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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陈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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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3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0日00:55: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704刑初某号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4月25日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7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男,汉族,1968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在阳江市阳东区某1镇某2酒店工作期间,与某2总厨师被害人林某1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并辞职。被告人陈某甲因此事对被害人林某1怀恨在心,一直想寻求报复。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从自己摩托车内将汽油抽出来装到一个粉红色小圆塑料桶,准备用泼汽油的方式报复被害人林某1。2018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将准备好的汽油用纸箱包装好,后驾驶摩托车去到某1镇某2酒店,在厨房通道处将汽油泼到被害人林某1身上后逃跑。被害人林某1当场追出去,在某1镇计生办门口位置追上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遂拿出打火机将泼在被害人林某1身上的汽油点燃,导致被害人林某1身体大面积烧伤。陈某甲在案发后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阳江市阳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2、蔡某、钟某、李某1、何某1、何某2、李某2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伤情鉴定、补充鉴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陈某甲用汽油泼到原告人林某1后身上后点火,导致原告人身体大面积烧伤。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阳江某医院作简单处理,用去门诊费954.93元,后被送往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用去门诊费1125.2元,挂号费10元,住院784某.84元。由于伤情过重转入某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2月10日止,共住院112天,用去医疗费970300.2元,于2019年2月10日起在广东省工伤复康医院住院至2019年4月2日出院,共治疗52天,用去医疗费52322.23元,因需外购药品共用去22329.7元,因租床用去费用1960元。请求判处被告人陈某甲赔偿经济损失:1.医疗费1125529.3元;2.护理费334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6700元;4.误工费50100元;5.营养费200000元;6.租床费用1960元,以上6项共1427689.1元。并向法院提交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阳江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某医院病情告知书、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收款收据、住院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外购药品发票、收据、证明、工资单及营业执照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在阳江市阳东区某1镇某2酒店工作期间,与某2总厨师被害人林某1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并辞职。被告人陈某甲因此事对被害人林某1怀恨在心,一直想寻求报复。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从自己摩托车内将汽油抽出来装到一个粉红色小圆塑料桶,准备用泼汽油的方式报复被害人林某1。2018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将准备好的汽油用纸箱包装好,后驾驶摩托车去到某1镇某2酒店,在厨房通道处将汽油泼到被害人林某1身上后逃跑。被害人林某1当场追出去,在某1镇计生办门口位置追上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遂拿出打火机将泼在被害人林某1身上的汽油点燃,导致被害人林某1身体大面积烧伤。陈某甲烧伤被害人林某1后即时逃离现场,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在某1高速路入口325国道边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阳江市阳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林某1受伤后于2018年10月18日被送阳江某医院作简单处理,用去医疗费954.93元。同日被转院至阳江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特重度烧伤:头面颈部、躯干、四肢火焰烧伤90%,深Ⅱ。20%、Ⅲ。70%;2.心脏骤停复苏后综合征;3.中-重度吸入性损伤;4.电解质代谢紊乱;5.低蛋白血症;6.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7.混合型高脂血症。在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至2018年10月21日,共3日。出院诊断:1.特重度烧伤:头面颈部、躯干、四肢火焰烧伤90%,深Ⅱ。20%、Ⅲ。70%;2.心脏骤停复苏后综合征;3.中-重度吸入性损伤;4.电解质代谢紊乱;5.低蛋白血症;6.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7.混合型高脂血症。出院医嘱:转广州上级医院继续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79622.04元,其中门诊费用1135.2元,住院费用784某.84元。2018年10月21日转院至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身体部位的烧伤(全身多处火焰烧伤70%(Ⅱ。-Ⅲ。));2.呼吸道部位的烧伤(中度)。在某医院住院至2019年2月10日,共112天。出院诊断:1.身体部位的烧伤(全身多处火焰烧伤70%(Ⅱ。—Ⅲ。));2.呼吸道部位的烧伤(中度)。出院医嘱:1.后续治疗计划:创面定期换药;加强功能锻炼;2.出院带药:无;3.复诊指导:定期与管床医生沟通,视情况复查;4.宣教指导:①保护创面,定期换药至创面完全愈合;②加强关节功能锻炼,预防及治疗瘢痕;③如有不适,及时就诊。期间共用去医疗费992929.9元,其中住院费用970300.2元,外购药物费用22629.7元。2019年2月10日转至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住院,至2019年4月2日共用去医疗费52322.23元。

另查,2009年6月20日始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林某1在阳江市阳东区某1镇某2酒家工作,月工资收入为8300元。住院护理费标准为1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天。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甲的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应以本院确定的为准。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结合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的合理经济损失经依法核准为:1、医疗费用1125829.1元(954.93元+79622.04元+992929.9元+52322.2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700元(100元/天×167天);3、护理费25050元(150元/天×167天=250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33400元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营养费1000元(酌情支持);5.误工费46203.33元(8300元/月÷30天×167天=46203.3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50100元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述5项合计1214782.4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租床费用1960元仅提供收款收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二、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某甲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Q某某)、胶桶一个、纸箱一个,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陈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14782.43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陈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某

书记员 陈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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