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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冯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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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4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0日01:02:1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冯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702刑初某号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7月27日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7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0年生。因本案于2018年1月25日被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及其辩护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甲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与陈某1(另案起诉)两人经商议决定在阳江市闸坡镇某街5号陈某广家中开设赌场,并雇请陈某2、冯某3(均另案处理)、陈某4(在逃)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以赌“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前后开设十余天,参赌人员曾某9、陈某10、林某许、冯某军等人先后到该赌场参赌,被告人冯某甲等人每天可抽头渔利10000余元,共抽头渔利10余万元。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二、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伙同陈某5(在逃)在阳江市海陵区某圩某村某汽车服务部二楼开设赌场,并雇请余某6、林某7、梁某8(均在逃)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以赌“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四天,参赌人员曾某9、陈某10、陈某11、黄某12等人先后到该赌场参赌,被告人冯某甲等人每天可抽头渔利6000余元,共抽头渔利24000余元。

三、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在阳江市海陵区某村余某6家开设赌场,并雇请余某6、林某13、梁某8三人为该赌场工作人员,以赌“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两天,参赌人员曾某9、陈某10、陈某11、黄某12等人先后到该赌场参赌,被告人冯某甲等人每天抽头渔利10000余元,共抽头渔利20000余元。

四、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在阳江市海陵区某房间内开设赌场,并雇请余某6、林某13两人为该赌场的工作人员,以赌“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一天,参赌人员曾某9、陈某10、黄某12、余某14等人先后到该赌场参赌,被告人冯某甲等人抽头渔利18000余元。

2018年1月25日,民警在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某圩抓获冯某甲。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冯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抽头渔利的数额应扣除开支及房租等每场约5000元的费用,且与陈某广抽头渔利的分成中其仅占三成,其余事实中抽头渔利的分成中其占五成。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冯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抽头渔利的数额应减除开支部分,且被告人冯某甲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甲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与陈某1(另案起诉)两人经商议决定在阳江市闸坡镇某街5号陈某广家中开设赌场,并雇请陈某2、冯某3(均另案处理)、陈某4(在逃)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以赌“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前后开设十余天,参赌人员曾某9、陈某10、林某许、冯某军等人先后到该赌场参赌,被告人冯某甲等人每天可抽头渔利10000余元,共抽头渔利1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曾某9的证言

我2017年6、7月份在海陵区闸坡镇白圩陈某广家里参与7、8次赌博。该赌档的老板是冯某甲和陈某广。赌博方式是用纸牌玩谷啤。用来赌博的赌桌和纸牌都是陈某广提供的,陈某广的女婿发牌和抽水,陈某广的儿子就负责拾牌、洗牌,有时候他们两个人也会互换一下工作。在陈某广家赌博的人至少要带三千现金过来,如果输光了可以向陈某广或冯某甲借钱。参赌人员有陈某广、陈某广的女婿、陈某广的儿子、冯某甲、矮仔、阿转(或阿准)、发仔、阳春佬、斗子、明仔、拉灯等人。聚赌持续了十五天,一晚至少赌博6个小时。每次抽水3%,基本一盘至少抽水200元,一晚至少可以抽水14400元,十五天共计216000元。现场有一个抽水渔利箱,每次抽水的钱都是放在抽水渔利箱里面的。有一次冯某甲和陈某广在陈某广家的赌档说到他们的抽水渔利分成问题,我记不清楚他们是六四分成还是七三分成了。我总共向冯某甲借了70000元,算五分利息,我分几次全部还给冯某甲了。

辨认笔录:曾某9辨认出开设赌场的陈某广、冯某甲;负责发牌抽水的陈某2(陈某广的儿子)、陈某4(陈某广的女婿)、冯某3;参赌人员林某许(矮仔)、陈某10(拉灯)、冯某军(阿某3)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证人陈某10的证言

2017年6月份我在陈某广位于白圩车站旁的家参与赌博。参赌方式是“梭哈”,参赌人员有谦仔(陈某广女婿)、阿潮(陈某广儿子)、冯某甲、军仔、徐、许仔、进楚、发仔、阳春羊、阿团、启汝等人,该赌档的老板是陈某广和冯某甲,谦仔、阿潮和冯某3负责发牌和抽水。谦仔或阿潮会按台面3%抽水,台面上的赌注平均来说至少4000元,平均每一铺牌可以抽水至少200元,赌博时间是在当晚21时一直赌到第二天的早上9时左右,平均每一铺牌的赌注是至少4000元,那么平均每日的赌注至少288000元,每日抽水至少14400元。我参赌时间有20日,20日抽水至少288000元,赌注至少有5760000元。我输了至少60000元。

冯某甲有在陈某广家赌场借钱给在场的人,我看到有曾某9、军仔等人向冯某甲借过钱继续参赌。

辨认笔录:陈某10辨认出在开设赌场的陈某广;负责发牌和抽水的陈某4(谦仔)、陈某2(阿潮)、冯某3;参赌人员冯某甲、余某14、林某许(许仔)、冯某军(军仔)、余某富(土匪)、曾某9(徐)

(3)证人林某许的证言

2017年6月期间,我在陈某广位于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白圩某幼儿园附近的家参与过2次赌博。参赌人员有陈某广、冯某甲、陈某广的儿子培记、陈某广的女婿、斗仔、阿徐、梁某宇、黄某、土匪、拉登等人。该赌档的老板为陈某广和冯某甲,赌博方式是以纸牌赌“梭哈”。培记、陈某广的女婿、冯某3轮流坐庄发牌,他们每场赌博结束后可得400至800元一人。陈某广提供赌台、凳、纸牌等赌博工具、场地,每晚可得600至800元场地费。每一轮牌的投注额至少3000元以上,高的达30000多元。每一轮赌牌的时间约为10分钟,抽水200元至300元,一小时约赌6轮牌,可抽水1200元至1800元,一晚赌牌10小时以上,每晚可抽水12000元至18000元。我向陈某广借了13000元,向培记借了1500元。在赌场的借款没有利息,但必须用于该赌场赌博用,如果借款赌博赢了钱就要马上还。在场赌博人员基本上都向赌场借过钱,培记会将这些借款数目记录在一个本子上。

辨认笔录:经辨认,林某许辨认出开设赌场的陈某广;负责发牌抽水的陈某4(陈某广的女婿)、陈某2(培记)、冯某3;参赌人员冯某甲、梁某2、曾某9(阿徐)、陈某10(拉登)。

(4)证人冯某军的证言

2017年6月期间,我连续三天在阳江市海陵区某圩陈某广家参与赌博。参赌人员有陈某广、冯某甲、陈某广的儿子(陈某2)、陈某广的女婿(陈某4)、曾某9、冯某成、冯某3等人。赌场老板为陈某广和冯某甲,坐庄发牌抽水的是陈某2、陈某4、冯某3轮流做。该赌场的钱是由陈某2管理,抽水所得归陈某广、冯某甲。赌博方式为用纸牌赌“梭哈”。每一轮牌最终的投注额约为3000至5000元,每轮牌在投注额中抽水3%,每一轮牌抽水300至500元,一个小时可抽水至少3000元,每日可抽水至少30000元。我参赌三天,该赌场三天总共抽水至少90000元。

陈某广、冯某甲规定来该处赌博的人必须要带3000元以上来参赌。参赌人员可以向赌场借钱,但规定必须用于在该赌场赌博不得他用,如果赢了要马上还钱。我在该赌场陈某2处借了4000元后来还钱给了赌场老板冯某甲。参赌人员基本都有借过钱。

辨认笔录:经辨认,冯某军辨认出开设赌场的陈某广、冯某甲;负责发牌和抽水的陈某2、陈某4、冯某3;参赌人员冯某成。

(5)证人冯某成的证言

我在2016年6月在海陵白某陈某广家处参与赌博两次。参赌人员有陈某广、冯某甲、陈某广的女婿、陈某广的儿子、曾某9和冯某军等人。赌博的方式是“梭哈”,赌场老板是陈某广和冯某甲,其中陈某广提供场地,冯某甲提供资金;陈某广的女婿和陈某广的儿子负责发牌及抽水,另外还有一个丹济的人(听说是冯某甲带过来的)偶尔也会帮忙发牌及抽水,陈某广和冯某甲在赌博散场后会给他们三个人发工资。每轮牌按照牌面的每轮总赌注抽水渔利3%,第一次我连续赌了4小时左右,4小时至少赌了60轮,一轮牌赌注至少3000元,一轮牌就能够从中抽水90元,60轮牌就是能够抽水5400元;第二次我连续赌了5小时,5小时至少赌了75轮牌,一轮牌赌注至少3000元,一轮牌就能够从中抽水90元,75轮牌就是能够抽水6750元,所以我在参与赌博的时间内,他们至少抽水12150元。赌档的抽水渔利陈某广占3成,冯某甲占7成,是陈某广亲口跟我说的。

至少要有3000元现金才能进入赌场参赌,可以在赌场现场问冯某甲借,借了钱之后冯某甲会在本子上记下。我在现场看到好几个人都有向冯某甲借钱继续参赌,我记得曾某9向冯某甲借了8000元,但我没有向冯某甲借过钱。

辨认笔录:经辨认,冯某成辨认出开设赌场的陈某广、冯某甲;负责发牌和抽水的陈某2(陈某广的儿子)、陈某4(陈某广的女婿)、冯某3(丹济人);参赌人员冯某军、曾某9。

2、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陈某广的供述与辩解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证实:我和冯某甲于2017年6月份中旬在我位于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某圩的一栋三层半居民楼即是我家开设过一个赌场,大约开了10天,一共开了10场。我和冯某甲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冯某3和陈某4负责发牌和抽水,我和陈某2负责登记借钱给参赌人员数目。赌场是以纸牌赌“梭哈”,俗称叫谷啤。参赌人员有梁某宇、冯某成、“斗仔”、“阿团”、“阿徐”、“土欢”、“进楚”、“军仔”、“发仔”等人。每轮牌每发一张牌按下注总额要抽3%的水。每轮牌投注总额最少时至少有200元,最多时至少有2000元。冯某甲分别给冯某3和陈某4二人每日工资500元,剩下的冯某甲拿7成,分给我3成。

赌场每天开一场,每场至少开5个小时。每一场最少的时候至少抽4000元,最多的时候至少6000元,赌场一共赌了10场,一共抽水至少50000元。发给冯某3和陈某4的工资一共是10000元,我分了12000元,冯某甲分了28000元,我儿子陈某2是没拿工资的。梁某2、“发仔”、“土欢”、“军仔”、“进楚”等人向赌场借过钱,没有收利息,钱都是冯某甲提供的。当时我和陈某2负责用纸登记,每天赌场散场,我会告诉冯某甲谁借了多少钱后就会将纸撕烂扔掉了,我儿子会将纸交给冯某甲,冯某甲也会将这张纸撕烂扔掉。

辨认笔录:经辨认,陈某广辨认出和其一起开设赌场的冯某甲;该赌场的工作人员冯某3、陈某4、陈某2;参赌人员梁某2、冯某成、陈某10、余某14、林某许、冯某军(军仔)、曾某9(阿徐)

(2)同案人冯某3的证言

冯某甲开设赌场的地点是在阳江市海陵区白圩陈某1家里(某圩某号)三楼,时间段是在2017年6月份期间,我在该赌场打工了5晚的时间。我认识的参赌人员有陈某广、冯某甲、曾某9,还有四五个人不认识。负责发牌、抽水的人有培记(陈某广的儿子)和坚仔(陈某广的女婿),抽水按投注额的3%。一铺牌桌面上投注额至少有5000元,每一铺牌至少可以抽水200元,我也有帮忙洗牌和发牌。该赌场从晚上21时一直赌到第二日凌晨3时,共赌博了6个小时时间,赌一铺牌的时间是5分钟,6个小时可以赌72铺牌,平均一铺牌的赌注是5000元,那么72铺牌,涉赌金额有360000元,平均每一铺牌抽水200元,那么每天抽水至少15400元。之后连续4晚,我都是以这样的方式在陈某广家里赌场打工,帮冯某甲打工了5个晚上,每个晚上300元工资,一共领了1500元工资。冯某甲设定了“三千一条围”的规矩,很多人向老板冯某甲借钱,借的钱不可以带走,必须要继续赌。赌博的赌桌是陈某广提供的。

3、涉案图片指认笔录

冯某成辨认出其参与赌博的地方是陈某广家;辨认出视频截图中在陈某广家赌博现场的男子为其本人、冯某军、曾某9。

曾某9辨认出其参与赌博的地方是陈某广家,辨认出视频截图中在赌博现场的男子为其本人、陈某广、陈某广女婿、阳春佬、阿某3、发仔。

陈某10辨认出视频截图中在陈某广家赌博现场的男子为军仔、曾某9、陈某广。

林某许辨认出其参与赌博的地方是陈某广家。

冯某军辨认出其参与赌博的地方是陈某广家;辨认出视频截图中在陈某广家赌博现场的男子为其本人、曾某9、冯某3、陈某广、陈某4。

二、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伙同他人在阳江市海陵区某圩某村某汽车服务部二楼开设赌场,并由余某6、林某7、梁某8(均在逃)三人轮流负责发牌及抽水等,以赌“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四天,参赌人员曾某9、陈某10、陈某11、黄某12等人先后到该赌场参赌,被告人冯某甲等人每天可抽头渔利6000余元,共抽头渔利24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9的证言

在2017年11月份底的时候,因为在陈某广家的赌档己经不开了,冯某甲就和陈某基一起组织在某某的洗车场的二楼赌博。参赌人员有拉灯、黄某12,土匪、阿转,积仔、马蹄仔、冯某3、冯某雄、明仔、烟仔堂、斗仔、团仔、四眼仔等人。方式是用纸牌玩谷啤,赌具是冯某甲和陈某基提供的,冯某甲提出“三千一条围”,并且按3%抽水。冯某甲和陈某基是在晚上10点钟组织开赌,一般都是赌到第二天早上8点半。牌差的时候就只是跟注到200元,牌好的时候有时会跟注到8000元。一盘会抽水好几次,每次抽水3%。基本大部分情况一盘至少抽水150元,每晚赌博至少120盘,所以一晚至少可以抽水18000元。该赌场一共持续了四天,共计至少72000元。其中斗仔、团仔、四眼仔三个人轮流负责发牌抽水,冯某甲会给他们每人500元或800元人工费。

有人会在赌场向冯某甲借钱,冯某甲借钱给这些人是必须继续拿来赌博。在场赌博的人基本上都向冯某甲借过钱,我向冯某甲借了三次钱。冯某甲会叫陈某基的侄子拿着本子登记下来,最后还回了钱就会把本子上的记录划掉,这些钱都不会算利息的。

辨认笔录:经辨认,曾某9辨认出赌场老板陈某基:负责发牌抽水的余某6(四眼仔)、林某7(团仔)、梁某8(阿斗);参赌人员冯某雄、黄某12、陈某11(烟仔堂)、陈某积(积仔)、余某14(阿转)、余某富(土匪)。

(2)证人陈某10的证言

2017年12月期间,我在阳江市海陵区某圩公路某边洗车场二楼参与了三次赌博。该处赌场为冯某甲所开设,参赌人员有冯某甲、黄某12、余某14(外号阿转)、曾某9、土匪(余某富)、阿斗、四眼、林某7、冯某3等人,另外有时陈某基会在赌场观看。我每次是当晚23时许去到该赌场参赌的,至次日8时许离开。参赌人员必须带3000元才能参赌,赌博方式为纸牌赌“梭哈”。发牌坐庄人在每轮投注额中抽取3%的水钱,每轮牌投注总额少则3、4000元,多则10000多元,每轮牌抽水少则150元,多则300多元,一小时开至少4轮牌,可抽水至少600元,多则1200元,一天赌博十个小时,抽水至少6000多元,多则12000元。每日赌博抽水所得归赌场老板冯某甲所有,坐庄发牌手为冯某甲雇佣,每日领取工钱500至1000多元。我在该赌场看到的发牌手有阿斗、林某7和“四眼”。

参赌人员赌输了,可以向冯某甲借钱,没有利息,但必须用于本场赌博,在赌场中赢了钱后马上还钱,如果输了钱,则一周内还钱。我3次赌博一共输了6、7万元。

辨认笔录:辨认出在阳江市海陵区白圩某洗车场二楼负责发牌和抽水的余某6(四眼)、林某7(阿团);辨认出其他在场人员陈某基。

(3)证人陈某11的证言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017年11月份,我在海陵某某洗车场二楼的房间参与了赌博一次。参赌人员有冯某甲、踢仔、阿徐、发记等人,还有两名年轻男子负责发牌抽水。我们是用纸牌玩谷啤,赌博的人就跟我说“三千一条围”。当时我带了1000多元,我就跟冯某甲借了1000多元凑够3000元参与赌博,借的钱没有收利息,因为借的钱都是拿来赌博的,赌博的时候就已经抽水了。后来我赌到凌晨2时许就把3000元输光了,然后我就回家了。

我估计赌档是冯某甲开设的,因为有人说过这个赌档冯某甲有份的,而且在赌场现场,只要有人跟冯某甲借钱,冯某甲或发牌的一名男子就会拿白纸登记下来。赌博的赌桌和纸牌我估计是冯某甲提供。每盘的时间约5分钟,牌差时候就跟注到100多元,牌好时候就会跟注到10000元。每发一张牌只要有人加注跟牌,都可以抽水,每次抽水3%。跟注的人少并且下注小的时候至少100多元,跟注的人多并且下注大的时候至少500元,基本上一盘抽水至少150元。但是一整晚的抽水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辨认笔录:经辨认,陈某11辨认出开设赌场的冯某甲;参赌人员黄某12(踢仔)、曾某9(阿徐)、余某发(发记)、陈某10(阿某5)

(4)证人陈某积的证言

2017年12月份上旬的一天,我在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白圩某洗车场二楼的房间参赌。赌博方式利用纸牌赌梭哈。2017年12月份一天中午13时多,冯某甲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参赌。该赌场是冯某甲和陈某基合伙开设的,参赌人员有阿徐、冯某3、冯某甲、阿荣等人,有两个年轻仔轮流发牌和负责抽水。按台面上的下注金额的3%抽水,每铺牌的下注金额至少20000元,一铺牌抽水至少600元。冯某甲设定“三千一条围”,输光了可以向冯某甲借钱,不收利息,但借的钱不可以带走,必须要继续赌。

我参赌的时间是中午14时左右,当时我身上带了30000元去赌,我大概参赌了2个小时的时间,我身上带的30000元全部输光了。之后,我共向冯某甲借了四次钱,共计20000元,我当天至少赌博了5个小时的时间,一个小时赌博10铺牌,每铺牌台面上的赌注至少20000元,那么赌博了50铺牌,下注金额至少100万元,每一铺牌抽水至少600元,那么当天抽水至少30000元。我当天共计输了五万元。

辨认笔录:经辨认,陈某积辨认出开设赌场的冯某甲、陈某基;负责发牌和抽水的林某7(年轻人);参赌人员冯某3、陈某10、陈某11(阿堂)、曾某9(阿徐)。

(5)证人黄某12的证言

2017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冯某甲打电话给我说在某某洗车场的二楼有赌博,我在当天晚去到该赌场。我看到冯某甲、阿徐、冯某3、余某14、马蹄佬等人及两名不认识的年轻人在发牌抽水。还有阿基,但他没有赌博。因为我没有带钱,看了十几分钟就回家了。第三天接到冯某甲的电话叫我过去赌,我带着3500元去到该赌场。我看到还是上次那些人在赌,冯某甲跟我说“三千一条围”。该赌档是冯某甲开设,赌具是冯某甲提供的。只要有人跟牌下注,发牌的人就抽3%的费用,一盘就有抽水至少200元,多则6000元,赌一盘大约10分钟,至少抽水300元。一个小时至少抽水渔利1800。我从晚上9时许赌到凌晨0时许,3小时共抽水渔利5400元。我一共输了6000元,其中3000元是借冯某甲的,借的钱没有收利息。在场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向冯某甲借钱。

辨认笔录:经辨认,黄某12辨认出开设赌场的冯某甲;参赌人员冯某3、余某14、余某富、陈某10、曾某9(阿徐)。

(6)证人余某发的证言

2017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凌晨,余振挽叫我们一起到阳江市海陵区某圩盘圆某村的某汽车服务部洗车场二楼赌博,参赌的有陈某11、余某6、黄某12、余某14、阿斗、林某7、曾某9、曾某星、陈某10、冯某甲等人。另外陈某基在旁边观赌,该赌场为冯某甲、陈某基开设,由余某6、阿斗、林某7三人轮流发牌、抽水,抽水所得归冯某甲、陈某基所有,赌博的方式为用纸牌赌梭哈,每一轮牌最终的投注额少则3000元,多则4至5万元,发牌手在每轮牌的投注额中抽水3%。每一轮牌少则抽水3、500元,多则抽水1500元,一个小时可以赌20轮牌,我们从当天的2时许赌到当天的17时许,估计赌博抽水至少3万元。估计每个发牌手每天能够收到500元工资。我一共借了冯某甲44000元的现金,这44000元我在当天全部都输掉了,该借款没有利息,但这些借款只能用于本赌场赌博,如果赢了就马上还钱。在上述赌场参赌的人几乎都有向冯某甲借钱。赌仔至少要有3000元现金才能进入赌场参赌,如果没有那么多现金,可以现场问冯某甲借,借了钱之后冯某甲会在本子上记下来。

辨认笔录:经辨认,余某发辨认出赌场的老板冯某甲、陈某基;负责发牌及抽水的林某7、余某6、梁某8(阿斗)、参赌人员黄某12、曾某星、陈某11、冯某轴、陈某10、余某14、曾某9。

(7)证人冯某轴的证言

2017年12月期间,我去过阳江市海陵区某圩某边的某汽车服务部二楼的赌场,当时我是去送快餐上去给赌博的人,快餐是冯某甲叫的。该赌场为冯某甲所开设,不清楚有没有合伙人。当时有6人在参与赌博,还有一些围观人员,阿团及一个后生仔负责发牌、抽水,冯某3负责给赌博人员端茶送水、买烟仔,搞卫生等赌场服务工作。赌博方式是以纸牌赌梭哈,做庄发牌手在每一张牌下注时抽水3%,每一轮牌的最终投注总额至少1000元以上,每一轮抽水至少300元,每一小时可以赌十轮牌,抽水额为至少3000元以上。我当时赌了一个半小时左右,我身上的500元就输光了,老板冯某甲就说借一条围2000元我,于是发牌手将赌场的2000元借给我,我也输光了,借钱没有利息,但如果赢了钱就要马上还,否则一周内还清。于是我次日就将2000元还给了该赌场。

辨认笔录:经辨认,冯某轴辨认出赌场老板冯某甲;负责发牌抽水的(林某7)阿团、梁某8(阿斗);在该赌场出现的陈某基(阿基)、冯某3(阿旺);参赌人员余某14(阿准)、曾某9(阿徐)

(8)证人莫某的证言

我所经营的洗车场叫某汽车服务部。大约在2017年11月底至12月期间,冯某甲向我租房,说用来自己睡觉用,我于是以400元每月租给他,我收了一个月400元的现金。冯某甲实际只在该房间租住了十几天,后来就没看见他在该处活动了。我看见冯某甲带很多不三不四的陌生人来我处,我曾骂过他。至于他带这些人到二楼房间干什么我就不知道了。民警在我店铺二楼房间搜查出的扑克牌不是我买的。

辨认笔录:经辨认,莫某辨认2017年12月期间,在其洗车场经常出入的冯某甲、陈某基、冯某3、陈某11。

2、涉案图片指认笔录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陈某10辨认出视频截图中在某圩某洗车场处赌博现场的男子为黄某12、曾某9。黄某12辨认出视频截图中在某圩某洗车场处赌博现场的男子为其本人、阿徐、余某14。余某发辨认出视频截图中在某圩某洗车场处赌博现场的男子为阿斗、陈某10、黄某12、余某14。冯某轴辨认出视频截图中在某圩某洗车场处赌博现场的男子为阿准。曾某9辨认出其参与赌博的地方是某圩某处洗车场。

3、搜查证、搜查笔录

证实:民警依法对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白圩某某洗车场进行搜查。发现绿色桌布、一张台、七张有标记的碎纸片。

三、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在阳江市海陵区某村余某6家开设赌场,并雇请余某6、林某13、梁某8三人为该赌场工作人员,以赌“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两天,参赌人员曾某9、陈某10、陈某11、黄某12等人先后到该赌场参赌,被告人冯某甲等人每天抽头渔利10000余元,共抽头渔利2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9的证言

在2017年11月份的时候,冯某甲将赌档转移去某村四眼仔家三楼赌博。赌博方法是用纸牌玩谷啤,参赌人员也是同一批人。该赌档的老板也是冯某甲和陈某基,四眼仔、斗仔、团仔负责发牌抽水,冯某甲给他们500元人工费。赌博时间是在晚上22时许赌到早上7时许,一晚上至少赌了96盘,每盘至少抽水150元,每天抽水至少14400元,我们连续赌了两天,两天至少抽水渔利28800元。基本参与赌博的人都有向冯某甲借过钱,我在某某四眼仔家赌博时借了冯某甲3000元。我一共输了20000多元。

(2)证人陈某10的证言

2017年12月期间,我去过阳江市海陵区某村余某6家参与赌博。赌博方式是“梭哈”,该赌场的老板为冯某甲,参赌人员有黄某12、余某14、曾某9、“土匪”、冯某甲、林某7、余某6等人。林某7和余某6做发牌手及帮忙抽水,赌博方式为纸牌赌“梭哈”,每轮投注额中抽取3%的水钱。我去该赌场赌过一次,我估计冯某甲至少抽水20000元,多则30000多元。

(3)证人黄某12的证言

冯某甲打电话叫我过去某某赌博,参赌人员有冯某甲、阿徐、冯某3、余某14、马蹄佬等人,还有两个年轻人在发牌抽水,我晚上8时许赌到凌晨2时许输了3000元。赌博方式是用纸牌玩谷啤。我不知道某村赌博的这间平房是谁的房屋,也不知道赌具是何人提供的。因为是冯某甲叫我过去赌博的,所以冯某甲就是老板。每一盘也是抽水3%,一盘抽水渔利至少100元,多则500元。一般都是10分钟一盘,基本上一盘至少抽水渔利300元,一个小时抽水渔利至少1800元。我一共赌了6个小时,抽水渔利至少10400元。在现场阿徐、冯某3都有向那个发牌抽水的年轻人借钱。

(4)证人冯某轴的证言

我还去过阳江市海陵区某村四眼家赌场赌博,2017年12月期间的一天,冯某甲打电话叫我送快餐去四眼家。赌博方式是以纸牌赌梭哈,四眼负责发牌抽水,参赌人员有某甲、阿徐、阿旺、拉登、阿准等人,我认为冯某甲和四眼是该赌场的老板,抽水所得是该二人所得,冯某甲叫我玩两手,我当时身上带了2000元现金,我只在该处赌了半个小时就回去了。

四、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在阳江市海陵区某房间内开设赌场,并雇请余某6、林某13两人为该赌场的工作人员,以赌“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一天,参赌人员曾某9、陈某10、黄某12、余某14等人先后到该赌场参赌,被告人冯某甲等人抽头渔利18000余元。

2018年1月25日,民警在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某圩抓获冯某甲。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9的证言

冯某甲通知我去某12栋赌博。某的房间我估计是冯某甲开的,房间的赌具是冯某甲提供的。赌博方式是用纸牌玩谷啤,参赌的人员是同一帮人。赌博时间是晚上11时许赌到第二天早上8时许,团仔和四眼仔在发牌抽水,冯某甲给了他们每人500元人工费。在某至少赌博了10个小时。一盘大约5分钟,一盘至少抽水渔利150元,至少抽水渔利18000元。

(2)证人陈某10的证言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我在阳江市海陵区某某一栋某个房间参与赌博,该赌场老板是冯某甲,参赌人员有黄某12、余某14、曾某9、“土匪”、冯某甲、林某7、余某6等人。林某7和余某6发牌及抽水,赌博方式为纸牌赌“梭哈”,每轮投注额中抽取3%的水钱。我去该赌场赌过一次,我估计冯某甲至少抽水20000元以上,多则30000多元。

(3)证人冯某轴的证言

2017年12月期间的一天,我去过阳江市海陵区某某个房间,冯某甲打电话给我,借口商量订餐事宜,叫我过去该处谈谈。我进入该房间后,我看见有6、7个人正在赌博,赌博方式也是以纸牌赌梭哈,我看见有冯某甲、阿徐、阿旺、等人在赌博,发牌抽水的人叫阿斗,谁是该赌场的老板我不清楚,估计是冯某甲的,冯某甲叫我玩两手,我没有参赌,我坐了几分钟后离开该赌档回去了。

辨认笔录:经辨认,冯某轴辨认出负责发牌抽水的梁某8(阿斗)、余某6(四眼)。

2、涉案图片指认笔录

陈某10辨认出视频截图中在海陵区某第一栋某房间赌博现场的男子为其本人、四眼。冯某轴辨认出视频截图中在海陵区某第一栋某房间赌博现场的男子为陈某10、四眼。

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8年2月9日,海陵分局受理该案;于同月12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

证实:2018年1月25日16时许,民警在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某圩路边抓获涉嫌参与赌博的冯某甲。

3、拘留证、逮捕证

证实:冯某甲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6日被逮捕。

4、户籍证明、搜索说明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证实:冯某甲于1970年10月15日出生;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侦查人员当我的面打开了我的手机,给我观看了四段保存在我手机图库里面的视频。这视频可能是我的司机拿去用时拍摄的。我司机叫广西旺,我开银灰色的锐志车(车牌号码粤Q某)是我堂哥冯某3的车。这台车有三个人在开,我、广西旺和冯某3。民警从车上扣押了姚记牌扑克、借款借据等物品。扑克牌是广西旺的,借款借据、银行卡我不知道是谁的,有记录的纸张和笔记本是广西旺的,印台是冯某3的,华为honor手机是我的。

我于2017年6月份期间在阳江市海陵区某圩旧车站陈某广家赌博一次,赌博方式是用纸牌赌“梭哈”。在场赌博人员有陈某广、陈某广儿子、陈某广女婿、曾某9、冯某3、陈某10、冯某军、冯某成。陈某广家的赌场是陈某广开设的,有赌仔向其借钱的话,他的儿子负责计数,他女婿“坚仔”负责发牌抽水。他们是有报酬的。

我知道2017年12月期间在阳江市海陵区某圩某洗车场二楼处有赌博的情况。2017年12月期间,我听说有人在该处参与赌博“梭哈”,我当场看到了6、7个人,其中我认识的人有陈某10、“四眼仔”。该赌场我听人说是某某“四眼仔”开的。

辨认笔录:经辨认,冯某甲辨认出陈某广。

6、扣押物品清单

民警从冯某甲处扣押了扑克牌(共104副)、借款借据(共18份)、有记录数据的纸张(2张)、笔记本、印台、行驶证、驾驶证等物品。

7、提取笔录

侦查人员当违法人员陈某10的面播放了三段视频,经辨认人陈某10观看后,指出第一段视频拍摄的赌博地点就是阳江市海陵区陈某广家的赌场;第二段视频拍摄的赌博地点就是阳江市海陵区某圩某处洗车场处赌场;第三段视频拍摄的赌博地点就是阳江市海陵区某某个房间。侦查人员依法提取了上述三段视频,刻录成光碟作为证据保存。

8、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

证实:余某6(188某9211)、林某7(158某0077)、冯某3(137某9596)等人在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与冯某甲(138某6833)有多次通话记录。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评析如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抽头渔利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扣减每场的开支的费用约为5000元,对此,只有被告人冯某甲的辩解,没有其它证据证明,且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开设赌场罪的违法所得为抽头渔利总额减除犯罪成本的差额,故本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在陈某广家开设赌场的分成问题,根据同案人陈某广的供述,在阳江市海陵区旧车站新兴街陈某广家开设赌场10天中,抽头渔利的分成其占三成,冯某甲占七成;根据被告人冯某甲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陈某广占三成,其占三成,另礼东占四成;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在陈某广家开设赌场的抽头渔利分成中,被告人冯某甲占三成,即认定被告人冯某甲违法所得金额为30000元。而被告人冯某甲在阳江市海陵区某圩某村某汽车服务部二楼开设赌场、在阳江市海陵区某村余振挽家开设赌场和在阳江市某房间内开设赌场中是否存在合伙人问题,从本案现有证据未能确定,且被告人称的合伙人尚未抓捕归案,只有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其是与余某6合伙开办,在抽头渔利的分成中其占五成,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冯某甲的分成为五成。因此,被告人冯某甲在后三次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应为62000元。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人冯某甲在本案中总的违法所得金额为92000元。被告人辩解其在后三次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占总额五成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庭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冯某甲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冯某甲违法所得92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李某

人民陪审员 杨某

人民陪审员 沙某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某

书记员 苏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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