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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洗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某号
案 由: 洗钱罪
裁判日期: 2016年02月29日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某号
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甲,女,1992年出生。因涉嫌洗钱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5)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洗钱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甲于2013年6月份与周某1(已科刑)相识并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在交往过程中,许某甲得知周某1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仍继续和周某1一起生活,并应周某1要求提供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给周某1作为流转毒资使用。其中,许某甲于2013年12月21日将银行卡62某83提供给周某1使用,2014年农历春节期间将银行卡62某19提供给周某1使用,又于2014年5月下旬将银行卡62某71提供给周某1使用。周某1自2014年5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从湛江市高速公路某服务区逃脱后,藏匿在贵州省贵阳市期间,许某甲一直与周某1保持电话联络。2014年5月7日,许某甲因突然无法与周某1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怀疑周某1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其担心周某1从事毒品交易所得资金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于当日将周某1中国某银行卡62某27内的17500元毒资取走,然后又于当日将该笔资金存入以自己名义新开户的银行卡62某71,在确认周某1未因毒品犯罪被抓后又将取出的资金转存到周某1银行卡62某71,并于2014年5月下旬将银行卡62某71提供给周某1使用。2014年6月中旬,许某甲得知周某1因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随即挂失了其提供给周某1使用的62某71和62某19银行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明知是他人毒品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以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茂名市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许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洗钱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甲于2013年6月份与周某1(已科刑)相识并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在交往过程中,许某甲得知周某1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仍继续和周某1一起生活,并应周某1要求提供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给周某1作为流转毒资使用。其中,许某甲于2013年12月21日将银行卡62某83提供给周某1使用,2014年农历春节期间将银行卡62某19提供给周某1使用,又于2014年5月下旬将银行卡62某71提供给周某1使用。周某1自2014年5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从湛江市高速公路某服务区逃脱后,藏匿在贵州省贵阳市期间,许某甲一直与周某1保持电话联络。2014年5月7日,许某甲因突然无法与周某1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怀疑周某1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其担心周某1从事毒品交易所得资金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于当日将周某1中国某银行卡62某27内的17500元毒资取走,然后又于当日将该笔资金存入以自己名义新开户的银行卡62某71,在确认周某1未因毒品犯罪被抓后又将取出的资金转存到周某1银行卡62某71,并于2014年5月下旬将银行卡62某71提供给周某1使用。2014年6月中旬,许某甲得知周某1因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随即挂失了其提供给周某1使用的62某71和62某19银行卡。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扣押被告人许某甲持有的中国某银行储蓄卡1张(特征:卡号62某27)。茂名市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证人周某1、陈某、胡某的证言、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湛坡公扣字(2015)00003号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签认照片、物证照片制作说明、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湛坡公调证字(2015)00055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湛坡公调证字(2014)0000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银行ATM机视频截图签认、呈请协助查询财产报告书、广州市公安局穗公十六查财字(2014)00027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刑一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证明、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被告人许某甲户籍资料、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明知是他人毒品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以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洗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许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扣押被告人许某甲持有的中国某银行储蓄卡1张(特征:卡号62某27)(没有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茂名市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梁某
人民陪审员 杨某
人民陪审员 蒙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茂名市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茂名市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茂名市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