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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陈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12刑终某号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3月15日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粤12刑终某号
原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女,1979年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乙,男,1965年出生,被捕前在广东某1公司肇庆端州某1局工作。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乙、杨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粤1202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二、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三、责令被告人陈某乙、杨某甲退赔非法吸收的资金给集资参与人(详见退赔清单)。四、追缴集资参与人蔡满萍的资金八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表示服判息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2刑初某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方某
审判员 孟某
审判员 余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某
书记员 何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