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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叶某甲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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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8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20:58: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叶某甲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203刑初某号

案  由: 集资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4月11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2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甲,女,1989年出生。因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钟某、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及检察官助理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钟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所谓“某过桥”经营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时,叶某甲又虚构合作经营项目,以保本且高回报率为诱,以借款为名向他人非法集资。集资后未将款项用以生产经营活动。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还本付息的情况下,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并将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生活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叶某甲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致使他人损失累计8189304.04元,其中邱某12067355.4元、吴某407300元、李某3563182元、李某1657200元、林某2987466.64元、李某2874800元、李某46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产累计8189304.0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及了刑法,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委托辩护人钟某、李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甲构成非法集资罪,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确实有欺骗行为,但认为叶某甲没有通过开推介会来宣传向不特定的人来募捐资金。2、被告人叶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是初犯,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所谓“某过桥”经营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时,叶某甲又虚构合作经营项目,以保本且高回报率为诱,以借款为名向他人非法集资。集资后未将款项用以生产经营活动。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还本付息的情况下,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并将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生活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叶某甲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致使邱某1等七人损失累计8189304.04元。具体如下:

1、2012年至2016年2月期间,叶某甲通过虚构“某过桥”和合作开办肇庆市某1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项目,以保本且高回报率为诱,向邱某1非法集资。邱某1先后以某卡转账、微信支付以及向叶某甲指定人员转款等方式,向叶某甲支付25321959元。案发前,叶某甲通过各种方式归还邱某1共计23264603.6元,尚欠2067355.4元。

2、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叶某甲通过虚构“某过桥”的经营项目,以保本且高回报率为诱,向吴某吸收资金。吴某以某卡转账、向叶某甲指定人员转款等方式,先后向叶某甲支付资金共计11791700元。案发前,叶某甲归还吴某共计11384400元,尚欠407300元。肇庆市集资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3、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叶某甲通过虚构“某过桥”和合作开办肇庆市某1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项目,以保本且高回报率为诱,向李某3吸收资金。李某3先后以某卡转账、微信支付以及向叶某甲指定人员转款等方式,向叶某甲支付24790512元。案发前,叶某甲通过各种方式归还李某3共计24227280元,尚欠563182元。

4、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叶某甲通过虚构“某过桥”的经营项目,以保本且高回报率为诱,向李某1吸收资金。李某1以某卡转账、向叶某甲指定人员转账等方式,先后向叶某甲支付资金共计3161000元。案发前。叶某甲归还李某1共计2503800元,尚欠657200元。

5、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叶某甲通过虚构“某过桥”的经营项目,以保本且高回报率为诱,向林某吸收资金。林某以某卡转账、向叶某甲指定人员转账等方式,先后向叶某甲支付资金共计12851000元。案发前,叶某甲归还林某共计9863533.36元,尚欠2987466.64元。

6、2012年至2016年2月期间,叶某甲通过虚构“某过桥”的经营项目,以保本且高回报率为诱,向李某2吸收资金。李某2以某卡转账、向叶某甲指定人员转账等方式,先后向叶某甲支付资金共计2704700元。案发前,叶某甲归还李某2共计1829900元,尚欠874800元。

7、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叶某甲通过虚构“某过桥”的经营项目,以保本且高回报率为诱,向李某4吸收资金。李某4以某卡转账、微信转账以及向叶某甲指定人员转账等方式,先后向叶某甲支付资金共计783000元。案发前,叶某甲归还李某4共计151000元,尚欠632000元。

综上,被告人叶某甲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资金累计金额为8189304.04元,其中骗取邱某12067355.4元、吴某407300元、李某3563182元、李某1657200元、林某2987466.64元、李某2874800元、李某4632000元。

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肇庆市集资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12月13日,被害人邱某1报案称被告人叶某甲以投资沙石场、土石方工程有收益为由向多人进行集资,其本人先后投资了10849500元人民币。2018年1月11日,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4月16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某路某房抓获被告人叶某甲。

3、借条六份,证明叶某甲向被借款人张某2(李某2之妻)分别借款800万元整、560万元整的借条各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以及利息等;借条背面附叶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及叶某甲向被借款人李某2分别借款40万元整、20万元整、100万元整、60万元整的借条各一份,依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2年5月25日至11月25日、2015年5月21日至8月21日、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7月26日、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8日;借条背面附叶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

4、欠条(复印件)一张、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证明2016年5月25日签下的借条一张,内容显示邱某1截止2016年5月25日向借款人叶某甲借款金额为10849500元,叶某甲承诺2016年10月31日前归还全部借款。

5、收款收据(复印件)二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证明第一份有11项纪录,表中显示有借款本金、委托收款人、收款账号、某、借款人确认等信息,是叶某甲委托邱某1直接支付资金到表中纪录的他人(11人)账户中,并有叶某甲承诺在2016年10月31日前分期归还资金给邱某1。显示资金共计5114500元。第二份:有5项纪录,表中显示有借款本金、收款人、收款账号、某等信息,是邱某1借款给叶某甲的记录,显示资金共计5735000元。叶某甲承诺在2016年10月31日前分期归还资金给邱某1的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的农村商业某提供的涉案人员的账号信息和交易流水纸质明细清单及个人活期明细查询等,证明被告人叶某甲账号、被害人林某、邱某1、李某1、李某2及其妻子张某2账号的交易流水于2011年至2018年间的资金交易情况,以及叶某1(叶某甲之兄)的账号和邱某1的账号流水交易记录情况,张某2、李某2账号和叶某甲的账号的流水记录情况,吴某、李某3、邱某1、林某、李某3、李某2、张某2、叶某1的账号和叶某甲账号交易流水记录情况。

7、经李某2、张某2签名确认的某交易流水表各4份、7份,证明李某2与叶某甲、邱某1、林某、叶某1等人之间发生过资金交易的情况。

8、工商登记资料、调取肇庆市某1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某2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叶某1担任肇庆市某1贸易有限公司和肇庆市某2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经理,邱某1、李某3分别担任肇庆市某1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某2贸易有限公司监事职务,从而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的情况。

9、公安调取叶某甲2008.01.01-2018.05.02期间出入境记录,证明叶某甲出入境记录共86条,前往地分别有香港、澳门、柬埔寨、肯尼亚、法国、马来西亚等地。

10、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某3局回复的函及详情表,证明肇庆市某1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某2贸易有限公司从开业至今未有纳税情况发生。

11、协助查询结果单,证明中国人民某广州分行对肇庆市某1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某2贸易有限公司查询,截至2018年11月7日17时未发现上述两家公司的某结算账户开户某名称。

二、证人证言

1、苏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2012年认识叶某甲的,2016年6月左右,叶某甲说她的某卡不行了,问其借某卡使用,其就将工商某卡(62某50)交给叶某甲使用。农信卡(80某04)其也曾将该某卡借给老板陈某升使用,该卡2014年有一笔70万元的交易,应该是陈某升使用时与叶某甲发生的70万元的交易的情况。

2、陈某1的证言,证明2009年开始认识叶某甲,她是其女朋友,后来分开了。2013年开始其有借款给叶某甲,至今还有欠我款,具体金额我没有计算,但我也没有要向她追讨欠款的情况。肇庆市集资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3、叶某1的证言,陈述肇庆市某1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注册成立,没有经营,股东有邱某1、叶某1,其只是挂名的,真正的股东是邱某1与叶某甲,2016年4、5月邱某1以一元的价钱将这股东转回给我。其不知何某1鸿用其账号和李某2、张某2、何某2、邱某1、林某、李某1有资金往来的情况。

4、黎某2证言,证明其与叶某甲是在2011年打麻将认识的,其有叫叶某甲帮其下注赌六合彩,叶某甲是负责接单的,我一共输了20多万,直至2012年1月10日左右,叶某甲叫其去杏林保健中心要其签借据,金额是29万,其还给叶某甲大约10万左右。2013年6月后叶某甲都没与其联系了,也没有借过钱给其投资的情况。

5、黎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2015年期间与叶某甲二人一起出境,去过香港、澳门,期间叶某甲在澳门曾购买了男、女劳力士手表各一块,其中男表约15万多元,女表约10万多元的情况。

6、苏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2014年认识叶某甲的,在2014年8、9月至2015年4、5月期间,其与叶某甲于2014年11月去过澳门,叶某甲一次就买了几千块的化妆品,她还在赌场输了钱;叶某甲经常吃饭的费用每餐都千元以上的日常高消费状况。

7、覃某的证言,证明通过黎某1其是在2014年认识叶某甲的,在2014年11月14日和叶某甲等人一起去了澳门,叶某甲和苏某2去过澳门赌场赌钱,但没告诉我输了多少,2015年2月其与叶某甲等人也去过香港消费,叶某甲的消费水平很高,她剪发或美容一次就几千元的消费状况。

8、郑某(叶某甲舅舅)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至2015年初,叶某甲和其说她因生意资金不足,急需钱周转,问其借钱,因为她是其姐的女儿,于是其就借钱给她。叶某甲起初都能准时还款,且还款都会在还本金的基础上再支付多一些钱,用作利息。叶某甲不断向其借钱,但在2015年上半年开始就无法归还我借款,叶某甲还欠其80万元人民币的状况。

9、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叶某甲和邱某1二人租赁了其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某的某号的房子来做经营贸易生意。2015年10月其收到叶某甲租金17万元,租金12万元/年,其中5万为押金,该公司“经营”了半年时间就结束了。2016年3月叶某甲以高收益利息为承诺向其借钱,一开始是借20万元给她,她说1.6万作为利息,其借给她184000元;之后叶某甲又向其借款二次各5万元、一次15万元,这三笔款未扣利息,她只是说以超某利息支付利息,但没有还钱。2016年5月至9月其收到叶某甲支付的利息分别为2800元、5000元。在2016年6月1日其与叶某甲补签了《借据》,内容为叶某甲向我借款45万元。叶某甲曾在2016年4月转了12万给我,但这12万是邱某1通过叶某甲的账号转款给其的还款,与叶某甲无关。

10、甘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开始叶某甲因自己资金不够为由,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向其借款,叶某甲曾告诉其是做生意缺少资金或者到某过桥,当时承诺给其3%利息。2013年至2015年底,她借其钱既有给其利息又能还本金,到了2015年底,她陆续向其借款约80万,但没有给其利息,且至今叶某甲都没有还钱。从开始到现在她给我转来了利息大约20万元。从2016年一年多一直都找不到叶某甲,且叶某甲原手机150某某9388号码成了空号,手机188某某0226号码则一直呈无人接听状态。

11、甘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5年底,叶某甲以高收益、高利息为承诺,以资金周转为理由向其借钱,利息为3分至4分,并以一年、一个月、十日为期,她说要用于某搭桥等生意,起初其能收到叶某甲支付利息能换本金。从2016年春节开始,其就没再收到叶某甲支付的利息,其向叶某甲追讨本金,她只是向其支付了少许本金。在2016年5月底后,叶某甲利息和本金均无支付,其曾于2016年11月18日和叶某甲对数,双方最后确认,叶某甲欠其60万元。其借给叶某甲的款项减去她叶某甲支付给其的款项,就利息计算在内,叶某甲还欠其约十五万元。直至案发其一直未能找到叶某甲,期间叶某甲原手机为188某某0226号码的电话打通却一直无人接听。手机150某某9388号码的电话呈停机状态。

12、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8、9月份至12月份期间,其借款给李某3,李某3说钱是交给叶某甲用来做某过桥业务和经营沙场、石场生意的资金周转,每次借款周期为几天、半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每次借款为6万至100多万元,刚开始李某3都能按期归还本金和手续费(2分至3分利息),从2015年12月左右,李某3就开始无法归还其本金和手续费了,直至案发叶某甲和李某3都未能归还本金和利息,还欠其100多万元本金。

13、叶某2的证言,证明因叶某甲是其亲侄女,在2016年7月开始叶某甲问其借钱用于资金周转,也没有说具体原因,多次向其借款后,叶某甲只是还了3万,至今还欠其约13万元的状况。肇庆市集资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三、被害人的陈述

1、邱某1的陈述,2012年开始,叶某甲对其说她在投资公司上班,且专门做某合作过桥项目及季度业绩填充等业务,她有自己的广告公司、沙场(鼎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是叶某甲哥哥叶某1名下)等项目,让其理财,于是其给了叶某甲10万元,她以月息5%给其回报。2014年1月26日,叶某甲给其推荐了一个某合作项目,其给了她80万元,她以月息5%给予回报。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其又陆续给了叶某甲130万元,她也是以月息5%给予回报。2015年9月份,叶某甲说该月是给某过桥填充业绩的时间,于是叶某甲又说服其父亲邱俞忠陆续给她投资203万元,每期给3%至8%的回报,当时其也一直给钱叶某甲,给了有1000万元。在2015年12月开始,叶某甲就没有支付其利息,当时其就开始向她追讨本金,经多次追逃后叶某甲在2016年还了少部分钱,但又以投资向其借走。2016年中旬叶某甲以工程款和某资金未到位推拖,到了2017年春节,叶某甲手机停机也不接听其电话。叶某甲向其借钱的具体情况有借据可以反映出来,其让叶某甲在2016年5月25日补写的并有她的签名。其转钱给叶某甲常用的工商某账号是62某57,叶某甲常用接收的工商某账号是62某84和62某62,还有少部分在其他账号。叶某甲在肇庆还向十多人用某过桥的方式借钱,有吴某、李某3、何某2、甘某2、甘某3、李某1、陈某2、李某2等,借款金额在几十万到八百万。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审计报告的金额,经其确认,叶某甲收取其资金为25331959元,支付给其的资金为23264603.6元,尚欠2067355.4元。以上就是叶某甲涉嫌诈骗其金额2067355.4元的经过。

2、李某2的陈述,证明从2011年开始,其和妻子张某2共借款给叶某甲1000万元左右。2014年其损失本金220万元,2015年8月以后其又损失了255万元,是最基本的损失。叶某甲一开始是以投资林场、沙场、龟厂等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10万、20万的,到了2015年8月起,叶某甲以某过桥方式向其夫妇借款,并许诺借款会付给高利息,利息为5分,她有准时还款给我们;到了2013年下半年以后就开始没有准时还款。而某过桥简单的说就是赚取中间的手续费,叶某甲经常以某过桥有新项目引诱其投入资金。在2016年叶某甲以某过桥形式写了800万的借条,另一张借条是以前借的共560万的本金和利息。其会不断借钱给叶某甲是因为她哥哥叶某1与其是同学关系,且一开始叶某甲也准时还款付息。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审计报告的金额,经我确认,叶某甲收取其资金为2704700元,支付给其的资金为1829900元,尚欠874800元。以上就是叶某甲涉嫌诈骗其金额874800元的经过。

3、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3年其与叶某甲认识,据说叶某甲很会投资赚钱,于是在2014年其开始让她帮忙投资。第一次投资5万元,半个月到一个月的拿到约1万元的回报。之后从2014年底到2016年3月份其陆续给叶某甲转投资款。她没有具体与其说投资什么,大概都是说某内有大项目,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每次投资项目的周期都是半个月、1个月、3个月,每次收益约20%。其具体投资给叶某甲的金额是通过其的平安某等账号给她或者她指定的人员转账。刚开始叶某甲还能按时支付利息及本金,到了2015年10月份她只支付收益,没有归还本金,她还欠其本金约150万元。其从2016年年初开始向她追讨欠款。叶某甲告诉其某内部项目就是某过桥项目,企业、个人向某借款后,到期还不起。这就需要外来资金来帮企业、个人还款给某。在还款后,企业、个人再向某借款,借到后归还外来资金及其利息。而其就是将钱给叶某甲作为企业、个人还款需要的外来资金的一部分,从而赚取利息。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审计报告的金额,经其确认,叶某甲收取其资金为316100元,支付给其的资金为2503800元,尚欠657200元。以上就是叶某甲涉嫌诈骗其金额657200元的经过。

4、吴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开始叶某甲以高收益、高利息为承诺向其借钱,她说将资金投入某项目上去,利息为每月3.5分。2015年1月之后,叶某甲以某项目投资的方式,问其拿钱,利息不是固定的,为3分至10分,她能按时支付利息;2015年12月开始,叶某甲不能按时归还利息,其要求叶某甲归还全部本金,她只支付了部分本金;2016年2月开始,叶某甲再也不能归还本金了。在2016年1月至3月其和叶某甲签订了二份《现金借据》一份金额是40万,另一份金额是610万,一共欠我650万,这是包括本金加利息,这二份借据约定的还款日期最迟为2017年1月。叶某甲对其说的某项目是指帮人垫支过桥。即他人向某借款,但到期后,没有足够资金归还,所以就需要外来资金帮归还某欠款。还款后,该人再向某贷款。贷款后归还外来资金,同时支付利息。叶某甲告诉其她认识某外部人员,知道该项目。只要其和其他人员都将钱交给叶某甲,叶某甲就可以将这笔钱为人偿还某贷款,等某再次放贷后,叶某甲就可为其收回款项本金,同时可以向人收取利息。这样其就可以收本兼赚取利息。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审计报告的金额予以确认,叶某甲收取其资金为11791700元(即10564600元、482500元、744600元之和),支付给其的资金为11384400元,尚欠407300元。以上就是叶某甲涉嫌诈骗其金额407300元的经过。

5、林某的陈述,证明其在2014年12月与叶某甲发生经济往来,叶某甲说把资金投入某过桥项目上去,回报为每月6分,周期为三个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期间,叶某甲以上述名义共收取其约400多万元,至今都没有归还。2016年6月叶某甲又以某过桥名义向其借款33万,这33万和利息在同年7月归还,2016年7月叶某甲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其借了15000元,同年9月归还15000元,但之后叶某甲再也没有支付利息或本金了。其曾于2016年5月与叶某甲对数,双方确认叶某甲向其借款400万元。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审计报告的金额,经其确认,叶某甲收取其资金为12851000元,支付给其的资金为9863533.36元,尚欠2987466.64元。以上就是叶某甲涉嫌诈骗其资金2987466.64元的经过。

6、李某3的陈述,证明其从2014年上年开始与叶某甲发生经济往来,她以某过桥垫支业务的名义以高收益利息为承诺向其借钱,手续费为3分至8分,周期是5至7天,15天,30天。其约借款250万本金给叶某甲,其从2016年3月知道叶某甲无法归还其本金和手续费利息。在案发大约两年前,叶某甲给了一块劳力士的女装手表作为利息;这块表其拿到表行验过是真的,后来其以价钱1.8万元卖掉了。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审计报告的金额,经其确认,叶某甲收取其的资金为24790512元,支付给其的资金为24227330元,尚欠563182元。以上就是叶某甲涉嫌诈骗其资金563182元的经过。

7、李某4的陈述,证明2017年6月叶某甲告诉其她从事某过桥项目,以高收益、高利息为承诺向其借钱,回报为每个工作日为3.5至5分息,周期为10个工作日,其支付给叶某甲的本金共78万多,收到的回报是151000元,叶某甲至今都没有归还其所骗取的资金的经过。

四、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证明2012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以虚构所谓的“某过桥”经营项目及“经营”肇庆某1贸易有限公司、肇庆某2贸易有限公司等贸易生意,虚构合作经营项目,以保本高回报的方式,并以借款为名向他人非法集资,致使邱某1、李某3、李某1、林某、李某2、吴某、李某4七人集资款不能返还,致使损失累计8189304.04元的经过,以及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审计报告其涉案金额予以确认的情况。

五、鉴定意见

肇天所专审[2018]304号肇庆某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叶某甲涉嫌诈骗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证明经对涉案人员邱某1等10人的某流水、微信流水及支付宝流水等证据资料的收支情况进行数据提取,叶某甲与涉案人员的资金收支情况统计如下:涉案人员资金支出合计人民币94981999元。涉案人员资金收入合计人民币88944051.96元。即叶某甲通过涉案人员账户间资金流转,攻击收取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6037947.04元。其中,何某2支出4636178元,收入5114185元;李某3支出24790512元,收入24227330元;李某4783000元,收入151000元;李某4支出783000元,收入151000元;李某1支出3161000元,收入2503800元;李某2支出2704700元,收入1859900元;林某支出12851000元,收入9863533.36元;邱某1支出25331959元,收入23264603.6元;吴某支出10564600元,收入11384400元;张某2支出10159050元,收入446250元的情况。

六、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

1、鼎公(网监)勘[2018]42号、08号、43号、46号、44号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明检查对象为被告人叶某甲的一台手机、邱某1的一台手机、林某的一台手机、李某4的一台手机,提取内容为手机通讯录、短信息、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涉案信息资料。

2、微信聊天记录三份,证明公安提取的电子微信聊天记录,是微信名为“abc某233”与微信名为“cocoye1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经邱某1签名、确认该三份记录为其与叶某甲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肇庆市集资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七、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叶某甲物证手机的清单及被告人叶某甲指认与被害人之间的资金流水、对本案的事实予以佐证等,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资金累计8189304.0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及了刑法,能认罪悔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甲在本案中的确有欺骗行为、以及叶某甲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甲有自首情节等其他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另外,对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某日记账本、支付票据、贸易公司支付明细及其支付凭证,经查与本案事实无实质的关联性,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叶某甲以其涉案骗取被害人邱钊鸿、吴秋华、李升韵、李裕馨、林永钊、李志聪、李文君各自的资金金额,予以退赔。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IMEI:1538240822722697)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某

审判员 邹某

人民陪审员 苏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肇庆市集资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肇庆市集资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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