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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所规定的“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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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29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7日15:15: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定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所规定的“情节恶劣”?

 

案情简介

庞某某是一名家政服务员。2016年1月,庞某某以保姆身份去看护患病的王某某(72岁),负责照顾王某某的日常生活起居。在看护期间,庞某某多次辱骂、殴打王某某,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经当地司法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身损害已达到轻微伤的程度。2016年7月13日,庞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构成虐待看护人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具体理由如下:其一、本罪的主体是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主要包括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签署了看护合同的家政工作人员等。本案中,被告人庞某某系家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对被害人王某某负有看护义务,主体要件相符;其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庞某某明显属于直接故意虐待王某某,该要件相符;其三、本罪的客体是被监护、看护的人的人身权利和监护、看护职责。本案中,庞某某的虐待行为造成了王某某的人身损害,侵犯了王某某的人身权利,庞某某也未履行看护职责,该要件相符;其四、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行为。本案中,庞某某以辱骂、殴打的方式对待王某某,对其肉体与精神均造成了伤害,属于虐待行为。综上,被告人庞某某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实践中高发的保姆虐待行为。要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前提条件是要达到“情节恶劣”这一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不应当仅仅从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予以考量,而应当综合行为实施的手段、次数、程度等来考虑。以本案为例,虽然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最终只导致被害人受轻微伤,但其在看护期间,反复多次实施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的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应当认定庞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成立虐待看护人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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