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运输的,如何论处?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A在吉林省先后6次从B处购买冰毒共约15000克。2018年1月28日,A再次从B处购买冰毒3930克,欲运往广州卖给C。
2月2日。A将冰毒藏入苹果箱放在自己的别克商务车内,与其雇佣的司机D轮流驾车运至烟台市,而后又让D单独驾车运往广州市。当车行至济青高速公路广州收费口时,公安人员将D抓获,当场从车上缴获冰毒3930克。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A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C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A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C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巨大,鉴于其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对被告人A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C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律师评析
A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应累计计算,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