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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自建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公司的保密信息,其行为该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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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4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7日15:55: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员工在自建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公司的保密信息,其行为该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A公司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公司经营的商品价格与库存数量等均为保密信息。2018年,A公司员工蔡某自己设立了一微信小程序,从A公司内网下载上述保密信息,并用于该微信小程序上来收取会员费营利。经鉴定,蔡某发布在该小程序上的信息,均属于A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截至2020年12月,蔡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9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身为A公司的员工,其在主观明知相关信息属于A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仍然违规获取商品价格、产品库存等保密信息发布于自建的微信小程序上,非法牟取了不正当利益,造成了A公司的重大财产损失。即被告人蔡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认定被告人蔡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六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有以下两点:其一、被告人蔡某发布在微信小程序上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体具有以下特征:(1)在企业的长期经营中所形成;(2)不为公众所知悉;(3)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4)具有一定商业市场价值。本案中,A公司为了保护商品的价格、库存数量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且该类信息也会极大的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与A公司的利润赚取率,应当认定为A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二、被告人蔡某主观上持何种态度?本案中,蔡某系A公司员工,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即其主观明知涉案信息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然披露、使用,其主观属于直接故意,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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