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钟某甲洗钱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303刑初某号
案 由: 洗钱罪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3日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7年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曾某、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洗钱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钟某甲的居住地及其涉嫌洗钱犯罪地均不在本院辖区,经函报请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粤13刑辖某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应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3月5日决定恢复对本案审理,同年4月2日,本院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并于9月28日裁定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及其辩护人曾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系原惠州市某2县常务副县长钟某1的侄子。2013年10月6日,被告人钟某甲根据钟某1的要求以自己名义开通建设银行账户(卡号某),并以现金方式将钟某1控制的人民币某3万元存入该账户,并在钟某1的指使下,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后交由钟某1持有并保管。经惠州市监察委员会查实,钟某1存入被告人钟某甲账户中的某3万元有200万元为钟某1受贿款。2019年3月13日,惠州市监察委员会将钟某甲涉嫌洗钱的违法犯罪线索移交给惠州市公安局,次日,被告人钟某甲在惠州市某被惠州市某。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协助其亲属转换、转移与其职业明显不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惠州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钟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钟某甲是被动犯罪,且未以牟利为目的,其主观恶性轻微。2、被告人钟某甲属于初犯、偶犯,更无再犯危险,恳请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钟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4、被告人钟某甲是民营企业负责人,对其作出缓刑判决更能体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考量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结合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被告人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甲系原惠州市某2县常务副县长钟某1(另案处理)的侄子。2010年,钟某1担任某3街道办党工委书记期间,帮助惠州市某4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4公司)推进某5花园某小区“三旧”改造工作。同年,钟某1擅自决定由某3街道办下属企业惠州市某6实业有限公司向某4公司购买1块位于惠城区某7镇某8村委会的2168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购买价格人民币1029.895万元。之后李某9向钟某1提出希望承接该土地的厂房建设工程,并承诺给钟某130万元至50万元的“喝茶费”。在钟某1安排下,该厂房的建设工程顺利分包给某4公司。2012年7月,钟某1以其侄子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9索要人民币200万元,李某9答应。2013年3月22日,李某9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转账人民币200万元到钟某1提供的巫某文的账户内。同年10月6日,被告人钟某甲根据钟某1的要求以自己名义开设建设银行账户(卡号某)。被告人钟某甲明知所涉款项是钟某1利用职务非法所得,仍接收从巫某文账户转移的上述200万元及其他款项163万元共某3万元,并转存入其开设的上述卡号为某的账户内,然后在钟某1的指使下,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后交由钟某1持有并保管。2019年3月13日,惠州市监察委员会将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洗钱的违法犯罪线索移交给惠州市公安局,次日,被告人钟某甲在惠州市某被惠州市某某。惠州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钟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95528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起诉指控的钟某1受贿人民币200万元属于本案的上游犯罪,本院以受贿罪对相关行为人钟某1进行了定罪处罚。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惠州市监察委员会案件线索移送函,常住人口个人信息,抓获经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信息,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存款凭条、取款凭条、存款利息清单,巫某文、钟某甲、李某9等人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1,证人巫某文、严某珊、黄某花、梁某珊证言,粵LZ某车辆新车订购单、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机、机动车销售发票,企业机读登记资料,营业执照,钟某1购买粵LZ某车辆及理财产品资金流向图及钟某甲的签认记录,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891号起诉书以及本院(2019)粤1303刑初922号刑事判决书,同案人钟某1、李某9供述,被告人钟某甲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明知是其亲属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而予以协助转换、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且经司法部门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甲犯洗钱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惠州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余某
人民陪审员 黄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邹某
书记员 邓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下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惠州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