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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5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3年。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殷某,均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公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某、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汕尾市某某路某庙附近,以人民币4.3万元的价格向林某3、江某1、王某2(均已判决)购买了1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以贩卖。当天上午,因怀疑毒品质量有问题,吕某甲遂伙同他人带走王某2,当晚江某1前往与吕某甲质证,明确该1千克毒品无假,但最终江某1作出让步,退回吕某甲人民币5000元。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吕某甲又多次联系江某1要求购买2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约定交易价格为每千克毒品人民币5.8万元。2017年7月16日晚23时许,江某1伙同林某3到陆丰市某1镇购买约5千克毒品后返回汕尾,并与吕某甲约定在汕尾某某路口进行其中2千克毒品的交易。当林某3、江某1驾乘“粤B某”小车途经汕尾市某街道某1村六村某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在车上背包内查获毒品5袋,净重共计4.995千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且含量分别为77.0g/100g、72.08g/100g、72.7g/100g、71.2g/100g、72.4g/100g。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甲辩称其于2017年6月中旬在某路向江某1买一百克毒品,而不是一千克,货是假的退回去了;其从6月份那天晚上开始就没有见过江某1,其他的事情都不知道,没有参与所指控7月份的毒品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第一宗犯罪事实物证等并未提供,认为所贩卖的不排除是假毒品,对被告人吕某甲应案犯罪未遂从轻处理;吕某甲仅购买100克毒品,并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1000克,涉及1000克的证据仅有江某1一人的供述,属孤证。2.指控2017年7月13日-16日吕某甲联系江某1购买毒品的,该指控只有江某1一人的供述,属法律意义上的孤证,如双方没有通信往来,更证明江某1的供述属虚假供述。3.被告人吕某甲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综合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判决。另再补充辩护称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第二宗犯罪事实,现有证据没有吕某甲和江某1在2017年7月13-16日有通信往来的记录,江某1供述属孤证,指控第二宗犯罪事实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汕尾市某某路某庙附近,以人民币4.3万元的价格向林某3、江某1、王某2(均已判决)购买了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用以贩卖。当天上午,因怀疑毒品质量有问题,吕某甲遂伙同他人带走王某2,当晚江某1前往与吕某甲质证,明确该1千克毒品无假,但最终江某1作出让步,退回吕某甲人民币5000元。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吕某甲又多次联系江某1要求购买2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约定交易价格为每千克毒品人民币5.8万元。2017年7月16日晚23时许,江某1伙同林某3到陆丰市某1镇购买约5千克毒品后返回汕尾,并与吕某甲约定在汕尾某某路口进行其中2千克毒品的交易。当林某3、江某1驾乘“粤B某”小车途经汕尾市某街道某1村六村某附近时,遇公安民警查缉,林少民与江晓青遂弃车逃窜至某1村六村某附近沼泽地处躲藏,经公安民警搜查,林某3、江某1在该沼泽地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现场查获一个黑色背包内装毒品5袋,净重共计4.995千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且含量分别为77.0g/100g、72.08g/100g、72.7g/100g、71.2g/100g、72.4g/100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物证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1.汕尾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吕某甲手机1部(双卡号码分别为181某2512和183某5685)。
2.汕尾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2月14日3时50分,该派出所接到红色预警,民警于4时到达汕尾市某五十米大道某酒店某抓获在逃人员吕某甲。
3.汕尾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所民警于2017年7月16日在某某1六村抓获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林某3、江某1,并现场查获冰毒5袋,净重共计4.995千克;于2017年7月17日,在汕尾市某某街道林埠一路林某3、江某1居住的出租屋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2;经查,江某1、王某2供认了犯罪嫌疑人吕某甲于2017年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在某某路某神庙附近路边以43000元的价格向林某3、江某1购买了1公斤冰毒用以贩卖。2018年11月29日,汕尾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对吕某甲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
4.户籍资料及前科证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吕某甲于1983年3月2日出生,籍贯汕尾市某,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汕尾市某某街道某社区居委会;在其居住辖区内未发现有犯罪记录在案。因涉嫌贩卖毒品案被刑拘在逃。
5.尿液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吕某甲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6.汕尾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派出所对被告人吕某甲所供述的“啊生”、“传锐”花名“181”在进一步侦查中。
7.同案人林某3、江某1、王某2等被指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法律文书资料,证实同案人林某3、江某1、王某2等被起诉移送本院审理中。
(二)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片
1.某公安分局某大队出具的汕公(红)勘[2017]034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某公安分局于2017年7月17日1时15分至2时35分对位于广东省汕尾市某区某街道某1六村某附近沼泽地的毒品案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东南方向为某1村乡村小路,西南方向为某1村乡村小路,南侧为某1车站站台,西侧为某1学校。现场勘验按照先外到内的顺序进行勘查。勘查广东省汕尾市某区某街道某1六村某附近沼泽地,在沼泽地东南侧见一电线杆,电线杆西南侧见一紫色本田牌CRV轿车,车牌号为粤B某;在沼泽地南侧见一黑色背包及女式背包,在黑色背包内见三袋疑似冰毒、黑色背包内见一黑色小背包,黑色小背包内见两袋疑似冰毒,采用实物提取方式提取该黑色背包(编号为1号),内装有5袋疑似冰毒,均为白色晶状物,均用白色透明塑料封口袋及薄膜袋包装;在女式背包见一行驶证及驾驶证,采用实物提取方式提取该女式背包(编号为2号),内装有1本所有人为“张某”机动车行驶证,1本姓名为“张某”机动车驾驶证。现场其他未见明显异常。现场勘验制图3张、照相27张附案在卷。
2.搜查笔录及照片
①证实对车牌号为“粵B9P某”的紫色本田牌CRV轿车进行了搜查,在该紫色本田牌轿车副驾驶位车垫下面发现一副“粵BX某”车牌,其他未见明显异常。搜查同时拍照附案在卷。
②证实对广东省汕尾市某某街道林埠一路某楼某室进行了搜查。侦查人员在客厅沙发椅旁地上发现两个吸毒工具,该两个吸毒工具为透明破璃瓶,瓶盖插有塑料吸管;在客厅茶几上见两条银色条状锡纸;在客厅茶几抽屉内发现一个银灰色电子秤;在厕所内发现五支牙刷;在主卧室床头柜第二个抽屉发现一个手提袋,内装一袋用白色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疑似冰毒;在主卧室厕所内发现三支牙刷;在小房间内壁柜内见一黄色塑料盒,内装233个白色透明封口袋,在小房间内壁柜内见一个吸毒工具,该吸毒工具为塑料矿泉水瓶,内有透明液体、锡纸。
3.现场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
①证实现场勘查登记的物证疑似冰毒5袋(均为白色结晶状物,均用白色透明塑料封口袋及薄膜袋包装,装在黑色背包内),分别标记为一号至五号。侦查人员当着林某3的面,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所查获的5袋疑似冰毒进行称量,称量结果为:该一号疑似冰毒的疑似冰毒毛重为1.035千克,塑料封口袋及薄膜袋重量为0.035千克,一号疑似冰毒净重为1.0千克,从一号疑似冰毒随机抽取适量检材(编为1号检材);二号疑似冰毒毛重为1.030千克,塑料封口袋及薄膜袋重量为0.030千克,二号疑似冰毒净重为1.0千克,从二号疑似冰毒随机抽取适量检材(编为2号检材);三号疑似冰毒毛重为1.035千克,塑料封口袋及薄膜袋重量为0.035千克,三号疑似冰毒净重为1.0千克,从三号疑似冰毒随机抽取适量检材(编为3号检材);四号疑似冰毒毛重为1.025千克,塑料封口袋及薄膜袋重量为1.025千克,四号疑似冰毒净重为1.0千克,从四号疑似冰毒随机抽取适量检材(编为4号检材);五号疑似冰毒毛重为1.025千克,塑料封口袋及薄膜袋重量为0.030千克,五号疑似冰毒净重为0.995千克,从五号疑似冰毒随机抽取适量检材(编为5号检材)。上述5袋疑似冰毒净重共为4.995千克。
②证实对广东省汕尾市某某街道林埠一路某楼某室搜查的疑似冰毒1袋(用黑色手提袋盛装,为白色晶体状物,用白色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所査获的疑似冰毒进行称量,称量结果为:该疑似冰毒的疑似冰毒毛重为41.16克,塑料封口袋为2.72克,该疑似冰毒净重为38.44克,从该疑似冰毒随机抽取适量检材(编为6号检材)。
(三)鉴定意见
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7]07049号《检验报告》,证实将本案缴获的6袋疑似毒品结晶状物送检,经鉴定,6袋结晶状物送检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其中1至5号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7.0g/100g、72.08g/100g、72.7g/100g、71.2g/100g、72.4g/100g。
(四)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1.同案人林某3的供述:我昨天中午2点多钟,因为“辉超”跟我借了9万块钱没有还给我,我就要去陆丰某1镇后林村跟“辉超”要钱。我开我的那辆紫色的本田CRV轿车到汕尾某林埠某电子厂附近江某1租的二楼的房子找江某1,我让江某1跟我一起去陆丰跟“辉超”要钱,江某1同意了。接着我和江某1两个人就一起开我的轿车从埔边上高速,然后从陆丰东海下高速一直往陆丰某1镇后林村开,到了下午4点钟左右,我和江某1就到了陆丰某1镇后林村,接着我就和江某1一起直接走进了“辉超”的家里面。然后我上“辉超”家的二楼找到“辉超”问他钱什么时候还给我,“辉超”就跟我讲等一下让我去接他小弟到汕尾,到汕尾后,让他小弟拿钱给我,还说要给我2000块钱的利息。“辉超”还跟我讲他已经跟他小弟交代好了,让我开车到陆丰甲子加油站旁边接他小弟。讲完我就从“辉超”家的二楼往下走时,我看见江某1在“辉超”家隔壁的破房子吸食冰毒,我就走过去叫江某1不要吸食冰毒了,跟我走。说完我就跟江某1一起去了我另外一个朋友“啊惠”的家里坐了一下。到了昨天晚上9点钟左右,我跟江某1一起开车就到了陆丰甲子加油站旁边等,大约20分钟左右,“辉超”跟着一个男子开着一辆白蓝色的摩托车到了我车旁,“辉超”跟我讲那个跟他一起来的男子就他小弟,然后让我载他小弟到汕尾,到时候他小弟会去拿9万块钱给我,还会多给我2000块钱的利息,我同意了。他小弟就背着一个黑色的背包上了我的车,接着我就和江某1、“辉超”的小弟一起开往汕尾了,我们回汕尾的时候没有开高速,是走小路回汕尾。当我们的车经过海丰大湖镇、某某内湖,今天凌晨0点左右,我开到了某街道路口时,“辉超”的小弟就跟我讲有车跟踪我们,我通过车的倒后镜看到是有车跟着我的车,接着我就开进了某街道的巷道里面,想确认是不是有车跟踪我们,我车后面还是有车一直跟着我的车,我就确定是有车跟踪我了。然后我就开车加速一直逃窜,想甩掉跟着我的车,后来我把车开到了某街道变电站树林里躲起来,把车熄火,车灯关掉。我和江某1、“辉超”的小弟就一直躲在车内,过了不久,有几个人直接往我的车旁走,我发现后就把车打着火,加速退出来想又开车跑,就听到枪声了。后来我发现我的车胎和车窗玻璃被枪打破了,我也没理那么多就加速开车冲了出去,但是又有一辆车紧跟在我车后,因我的车的前轮破胎了,车不能正常行驶开进了某街道某1村某附近的草丛,我和江某1、“辉超”的小弟就弃车逃跑了,我下车逃跑时,“辉超”的小弟提着他背上我车的背包下车逃跑。我就和江某1、“辉超”的小弟跳进了草丛旁的沼泽地里面,往前跑了几步,我穿的白色上衣也掉了,我就躲在草丛里面,江某1也躲在草丛里面,不久我就被公安的同志找到抓获了,“辉超”小弟背的包也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了。“辉超”是我几个月前认识的朋友,具体姓名不清楚,男,50岁左右,陆半某1镇后林村人,他急用钱,我就借了9万块钱给他;“辉超”的小弟,男,25岁左右,具体姓名不清楚,我昨天跟他第一次见面。我的轿车是本田牌轿车,是紫色的,车牌是“粤B某”,我车上还放有另一幅“粤B某”的车牌。这辆车是别人跟我借钱后没钱还抵押给我的,这辆车是没有牌照的,车牌“粤B某”是抵押车挂着的,那幅“BX某”的车牌是我在网上叫别人做的,我还在网上叫别人做了一张这辆车假的行驶证和一张假的驾照。驾驶证上就是用我的照牌,但是名字我就叫网上的人做成了张某。因为我怕被公安机关抓到,所以要逃跑。在我们的车开到小树林里面躲起来的时候,“啊辉”的小弟就将背包打开,拿出来5包冰毒出来,再把冰毒装得结实一点,这个时候我还帮他把冰毒放进背包里面。这时候我才知道“啊辉”的小弟背的包里面有冰毒。五包冰毒是装在一个黑色的背包里的,五包冰毒是用白色透明塑料纸包装的。我跟江某1去陆丰找“辉超”两次,也是因为借钱的事情。我认识王某2好多年了,我知道他有吸食冰毒,他认识江某1,但是他们怎么认识的我不清楚,王某2和我都有一起在江某1租的房子里面住过。我身上的伤是我弃车逃跑时弄伤的。汕尾市某某街道林埠一路某楼某房是我情人江某1租住的,主卧室是她在用,是她睡房,我没有在该房内吸毒,在该房内查获的冰毒、电子秤、白色透明封口袋我不知道是谁的。
江某1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51某6655,是我以前使用的,是我朋友周朱镇在1年前给我用的,我有用过186某3458的电话号码。
经辨认混杂相片,同案人林某3辨认出其所供述的江某1、王某2。并指认了其车上导航的截图照片,该照片显示搜索目的地栏中有“陆丰市后林村”,与同案人江某1供述当时系用导航去到后林村一致。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同案人江某1的供述:2017年7月13日左右,吕某甲发微信叫我帮他找点冰毒,我回他信息说我现在什么都不管,叫他不要再烦我。但是过了几个小时吕某甲又打电话给我,他叫我无论如何帮他找两公斤冰毒,我给他说得不耐烦了就跟他说我问张某能不能帮他找冰毒。挂了电话之后我就跟张某说吕某甲要买两公斤冰毒,张某就说吕某甲不靠谱别理他。又过了几个小时吕某甲又打电话给我,他问我张某同不同意,我说张某不同意,吕某甲就不停的求我帮忙,我听烦了就将电话挂了。之后吕某甲就不断的发微信和打电话给我,他不停的求我,我就将吕某甲发给我的微信拿给张某看。我跟张说我们找两公斤冰毒卖给吕某甲,不然吕老是烦我,在我不断的软磨硬泡之下张某同意了。张叫我跟吕某甲说一公斤冰毒5万6千元,我跟他说一公斤冰毒卖5万6千元赚太少了,一公斤冰毒至少要卖5万8千元,张某同意。于是我就打电话给吕某甲说一公斤冰毒要卖5万8千元,吕某甲说好,我又说等拿到货再联系。到了2017年7月13日晚上,具体几点钟我忘记了,我和张某两人在我们租住的出租屋里,张某拿我电话打电话给“程某”,张某问“程某”有没有“货”,说了几分钟之后电话就挂了。我问张某怎么样,张告诉我“程某”有“货”会打电话给我。第二天早上9点多钟,“程某”发微信给我叫我们要“货”就快点过去陆丰某1找他。到了下午两点钟左右,张某又用我电话打给“程某”,说了两、三句话电话就挂了。之后我和张某一起从我们的出租屋下去,张某开车载我一起去陆丰某1找“程某”。我们是从汕尾某埔边高速路口上高速至陆丰内湖高速路口下高速,然后往某1开至某1后林村“程某”的老厝,到达时大约下午4点多钟。当时只有“程某”一个人在老厝,我们就下车,张某提一个黑色的塑料袋,袋里装着人民币十一万元。我们进去后张某将钱袋交给“程某”,“程某”接过钱后就将钱袋装进一个黑色的布袋里面。这时我看见客厅的茶几上放有一个吸毒工具和一小包冰毒。我、张某和“程某”三个人就一起聊天,不久我和“程某”两人就开始吸食冰毒,张某没吸就在一旁看。大约下午6点左右,“程某”就叫我们一起去陆丰甲子“拿货”。于是张某开车,我坐副驾驶,“程某”坐后排,“程某”在后排数钱。我们开至后林村口的桥时,我看见有两辆车停在路边,一辆是黑色大众SUV车,车牌号是粤A开头的,车上有两名男子;另外一辆是白色马自达6,车牌是粤N开头的,车上只有一女子。“程某”叫张某停车,“程某”就提着袋子过去白色马自达6,叫该女子将车尾箱打开后,将钱袋放进车尾箱,然后坐上副驾驶。白色马自达6开在前面,张某开在中间,黑色大众SUV车开在最后。我们往陆丰甲子方向开,接近甲子和碣石分叉路口时,“程某”打电话给我说“货主”说要晚上8点多才到甲子,我们先到碣石吃晚饭。接着白色马自达6靠边停车,“程某”和车上女子下车换位,之后我们三辆车就开往碣石吃饭。吃饭期间我看见有一名头发光光的中年男子在偷拍我们,于是我就跟大家说我们可能被警察跟踪,“程某”说难怪最近他的手机怪怪的,可能被监听,我们就结账离开。我们开出不久,我发现有一辆现代汽车尾随我们,于是我叫张某超“程某”的车,我们两车并行时我透过车窗指了指后面给“程某”看。“程某”就打电话跟我们说今晚交易取消,各人手机马上关机,我们都照做,然后我们就各车分开走了。我和张某就开到他大姨位于陆丰碣石的家里,具体地点名称我不知道,我们坐到大约晚上11点才离开,期间吕某甲打我另外一个电话号码,问我“货”拿到没有,我说今晚没有拿到“货”,以后再说,就将电话挂了。后来张某就开车和我一起回汕尾某的出租屋。
我有四个电话号码,其中两个是专门联系家人的号码,专门联系家人的号码一个是131某2121,另一个忘记了;两个联系毒品的号码是151某6655、132某2665。我跟“程某”联系的号码是151某6655、我跟吕某甲联系的号码是151某6655、132某2665。“程某”经常变换电话号码,我不记得我打他哪个号码了,吕某甲就只用一个号码和我联系,但是我忘记该号码是多少了。“程某”,男,现年40多岁,陆丰某1人,平头,肤色较白,身高150多点,有点驼背。吕某甲,男,40岁左右,汕尾某人,有点胖,身高1米7多。我不知道张某的钱是哪里来的,11万元现金都是面额100元的,每1万元为一叠,一共11叠。我不认识黑色大众SUV车上的两名男子,吃饭的时候我听他们说来跟“程某”拿“货”的,他们一个是外省人,年约40岁,身高约1米6多一点,另外一个是陆某,年约40岁,身高1米8左右。白色马自达车上的女子我也不认识,年约30多岁,身高1米6左右,脸部比较多斑点。“程某”的老厝是分为前后两间的,前面是铁皮顶的平房,专门堆放杂物,后面是瓦房,瓦房里面用木板隔出个房间,瓦房外面是小客厅,整间房子都没有窗户。我和张某一起居住的出租屋位于汕尾某林埠村某楼某号,房型是三房两厅。我在2017年5月20日开始租的,租金每个月1500元。当时要租房子的时候我有跟张某商量,张某同意并拿了4500元给我,我就跟房东签订合同,之后我和张某就一直同居至现在。除了我和张某以外,王某2也是经常住在我们出租屋,因为他是张某的好朋友。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我和张某回到我们汕尾某的出租屋后睡到第二天(2017年7月15日)上午,吕某甲又打电话问我什么时候“拿货”,我告诉他一有“货”我会打电话给他,叫他别再烦我。到了2017年7月16日中午,“程某”打电话给我说他现在有“货”叫我们过去拿。下午2点多,张某就拿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人民币4万元装进我的手提包,之后我和张某一起从我们的出租屋下去,张某开车载我从汕尾某埔边高速路口上高速至陆丰内湖高速路口下高速,然后往某1开至某1后林村“程某”的老厝,到达“程某”的老厝时大约下午4点多钟。当时只有“程某”一个人在老厝的客厅,张某叫我将4万元拿给“程某”,我就从我手提包取出4万元交给“程某”。大约过了5分钟,“程某”叫张某去陆丰甲子接个叫“阿某1”的女人,于是我就跟着张某一起去。我们到了甲子就停在甲子一家加油站附近,(具体店名忘记了)一会“阿某1”就出来了并坐上我们车后排座,我们三人原路返回“程某”的老厝。到达之后我们一起进去,“程某”叫了外卖。我们吃饱后大约是晚上9点左右,“程某”就叫我们一起去甲子“拿货”,“程某”独自一人驾驶他的大众高尔夫小车(灰色,车牌不详)在前面,张某开车载我跟在后面,我们到达接“阿某1”的加油站附近时,“程某”叫我们停车等他,而他自己开车离开。不久,“程某”打电话给我叫我们的车开在前面“洗路”,他的车上有“货”跟在我们后面。于是张某开车返回“程某”老厝,当我们距离“程某”老厝不远处时,“程某”的车就超过我们了。我们到达老厝时,“程某”已经从一个黑色的尼龙包里拿出5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然后一包一包的用电子称称重。当时每一包的重量有的是1000克多一点,有的是900多克接近1000克。称重完之后,“程某”拿了一个深色双肩背包将称好的5包冰毒装进去。这时,张某叫“程某”再拿多一个小的背包,“程某”就进去再拿出一个深色双肩小背包给张某。张某拿了大小两个背包后就叫我一起上车,张某上车后将两个背包一起放在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中间的扶手上然后驾车离开。我们到内湖时吕某甲就打电话给我问拿到“货”没,我就说已经拿了,叫他到汕尾某某路口等我们,我还交待他记得带齐现金。吕某甲说他现在钱不够,但是会尽快凑齐。挂了电话之后我就打开大的深色双肩背包并从里面取出两包冰毒装进小的深色双肩背包里面,准备交易的时候直接将小的深色双肩背包交给吕某甲。不久我就发现有一辆车跟着我们,我就告诉张某可能有警察跟踪我们,他听后就加速,这时我从倒后镜看到后面的车子也加速。后面的车子追得很紧,张某就直接加速将车子开进某镇内并在镇内的小巷乱转想摆脱后面的车子,可是后面那车一直紧追不舍。我们已经确定后面追我们的是警察了,因为我不是某人对某一带不太熟悉,我不知道张某具体开什么路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经过一番追逐之后我们终于在一村庄的拐弯处甩掉后面的追车。张某将车子开进一个类似工厂的门口的树林躲起来并熄火。我当时非常害怕,我叫张某将装冰毒的背包扔掉,但是张某不同意,他说包里的冰毒值几十万元,他叫我将小背包装进大背包里面,因为万一要弃车逃跑时他负责背背包。我就按照张某说的将小背包装进大背包了。一会,有两辆车过来停在我们车子前面并从车上下来几个人冲我们一边大喊警察一边跑过来。张某就马上发动车子倒车逃跑,这时我听见很大的响声,接着我们车胎爆了,司机那边的窗户玻璃也破碎了,但是张某开的更快,而后面的车子也很快追上来了。由于我们的车子爆胎,就在一个接近拐弯的地方失控了,张某就急刹车然后拿着背包叫我一起下车,接着叫我一起跳进前面的池塘逃跑。张某拿着背包先跳进池塘,往池塘中央爬去,我也跟着跳进池塘,但是池塘底下是淤泥上面长满杂草,我根本没有体力爬过去,于是我就躲在池塘边的香蕉树下。我听见越来越多的车声和人声,我很害怕,而且我穿的是短裤,我的大腿被杂草割流血很痛,我一直躲着不敢动。不知道过了多久,我被下池塘搜捕的民警抓到了。后来搜捕的民警在池塘搜到了我们装冰毒的背包也抓到了躲在池塘的张某。
我听张某说向“程某”购买5公斤冰毒,其中两公斤冰毒卖给吕某甲,另外3公斤冰毒是要卖给别人的,但是具体卖给谁我就不知道。“洗路”的意思就是用前面没有运载毒品的车子查探沿路是否有警察设卡查车。张某向“程某”购买冰毒1公斤是人民币4万1千元,购买5公斤冰毒一共付了人民币15万元。因为“程某”比较相信张某,所以同意给张某欠账,等冰毒卖出去了再还钱。吕某甲要购买两公斤冰毒,已经讲好1公斤冰毒价钱为人民币5万8千元。
2017年6月下旬,具体时间我忘记了,那天傍晚6点钟左右,吕某甲发短信给我,要我帮他找一公斤冰毒卖给他。我跟他说没有,他就叫我问张某有没有,我叫他自己问,我就将电话挂了。接着吕又不断的发短信或者打电话叫我帮他,还问我现在一公斤冰毒多少钱,我说一公斤冰毒4万3千元。我被他找烦了,就将张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他。当天晚上9点钟左右,我和张某在家客厅时,张某的电话响了,是吕某甲打的。张某接完电话之后说同意卖一公斤冰毒。不久,张某说冰毒放在某的家里,现在要回去拿,说完就出去了。到了凌晨两点左右,张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带王某2跟他一起去“送货”,于是我就到王某2的房间跟他说张某叫我们一起去“送货”。王某2就和我一起下楼并坐上张某的车,我坐副驾驶,王某2坐在后排。张某转向后排将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交给王某2。王某2拿了冰毒之后,张就开车沿着海滨大道到友谊路然后到某路某神庙附近的路边停下。一会,吕某甲驾驶一辆橙色MG牌的小车,车牌号码我没有注意看。该车停在我们车的斜对面,张某就叫我过去收钱,我就独自一人走近吕的车并坐上副驾驶,当时该车只有吕某甲一人。上车之后吕就递给我几叠人民币,我拿过来就开始数钱,我数了一共是人民币4万3千元。数目没错我就打电话给王某2,我叫王将袋子的冰毒拿过来扔进吕的车里,王某2就按照我吩咐做,交易完成后我回到张某的车里将4万3千元交给张某,之后张某就开车带我还有王某2一起回去出租屋了。到了当天8点多,吕某甲带了一个人(男的,40岁左右,外号叫181,名字叫许传锐,是汕尾人)来叫我门,说我骗了他,他说冰毒是假的,要我赔1万元,我当时就知道吕某甲在找事,因为冰毒是真的,吕某甲是想勒索我,我没理他,他就说找人在楼下等我。之后到11点多吕某甲又来叫门,说他们是公安,王某2就叫我,我告诉他是疯的,不用理他,然后我就把门反锁了,之后吕某甲老是打我电话,我接了一次,我骂他,吕某甲说要退货,我就叫王某2下楼去跟吕某甲把冰毒拿上来,王某2下楼去拿,隔了10分钟左右,王某2用别的电话打给我,叫救命,然后关了,我就打王某2电话(137某3126),别人来听,那人说他是181,说要请王某2去吃大餐,说要赔吕某甲1万元,到了晚上8点多,和吕某甲一起的男人“181”打我电话,叫我拿1万元到海边街的海滨假日酒店的10多楼的一间房(具体是几楼和哪个房间我忘记了)去换王某2;我接电话后我就找张某拿5000元,我不敢告诉他要钱做什么,我怕他知道后找吕某甲他们打架,怕他吃亏,我骗他说家里有事需要钱,他就拿给我5000元,之后我叫一个我认识的载客的朋友(黄小明)开他白色小轿车送我到海滨假日酒店,我就去到吕某甲和181说的房间,房间里有吕某甲和“181”,王某2坐在墙壁旁边,我就拿5000元给“181”,他不同意,恐吓我,我就说没那么多钱,他还是不同意,我就骗他回去后再拿5000元给他,他同意了,我就把5000元拿给他,然后我就带王某2到楼下坐我朋友的白色小轿车走了。过了1小时左右,“181”又打我电话,叫我把另外5000元拿给他,我就叫他跟吕某甲把冰毒还给我,他说好,然后他叫我到滨海路口等他们,我和王某2就坐黄小明的车去等,过了一会,“181”和吕某甲就开那辆橙色车过来,吕某甲开车,“181”坐在副驾驶位,“181”打开车窗,扔了一个黑袋子给坐在后面的我,他们就开走了,之后黄小明载我和王某2回出租屋,我回家打开黑袋子看,发现里面全是冰糖。我们卖的冰毒是真的,是吕某甲想勒索我1万元,所以说冰毒是假的。冰毒是张某跟陆丰“辉超”买的,然后“辉超”叫“程某”拿给张某的,因为当时是张某用我电话打电话给“辉超”,我在旁边听到他们俩人对话知道的。
王某2知道贩卖毒品给吕某甲。今年3月份,我丈夫曾某因殴打他人被判刑十几年,家里剩下我和女儿两个人,没钱生活。张某给钱我而且对我非常好,在我女儿生病住院时,张某就算到处借钱也给我女儿治病,所以我才要帮张某贩卖冰毒。我刚进来时准备将所有的罪状由我自己承担,报答张某对我的好。但是我想起5岁的女儿无依无靠,我心理非常难受,我才主动坦白交待,恳请政府能够从宽处理。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张某有用过186某3458的电话,是张某妻子“阿燕”的。张某告诉我151某6655的电话是用他做海鲜生意的朋友周朱镇登记的,刚开始吕某甲找我帮他买冰毒时是打151某6655的电话,之后在2017年6月中旬卖冰毒给吕某甲、和2017年7月16日他到汕尾某路口等我们的都是微信联系的。2017年7月16日,张某载我到陆丰东海后迷路,然后他用他车上的导航仪设置到后林,我们是跟导航去到后林村的。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我和张某、王某2到汕尾某路关帝庙附近路边贩卖冰毒给吕某甲当时,冰毒是张某拿出来的,在车上时张某把冰毒拿给王某2,我看到冰毒是用黑色塑料袋贴着紧紧包住,还用透明胶布粘住,大概长度17厘米、宽度12厘米、高度3厘米。我知道包着的是冰毒,因为我和张某是在微信联系吕某甲买卖冰毒的,当时说好一公斤冰毒4.3万元,之后卖这用黑色塑料袋包着的冰毒给吕某甲,我在他车上收取了4.3万元卖冰毒的钱;后来吕某甲说是假货,要赔1万元,我只赔了5000元就没事,吕某甲又要联系我们购买2公斤冰毒,我和张某就去陆丰找“程某”购买了5公斤冰毒,准备运回汕尾卖2公斤冰毒给吕某甲,途中才会被公安机关抓住;所以我肯定2017年6月中旬那天卖给吕某甲的冰毒是真的,不然吕某甲不会只要赔10000元,也不会再联系我们要购买2公斤冰毒。
汕尾某林埠一路某楼某房是我租住的,主卧室是我和张某居住的。在出租屋搜查出的冰毒是张某拿回来的,是他放在那里的,他把冰毒放在我们主卧室床头柜抽屉里,床头柜有2层,冰毒就放在下面第二层抽屉里面的一个黑色手提钱包里,这个手提钱包是以前租客留下来的。平时我和张某要吸毒的时候,张某就会从主卧室床头柜抽屉里把冰毒拿出来,我们就在大厅里拿出一点吸食,王某2也有在大厅吸食过一次这包冰毒里面的冰毒。搜查到的电子秤和白色透明封口袋是张某拿到出租屋的,他没告诉我用途,但是我是吸毒的,我心里知道电子秤和白色透明封口袋是张某要用来卖冰毒用的。
经辨认混杂相片,同案人江某1辨认出林某3就是其供述的“张某”,辨认出供述的王某2和被告人吕某甲。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3.同案人王某2的供述:2017年6月中旬,具体时间我记不起了,当时我在江某1家住,大约凌晨2点钟左右,我在客厅坐,当时江某1收到一条短信,她就打开手机看短信,过了一会她就叫我和她一起下楼,说林某3在楼下等我们,我就说好,当时我没问去干嘛,就跟着江某1一起下楼。到了楼下,我看见林某3开着他的紫色轿车在门口等我们,我与江某1就走过去上了林某3的车,我坐在后排座,江某1坐在副驾驶座。林某3开了大约30分钟左右,就到了汕尾市某路关爷神庙附近,林某3就把车开到边上停下,我问江某1我们来干嘛,江某1说来送货给“阿某2”,我那时才知道江某1和林某3是要卖冰毒。我问江某1“货”呢,她说“货”在副驾驶座旁边,然后她拿起手机打电话,我知道她是打电话给“阿某2”。江某1跟“阿某2”说我们到了,过了2分钟左右,我看见一辆橙色的小轿车开过来,并停在我们车的前面,当车停下时,江某1就下车,走过去那辆橙色车上。当时我知道橙色车上的人是“阿某2”,江某1上“阿某2”的车时,林某3就跟我说,要注意周围情况,驾驶座的手套箱里有把枪,万一有事就把枪拿出来,我说好。过了5分钟左右,江某1就从“阿某2”的车下来,手上还拿着三四叠人民币,应该有三、四万元,江某1打开副驾驶座的门,就在副驾驶座旁边拿了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着的“货”(我知道是冰毒),拿过去给“阿某2”后就返回我们的车,我们就回到江某1的租的房子了。那天我和林某3都在江某1家睡,林某3与江某1睡同一个房间,我一个人睡一个房间。到了第二天中午11点钟左右,我听见门口有人在喊开门,我见门口的人喊了很久,就起床问是谁,门口的人说是公安的,我就没有开门。我走进去叫正在睡觉的林某3与江某1,说门口有公安的在喊开门,江某1起床走到门口问是谁,门口的人说是公安的,要找江某1,江某1当时没有开门,并把门反锁了。江某1把门反锁后就走回房间,并说门口那个人是个疯子,我就在客厅坐了,过了没多久,江某1拿着手机从房间走出来打电话,当时我没有在意听,不知道她跟谁打电话,也不知道说什么。江某1把电话挂后就叫我下楼去跟“阿某2”把昨晚拿给“阿某2”的货拿上来,我问她为什么,她说昨晚拿给“阿某2”的“货”是假的,我就下楼拿。我走到楼下门口看见昨晚“阿某2”开的那辆橙色小轿车,我走过去“阿某2”车旁,车上下来四个人把我抓到车上,并把我的头蒙了起来,用电棍电我,当时我晕过去了,当我醒来时,发现在某施公寮,我看了一下周围,发现是“阿某2”抓我到这里,其他人我不认识。“阿某2”发现我醒了以后跟我说,江某1今天不拿真的“货”过来,我就别想活,然后他们又开始打我。到了下午4点钟左右他们又带我到汕尾市海边街假日酒店13楼(具体几号房,我忘记了),到了晚上8点钟左右,江某1就到了那里,我只知道江某1到了以后就在跟“阿某2”谈话,他们在说什么我不知道,因为我被“阿某2”打得头晕晕的。过了一会我看见江某1拿了5000元人民币给“阿某2”说是定位的,具体什么定位我就不知道,说完江某1走到我旁边扶我坐白色小轿车走了。因为我们三人都有吸冰毒,我们平时就把冰毒说成“货”,而且那晚林某3说带了枪,叫我注意周围情况,我就更知道林某3和江某1是在卖冰毒给“阿某2”。刚开始我不知道,上了车才知道,觉得都已经一起去了,就无所谓了,况且他俩也对我好,给我免费的冰毒吸食,还给我住。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我和林某3认识了6年左右,他以前被判过刑,我和江某1认识了2个多月左右,是通过林某3认识她的,林某3说江某1是他女朋友。今年六月份我没工作,林某3就叫我去他和江某1租住的汕尾某林埠村某楼某号的房间一起住,他俩住一间房间,我住隔壁一间房间,我们三人都是吸毒的,我看过3次左右林某3和江某1在租住的房间吸毒,我也在那里吸过几次冰毒,我吸的冰毒是江某1拿给我的,每次江某1都会从他俩住的房间拿一小包冰毒出来(有时2、3克,有时有5克左右)吸食。林某3和江某1都没有工作,林某3有个186某3458的电话,我平时就是打这个电话和他联系的。我记得在今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我在林某3某家里吃完饭,他用他的车载我到汕尾,经过某北山村的候车亭停车,他拿了一个红双喜的烟盒给我,叫我把烟盒放在候车亭椅子下面,我拿过烟盒,很轻,里面应该没烟,我估计里面装有冰毒,但是我没问他,因为我和少民都有吸食冰毒,所以心里清楚得很。我就听他话把烟盒放在候车亭椅子下面,当时候车亭没人在,然后我回车里,林某3就载我到汕尾了。
经辨认混杂相片,同案人王某2辨认出其供述的林某3、江某1,辨认出被告人吕某甲就是所供述的“阿某2”。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我和“晓青”经常在老人馆一起打麻将,我还欠“晓青”的赌博欠款30000元,我有几次听到“晓青”打电话时和别人说到冰毒,我自己也有吸毒,有一次我和“晓青”打完麻将就问“晓青”是否有冰毒买,“晓青”就点头表示有。
2017年6月份的一天,我朋友“啊生”跟我说他要买冰毒吸食,问我能不能买到冰毒,还说买到冰毒后会拿给我介绍费,每克给我5元,我本身也是吸毒的,我就答应他了。之后我就用微信联系“晓青”的微信,问有没有冰毒卖给我,“晓青”刚开始说没有,我就发了几次微信给她,叫她卖点给我,之后“晓青”回微信说她有冰毒卖给我,问我要多少,我就发微信给“晓青”说要买100克冰毒多少钱。“晓青”回微信说冰毒1克130元,还在微信说要我还赌博欠她的30000元,我同意了,然后“晓青”说等她消息;我就把“晓青”说的1克冰毒130元告诉“啊生”,“啊生”就从他放衣服的布包拿出13000元给我,叫我买100克,然后另外拿500元给我作为购买冰毒的介绍费,当时我还跟“啊生”借了20000元。到了当天晚上9点多,我就发微信给“晓青”,“晓青”就回复说快了,叫我等下,到了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晓青”发微信问我在哪里,我回复说我在某某路“某”庙附近等她,我有辆小车是橙色的,车的标志是“MG”,来的时候到我车里;然后我就到“某”庙附近坐在车上等“晓青”,之后有一辆黑色小轿车过来,我看到“晓青”从这车的副驾驶位下来,她来到我车上,我就拿了43000元给“晓青”,其中13000元是购买100克冰毒的钱,30000元是还给“晓青”的赌博欠款(这30000元其中2万是“啊生”借我的,1万是我自己的);“晓青”在车上算好钱,然后下车,当时从载“晓青”的车上下来一个20多岁的男子,他拿给“晓青”一个包着东西的黑色塑料袋,“晓青”就拿这用黑色塑料袋包着的东西给我,然后“晓青”就坐上载她来的车走了,我就收起东西走路去某路附近的担水巷找“啊生”,找到后就和“啊生”坐载客摩托车一起到海滨假日酒店开了一个房间(房间号忘记了),在房间我就打开黑色塑料袋,看到里面有一个大透明封口袋,里面放着冰毒,这些冰毒的数量大约有一半的矿泉水瓶容量那样,估计这些冰毒也是100克左右;然后我和“啊生”拿出一点冰毒准备用火机烧来吸食,冰毒被烧后散发出来的味道是“胶味”而且烧了之后会沾手,跟我们之前吸食的冰毒不一样,我和“啊生”就觉得冰毒是假的,我就用微信发信息给“晓青”,“晓青”没回复,我就用微信语音功能打给她,都是没接听,“啊生”就说我和“晓青”合伙骗他钱,我就叫“啊生”一起去找“晓青”,“啊生”就叫了一个男的朋友过来,我就叫了朋友“传锐”(花名叫181)和我们一起开我橙色MG小车去找,到上午8点多,我找到“晓青”在林埠的一间楼房的二楼的家,我在“晓青”家门口大力敲门,之后“晓青”就在家里面大声说我们那么早去骚扰她,“啊生”就叫我下楼,在楼下等,一会“晓青”发微信问我干嘛,我告诉她冰毒是假的,要赔钱给我,“晓青”就说冰毒如果是假的就换,要我们先把冰毒还给她,等晚上有新来的冰毒再拿给我,“啊生”就叫我答应“晓青”,等她下来我们把她抓走,我说好;等了一会儿,下来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跟我们说晓青姐叫我来拿东西,然后我们四人就把这年轻人抓上我的车,抓到某遮浪施公寮的一处养虾池的一间房子,当时“啊生”就用巴掌打了这年轻人几下,我们就叫这年轻人打电话给“晓青”,叫“晓青”还钱给我们,不然就打他,这年轻人就用他的电话打给“晓青”,“晓青”接电话后我告诉“晓青”要把我买冰毒的钱还给我或者拿等价冰毒给我,我才会把人交还,“晓青”就说她现在身上只有5000元,叫我下午去跟她拿钱,到了下午4点左右,我们就把这年轻人带回汕尾某,在海边街的海滨假日酒店开了一个房间(房号忘记了),我就微信叫“晓青”拿钱到海滨酒店给我,在酒店的时候“传锐”用一个手枪打火机在年轻人面前晃来晃去吓唬那个年轻人。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晓青”就来了,她拿给我5000元,然后告诉我们剩下的钱晚上再想办法还给我,我同意后就把“晓青”卖给我的冰毒还给“晓青”,“晓青”就把年轻人带走了,然后我就把5000元拿给“啊生”。当天晚上我用微信语音联系“晓青”,她一直没接,之后继续微信联系她都不回信息;到了2017年7月份的时候,我和“啊生”在一起,我又用微信联系“晓青”,“晓青”回信息,我追她还钱,她说好,然后又没了消息,我们又一直微信联系她,之后到了7月份中旬,我和“啊生”为追回钱,“啊生”也想购买冰毒吸食,我们就要求“晓青”还我们8000元,或者给我们8000元的冰毒,另外我们还要向她再购买100克冰毒,“晓青”答应后我一直用微信联系她,“晓青”就说等她消息,之后隔了几天,我就听说“晓青”被警察抓了。
“晓青”的电话和微信我都忘记了,我的微信名叫“减肥减肥,越减越肥”,绑定的电话号码是159某8696,但是我这个电话和微信我在2017年10月份没用了,因当时我把手机掉到海里去了,之后我换了手机和电话号码。我于2017年6月份跟“晓青”购买了1次100克冰毒,在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有跟“晓青”要求归还我们8000元等价的冰毒并另外需要再购买100克冰毒,“晓青”也答应了,但是后来没有交易。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经辨认混杂相片,被告人吕某甲辨认出同案人王某2就是其供述的年青人;辨认出同案人江某1就是所供述的“晓青”。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对于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评析综合如下:
1、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2017年6月中旬一天在汕尾市某某路某神庙附近与同案人江某1等交易的毒品数量是100克,后发现是假货已退还,经查:被告人吕某甲与同案人江某1对该宗毒品犯罪过程均有作出供认,双方对交易经过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同案人王某2对其一起到交易毒品现场及参与行为的供述能够予以佐证,能充分证实毒品交易双方实施毒品交易的过程及其于2017年6月中旬一天在某路某神庙附近的车上交付43000元后交接了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的细节,故被告人吕某甲与同案人江某1联系交易毒品后,在约定交易地点在其所驾车上交给江某1430**元后收到一包冰毒的事实清楚;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所提交付的43000元其中30000元是还江某1的赌博欠款,同案人江某1并无提及,也无其他相关佐证,故当时所交付43000元应认定为毒资,按所提每克冰毒130元或通常价格均远不止是100克冰毒的毒资,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该宗毒品交易的数量是100克的理据不足,所提交易的毒品是假的已退回也与同案人江某1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符,缺乏依据,因此,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该宗犯罪指控所提的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参与2017年7月13日联系江某1要求购买2千克冰毒,及之后江某1伙同林某3运输毒品途中被抓获的犯罪,经查:同案人江某1在运输购得的毒品途中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其归案后便供认了案发前被告人吕某甲多次要求其帮忙找冰毒并在双方约定毒品交易价格和数量之后,其伙同林少民往陆丰市后林村购得了毒品,返回途中与吕某甲约好交接毒品地点时被抓获的经过。同案人江某1对该宗关于吕某甲与其联系购买毒品的供述,有被告人吕某甲归案后供认在2017年7月份中旬时,“啊生”想购买冰毒吸食,其和“啊生”就要求江某1归还8000元或者给8000元的冰毒,另外还要向江某1再购买100克冰毒,江某1答应后隔了几天,就听说江某1被警察抓了的供述证实;同案人江某1所供认吕某甲与其联系购买毒品后,其伙同林某3往陆丰某1镇购得毒品返回途中与吕某甲约好交接毒品地点时被抓获的经过,有其被抓获的现场勘验、搜查笔录、查获的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所供认其将购得的5袋冰毒中的2袋(每袋约1000克)装到另一黑色小背包内,准备到达交易地点时将已约定好贩卖的2000克冰毒直接交给吕某甲的细节,也与现场被查获装有冰毒的黑色背包,其中在黑色背包内有3袋冰毒及一黑色小背包,黑色小背包内有2袋冰毒(经称量每袋约1000克)的情况相符。同案人江某1对于同被告人吕某甲在交接毒品前相互微信联系的供述,被告人吕某甲在侦查阶段也有供认其于2017年7月份和“啊生”在一起时,其又用微信联系“晓青”,要求“晓青”还8000元或者给8000元的冰毒,故联系买卖毒品的双方均对相互微信联系作出的供认,应予认定。
综上,同案人江某1在侦查阶段供述的经过有相应证据印证,符合全案证据链形成的客观事实,具客观真实性,应予采信。因此,被告人吕某甲向同案人江某1等要求购买2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同案人江某1伙同林某3往陆丰市某1镇购得毒品返回途中,准备到约定交易地点将2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吕某甲时被查获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吕某甲辩称没有参与该指控第二宗毒品犯罪及其辩护人提出同案人江某1供述虚假、属孤证、该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为牟利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吕某甲在与同案人江某1约定往汕尾某某路口进行交易2千克毒品的犯罪中,同案人江某1、林某3在尚未到达交易地点的途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致使被告人吕某甲未能交接到所要交易的毒品,因而被告人吕某甲已经着手进行的该宗毒品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属于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一、被告人吕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33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本案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黄某
审判员 陈某
审判员 骆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某
书记员 钟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九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