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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毒贩在逃,在其指使下为其上家支付毒资的,是否属于贩卖毒品罪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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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57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1日22:43: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明知毒贩在逃,在其指使下为其上家支付毒资的,是否属于贩卖毒品罪的主犯?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任某某待业在家时,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贩毒人员楚某某。

20193月,楚某某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警方发现,立即逃跑。楚某某在逃跑后联系任某某,让任某某帮助自己向贩毒上家陈某某支付购买毒品的钱款。

任某某答应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网络转账以及当面交易等方式向陈某某支付毒资。

20194月,任某某在与陈某某继续毒品交易时被警方依法抓获。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在明知楚某某、陈某某均为贩毒人员,其之间存在毒品交易的情况下,仍接受楚某某的指使,帮助楚某某的逃跑后继续与陈某某进行有偿毒品交易,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同时,综合在案证据,被告人任某某的从事有偿毒品交易是在在逃人员楚某某的指使下进行的,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对楚某某有一定的从属性,并且任某某的相关毒品交易过程中获利较少,主要的非法利益归属于楚某某,因而认定被告人任某某属于贩卖毒品罪的从犯。

 

屏幕快照 2019-10-21 下午10.49.28.png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从犯。根据全案证据显示,楚某某在逃后,主要的毒品交易行为均系由任某某实施并完成,但从犯的认定,需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程度,具体行为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判断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能够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虽然任某某具体实施了毒品交易活动,但是其在楚某某的指使和授意下进行的,在楚某某与陈某某达成毒品交易约定后,任某某负责按照楚某某的指使具体落实,其并未参与到毒品交易的核心环节,亦未取得毒品交易的主要利益,因而被告人任某某仅仅在贩卖毒品罪中辅助楚某某实现毒品交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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