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类犯罪仍高发多发,需严厉打击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等行为!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赵某某通过委托他人制造或直接从他人处购买的方法,获取了印有A商标标识的标贴、手提袋等原材料。随后,赵某某利用上述原材料在其租用的仓库中擅自制造印有A商标标识的酒瓶盖、酒盒等物品,并将相关物品销售给梁某、付某某等人共计7840件。2021年6月5日,公安机关查获印有A商标标识的包装箱、酒盒、酒瓶盖等共计121800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获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之下,擅自购买印有A商标标识的标贴、手提袋等原材料来制造包装产品,并将相关包装产品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取了较大的利益,同时对A商标标识也产生了不良影响,扰乱了市场秩序。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此外,鉴于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是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司法实践中该类犯罪案发率仍然居高不下,对注册商标的应用及相关市场的秩序均产生了不良影响。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主观上明知其未获得A商标标识所有人的许可,即其主观明知实施的是侵权行为,客观上仍然继续制造印有A商标标识的包装产品并销售牟利,其行为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相符,应当以该罪追究赵某某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