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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汤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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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2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8日00:57: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汤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5191刑初某号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9月11日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519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甲,男,1965年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以潮枫检公诉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甲于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在潮州市枫溪区某市场其出租屋内,提供四台自动麻将机供参赌人员刘某、王某、陈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到场参赌,从中抽水获利共计人民币42000元。

被告人汤某甲于2017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甲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潮州市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汤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称:本案参赌人数不多,赌资少,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汤某甲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甲为非法获利,于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以其租住的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某村某市场里面一出租屋作为场地,提供赌具自动麻将桌四台、麻将牌八副,开设赌场,吸引参赌人员刘某、王某、陈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等多人到该赌场参与赌博活动,从中抽水渔利共计人民币42000元。2017年4月2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汤某甲及刘某、王某、陈某等十五名参赌人员十五名被现场抓获,从参赌人员处扣押赌资一批,从被告人汤某甲处扣押自动麻将桌四台、麻将牌八副、非法获利人民币29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概况。

2、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汤某甲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940元。

3、商铺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汤某甲租用涉案场地的情况。

4、抓获证实、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及其他书证。潮州市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5、证人余某证实:2017年4月25日19时许,其来到枫溪区某村某路后面“某”的出租屋里参赌麻将牌被抓,当时二楼有4人在一张麻将桌赌博,三楼有8人在两张麻将桌赌博。赌场“鸡胡”的方式进行。场所和赌具是“某”提供的,每局赌注是10元至20元不等,“某”有抽水,每桌自摸抽20元,一桌一晚抽到100元就不再抽了。

6、证人朱某证实:2017年4月25日19时许,其来到枫溪区某村某路后面汤某甲的出租屋参赌麻将牌被抓,后孔某1、吴某、张某1等也来了,其和他们在一张麻将桌赌博,三楼也有人在赌博,以“鸡胡”的方式进行。场所和赌具是汤某甲提供的,每局赌注是10元至20元不等,汤某甲每桌自摸抽20元,一桌一晚抽到100元就不再抽了。每天下午、晚上有三四张麻将桌在赌,下午收三四百,晚上再收三四百,汤某甲一天最少能赚六七百。

7、证人吴某、孔某1、张某1、练某、张某2、刘某、王某、陈某、沈某、韦某、周某、桂某、石某的证言与证人朱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8、证人蔡某1证实:其经营的饭店在一个外地人开麻将馆的隔壁,麻将馆是从2016年9月份开始的。每天很多人进进出出,下午到晚上都在赌。

9、证人唐某1证实:其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在“某”经营的麻将馆隔壁,每天都有打麻将的声音。

10、证人蔡某2证实:2016年9月4日开始,其将位于潮州市枫溪区某市场内的房子出租给汤某甲,一两个月后,其发现房子里摆有麻将桌。

11、被告人汤某甲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潮州市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汤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汤某甲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汤某甲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本案参赌人数不多,赌资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并无指控涉案赌资数额,被告人汤某甲开设赌场时间持续半年以上,抽水渔利达人民币42000元,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时抓获参赌人员十五名,其行为不能认定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预交)。

二、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潮州市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许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丁某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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