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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甲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902刑初某号
案 由: 职务侵占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4月28日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9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3年出生,捕前系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甲及辩护人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被告人黎某甲在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任业务员。2013年5月,被告人黎某甲担任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某1地、某2地区域经理,主要负责送奶粉等货物下某1地、某2地区域给客户,然后收取货款回公司入账。2015年初开始,被告人黎某甲的账款出现迟缓和拖沓现象。2015年8月20日,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人黎某甲对账。第二天,被告人黎某甲就不回公司上班了。2015年11月,公司与被告人黎某甲无法联系。于是,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组织人力,对被告人黎某甲经手的客户茂名市某1地某3某有限公司、某2地区水东镇某4宝宝奶粉店、某2地区水东镇某5妇婴用品店、某1地某6奶粉店以及五户个体工商户走访,以上客户均表示与被告人黎某甲结清货款。2017年6月27日,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委托广东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对被告人黎某甲在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的账目进行审计,被告人黎某甲侵占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款是758141.07元。茂名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审计报告、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货款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认定其职务侵占数额为758141.07元有异议,在第一次庭审中辩解其职务侵占数额是18万元左右,在第二次庭审中辩解其职务侵占数额是16万元左右。茂名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甲犯职务侵占罪无异议。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甲职务侵占的数额75万元有异议,该数额未扣减被告人黎某甲垫付的奶粉陈列费及返点费用。三、被告人黎某甲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1、某1配送公司的财务制度极度不完善对被告人起到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2、被告人黎某甲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黎某甲悔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黎某甲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起因是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生活压力大,一时没有抵挡金钱诱惑而误入歧途。5、被告人黎某甲表示愿意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6、被告人黎某甲为家中独生子女,家中有生病的母亲和上小学一年级的儿子需要照顾。综上,鉴于被告人黎某甲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是初犯,恳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茂名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甲于2010年6月入职茂名市某1某有限公司,入职后,被告人黎某甲被安排到茂名市某1某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黎某甲担任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负责某1地市、茂名市某2地区业务区域经理,主要负责送货并收取货款的工作。2015年年初开始,被告人黎某甲收取货款后拖延向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对账。2015年8月20日,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人黎某甲对账,次日,被告人黎某甲即不再回公司上班。至2015年11月,由于该公司无法与被告人黎某甲联系,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黎某甲经手的客户茂名市某3某有限公司、某2地区水东镇某4宝宝奶粉店、某2地区水东镇某5妇婴用品店、某1地某6奶粉店以及五户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实,以上客户均表示已与被告人黎某甲结清货款。2017年6月27日,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向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并委托广东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对被告人黎某甲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的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核查,被告人黎某甲共侵占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8141.07元。
另查明,2017年6月27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茂名市茂南某路某村某号楼下抓获被告人黎某甲。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
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27日晚,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茂名市茂南某路某村某号楼下抓获被告人黎某甲。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侦查。
3、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黎某甲于2017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4、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黎某甲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
5、控告书、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委托其员工颜某到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报案,对被告人黎某甲提起控告。茂名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6、黎某甲与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间的劳动合同、黎某甲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工资流水账,证实被告人黎某甲2010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担任茂名市某1超市配送有限公司业务员,名市某1某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起至2016年3月均为黎某甲缴纳单位应缴纳部分社保,茂名市某1超市配送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8月均向被告人黎某甲支付工资,其中7月未见代收付记录。
7、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的客户出具的函件,证实某2地县水东镇某4宝宝奶粉店、茂名市某3某有限公司、某2地县水东镇某5妇婴用品店、某1地某6奶粉店四家商户均通过银行转账将货款付清给被告人黎某甲。
8、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的发货单汇总表、批发单及退货单复印件、黎某甲欠款表、黎某甲欠交货款发货单明细表、审计报告,证实截止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黎某甲共欠茂名某1配送有限公司货款金额为1021306.12元。
9、农某社、工行、农行流水清单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黎某甲农村信用社银行账号62某36和62某28、工商银行账号62某85、农业银行账号62某72这四个银行账号的转账情况。茂名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0、某1配送公司的工资表,证实被告人黎某甲2015年1月至9月的工资收入情况。
11、审计业务约定书,证实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委托茂名市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2、批发单,证实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配送货物给各商户的情况。
13、广东农某社交易回单,证实吴某2015年3月24日、2015年4月26日、2015年5月18日转账给被告人黎某甲。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是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主要控股的子公司。2010年6月,黎某甲入职茂名市某1某有限公司工作,被安排到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任业务员职务。当时公司和黎某甲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5月31日止,但期满后仍在公司工作至2015年7月份。2013年5月份,黎某甲担任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某1地、某2地区域经理,主要负责送货下乡并收取货款等工作,主要客户分别有茂名市某3某有限公司、某2地区水东镇某4宝宝奶粉店、某2地区水东镇某5妇婴用品店、某1地某6奶粉店以及一些某2地区个体工商户。自2013年5月份至2015年7月份期间,黎某甲多次私自截留公司销售所得的货款,经公司多次向其催收货款,但是黎某甲一直以未收到贷款为由推搪。直至2015年8月20日,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要求与黎某甲进行对账。次日,黎某甲开始不回公司上班,并逃避公司向其追收货款。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致电黎某甲,并上门找到他的父亲,要求黎某甲回到公司进行对账,但是黎某甲一直都不接听电话,也没有回公司上班。2015年11月份,黎某甲的手机已经无法接通,也不知道他的去向。之后经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与黎某甲负责的客户进行对账发现,茂名市某3某有限公司、某2地区水东镇某4宝宝奶粉店、某2地区水东镇某5妇婴用品店、某1地某6奶粉店以及某2地区五户个体工商户在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陆续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货款给黎某甲共9471221.36元人民币,而黎某甲交回公司的货款只有8449915.24元人民币,还有1021306.12元人民币没有交付回公司,也没有合理解释。每次黎某甲送货给客户后都有一份送货单,如客户没有将该货物的货款结清,就由黎某甲保留送货单,等客户结清货款后,再将送货单交给客户。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没有要求客户将货款直接汇入公司。某1地、某2地的客户分别将货款汇入黎某甲开设在农行账户(账号:62某72、62某28)、工行账户(账号:62某85)和农某社账户(账号:62某36。因为公司人事部门的问题,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与黎某甲在2013年5月31日之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都有发放工资给黎某甲。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任命黎某甲为某2地、某1地区域经理时,没有相关的任命手续,但是送货单和出货单等单据都有黎某甲签名,某2地和某1地的客户都知道他是客户经理。茂名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其开设的水东镇某4宝宝奶粉店于2008年年初与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刚开始,其店是与茂名市某1配送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联系,从2013年开始,其与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黎某甲进行业务联系。其的店铺每月与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结算一次货款,印象中其大部分货款都是以转账的方式转到业务员提供给其的银行账户,一开始是转入黄某的个人账户,之后是转入黎某甲提供的个人账户。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某1地平定镇开设金辉奶粉店。其大约2015年开始与某1配送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其主要是向某1配送公司购买“雅培”奶粉。其主要是与业务员黎某甲进行联系,其每个月向他购买十件奶粉,共一百二十罐奶粉。其大约向黎某甲购买了一年多的货品,总价值大约是五、六十万元。他们每次都是约定结账的,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货款转到黎某甲提供的个人账户,其与某1之间的货款已经结清。
4、证人蒲某的证言,证实其大约于2011年开始开设的水东镇某5妇婴用品店与某1配送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刚开始与其联系的某1业务员是黄某,黄某职位调动后,由黎某甲负责与他们店铺联系业务。其都是以现金支付和银行汇款的方式与某1配送公司结算货款的。刚开始货款是直接支付给业务员黄某的,再由他交回某1配送公司。之后是其直接交给黎某甲,后期是其直接汇入某1配送公司的公账户。其的店铺已经与某1配送公司结清所有货款。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某1地开设的茂名市某3某有限公司于2008年开始与某1配送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2013年5月至2016年11月都是黎某甲负责与其联系业务的。其每月与某1配送公司对账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货款转到公司业务员黎某甲提供给其的个人账户。其与某1配送公司的货款已经结清。茂名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0年到2016年4月在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担任茂名市区的业务工作,其在某1配送公司上班时使用刘小华这个名字。2015年4月21日,黎某甲不在公司,他的客户某2地水东某4宝宝奶粉店需要向公司批发“多美滋”和“雅培”奶粉,所以其帮黎某甲打了两张批发单并在该两张批发单上签名。这两张批发单事后都交给黎某甲,因为每个月月底黎某甲都需要拿自己区域的批发单去收款结账,负责不同区域的不能跨区域收取货款,所以黎某甲负责的区域都是由他本人去收取货款的。根据某1配送公司的规定,每个人打出的批发单都需要在上面签名,该批发单上的签名是在打单出来后签上的,不是收到货款后签上,加上其只能收取自己负责区域的货款,其不能去收取黎某甲区域的货款。
7、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至2016年4月在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负责配送工作。2015年6月11日,黎某甲没有在公司,而他的客户某2地水东某4宝宝奶粉店需要向公司批发“雅培”奶粉,客户联系黎某甲后,黎某甲打电话回公司,其刚好在公司,所以黎某甲要求其帮忙打批发单出货。某2地水东某4宝宝奶粉店是黎某甲的客户,事后批发单都是交给黎某甲去收取货款和公司结算的。因为某1配送公司有规定,每个人打出的批发单都是要在上面签名确认,该批发单上的签名是在打单出来后签上的,不是收到货款后签上的。
8、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担任茂名某1配送有限公司的仓管员和出纳工作。某2地宝贝儿是其公司的客户,公司是通过区域经理联系客户,然后公司直接供货给客户。某2地宝贝儿已经与某1配送公司结清货款,公司到公安机关举报黎某甲侵占某1配送有限公司货款总额中,没有包含某2地宝贝儿的货款。
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向其核实的2015年3月29日、4月28日、5月29日三张收据中的经手人梁某2不是其公司员工,其公司人事部没有梁某2的资料,收据上“某2地宝贝儿业务专用章”与其公司的业务专用章不相符。2015年3月至5月期间,其公司的财物人员是梁某3。其与某1配送公司的货款已经结清,其是通过联系某1配送公司的区域经理黎某甲进货的,其公司将货款直接汇入黎某甲的个人账户。茂名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三)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2008年3月至2015年8月间在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其与公司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每个月的工资为2500元,再加上每年的年终奖金,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已经将工资、年终奖都支付给其了,都有帮其购买社保。其在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某2地和某1地地区奶粉销售业务,以及其负责区域的货款回收。其主要将奶粉销售到某1地兆康超市、某1地某3某有限公司、某1地某6奶粉店、某2地区水东镇某4宝宝奶粉店、某2地区水东镇某5妇婴用品店、某2地区惠多多超市以及一些乡镇的奶粉店。其和某2地、某1地的客户是通过支付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交收货款的,其分别开设有农行、工行、农村信用社账户收取客户货款。其离职前曾与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对账。其中其还有大约108万元人民币货款没有交回给公司,因为某2地区水东镇某4宝宝奶粉店、某2地区水东镇宝贝儿奶粉总汇、某1地某3某有限公司以及部分散户还没有支付货款,这些客户共拖欠货款共约108万元人民币。2013年开始其有管账的权利,其曾经挪用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货款的行为,但是具体多少次其忘记了,而具体金额其也忘记了,最后累计的金额都比较多。离职前其与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对账后,发现还有约108万元人民币货款没有交回公司,至今也没有归还。其将挪用的货款用于日常消费,吃喝玩乐等消费,其于2014年8月购买过一辆福特轿车,现在该辆轿车已经转让给别人。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通过电话和书面的方式多次向其催收货款。2015年8月,其与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对账后,发现欠下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约108万元的货款,其因为害怕,所以就私自离职,但没有通知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
(四)视听资料,证实对被告人黎某甲的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茂名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无视国法,利用其担任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区域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人民币758141.07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科刑。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对于被告人黎某甲在第一次庭审中辩解其职务侵占数额是18万元左右,在第二次庭审中辩解其职务侵占数额是16万元左右,以及被告人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75万元未扣减被告人黎某甲垫付的奶粉陈列费和返点费用之辩护意见,经查,经广东某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黎某甲未交还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21306.12元,其中有35张货款单涉及的货款非被告人黎某甲本人收取,扣减该35张货款单的货款金额人民币263165.05元,实际确认被告人黎某甲职务侵占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58141.07元,以上事实有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的发货单汇总表、批发单及退货单复印件、黎某甲欠款表、黎某甲欠交货款发货单明细表、审计报告、农某社、工行及农行银行流水账及证人颜某、梁某1、刘某的证言证实,同时,被告人黎某甲经手的客户茂名市某3某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2地区水东镇某4宝宝奶粉店负责人严某、某2地区水东镇某5妇婴用品店负责人蒲某、某1地某6奶粉店负责人陈某的证言亦证实上述负责人已通过向被告人黎某甲私人账户转账的方式结清应付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的货款。因此,被告人黎某甲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黎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黎某甲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758141.07元给茂名市某1配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茂名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周某
人民陪审员 车某
人民陪审员 朱某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茂名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茂名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