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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曾某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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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76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14日00:38: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曾某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茂名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904刑初某号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 20190308

茂名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9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茂名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阿某),男,1987年出生,因本案于20187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年8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茂名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公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12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及辩护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茂名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特征)。

1998年以来,黎某2(已科刑)为壮大自己的势力,从社会上吸收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主要是吸毒和有犯罪前科人员)加入自己的队伍,通过经济利益笼络等控制方式,和直接组织、策划、怂恿、指挥、授意,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黎某2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曾某甲、詹某6(科刑)、吴某2(科刑)张某3(科刑)、黎某3(科刑)、黎某1(科刑)黎某5(科刑)、陈某1(科刑)、杨某8(科刑)、詹某7(科刑)为骨干成员,以康动(科刑)、詹某11(科刑)、叶某2虹(科刑)、田某1(科刑)、钟某2(科刑)、詹某8超(科刑)、邵某1(科刑)、黎某4(科刑)、詹某9(科刑)、詹嘉乐(在逃)、陈衡山(科刑)、邱某(科刑)、温某(科刑)、张某4(科刑)为一般成员共20多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曾某甲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并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茂名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通过绑架、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经济特征)。

黎某2早期在某区某镇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放高利贷起家,势力壮大以后,纠集被告人曾某甲、詹某6、吴某2、黎某1、黎某5、黎某4、陈某1、杨某8、邵某1、康动、詹某7等人通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获取经济利益。黎某2以发放工资形式为赌场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提供报酬(每人每天100-200元),维持赌场日常工作,支付其手下出租屋的费用,与手下共同吃喝玩乐,给手下发工资、过年发红包;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提供交通工具和作案费用。其中,被告人曾某甲负责打理赌场。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小汽车5辆、摩托车3辆、港币32300元、人民币41640元;冻结银行存款247109.22元;查封黎某2出资购买(户名为邓某,黎某妻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街某房的房产一套、天河区某1-5号【单位】底下一层车位276

3)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

1998年至201315年间,以黎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黎某2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和授意下,在某、广州等地,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黎某2黑社会性质组织共造成2人死亡、5人重伤、4人轻伤、4人轻微伤,故意毁坏财物价值19064元。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危害特征)。

黎某2曾因多次参与聚众滋事殴打他人致伤被劳动教养2年(1998610日至200069日),期满后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分别于20025200611月被取保候审。黎某2200610月被广东省公安厅悬赏缉捕的20名涉黑涉恶在逃主犯和骨干。黎某2因多次犯罪未能得到法律惩处导致其胆大妄为,以黎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其强势地位,通过绑架、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获取经济利益。为达到打压竞争对手,树立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和影响,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手段凶残,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当地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并引发多起群众上访事件,怕被打击报复不敢报警,怕被某次伤害不敢验伤,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开设赌场罪

20118月份至20134月份期间,黎某2纠集被告人曾某甲以及杨某8、黎某1、吴某2、黎某4、陈某1、邵某1、邵某6等人分别在广州市番禺区某镇某新城的某棋牌及某区18栋之一101林某4的出租屋等地多次开设以麻将、翻摊等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聚集大量的赌仔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数目巨大,账簿显示赌仔尚欠该赌场共593050元。被告人曾某甲作为赌场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为赌场记录赌仔的输赢情况、拨翻摊子。

三、绑架罪

20094月份的一天中午11时许,受黎某2指使,被告人曾某甲、杨某8带领20多人在某区某镇某圩菜市场持枪强行将事主林某2戴上头套后带至山上小木屋。黎某2以限制林某2的人身自由为由,威逼林某2写下一张68万元的欠条。黎某2打电话给杨某8让林某2听电话,黎某2电话中要求林某2要支付40万元才肯放其离开。第二天,黎某2又以某不送钱就某绑林某2为由,通过电话威逼林某2的弟弟林某3支付其40万元。第三天,林某340万元送到某县某镇海景湾酒店一楼大堂交给杨某8

四、故意伤害罪

20081018日晚上10时许,事主邓某1在某区某镇某城四楼大厅喝酒,被被告人曾某甲以及叶某2虹、詹某6、黎某3、杨某8、杨某9、詹某10、邵某7等人拉到四楼大厅门口处用拳、脚、啤酒瓶等进行殴打。围观群众谢某1、谢某2的头部被对方用枪柄砸伤,邓某1的面部右眼下眼额处被啤酒瓶砸伤。经法医鉴定谢某1、谢某2均为轻伤。

五、寻衅滋事罪

20061217时许,黎某带领被告人曾某甲、杨某等20多名年轻男子驾驶摩托车到某区某镇登楼村委会登楼村,见到年轻男子一律对其开枪实施伤害,并随意开枪毁坏他们在登楼村绕圈中所见到的房屋。经查,事主林某1被开枪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742116时许,被告人曾某甲伙同黄雄伟、梁某4、黄某2阿某1”黑仔持刀及改装猎枪到某区电城镇珠城开发区蔡某1家,将蔡某1打伤并将蔡某1的小汽车的玻璃打烂。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6460元。被告人曾某甲当时持枪并动手打砸蔡某1的小汽车。茂名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并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还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甲辩解,1、黎某2等人的组织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本人也不参与该组织;2、对指控的开设赌场的事实无异议;3、指控绑架的事实本人不参与;4、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的事实无异议;5、指控寻衅滋事的事实本人不参与,也不知情;6、对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潘某的辩护意见:一、指控被告人曾某甲某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曾某甲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中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特征。2、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少刑终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及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9刑终某号刑事判决书,均不认定黎某2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某成绑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绑架罪。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某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曾某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被告人有如下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1、在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曾某甲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属于自首;2、在开设赌场中,其没有股份,只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拿普通的工资,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对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曾某甲是初犯,没有前科。综上,请求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依法对被告人曾某甲作出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18月至20134月期间,黎某2(已科刑)纠集被告人曾某甲及杨某8、黎某1、吴某2、黎某4、陈某1、邵某1、邵某6(均已科刑)等人分别在广州市番禺区某镇某新城的某棋牌及某区18栋之一101林某4的出租屋等地,开设以麻将、翻摊等形式的赌博赌场,聚众赌博从中获利。据账簿显示,参赌人员尚欠该赌场的赌款共计人民币593050元。被告人曾某甲作为赌场的管理人员,负责为该赌场记录赌仔的输赢情况及拨翻摊子。

以上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茂名市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队民警2014123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人温某、张某1、李某1、艾某、王某1、林某4、刘某1、严某1、詹某1、邵某2、邵某3、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3、何某、陈某2、马某、杨某1的证言、同案人黎某4、邵某6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吴某2、黎某1、陈某1、邵某1、杨某8供述、被告人曾某甲原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签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08101822时许,在原某县某镇某城四楼大厅处,被告人曾某甲及叶某2虹、詹某6、黎某3、杨某8、杨某9、詹某10、邵某7等人将在该处喝酒的邓某1拉到四楼大厅门口,用拳、脚、啤酒瓶等对邓某1进行殴打。当时在现场的谢某1、谢某2上前救架,致谢某1的大腿被枪击伤,谢某2的头部被枪柄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1是被枪弹射击作用伤,构成轻伤。被害人谢某2被钝物作用伤,构成轻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相关证明、证人严某2、谢某3、杨某2的证言、证人邓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邵某7、黎某3、叶某2虹、林某9成、杨某8供述及黎某3辨认笔录、被害人谢某1、谢某2的陈述、被告人曾某甲原供述、医院病历资料、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200742116时许,被告人曾某甲与黄雄伟、梁某4、黄某2阿某1”黑仔(该两人身份未明)持刀及改装散弹枪到原某县电城镇珠城开发区被害人蔡某1家,将蔡某1的小汽车的玻璃打烂。经物价部门鉴定,蔡某1小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460元。茂名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严某3证言、被害人蔡某1陈述、同案人黄某2、黄雄伟供述、被告人曾某甲原供述、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茂名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四、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叶国虹、詹亚辉在原某县某镇登楼村委会登楼村被人打伤。200612617时许,为泄愤报复,黎某便带着被告人曾某甲及杨某、温某等20多名男子驾驶摩托车到原某县某镇登楼村委会登楼村,见到该村的年轻男子就开枪实施伤害,并随意开枪毁坏他们在登楼村绕圈中所见到的房屋。导致被害人林某1遭枪击伤。经法医鉴定,林某1是被霰弹枪打击伤,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林某5证言,主要内容:大概是在2005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七日的下午4时多的时候,当时我正在从某县某镇登楼村往外面走,突然见到差不多十辆摩托车往我村里面开进来,我见到每辆车都有两三个人,而且车上的人还拿着枪,我便躲到一边偷看。摩托车上的人我认识的有黎某2”(绰号牛头强)、曾某甲、杨某8(绰号黑面春……等人,他们之中也有人拿着长枪、短枪。他们进村不久我就听到砰砰砰的响声,就像放鞭炮一样。晚点我回到村的时候听到有人在议论,说牛头强带了二十多人开摩托车进我们村,围着我们村到处转,见到年轻男子就开枪打,其中我村的林某1和林某10就被开枪打中了,还有林某11家的墙壁也被开枪打烂了,他们还用抢指着我村的林某9强说是不是这个仔?,整个过程持续了大概20分钟,见路上没什么人了就走了。

何添证言,主要内容:黎某2等人持枪进登楼村见到年轻男子就打,打伤林某1和林某10,打烂林某11家墙壁。还用枪指着我,我不认识黎某2,不过听村里人说当时杨某8搭着的那个戴头盔的就是黎某2。他的马仔我只知道杨某8(黑面春)是跟着黎某2的。

林某9强证言,主要内容:2006126号下午4点多,我从村中网吧上完网和我村的林振村,还有林剑平一起从网吧走出来。看到十来台摩托车迎面而来,每辆车坐着两三个人,每个人都绑着一条蓝色带子,几乎每台车后面坐着的人手里都拿着一支枪,有长的有短的,其中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个面有一边黑黑的,开车后面搭着一个人,那人是戴着头盔的,后来听说那个带着头盔的就是黎某2,当时黎某2也拿着一支短枪,那些人一见到我们就拿枪指着我们的头,其中有个人问那个脸黑黑的人是不是这几个人,摩托车上黑脸男子说不是。之后他们就往村里开去了。后来我听村里人说那些人到石场那边后,无论是谁见人就打,还随意开枪,听说有两个被枪打伤了,事发第二日才知道是我村的林某1,另一个是西村的林某10

林本养证言,主要内容:我刚吃完饭在自家的门口闲坐,突然听到我屋后大路传来一阵追赶摩托车的声音……看见有人开着几台摩托车追赶我村人开着的一台摩托车,其中那几台外村来的摩托车后面都坐着二个人,摩托车上有的人还拿着来福枪,当我村人开着摩托车向小路转走的时候,那些外来的年青仔就向我村人逃走的方向开了一枪,但那一枪没打中人,然后他们那些人都开车跑开了。后来我就听讲本村西村的林祟跃被他们用枪打伤,后来就听说是黎某2带着一帮年青仔来我村闹事的。

杨有莲证言,主要内容:当时我抬头一看,看见几台摩托车开过来,每台摩托车上都坐着23个人,有的人手上还拖着70厘米长的枪支,他们拿着手里的枪支朝学校路边开了一枪,随后又到处乱射,还到处见人就打,听村里人讲打伤了我们登楼西村的林某10

林平强证言,主要内容:当时我正在我们登楼村的市场买东西,突然就看见来了十多台摩托车,每台摩托车上都坐着二三个人,其中有的人拿着枪,有的人拿着刀,他们每个人手臂上还扎着一条蓝色的布条,我认到黎某2黑面春也在其中,他们有的偶尔开几枪,他们的摩托车在村里转来转去的,见到年青人就开枪,后来我就听说我们村的林某10、林某1被他们用枪打伤了。

邵建初证言,主要内容:当时我下班回到上排村篮球场的时候,就有一队摩托车开进我们登楼村,每台摩托车上都有二三个人,而且有的人还带着枪,那班人的手臂上还扎着一条蓝色的布条,不一会儿,我就听到村中响起了枪声,后来就听说是黎某2带人来我村打架了,还用枪打伤了林某10、林某1

林光唐证言,主要内容:当时我在我们登楼村的市场买东西,突然我听到两声枪响,然后我见到十几台车几十人开进我们村并经过我所在的市场,我看见骑的摩托车什么类型的都有,每个人手臂上统一绑着一条蓝色的带子,而且每个人手上都有枪,他们开车经过市场后,我又听到两三声枪响。后来我听说林某1、林某10被打伤了,后来我听村民说,这帮人中带头的是黎某2,另外那些人都是他的马仔。

林某6证言,主要内容:我从家里出来,到村市场买菜,到达市场后,过了一会,市场边突然来了十来辆摩托车,每辆车都坐着23个人,几乎坐在车上的人手上都拿着枪支,有的枪比较长,有的枪比较短,车上的每个人手上都绑着一条蓝色的带,那伙人到市场后,二话不说,走下车来,见人就打,还到处随意开枪。

我听讲我们登楼村的林某1、林某10被那伙人开枪打伤了。我听村里人说,是某的黎某2带领他的马仔,共有二十几人到我村的市场开枪闹事的,当时来的有黎某2的马仔杨某8、詹某11、詹某6,还有曾某甲。

林桂新证言,主要内容:我不在现场。我是当天晚上回到家后才知道此事的。我回家后听说,黎某2带了二三十人,开着十来台摩托车进入我村,见到人就开枪,打伤了我村的林某1及林某10

林春生证言,主要内容:黎某2带着二三十人开着摩托车,当时我村的人都说上海尾牛头强带人入到我村开枪打伤我村的人,见人就开枪,每个人手臂上都绑着蓝布,就像部队一样……我听说林某10受伤了,于是我就去到某县人民医院看望他,见到林某10全身都是散弹枪子弹,主要是后背及屁股、大腿上,有两百多颗,当时医院的医生都不敢跟他做手术。

周日兴证言,主要内容:他们有很多人,带刀带枪,还在登楼那边乱开枪,见到年轻人就抓来打,有很多人都被打伤了。

约是20061月底的时候,就是某一天我下课,回到登楼大道河塘边的时候,就看见田某2有一群人抓着一个人在砍,当时我看见就很害怕,然后就直接跑回家里了,但是在回家的途中伴随我耳边一直都是摩托车的声音,而且带着叫骂声,并且听到了开枪的声音。后来我知道我村里面有好几个人被打伤并到医院住院治疗的,有一个被枪打伤,而且很严重的。后来村民们讨论中知道就是牛头强带着一帮年青仔来我们村闹事的,他们围着我们山美管区的几条村转了一圈,看见谁就抓谁人来殴打,当时都吓死我了。

邓某1证言,主要内容:黎某2之前跟我没有什么关系,后来听人说黎某2想进我们村开设翻摊赌场,我们村里的人都不同意,黎某2就说见到我们村的人都打。大概到了20061月份的时候,黎某2他们带了三十几名年轻男子(其中有三个人带了摩托车头盔,一个是黎某2)坐了十多台摩托车进我们村,在我们村口的时候就开了几枪,当时路边林某11家的围墙的瓷砖被打烂了(事后林某11就叫别人帮他修好了)。黎某2他们进村后见到年轻男子就开枪,黎某2他们在我们村逛了几圈,打伤了两名村民后就离开了。那两名村民是林某1、林某10,他们都是被枪打伤了腿部,他们一直都不敢报案,害怕黎某2他们报复,具体伤势如何我不清楚。

3、被害人林某1陈述,主要内容:2005年农历1227左右的一天下午17点左右时间,当时我一个人开着一台男装摩托车回家,当我走到林桂生屋后面的丁字路口路边的时候,就有一队的摩托车从另外一条路过来,当时我离这队摩托车有五六米远,我只是看见有很多人,好多台车,每台车上有两名左右的男子,然后我听见几声枪响(最少开了三枪),然后我就感觉到我中枪了,我扭头发现这帮人就对我开枪。于是我就在慌乱中准备调转车头往回走,但是我的摩托车倒了,所以我就只有步行回家了,医生说我的子弹在我的大脑的神经线附近,是黎某2及手下马仔将我打伤的,因为当时打伤我的这帮人开着好多台摩托车进我们村开枪打人的。而且离我有五六米远,他们这帮人一边开着摩托车一边开枪,因为当时我们村的好多人都看见,他们此后都对我说是黎某2及手下马仔等人将我打伤的。而且之前黎某2想来我们登楼村开赌场,但是我们村的人不同意,之后双方就发生矛盾,只是黎某2对我们村的人怀恨在心,所以就发生了黎某2等人在白天开着摩托车肆无忌惮的来我们村开枪打人报复的事情。

我的大脑被打中,现在我大脑的右边和头顶的位置仍然有几粒子弹残留在其中,有时我碰到残留子弹的位置都仍然有疼痛感。

黎某2是某一带的黑社会人物,大家都不敢惹他,他带领手下在某周围地区的每个村开赌场,所以黎某2也想来我们登楼村开赌场,但是我们登楼村的村民不同意黎某来我们村开赌场,所以黎某2就怀恨在心。之后,我们村的林某8丰欠了黎某2的高利贷,所以黎某2就派了他的手下马仔狼狗辉、叶某2虹、杨某8来我们登楼村收数,想把抓人走,后我们登楼村的村民就与他们三人发生了冲突,他们三人中的狼狗辉被我们村的村民打伤了。也就是在狼狗辉被打伤的当天下午,黎某就带领他的二三十手下马仔来我们登楼村对我们村民进行报复,他们是开着摩托车进我们村的,每台车上都一二人,见到我们村的年轻人就开枪打报复我们,开了好多枪,我正好从邻居家出来撞见黎某2等人,所以我就被他们开枪打中了。

4、同案人供述

温某供述,主要内容:20061月份差不多到春节时,黎某2打电话给我,说我们中的谁(黎某2的一个手下马仔,忘记是谁了)被某县某镇登楼村的人打伤了,现在召集人员去报仇。我们集合后,黎某2让我们每个人的左手臂上绑上一条蓝色布条,防止误伤;黎某2还叫我们进登楼后,看见年轻男子都开枪打,为受伤兄弟报仇。当时我们大约20多人,十多辆摩托车,黎某2拿了一支短枪,还拿了很多长、短枪给我们用。整装后,杨某8开摩托车搭黎某2、我们开车跟着走。黎某2为了预防别人认出他,就戴了摩托车头盔。我们进了登楼村后,围着登楼村到处转,见年轻男子就开枪打,整个过程持续了约十多分钟,我们就离开了。

参与此事我记得的有黎某2、曾某甲(外号亚某)、杨某8(外号黑面春)和我都参与了,其他人我都忘记了。

詹某11供述,主要内容:2005年的一天,登楼村的一个仔欠我3000元,在2005年的一天,登楼的林某8雄打电话叫我去登楼村拿钱,所以当天上午11点左右我和杨某8、叶某2虹就去登楼村,被登楼村五六个仔打伤。我记得我被打的前一天,杨某8与登楼村的那帮在因为赌场发生过争执,双方都想在某县海丰村开赌场,各不相让,我怀疑被打伤是由于杨某8与登楼村在争赌场。

叶某2虹供述,主要内容:大概是在2005年,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那天杨某8(绰号:黑面春)打电话给我,说有个登楼里面的人(具体是谁我不知道)在黎某2(绰号:牛头强)开设的翻摊场赌博,因赌博输了不少钱后借了詹某11(绰号:狼狗辉)的钱,詹某11叫我们一起去登楼收数,于是我就开着我父亲的摩托车出去。在外面接到杨某8之后(没见到詹某11),按照杨某8的路线指示,我俩就驾车往登楼里面驾驶去,去到杨某8指示的位置后,我们找不到欠款人,然后就驾车往外走,准备离开登楼。在出到登楼靠近斜坡的位置时,就看见有六七个年轻人在路边,那些登楼的年轻人看见我们驾车出来,立即就拿出枪来。我看见登楼的人要对我们开枪,就边驾驶摩托车边躲避射向我们的子弹,在他们开了几枪之后,我因躲避时车速过快,导致驾驶的摩托车打滑翻车了,翻车之后他们还继续开枪,我当时看见他们那么凶狠,我很怕受到伤害,在地上爬起来之后就丢弃摩托车,然后就拼命往登楼外面跑出去,杨某8在翻车之后就往登楼里面跑(事后,杨某8对我说当时他跑进别人家里才避过了那些登楼年轻人的追杀)。后来不知道什么回事,詹某11(绰号:狼狗辉)也进去登楼了,也被登楼里面的人打伤,而且伤势很严重。

詹某11供述,主要内容:我身上的枪伤及刀伤是2005年左右时间造成的,因为当时某镇登楼村的一个仔(绰号亚国)欠了我3000元,在2005年的一天登楼的林某8雄打电话叫我去登楼村拿钱,所以在当天上午11点左右时间我就和杨某8、叶某2虹开了两台摩托车去登楼村,当我们去到登楼村的时候,就有五六个仔(手里有几把刀,有两支黑色来福枪)就拦停了我们三人的摩托车,然后这帮人就用刀砍伤了我,然后又用枪将我打伤,后来我都不知道是谁送我去医院的。所以到现在就留下了这么多伤疤,其中一个是枪伤,刀伤有几十处。叶某2虹也被打了一枪,杨某8被这帮仔捉回村,但是没有打他,几小时后我们这边的人就开摩托车去将杨某8接回来了。

杨某8供述,主要内容:2006年初的一天,我、叶某2虹和詹某11三人去某镇登楼村收赌博数,却被登楼村的人打伤了我们,大哥黎某2就立即召集人马进行报复。那次召集了二三十人,并且持枪开了十几辆摩托车进登楼村,然后,见到青年人就开枪射击,也对着楼房射击,我因为受伤了没去到。在扫荡完登楼村后,黎某2他们和我说的,事后也证实是这么回事。

5、法医鉴定,证实林某1是被霰弹枪打击伤,属轻微伤。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签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原某县某镇登楼村的概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审理公开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现对公诉机关该项寻衅滋事的指控和被告人及辩护人该节的辩解、辩护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参与2006126日到某镇登楼村寻衅滋事的事实,案中有同案人温某的供词指证,并有证人林某5、林某6的证词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曾某甲参与该起寻衅滋事的事实。被告人曾某甲虽否认参与该寻衅滋事的事实,但其无法提供充分、确切的证据加以证实。据此,对公诉机关该项指控被告人曾某甲参与寻衅滋事的事实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甲对该项指控所辩解的意见及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曾某甲某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曾某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据理不成立,不予采纳。

另查明:茂名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特征)。

1998年以来,黎某2(已科刑)为壮大自己的势力,从社会上吸收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主要是吸毒和有犯罪前科人员)加入自己的队伍,通过经济利益笼络等控制方式,和直接组织、策划、怂恿、指挥、授意,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黎某2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曾某甲、詹某6(科刑)、吴某2(科刑)张某3(科刑)、黎某3(科刑)、黎某1(科刑)黎某5(科刑)、陈某1(科刑)、杨某8(科刑)、詹某7(科刑)为骨干成员,以康动(科刑)、詹某11(科刑)、叶某2虹(科刑)、田某1(科刑)、钟某2(科刑)、詹某8超(科刑)、邵某1(科刑)、黎某4(科刑)、詹某9(科刑)、詹嘉乐(在逃)、陈衡山(科刑)、邱某(科刑)、温某(科刑)、张某4(科刑)为一般成员共20多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曾某甲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并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2)通过绑架、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经济特征)。

黎某2早期在某区某镇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放高利贷起家,势力壮大以后,纠集被告人曾某甲、詹某6、吴某2、黎某1、黎某5、黎某4、陈某1、杨某8、邵某1、康动、詹某7等人通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获取经济利益。黎某2以发放工资形式为赌场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提供报酬(每人每天100-200元),维持赌场日常工作,支付其手下出租屋的费用,与手下共同吃喝玩乐,给手下发工资、过年发红包;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提供交通工具和作案费用。其中,被告人曾某甲负责打理赌场。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小汽车5辆、摩托车3辆、港币32300元、人民币41640元;冻结银行存款247109.22元;查封黎某2出资购买(户名为邓某,黎某妻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街某房的房产一套、天河区某1-5号【单位】底下一层车位276

3)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

1998年至201315年间,以黎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黎某2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和授意下,在某、广州等地,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黎某2黑社会性质组织共造成2人死亡、5人重伤、4人轻伤、4人轻微伤,故意毁坏财物价值19064元。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危害特征)。

黎某2曾因多次参与聚众滋事殴打他人致伤被劳动教养2年(1998610日至200069日),期满后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分别于20025200611月被取保候审。黎某2200610月被广东省公安厅悬赏缉捕的20名涉黑涉恶在逃主犯和骨干。黎某2因多次犯罪未能得到法律惩处导致其胆大妄为,以黎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其强势地位,通过绑架、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获取经济利益。为达到打压竞争对手,树立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和影响,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手段凶残,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当地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并引发多起群众上访事件,怕被打击报复不敢报警,怕被某次伤害不敢验伤,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举报材料,证实举报人对黎某2等人的恶性进行举报的事实。

2、查封通知书、公司资料、财产查询材料,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黎某2等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及处置的事实。

3、证人邱某的证言,我知道黎某2主要马仔有珠发”…“黑面仔等人。

4、证人刘某3的证言,牛头强真名黎某2,在我们某镇很有名气,是我们这边的黑社会大哥,我们某镇的人都认识他。他手下很多马仔,在我们某、麻岗、电城一带很有名气,很多人惧怕他们这帮人。牛头强、詹建周开枪打陈某4、垄断煤气市场、还开赌场、放高利贷、收数、打架等等都是众所周知的事情。阿某2”阿某3”等人都是牛头强的得力马仔,都是跟着牛头强混饭吃的,某镇所有的村民都知道他们是牛头强团伙的。

5、证人邵某4、柯某、邵某5的证言,主要证实黎某2及其手下多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开设赌场的事实。其中邵某5辨认出杨某8是黎某2的手下。

6、证人杨某3、杨某4、罗某、黄某1、邓某2、梁某1、张某2、杨某5、詹某2、薛某、翁某1、王某2、高某、谢某4、詹某3、王某3、梁某2、钟某1、谭某、翁某2、叶某1、梁某3、陈某3、詹某4、詹某5的证言,以上证人都是证明黎某2及其手下马仔到处惹事生非、欺压群众、平时放高利贷、开设赌场、收保护费、故意伤害他人等等,为害一方,群众都敢怒不敢言,黎某2被抓后,上述证人均表示政府为人民除了一大害。

7、证人廖某的证言,我与黎某2是朋友关系,我们还在中山市东凤镇合伙开设了一间丰航电器有限公司。公司由我本人独自管理,黎某2作为股东之一,无权干涉公司的运转的,只享有公司的分红,至今我们还没分过钱给黎某2。公司的股份我占40%,黎某260%的股份。黎某2在公司借过30万元,没有借条,不过黎某2每次向我借钱我都会登记在一个小本子上。2012年的时候有一辆小车是黎某2以我的名字买的。车牌是粤A×××××

8、同案人黄某2的供述,主要内容:黎某2和我是同村的,是某镇出了名的大佬,手下有很多马仔,有很多枪支的。黎某2的手下我知道的有:詹某6、吴某2、张某3、黎某6、詹某7、陈某1、叶某2虹、陈某5、詹某11、康动、杨某10等人。我知道的有陈某1、杨某10、詹某6、吴某2、张某3、黎某6、詹某7等人比较得力。黎某2团伙的枪支都是改装的散弹来福枪,具体多少支枪我不清楚。

9、同案人吴某2的供述,主要内容:黎某2的马仔很多,我认识的有陈某1、杨某8……,很多不认识名字。黎某2平时一般有事才会叫我们这些马仔去做的,一般是吩咐我,我某吩咐其他手下去做。黎某2主要都是靠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发家的,我们这些马仔都是帮他管理赌场、放高利贷、追数之类的,黎某2在某镇黑道上出了名的,没有人敢惹他,我们这些马仔挂着牛头强的名号办事,没有办不成的。我们跟着黎某2混,其实就是一个黑社会群体。黎某2是我们的大哥,他叫我们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我们为他做事,平时打人都是戴头套蒙着面,持刀和枪的。大哥手下马仔几十个人,分别是……杨某8……等人。我们平时都叫黎某2“老板,因为他给钱我们用。

10、同案人张某3的供述,主要内容:2002年的时候我就开始跟着詹某6混,而詹某6是跟着黎某2混的,那时黎某2算是某一带的烂仔头了。后来到了2007年我结婚了就逐渐疏远了黎某202年至07年间,我们发生了很多事,黎某2的势力愈发强大,吴某2、杨某8就是一直跟着黎某2势力一起成长起来的人物,这些年吴某2、杨某8都开上了小汽车。茂名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1、同案人黎某3的供述,主要内容:黎某2是该犯罪团伙的头目,名下有好多手下跟着他,我知道比较出名的手下有杨某8(花名黑面春)、叶某2……,他们几个都是跟着黎某2混食的,而杨某8、叶某2虹和曾某甲是黎某2得力的马仔,吴某2则是黎某2身边的师爷级的人物。而我因为是黎某2的亲戚,也算不上团伙的什么人物,只是有时候需要做事的时候黎某2也会叫上我。

12、同案人康动的供述,主要内容:黎某2的马仔很多,比较得力的有吴某2、詹某7、张某3、杨某8、陈某1、詹某6等人,这些人都是黎某2的亲信。因为黎某2的主业是开赌场和放高利贷,上述这些马仔跟着黎某2主要是帮忙打理赌场,帮忙收数,还有就是打打杀杀,排除黑道竞争对手,壮大黎某2的黑社会组织。

13、同案人詹某11的供述,主要内容:黎某2手下很多马仔,其中以吴某2、黄某2、陈某1、詹某6、黎某6、杨某8、叶某2虹、张某3等人为骨干马仔,……遇到什么事情,黎某2都会叫他的手下通过打打杀杀、威胁等来搞定。

14、同案人叶某2虹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只知道黎某2的得力手下有阿某2”、吴某2、杨某8、詹某6、张某3、詹某9、黄某2、黎某6等,而黎某2的二线手下主要有詹某8强、杨某9、曾某甲、陈某5、詹某12等。我只知道杨某8、詹某6、张某3、詹某9等人是帮黎某2抓翻摊的,其他人不清楚。

15、同案人陈某4的供述,主要内容:牛头强的马仔很多,比较得力的有詹某7…、杨某8等人,牛头强一般有事都是跟詹某7、吴某2等人说,然后某由下面的人去做。

16、同案人杨某8的供述,主要内容:我认识黎某2已经有好几年了,他是我们某县某镇有名的黑社会老大,这几年我一直都是跟着他混,我刚开始做他的司机,他每月给我几千块钱作为工资。后来我帮黎某2大哥黎某1开车,黎某1每月给我3000元工资。黎某2便找了曾某甲做司机。像我这种跟黎某2混的,李某2发工资的人还有很多,他们都是黎某2的马仔,专门帮黎某2做事。去年枪打邵某8、邵某9兄弟的那帮凶手就是黎某2的手下马仔做的。我知道参与这件事的人是吴某2,而吴某2是黎某2最得力的马仔,有什么重要事情,黎某2通常都是安排吴某2去做的。跟着黎某2混,而且比较得力的马仔分别是吴某2、陈某1、张某3、黎某1、詹某6、詹某7、叶某2虹、黎某5、田某1、邵某1、黄某2、黎某3、曾某甲、詹某8强、康动等等。我们这帮人有等级关系,例如我进来主要是跟黎某1,黎某1负责开工资给我,而黎某1跟着黎某2混的,虽然他们是兄弟关系,但是黎某2是我们的大哥。而曾某甲近来主要跟在大哥黎某2做贴身司机,听黎某2亲自使唤做事,地位比较高。吴某2与黎某2是一起长大的,他手下也有听唤的马仔,例如黎某5、田某1主要是跟吴某2的,他们是吴某2的马仔,主要听吴某2的使唤做事。陈某1、邵某1、黎某3、张某3等人平时主要是听黎某2的安排做事。我们跟黎某2混的主要经济来源是靠开设赌场,大家帮赌场打工发工资。

17、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1114日(2016)粤09刑终某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928日(2015)粤高法少刑终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对原指控和判决的参加、组织黑社会性质罪该事实不予认定。

综上证据评析,本案缺乏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甲与黎某2等同案人员之间形成或约定组织分工,也没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内部规章制度或组织纪律,涉案人员所犯具体个案的犯罪起因与目的各不相同,案中缺乏证据证明不同人员所犯个案之间具有关联性,因而不能证实被告人曾某甲与黎某2等人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与同案人员黎某2等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案中的黎某2平时以发放工资或者经常性地给付其他实物、利益让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亦缺乏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曾某甲及辩护人该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据理充分,予以采纳。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参与绑架被害人林某2的事实:

20094月份的一天中午11时许,受黎某2指使,被告人曾某甲、杨某8带领20多人在某区某镇某圩菜市场持枪强行将事主林某2戴上头套后带至山上小木屋。黎某2以限制林某2的人身自由为由,威逼林某2写下一张68万元的欠条。黎某2打电话给杨某8让林某2听电话,黎某2在电话中要求林某2要支付40万元才肯放其离开。第二天,黎某2又以某不送钱就某绑林某2为由,通过电话威逼林某2的弟弟林某3支付其40万元。第三天,林某340万元送到某县某镇海景湾酒店一楼大堂交给杨某8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本案,并立案侦查的经过。

2、证人林某3的证言,20094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14时许,我接到同村人林某12和林某7的电话,说我大哥林某2被黎某2团伙的人在某圩劫持走了。并说很可能因为赌博的事情。因为在那天前的几天,我认识的几个老板都跟我说过,说我哥林某2在广州番禺某镇那里输了几十万给牛头强,而因为牛头强开的那个赌场是用出老千的手段骗赌徒钱的,所以大家都叫我哥不要给钱牛头强。我立即打电话给林某2,已经打不通了。我到某圩看情况,发现我哥的车停在某圩菜市场旁边。于是,我就打电话叫人联系公安人员帮忙,同时又打电话叫朋友联系牛头强。结果到了18时左右,牛头强的马仔打电话给我说我哥林某2的车钥匙在某圩的某个位置,叫我去拿就行了。于是我去拿了钥匙将车开回家。我和林冠霖在村中的篮球场坐等消息。19时许,牛头强打电话给我了,说你哥在我手上,他欠了我68万的赌数,你准备怎么办﹗我很生气,并说他的是出老千的赌博,我不会给钱他。晚上21时许,我朋友联系公安局的人,他们就开警车去牛头强和他一些得力马仔村里找,但找不到我哥,也找不到牛头强那帮人。差不多22时,牛头强又打电话来说钱的事情,我怕他们伤害我哥,就说给10万。牛头强不愿意。凌晨1时多,我哥用陌生电话打给我,让我答应给40万的要求,让他先出来。后来我答应了,到了凌晨3时多我哥被他们送回到上海尾路口。第二天牛头强打电话叫我送钱给他,我说还要等二天才有40万元现金。牛头强要我第二天就送钱给他,否则就某绑一次,到时就不是这个价钱了。第三天,我拿了40万元人民币,并打电话给牛头强牛头强叫我自己一个人拿钱过去,并说杨某8会打电话给我。过了一会,一个自称杨某8的人打电话给我叫我拿钱到海景湾酒店。在一楼大堂我见到两名青年向我走来,其中一个穿着黄色上衣,黑色牛仔裤,约一米七;脸的一边有黑色胎记,中等身材。另一个白色上衣、蓝色牛仔裤,约一米七大几,高高瘦瘦。我就打了杨某8电话,那个穿黄色上衣的男青年手里电话响了,我便将40万元现金给他。他们数了钱说行了,我就离开了。我哥林某2牛头强绑架勒索40万元的事有林某12、林某7、林冠霖等人都知道。

3、证人林某7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094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和林某2、林某12三人去某圩吃完饭准备离开,林某2准备开车门时就有十几个青年开了好多辆摩托车和一辆海南马自达两厢商务车拦住我们,当中有人大叫一声永周(林某2曾用名)。此时黎某2的马仔黑面春手持一支黑色的手枪和亚某手持一支长约80厘米的散弹枪冲到了林某2面前,将林某2带上他们的马自达商务车开走了。我和林某12立即到某派出所报警,去的过程中我打电话给林某2的弟弟林某3和朋友林某5,我们到某派出所林某5也到了。报完警后,我、林崇礼、林某5就回到登楼村灯光球场处等消息。晚上19时许,牛头强团伙的人和林某3通上电话了,双方一直在谈价钱,最后牛头强要求林某3、林某2兄弟给40万就放人,林某3答应了。到了凌晨3时多林某2被放回来。林某2告诉我们,他在山上被牛头强团伙逼着写了一张七十多万的欠条,说二三天内必须给40万元,余下的钱以后还要给。黑面春亚某牛头强手下的得力马仔,在电城某一带是众所周知的事。我能认出黑面春亚某。当时派出所是杨某6接警的。茂名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经照片辨认,林某7辨认出曾某甲(亚某)、杨某8(黑面春)、黎某3、叶某2虹、詹某8强是绑架林某2的人。

4、证人林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约在20094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11时多,我朋友林某7打电话给我,说另一个朋友林某2牛头强团伙持枪绑走了。我们回到登楼村的灯光球场处和林某2的弟弟林某3一起等消息,期间林某3牛头强的人多次通话,最后好像达成协议。到了凌晨3时多,林某2就被放回来了。是因为赌博债务林某2才被绑架的。

5、证人杨某6的证言,20094月份的时候,我还在某派出所当副所长,有一天我在某派出所值班时,接到一个接警电话,说在某菜市场有人被抓走了。于是我就带警员出警,后来带被抓走的人的朋友回派出所做材料。他说他刚才和林某13等人在某菜市场吃晚饭后正想上车离开时,林某13牛头强的马仔持枪绑架走了。听了情况后,我为那个青年做了笔录,并将情况报给了当时所长梁浩文,所长就和某县公安局刑警方面沟通了,第二天凌晨两三点的时候,被绑架的林某13被放回来了。接警后我和刑警队的谢某5、吴某1去了被绑架人林某13的家,他的家属希望我们警方不要搞得景象太大,把林某13找回来就行,其他的事情就不想管了。因为他们说是林某13欠他们的赌博债,接着,某刑警队的民警跟进此事,我们就回派出所了。林某13为什么会被放回来,有没有被人打之类的事情,我们派出所就不知道了。因为在后来我们去找林某13时,他一直不肯跟我们派出所接触。

6、证人吴某1、谢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均为:吴某1接到林某3的求助电话,二人与大队长林雄权一起到某镇登楼村灯光球场处理林某2被绑架事情,后来谢某5打电话给牛头强时,牛头强答应放人,后来二人与一起出警的林某14就走了。林某13是因为赌博债务被绑架的。

7、被害人林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094月份左右我去牛头强在番禺区某的丽水湾路某棋牌室内开设的赌场赌鱼虾蟹,当时操作鱼虾蟹赌场的人有杨某8(绰号黑面春)、亚某等人,他们都是牛头强马仔,杨某8亚某负责在赌场内记数和放高利贷。我输了68万元,才注意到他们出千,我就不某赌了。当晚10时左右牛头强打电话给我说只要我还50万就行了。我不肯还钱。牛头强就说如果不还钱就叫人抓我。过了三四天,我回到某和林某12、林某7等人开车准备吃中午饭出到某圩时,杨某10亚某持枪带着20多人开着一辆海南马自达的两厢小汽车和很多辆摩托车拦截我下来了,这时杨某8六四手枪,亚某用一支长约80厘米白色的来福枪指着我叫我下车并上了他们的小车。亚某用一个黑色的头套套着我的头然后开车将我抓到一座山上的小木屋。他们叫我写欠条,我按他们的要求写了一张欠黎某2(或是杨某868万元的欠条,凌晨两三点钟时,杨某8接到黎某2电话并让我听,黎某2要我答应在一个星期内给40万才放我走。我为了安全就答应了。他们就安排一个男青年搭我到某镇海尾路口把我放了。我回来后才从家人那里了解到因为是家人报警了,并且我弟弟林某3也答应黎某2给钱了,这样他们才放我的。过了两三天,我弟弟林某3就拿了40万现金去到某的海景湾酒店给了杨某8亚某。他们却没有给回欠条我。我弟弟给钱杨某8后我因为不敢某为这事烦心,怕被黎某2报复,所以没有告知警方。

经照片辨认,被害人林某2辨认出曾某甲就是在某圩绑架他的外号叫亚某的男子。

8、同案人杨某8的供述,主要内容:20094月份的时候,曾某甲打电话给我,叫我在家里等他回来,说因为登楼村的林某2在我们广州的赌场输了几十万,还没还钱,大哥黎某2要我们去抓林某2还赌债。于是,我就在家里等他。曾某甲回来后就打电话组织抓林某2。那天中午,曾某甲打电话叫我开车去接他,我就驾驶那辆银色的捷达车去接他,看见他拿着一支手枪上车,他坐在副驾驶位后就打电话联系黎某3、叶某2虹、詹某10、詹某8强他们,与他们会合后去到325国道某菜市场时,看到林某2的捷豹小汽车停在市场边,林某2和三四个朋友在市场大排档吃饭,于是我们一起围上去,我没下车,曾某甲用枪指着林某2,詹某10和叶某2虹把林某2押进我驾驶的捷达车,一起到田心村一座山脚下,我们下车换坐摩托车到山上。在山顶木屋门口,曾某甲叫林某2还欠大哥黎某2赌债68万,林某2说一时间拿不出这么多的钱,要一点一点还,曾某甲打电话与黎某2说了后,曾某甲就说黎某2不答应,要现在还,并拿来纸和笔,让林某2写了一张欠68万的欠条,还要林某2在欠条上按了指纹,曾某甲收起欠条。接着曾某甲就一直与大哥黎某2通电话,又和林某2的家人通电话,让林某2的家属当晚先还20万才能放人。接着,曾某甲与叶某2虹又驾驶摩托车出去,只留下我、詹某10、黎某3、詹某8强看守林某2。曾某甲和叶某2虹回来时,曾某甲手里多了一个黑色塑料袋,他打开给我们看时,我看到有整整一袋,曾某甲说验过了,刚好二十万。然后由詹某8强一个人驾驶摩托车送林某2下山。然后大家都回家了。到了第二天早上,曾某甲打电话给我叫我与他一起去某县某镇海景湾酒店收林某2的尾数。于是我驾驶捷达车去接曾某甲到海景湾酒店。曾某甲途中与林某2那方的人通电话,商量交钱地点,最后我听到是在海景湾酒店大堂交钱。当我在海景湾门口停车后,曾某甲下车去拿钱。过了一会,曾某甲回来,手里拿着一个黑色塑料袋,曾某甲对我说:只有二十万,就这么多了。我没问为什么,就回家了。过了一天,曾某甲就到我家给了五千元给我。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况。

1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928日(2015)粤高法少刑终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没有绑架林某2该项事实的判决认定。

11、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1114日(2016)粤09刑终某号刑事判决书,对原一审判认定同案人杨某8非法拘禁林某2的事实,二审裁判认定证据不足,撤销了该项非法拘禁的原判定罪和量刑。

综上证据分析,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的事实,在案证据只有证人林某7的证言和被害人林某2的陈述及同案人杨某8的原供述指证被告人曾某甲参与对被害人林某2实施绑架的事实。而案中没有参与该案的其他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曾某甲否认参与该项控罪。另生效的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原判同案人杨某8参与非法拘禁林某2的该事实作了证据不足,撤销该项定罪和量刑的终审判决。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某成绑架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曾某甲和辩护人对该节指控的事实所作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据理充分,予以采纳。

某查明,201871910时许,被告人曾某甲自动到茂名公安局刑警支队六大队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在案证实,被告人曾某甲也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参与以黎某2为首的涉恶犯罪团伙,分别实施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曾某甲一人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在参与以上的各项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甲作案积极,是主犯之一,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主犯情节相比作为犯罪的组织、策划和指挥者的同案人员黎某2的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自动投案,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参与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对被告人曾某甲如实供述的这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本案犯数罪,其自动投案,因其对寻衅滋事的事实拒不供认,故对认定被告人曾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不认定为自首。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绑架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人曾某甲辩解的黎某2等人的组织不属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不参与绑架作案的意见据理充分,予以支持;其辩解不参与寻衅滋事作案及不知情的意见与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曾某甲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控被告人构成绑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辩称被告人自动投案,对开设赌场罪如实供述,应认定属于自首及被告人对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无前科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据理充分,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被告人在开设赌场罪中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据理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其悔罪表现,结合同案人的量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茂名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林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

人民陪审员 杨某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严某

书记员 严某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茂名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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