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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集资参与人挤兑,应集资人要求向他人借款以清偿债务,借款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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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许某某与詹某某系好友,2019年,许某某组织公众参与集资,后经营失败,发生集资参与人挤兑,资金压力极大。许某某遂向詹某某提出借款请求,希望詹某某能向他人借款,并将借得钱款交给许某某用于归还集资款。
詹某某同意后,以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为抵押,向多人借款2000万元,同时,詹某某利用其在南梦公司担任区域经理的身份,伪造公司公章及董事会决议,以南梦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虚假保证合同后,取得1500万元借款。事后,詹某某将取得的借款全部交给许某某,用于清偿集资款。
2019年10月,许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人詹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詹某某虽然实施了伪造公司公章,提供虚假担保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仅违反了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尚无证据证明詹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部分涉嫌借款存在詹某某提供的真实担保,部分借款虽然存在虚假担保但是无法证明詹某某具有逃避还款的行为和故意。故被告人詹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属于民商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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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詹某某应许某某请求其向他人借款,以清偿集资款的意思,与多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以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为担保。涉案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在部分借款合同中,存在被告人詹某某伪造公司公章,提供虚假担保的情形,虽然该情形违反公司法规定,但是无法证明被告人詹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借款诈骗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包括:(1)行为人是否采用虚假手段逃避履行债务;(2)行为人对借款的使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挥霍、赌博等行为;(3)综合行为人的经济实力,是否具有还款能力;(4)行为人取得借款后是否有逃匿行为。
而本案中,被告人詹某某仅提供虚假担保获取借款;在借款尚未到期前,被告人詹某某并无利用虚假手段逃避履行还款义务,其提供虚假担保的行为仅属于民商事纠纷,不能据此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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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事,借款行为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借款,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构成诈骗罪主要是基于:第一,涉案借款用途系用于清偿集资款,钱款数额巨大;第二,被告人詹某某以提供虚假担保的行为获取借款。但是上述两地指控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詹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第一,涉案借款数额较大不能推定被告人詹某某不具有清偿能力,且被告人詹某某在借款时,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有效。第二,提供虚假担保和逃避履行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属不同行为。提供虚假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但是不能从虚假担保推定出行为人具有逃避履行主债务的故意。
据此,在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被告人詹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其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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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