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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卡车为吸毒者提供场所的,构成容留吸毒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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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46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6日11:47: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卡车为吸毒者提供场所的,构成容留吸毒罪吗?

 

【广州容留吸毒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驾驶牌照为×××号银灰色长城皮卡车车载着付某、那某力图、孙某某去广州购买冰毒,在那某力图朋友的介绍下几人购买到冰毒。在从广州返回霍林郭勒市的途中,何某及付某、那某力图、孙某某等四人轮流在何某驾驶的皮卡车内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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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容留吸毒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何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何某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广州容留吸毒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被告无视国家法律,给多人吸毒提供吸毒场所,构成容留吸毒罪。

 

 

【广州容留吸毒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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