收货地址也是随便写上居住附近的地址。因为其在收货人地址最后都特意标注“HPX”(其姓名拼音缩写)或“XZC”(其在江门居住地附近一商业中心某城),并提前与片区快递员达成默契,只要标注有“HPX”或“XZC”的快件,真实的收件人就是其本人。后来将标注由“HPX”变更为“XZC”,是因为在2018年11月份,其连续有几个账号被某封了号,当时查找了一下原因,自认为是标注有“HPX”的送货地址购买鞋的数量太大,有可能是同一个买家而被某封了号。从2018年11月末开始,其就改为标注“XZC”,并且有些送货地址也改为江门沂水里,这些都会及时告诉江门某速运有限公司的快递员赵健荣。2019年8月20日,缉私警察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某某某某查扣的某乐牌(CL某)皮鞋和某士牌(As某)运动鞋,扣除130双其在某(中国)清货时买回来的某士运动鞋外,其余的1434双某乐皮鞋和461双某士运动鞋,都是其以二次销售、赚取差价为目的,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资料,通过某海外购买回来用于囤售的。其借用过邓金平、何翠霞、陈海平、陈业华、付博、何贵香、焦丹丹、李雪莉、刘文平、唐菲、吴晓少、杨晔、李青青、薛惠红、杨英杰等亲戚朋友的身份资料,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货物。《何某甲购买某乐皮鞋情况表》(大写字母HPX)、《何某甲购买某乐皮鞋情况表》(小写字母hpx)、《何某甲购买某乐皮鞋情况表》(XZC)、《何某甲购买某乐皮靴情况表》和《何某甲购买某士运动鞋情况表》5个表中的内容是真实的。5个表中的订购人证件号码和订购人姓名是对应真实的,这些人都是其亲戚朋友,而订购人电话是其在下单买鞋时随便填的。其在国外某5台购买鞋子时,支付的价钱包括鞋价、海关税款,在当时下单的界面可以看到这些需要付款的项目及价钱。表中的申报单价表示在国外某5台购买每双鞋子的单价,完税价格表示对应购买数量鞋子的实际成交总价。表中的税款总额表示其购买鞋子向海关交的电商税。在扣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中,那台小的笔记本电脑,是用来工作的(从某海外购买鞋和在网店卖鞋),那台大的笔记本电脑是用来娱乐的,与工作无关。在扣的一部手机是用来联系朋友的,与工作无关。其对海关部门核定的偷逃应缴税额是422938.49元无异议。其愿意认罪认罚。其指认了所开设的网店某屋及涉案物品;使用的订购人名单及电话;在某5台(中国)购买鞋子的情况。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被告人何某甲在知道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行个人单次和年度交易限值政策后,通过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在某5台注册多个账号等,使用不同的身份信息以零售模式从某海外购平台采购鞋子,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偷逃应缴税额只有422938.4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之规定,本案偷逃应缴税额属较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甲处以刑罚,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本案所扣押的涉案鞋子均系被告人何某甲采用上述手段获取的赃物,故不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辩护人所提犯罪数额应扣除所扣押的涉案鞋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初犯,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422938.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积极主动预交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中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某地海关查获并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涉案鞋子,均属赃物,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随案移送的黑色笔记本电脑属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江门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在罚金总额中扣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某地海关依法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CL某(某乐牌)皮鞋1434双、AS某(某士牌)运动鞋461双,均属赃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某地海关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江门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朱某
审判员 周某
审判员 陈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洪某
书记员 谢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江门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江门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江门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江门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