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负责收取病人医药费等费用并上缴单位财务的挂号收款员,是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XX利用其任广州市公馆中心卫生院挂号收款员的职务之便,通过截留入账联截留相应金额的方式,或通过伪造其他内容相同但金额较小的入账联代替金额较大的入账联上交财务,从而截留其中差额金额的方式。
共侵吞公馆中心卫生院的公款十万元,其中的六万元存放于其个人的工商银行存折中,其余的四万元用于其家庭生活开支。XX已向公馆中心卫生院退回赃款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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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XX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如实向其主管单位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经查,被告人XX工作仅限于收取和上缴医药费等费用,对收取的费用仅是经手或临时保管,不具有对财物的管理支配权,不具有代表单位进行组织、领导、监管和管理的职责,因此其工作不应被认定为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职责的公务活动,其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而应按其从事劳务工作的实际情况,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XX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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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相较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更为特殊,必须是国家公务人员。
《刑法》中有关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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