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1702刑初某号
案 由: 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8月16日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7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9年生,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大学文化,阳江市某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阳江市江城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谢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成立阳江市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某甲,该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自称为“某第一金”和“某第一金汇”在国内的代理商,实行“零风险”的保本投资,投资期限届满后,按“投资本金+固定收益”的方式向投资者支付本息,以招揽客户在该平台开户,再委托其公司全权代理操作黄金、外汇投资业务,陈某甲则从中赚取操作投资手续费:客户与沃某公司签订客户账户协议,将投资本金汇入第三方网络平台,客户将自己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交由沃某公司,并全权委托公司操作账户,陈某甲让公司员工按其指令在交易平台上操作客户账户资金进行黄金、外汇买卖升跌。期间,操作客户账户进行投资出现亏损,则通过挪用客户资金等途径支付客户收益。2015年3月至7月间,陈某甲操作的客户账户出现大亏损,但仍继续让员工发展客户,让客户投入资金,2015年11月间,陈某甲无法归还客户本息,逃离阳江市,致使陈某1等別多位客户共5380000元投资款无法取回。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州市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客户账户协议、银行交易凭证等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否认犯有集资诈骗罪,认为认为没有挪用客户的资金归自己所有,同时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案当中依法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案当中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3、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案中具有坦白情节,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阳江市江城区某路某小区某大厦某房成立了阳江市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甲。该公司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个人投资理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策划;公关策划活动;财物顾问;会务服务;商品展示展览服务;投资教育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销售工艺品。沃某公司不具备投资境外外汇、黄金交易业务资格。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2014年起,被告人陈某甲以沃某公司获得某第一某商人金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第一金公司)授权代理投资为名,与客户签订《客户账户协议》[外汇协议或VIP(黄金)协议],收取客户投资款,将投资款转入某第一金公司指定账户,某第一金公司提供客户交易账户和密码,客户可登录某第一金公司的“某第一金”平台和“某第一金汇”交易平台。按照协议约定,陈某甲更改客户交易账户操作密码在上述两个交易平台进行黄金、外汇交易操作,投资期限届满后,实行“零风险”的保本投资,按“投资本金+固定收益”的方式向客户支付本息,陈某甲从中通过收取手续费和挣取客户盈亏差额等方式进行非法经营。
2014年起至2015年10月底,被告人陈某甲以沃某公司名义先后与被害人签订上述客户协议,收取被害人杨某2等人投资款人民币6122006.55元,返还被害人款项人民币2007151.09元。2015年3月至7月间,陈某甲操作的客户账户出现大亏损,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14855.46元。
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无法归还客户本息,关闭通讯工具,逃离阳江市。
2016年3月1日,公安机关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某北路某小区某大厦某房的沃某公司进行搜查,查封电脑主机一批、“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许某1”、陈某甲工作证、笔记本等物品。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2017年3月28日,陈某甲在广州市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本案由受害人李某1于2016年2月18日至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江城分局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侦查。
2、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经对送检的电脑主机进行检查,在02号主机提取《韩某6月19日CHF策略.doc》文件;在04号电脑主机提取《6月19日陈某1策略报告.doc》文件;在07号电脑主机提取《邓某18月5日某操作建议》文件及00444937331 64184075 09944855聊天记录;在08号电脑主机提取《6月26日陈宏奎策略报告.doc》文件;在09号电脑主机提取QQ86×××02聊天记录;在10号电脑主机提取QQ81×××52聊天记录;在12号电脑主机提取QQ29×××57、QQ30×××16、QQ61×××98、QQ74×××28、QQ31×××52聊天记录;在13号电脑主机提取QQ12×××37、QQ11×××82聊天记录。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3、《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江巿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阳江巿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没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照片
2016年3月1日民警持搜查证对位于在某北路某小区某大厦某房的阳江巿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搜查,在房间内搜查出电脑主机、笔记本、“外汇保本零风险套餐介绍”、税务登记证、授权书等一批物品,并进行扣押。
5、抓获经过
2017年3月28日9时,广州巿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在花城汇中区某餐厅发生经济纠纷,民警即赶往现场。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陈某甲是网上追逃人员,于是将其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6、拘留证等文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
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陈某甲于2016年3月31日被登记为网上追逃人员,并于2017年3月28日被在广州市天河区花城汇中区某餐厅门口抓获。
7、工商登记资料
阳江巿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是陈某甲。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个人投资理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策划;公关策划活动;财物顾问;会务服务;商品展示展览服务;投资教育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销售工艺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投资者情况一览表(公安机关统计表)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省略
客户投资本金为585万元,固定收益为170.09万元,合计损失本金538.09846万元。
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我从2013年7月开始经营阳江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公司法人和老板,沃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是经营黄金、外汇保本、分红及投资咨询服务,主要经营现货黄金(伦敦金)、外汇。我曾咨询过办理经营金融许可证和黄金、外汇的相关证件,但工作人员答复国内没有相关证件的办理。
沃某公司是“某第一金”和“某第一金汇”代理商,我在网上开设了这两个投资平台代理,客户若到公司投资,则由客户提供相关资料,由公司将客户资料上传到“某第一金”和“某第一金汇”平台,两公司将一份含有确认函、客户的账号、操作密码和出金密码的资料发到客户邮箱,客户将投资款打入其名下的投资账户,沃某公司根据客户意愿签订“零风险协议”或“分红协议”,并更改客户操作密码,客户只能看其账户上的余额,公司按约定操作客户在“某第一金”和“某第一金汇”交易平台进行现货黄金、外汇买卖,员工一般是根据我的指令进行操作买卖黄金和外汇。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公司在网上发布招工信息招揽员工,招收员工后要求员工发展客户,并向客户介绍沃某公司是某第一金公司在国内的代理商,公司有“零风险”的保本投资,即在投资期限届满后,按“投资本金十固定收益”的方式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润。公司主要签订“零风险协议”客户,指公司与客户签订该协议,客户享有固定收益,期满可领回本金及利润,客户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缴交投资款,最后转入“某第一金”或“某第一金汇”。在操作期间客户的账户有盈利达到1000美金时,则将盈利部分转出给客户,若客户的投资期间届满,而此时客户的资金亏本,我从自己个人银行账户或从冯某2的个人账户转给客户,客户在投资到期,可以选择续约或结束合同。
在操作买卖黄金、外汇是使用了“杠杆”原理操作,买卖黄金、外汇是用保证金交易。例如,做一手黄金交易,账户的1500美金作为保证金进行交易买卖,如升一盎司,则賺100美金,若跌一盎司则亏损100美金。
公司主要从操作客户的账户进行交易产生交易次数赚取手续费,每交易一手产生50美元手续费,由某第一金公司支付;若操作客户的账户比约定的固定收益賺多了钱,除了支付客户固定收益外,剩余部分则是公司赚取的利润。
公司约有200名投资客户,从2015年3月开始,因为我的操作技术分析错误,导致亏损,到2015年9月份出现大面积亏损。2016年3月,我离开阳江,完全与客户失去联系。我记得大约欠客户900万元,其中700万是本金、200万利息。
在经营沃某公司前,我在广州巿工作时知道有“某第一某商人有限公司”这间公司,该公司在全球的介绍业务是由“云端金融商品顾问有限公司”负责,成立沃某公司后,我就与“云端金融商品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这意味着我们沃某公司就是“某第一某商人有限公司”的代理商。
“某第一某商人有限公司”分“某第一金公司”和“某第一金汇公司”二个独立的公司,因我公司是“某第一某商人有限公司”的代理商,那我们都在“某第一金公司”或“某第一金汇公司”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在“第一金”的交易平台是操作买卖现货黄金升跌,在“第一金汇”交易平台则是操作买卖外汇的升跌。
按我的理解,“某第一金”或“某第一金汇”这二个交易平台是合法的,我当时到某考察过该公司,而且有的客户在投资前也到某考察过该公司。阳江沃某公司的客户缴交投资款,客户登录“某第一某商人有限公司”的网站入金时,客户会自行选择通过什么支付方式进行入金。有的客户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入金,这要由客户自愿选择。
若我公司员工发展的客户到公司要求投资,先由李某1或其他员工帮客户登录“某第一金公司”或“某第一金汇公司”进行开户,在等到确认后,“某第一金公司”和“某第一金汇公司”会打电话给客户,确认身份,并将一份函件发送至客户邮箱里,一份证明开户的确认函;另一份是账户的操作密码及出金密码;客户再将投资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支付,之后客户将我刚才所讲的资料交给我公司,由我们登录客户的账户,在确认客户的投资款到账后,才与客户签订《客户账户协议书》,由我公司更改其原始交易密码,再操作买卖黄金或外汇买卖。在我经营阳江沃某公司期间,没有出现客户投诉其投资款没有打入其投资账户的情况。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客户投资到期时,这时会出现二种情况,第一种是已经完全亏损的账户,我会通过其他途径将客户的本金和收益填回到客户预留的银行卡或客户指定的银行卡里;第二种是交易账户里还剩有投资款的,我公司会从交易平台的出金系统将客户尚有的账户资金出金到客户的银行卡里,而不够部分,我会就从其他途径填回给客户预留的银行卡或指定的银行卡里。
(2017年12月29日)我在经营沃某公司期间,返还过本金和约定的收益给投资者。忘记了返还了本金和投资者的情况。
在逃离阳江市时,我忘记了还欠下投资者多少本金及收益。
公司员工在投资平台操作客户的账户期间,我们公司操作客户的投资账户,只能是用客户的投资账户资金在“第一金”或“第一金汇”的平台上进行买卖黄金、外汇,根本不能挪用客户的账户资金。客户的账户共有三个密码,一个是操作密码、一个是只读密码,一个是出金密码。操作密码只是在操作买卖用的;只读密码是客户用于查看其账户的所有情况;出金密码是我们将客户的账户出金到其账户用的,我们根本不能挪用客户账户的资金,也不能转移客户资金。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2018年5月22日)投资的客户与我沃某公司签订了零风险保本投资的话,那这个客户就将其账户交给我公司,由我公司代为操作其账户在某第一金公司的平台上进行黄金外汇买卖,客户是不能再自行操作其账户了。
沃某公司在没有经营时,投资者的账户若有余额,是可提现。因为客户到我公司投资时,是将其账户操作密码和提现密码交我公司,我公司就将其操作密码更改,而提现密码是不用更改,修改操作密码是防止客户自行操作买卖,我们所做的是与买卖股票一样,若客户需要提现,就必须从其投资账户里将钱转出到其绑定的银行卡,客户就可从银行卡里转钱出去。
沃某公司在经营期间,出现大规模的亏损有二次。第一次是在2015年上半年,具体时间我忘记了,这次是因为叙利亚打仗,出现了暴跌行情,大既亏损了两三百万左右。第二次是在2015年下半年的某天早上,具体时间我忘记了,这次也是因为消息面的影响,原因忘记了,也是亏损了几百万,具体金额忘记了。
第一、二次亏损后是否有新客户投资我忘记了。
沃某公司在出现亏损后,部分续约的客户是用我自己的借款或者所赚的佣金支付本息的。
沃某公司操作客户的投资款是客户须将账户的操作密码交给公司,由公司进行操作。
我是代操客户账户进行黄金外汇的买卖,我是没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也无可能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因为客户账户是绑定其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的,我不可能有客户的银行卡的。
沃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大部分是签订保本协议,也有少部分签订分红协议。若公司从客户的投资账户赚了比约定的收益多的外,多余的利润可由我或者客户本人在其账户提现到客户本人的银行卡,再转到我的名下。
沃某公司是获得手续费是这样,外汇是每个星期三由某第一金公司返佣金的;黄金是每个月前15日操作满300手数就可申请返佣,实际上是每个月返一次。手续费是通过云端协议约定黄金50元每手,外汇是浮动的,大概十多元左右。
某第一金公司是将手续费汇入我的工商银行卡或者冯某2的广发银行卡上。沃某公司共赚了多少手续费,我忘记了。
我没有对公司的投资套餐进行宣传,之前都是通过口述跟员工培训公司的经营业务,后来到了某大厦之后才有投资套餐的介绍,这个是李某1自己做的,做出来之后我再进行修改,只有客户到公司咨询的时候才会打印出是由公司的理财顾问自行发展,客户跟公司签合同时我会核实账户是否已经注入资金,确认到账后我再签名。
沃某公司的公众号及微信群是发布投资消息,公众号是陈某4或李某1负责,具体发布的内容我不清楚;内部员工的微信群会发投资套餐的相关资料。
10、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的证言
我2014年4月开始在阳江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贵金属部巿场总监,在2015年12月21日辞职。沃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陈某甲。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陈某甲告诉我沃某公司的投资平台是“某第一金”,公司是“某第一金”的合法代理商,代理商的所有证件照挂在陈某甲办公室显眼位置,包括平台的代理授权证明、平台在相关的所有证明。公司承诺保本,按投资期限约定固定收益。
客户在沃某公司投资时提供身份资料,由公司将资料提交给“第一金”客服,由客服进行开户,开户成功后,客户在自己的邮箱里收到“第一金”的账户和密码,然后登记“第一金”的官方网站入金,入到自己的投资账户里面,在邮件上可以查到自己的余额和当日账户操作情况。投资者退出投资时,陈某甲会将本金和收益汇入客户的银行账户上。
沃某公司负责操作客户账户,从中赚取手续费、佣金,员工根据陈某甲所给的操作指令在“某第一金”的交易平台上进行操作买卖。沃某公司的交易平台至今都是可以正常使用的。陈某甲曾经带我参加“某第一金”公司参加年会,我认为交易平台设在某。
我以丈夫周朋辉的名义与沃某公司签过两份黄金协议合同,第一份合同是2015年4月,投资期限是4个月,投资本金为15万元;到期后续期签订了第二份合同,时间从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2月15日。15万元投资款通过周朋辉在中国银行佛山分行的账户经“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转入第一金的投资账户。我至今没有收过本金和收益。我曾介绍其二叔、姑姑及朋友莫某参与投资,但他们的本金已取回,尚有部分固定收益未取回。
2015年5月13日,我与熊某共同投资20万元到沃某公司,签订了“黄金协议”,期限是4个月,从2015年5月13日至9月29日,固定收益是32%(6.4万元),该次收益在到期时已收到,但本金没有给回,后来我两人将第一次投资未取回的20万元本金作为2015年10月8日第二次投资款,这次收益是13.5%(2.7万元)。至2015年10月底,陈某甲失踪,该次收益和本金没有收回。
关于“某第一金”或“某第一金汇”交易平台的合法性,我在陈某甲的阳江沃某公司工作时,见到其办公室悬挂有“某第一金”或云端公司的授权书牌匾,是英文版,具体内容我忘记了,而我们通过互联网也可以看到“某第一金”的网站。2015年间,我曾经参加过“某第一金”公司在某举行的年会,也参观过该公司在某湾仔的总部,阳江沃某公司平时在帮客户操作买卖黄金外汇时是登录“某第一金”或“某第一金汇”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至于该公司的交易平台是否合法,我个人不敢肯定,毕竟我没有亲眼见过“某第一金”公司的资质证明。
我提供了“某第一金”公司的客户入金流程给公安人员,客户的投资款有的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也有的通过银联等多种方式,到最后,客户的投资款都流入到客户的交易账户里。比如我的投资款情况就是这种情况,我通过打印银行流水账看,有的先通过“易票联”汇入,但最后我的交易账户都显示了我的实际投资款,还有我操作的欧某、吴某的账户,虽看到是美金数目,但折算成人民币,都与实际投资本金相符。
当公司员工发展的客户入金时,客户会要求各自的理财顾问(即该员工)帮忙入金,而且客户必须在旁边输入银行卡账号、密码,当入金成功后,“某第一金公司”会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账户金额明细到客户手机里,在我工作期问,还没有收到过有关客户投资本金不到账的投诉,也就是说所有客户的投资本金都汇入到客户的交易账户上。
客户入金时,“第一金公司”会提供二个账号和二个密码给客户本人,一个是作交易使用,另一个是作出金使用,客户与公司签订《客户账户协议》后,客户的这二个账户、密码都要交给沃某公司,交易密码由陈某甲统一保管,出金密码由财务冯某2保管。若客户投资到期时,有二种情况,第一种是已经完全亏损的账户(交易账户上没有资金),陈某甲会让冯某2将客户的本金和收益转入客户银行卡里,有的会从公司佣金收益里垫支给客户,若不够垫支的,我就不清楚陈某甲其余的垫支款来源;第二种是交易账户里还有钱的,陈某甲就会让冯某2从交易平台的出金后台将客户尚有的账户资金出金到客户的银行卡里,而不够部分,陈某甲就从公司佣金收益里垫支给客户。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2017年12月29日)我在沃某公司投资过几次,投资本金共为25万元,其中有二次是和熊某合伙投资的。本金我没有取过,而利息曾经取过。以我丈夫的名义投资的取过一次利息,共为4.8万元,和熊某合伙投资的也取过一次投资利息,陈某甲是分次支付的,多少钱我忘记了。在我离开阳江市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时,公司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给投资者,具体数额我忘记了,因涉及人数较大,而且公司有二个投资部门,在2016年我们投资客户到公安报案后,我曾经问过那些投资客户,他(她)们都反映大部分的投资款及收益都没有取回。
投资客户开户后,就要将投资账户(包括登录密码、取款账号及密码)交给公司理财顾问,由理财顾问转交给陈某甲,再由陈某甲安排员工操作。公司员工在投资平台操作客户的账户期间,不能挪用客户的投资资金。我们员工操作客户的投资账户,只能是用客户的投资账户资金在“第一金”或“第一金汇”的平台上进行买卖黄金、外汇。当客户入金时,是从其银行卡转款到其投资账户里,出金时,平台是将客户的资金打入该客户的银行卡里,员工根本没法接触到客户资金。
我现在都可以登录“第一金”的官网进行开户,但我现在没有登录密码,无法登录,我们客户可以向“第一金”客服申请修改密码。
客户在“第一金”或“第一金汇”平台开户时,需要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邮箱、电话号码等资料发给“第一金”客服王霞,由她帮客户开户,开户成功后,客户就会收到“第一金”或“第一金汇”发来的邮件。
(2018年5月21日)沃某公司中的投资人因为投资合同上写明投资人是要将其投资账户全权委托沃某公司进行操作买卖,所以投资人是不能自行操作账户的,万一因投资人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公司一概不负责。
沃某公司在没有经营时,投资人的账户有余额时是可提现,虽然当时沃某公司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时,注明账户的提现密码和操作密码都要交给公司,但在沃某公司没有再经营时,投资人可向某第一金公司申请取回提现密码,即可提现,但现在投资人均不敢提现余额,怕影响投资合同的效力。
公司出现过二次亏损,第一次我记得在2015年3、4月份左右,公司因操作失误出现过亏损,亏损金额和原因忘记了,之后仍有客户进行投资,所以亏损慢慢填补回来了;第二次是在2015年7月份左右,又出现了一次亏损,亏损原因忘记了,但我记得亏损的金额是比第一次多很多,具体亏损金额我忘记了。沃某公司在出现亏损后是有再接受客户继续投资。第一次亏损后,公司继续接受客户投资,所以亏损慢慢填补回来了,所以公司将后来投资的客户所赚的手续费填补回之前亏损客户的本金及利息。第二次亏损后,只有少数客户再到公司进行投资,所以赚的手续费不足予填补客户的本金及利息,但陈某甲也从后来客户投资账户所赚的手续费支付过部分客户少量本息。另外到期的客户,公司没有资金支付到期客户的本金及利息,故公司让客户选择要么续约,要么等,我们客户当时有问陈某甲如果不续约,选择等的话,大约什么时候可以将全部资金给回我们,但公司回复不知道,等公司有钱时再给回我们,因为没有具体还款时间表及还款计划,所以我们理解为无期限等待,无奈之下,我们只能选择续约。
沃某公司操作客户的投资款,是合同注明,客户须将账户的交易密码交给公司,由公司进行操作,客户无权进行操作交易。因为客户没有权利拥有自己的操作密码,公司改了客户的操作密码后,也不会告诉客户的,公司全权控制客户账户里面的资金进行交易买卖黄金、外汇。沃某公司不能够支配客户的入金、出金的银行卡。公司只能操作投资账户里面的资金进行交易,若出金到客户银行卡后,公司不可能操作银行卡里面的资金,因为客户的银行卡是在客户手里,公司不知道客户银行卡密码。沃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都是固定收益的。公司从客户的投资账户赚了比约定的收益多的外,多余利润如何处理。客户就要将多余收益返还到公司指定的银行卡里,投资合同上也有具体注明。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公司操作客户的账户进行买卖就可获得手续费,操作的单越多,赚的手续费也越多,如果不操作,就没有手续费,这些手续费由某第一金公司汇入陈某甲账户,至于她与某第一金公司约定手续费和返点是多少我就不清楚。
我不清楚沃某公司共赚了多少手续费。
沃某公司成立后,陈某甲先招聘了我及几个员工,后陈某甲给了我二份广州或深圳的金融投资介绍资料,说这种金融模式在大城市很市场,我们公司也将发展此种金融模式,让我按照里面的模板打印一份出来,她修改本金金额和利润比例后再打印出来,就形成我们沃某公司的零风险保本投资套餐,然后陈某甲按套餐介绍给我们作培训,讲明公司是做什么的、有什么产品、产品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将有关零风险保本套餐资料打印放在公司前台,若有客户上门,我们就介绍公司的套餐给客户。我们员工理解公司零风险觉得有利可图,自己就先进行了投资,后再将公司的套餐,介绍、发展身边的亲戚朋友,想要投资的客户已经足够多,公司不需要将零风险保本套餐再向社会宣传介绍。
沃某公司的零风险保本套餐之前也通过公司的公众号进行发布,具体内容就是零风险保本套餐的介绍,但是现在该公众号已经注销了。沃某公司还有一个新浪微博,昵称是阳江市沃某投资有限公司,这个微博是通过了新浪认证的,原来这个微博也有发布过零风险保本套餐的介绍,但是后来已经删除了。
附:①周朋辉签订的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周朋辉于2015年9月22日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周朋辉全权委托公司管理操作贵金属理财账户(51×××30),初始资金为2500美元(15万元人民币)
②陈某甲与李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
③《沃某投资》案的客户入金流程。
④李某1提供的线索材料。
⑤李某1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
⑥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周朋辉2015年1月20日与沃某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协议,该协议中的收益已收回,投资本金作为第二次投资本金。
⑦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周朋辉2015年5月6日与沃某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协议,该协议中的收益未收回,投资本金作为第三次投资本金。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⑧账户62×××82流水(户主周朋辉),证实于2015年1月19日分3笔共汇入15万元到易票联账户。账户62×××64流水(户主李某1),证实于2015年5月13日分2笔共支出10万元为入金金额,分别转给上*金和叶*盈。账户62×××47流水(户主熊某),证实于2015年5月12日、13日分2笔共支出10万元为入金金额,转给上*金。
⑨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熊某2015年5月13日、2015年10月8日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公司管理操作贵金属理财账户。
辨认笔录及照片。李某1辨认出陈某甲。
(2)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于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沃某公司工作。我通过陈某甲微信朋友圈介绍沃某公司是经营现货黄金,有一个零风险理财产品。后来沃某公司招人我去应聘上班。2014年12月17日我以我自己名义与公司签订零风险投资理财协议,投资本金为12万元,该合同上本息陈某甲都支付了。2015年4月9日我再次以自己名义与公司签订客户账户协议,投资本金为18万元,公司归还了103433元部分本金。两次的缴交投资款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汇款。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陈某甲介绍公司是“某第一金”平台的合法代理商,沃某公司利用客户资金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现货、外汇,从中赚取手续费。公司承诺保本付息,按投资期限约定固定收益,若出现亏损由公司承担。陈某甲平时将客户的账户交给员工,由员工按其指令进行操作交易。若客户到期退出,陈某甲将本金和收益汇入客户的银行账户上。
陈某甲曾经带我和李某1参加过“某第一金”公司年会,我认为交易平台设在某。
陈某1提交如下证据:
①“零风险”投资理财协议
2014年12月16日,陈某1与沃某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约定本金是12万元,固定收益为32400元。
②客户账户协议
2015年4月9日陈某1与沃某公司签订黄金协议,本金为18万元,固定收益为57600元。
③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证实陈某1于2014年12月16日汇入以投资款名义陈某甲账户12万元。
④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证实陈某1于2015年4月8日汇入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1万元。
⑤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证实陈某1于2015年4月8日汇入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10万元。
⑥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证实陈某1于2015年4月8日汇入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7万元。
(3)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经朋友陈某1介绍到沃某公司投资,陈某1介绍公司通过操作客户账户进行买卖黄金外汇赚取手续费,公司对客户是保本投资。我在沃某公司共投资两期,第一期投资本金15万元,从2015年1月19日到5月4日,到期后,拿到了40500元利息,收益是分几次汇入我工商银行62×××87银行卡。第二次是第一次的续期。2015年12月28日陈某1告诉我陈某甲的经营状况不行,我让陈某1把其账户里剩余的2538美元(折合人民币16426.44元)退回,此外我还有133573.56元本金及39000元固定收益未收回。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附:①沃某投资客户账户协议,证实2015年1月9日,陈某2与沃某公司签订外汇协议,本金是15万元,固定收益是40500元。
②沃某投资客户账户协议,证实2015年5月4日,陈某2与沃某公司签订外汇协议,本金是15万元,固定收益是39000元。
③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证实陈某2于2015年1月16日汇入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15万元。
④微信聊天截图。
(4)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提供的证据
我经朋友陈某1介绍沃某公司是做外汇黄金投资、沃某公司承诺保本投资。我以其弟弟王某2的名义在沃某公司共投资15万元,共收到利润约5万元,共收回本金55000元。损失本金为45000元。投资款是网银转账给沃某公司。本金和收益是冯某2将钱汇入王某2的工商银行卡62×××27。
附:①沃某投资客户账户协议,证实2015年3月20日,王某2与沃某公司签订外汇协议,本金是15万元,固定收益是40500元。
②沃某投资客户账户协议,证实2015年7月9日,陈秀华与沃某公司签订外汇协议,本金是10万元,固定收益是18000元。
③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证实王某2于2015年3月19日汇入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15万元。
④工商银行流水清单。2015年4月29日,王某2账户62×××27收到汇款6192.6元;2015年6月25日,王某2账户收到汇款9910.4元;2015年6月29日,王某2账户收到汇款6195.8元;2015年7月2日,王某2账户收到汇款6188元;2015年7月7日,王某2账户收到汇款18587.7元;2015年7月8日,王某2账户收到汇款43424.94元;2015年7月9日,王某2账户收到汇款30980.5元;2015年7月9日,王某2账户向62×××51冯某2账户汇款30980.5元;2015年7月15日,王某2账户收到汇款12391.2元;2015年8月3日,王某2账户收到汇款6196.5元;2015年7月9日,王某2账户收到汇款6196.5元。
(5)证人谭某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我在一个朋友公司看见沃某公司的保本投资收益传单,又向朋友了解沃某公司的情况,并要陈某1的电话。之后我联系陈某1。2015年8月,我以妻子梁杏齐的名义投资10万元到沃某公司投资外汇,没有取得任何收益本金。我签订协议后全权由沃某公司操作。
附:①沃某投资客户账户协议,证实2015年8月13日,梁杏齐与沃某公司签订外汇协议,本金是10万元,固定收益是18000元。
②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证实梁杏齐于2015年8月13日汇入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100001.89元。
(6)证人邓某1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在沃某公司外汇部工作,我根据老板陈某甲的指令在网上进行操盘买卖外汇(欧元)。我在沃某公司投资了两期黄金。第一期是2015年1月12日,本金为20万元,到期后取得了66000元收益和15万本金;第二期是2015年5月5日,本金是20万元,没有得到任何本息。
2015年1月15日、21日、5月4日,我的网银(账号是62×××24)收到公司汇入的16285元、6267元、43448元收益(共66000元)。2015年4月30日,我的网银(账号是62×××24)收到公司汇入的10万元本金,2015年5月4日,我的网银(账号是62×××24)收到公司汇入的5万元本金,沃某当时还欠我5万元本金。
(2018年5月23日)沃某公司的投资人不能够自行操作其名下理财平台的外汇或黄金账户。因为投资客户是与沃某公司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客户签订协议后,就要将账户交沃某公司,由沃某公司代为操作账户买卖。
公司帮客户在第一金公司开户后,就会有二个原始的账号及密码发到客户邮箱里,客户就将该账号及密码交沃某公司,客户签订投资协议时,陈某甲即更改了客户的原始密码,沃某公司在2015年9月份左右没有经营后,客户账户即使有余额,因没有出金密码而不能将账户里的资金转到客户的银行卡里,所以即使有余额也不会提现。
我知道沃某公司在2015年期间曾经出现过二、三次大规模亏损,共亏损了多少钱我不知,我负责一个客户的账户操作,该客户就是我自己,当时我投资了20万元人民币,在2015年这二、三次亏损中差不多全部亏完了,账户只剩下1美元左右余额,至今我一直没有处理这余额。原因是黄金外汇的外国市场波动很大的。只有陈某甲知道亏损了多少钱。亏损后,陈某甲还是让我们继续发展客户,但当时我知道公司亏损了,就没有去发展客户,至于其他员工有没有再发展客户我就不清楚。当时我一直问陈某甲要投资款,陈某甲总以没有钱为由推托我,后来陈某甲让我续约。
亏损后,客户一直到公司追问陈某甲要钱,但陈某甲只是支付了很少部分的利息回客户,至于资金的来源我就不清楚。
客户开户后,就将账户及密码交给公司,由公司进行操作,客户无权进行操作交易。客户若到沃某公司进行投资,先由负责开户的李某1和“阿莹”帮客户开户,客户再自行入金、签订协议、将账户及密码交沃某公司就可以了;出金的流程是先由陈某甲将客户账户里的资金转出到客户所绑定的银行卡里,这样客户才可以将其银行卡里资金转出,实际入金、出金的流程与我们国内证券市场买卖股票的入金、出金流程一样。
沃某公司只能操作客户账户里面的资金进行黄金外汇买卖。
沃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协议约定都是固定收益。
因客户与沃某公司签订的是固定收益协议,若客户账户有多余收益,客户就要将多余部分转到陈某甲指定的银行卡里,投资协议上也有具体注明。
沃某公司获得手续费是按操作买卖黄金外汇的手数获得手续费的,操作得多,赚的手续费越多,这些手续费由第一金公司汇入陈某甲的账户,至于她如何与某第一金公司约定我就不清楚。我不知沃某公司共赚了多少手续费。
当时我入职时,陈某甲对我们讲解公司是帮客户在网上炒黄金、外汇的经营模式,客户投入一定的资金,在一定的时限赚取一定的利润,公司也印制了投资套餐的资料,于是我们员工按陈某甲讲解的经营模式以口头、微信、微博、公众号等形式对客户讲解,并发展客户到公司进行投资。
(2017年12月29日)我在阳江市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沃某公司)外汇部工作。我以自己的名义在沃某公司签订过二份合同,第一份合同是2015年1月,投资期限是3个月,投资本金为20万元;到期后,沃某公司支付了约定的固定收益和15万元本金,还欠我5万元本金,后沃某公司要求我续签订了第二份合同,投资本金也是20万元,这次的本息我都没有取回。
沃某公司原欠我第一份合同的5万元本金,后来我又从我的工商银行卡里转了15万元到我的投资账户里,当时陈某甲承诺会将欠我的5万元本金转入我的投资账户里,那么我的投资本金就又变成了20万元,第二份合同上也是注明我的投资本金为20万元。
在开户时提交了我的身份证、银行卡、邮箱等资料给公司的李某1,由她负责在“第一金公司”帮我开户,开好户后,“第一金公司”发了一个邮件给我,确定是否是我本人开户,开户后,我们客户就将帐户交沃某公司,沃某公司再更改我们客户的密码并操作买卖黄金、外汇,而我们每一天的交易情况,我们的邮箱都会收到“第一金公司”发来的邮件。
我们员工是根据陈某甲的指令来进行操作客户投资账户的。我们不能挪用客户的账户资金。我们只能是操作客户的投资账户进行买卖黄合、外汇,盈亏都是陈某甲的事情,因为我们客户是委托陈某甲的公司进行买卖操作并约走固走收益的,我们每操作一笔买卖,客户的邮箱会收到相应的盈亏情况。若客户入金时,是由客户的账户转入其投资账户的,若客户出金时,资金也是直接由“第一金公司”转入客户的账户的,我们员工不可能接触到客户的资金,根本不可能挪用到客户的投资资金。
我不知陈某甲是否可以挪用客户的投资资金。
现在可以在百度上搜索到“第一金”的官网,并登录“第一金”的官网进行开户,但我现在没有密码进行操作买卖,印象中我的帐户好像还有1美元多。
第二份合同我只是投入了15万元,而合同里写的是20万元,陈某甲没有将欠我的5万元转入到我的账户里。
附: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合同编号:YJH200505),证实2015年5月4日,邓某1与沃某公司(陈某甲)签订黄金协议,本金是20万元,固定收益是64000元。
(7)证人陈某3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于2015年2月10日,在沃某公司参加了第一次入金投资,本金是10万元,到期后取回本金和27000元收益,我是通过我的工商银行账户“62×××95”收取该次的投资本息;第二次是2015年2月16日以我妻子的妹妹廖某的名义参入金投资,本金是10万元,是廖某亲自到公司签订协议的,流程也和我一样,投资款通过廖某的账号20×××27转入一个叫广州市易票联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在沃某公司建议下,在没有收到第一期收益的前提下,使用第一期的本金续约,但至今没有收回本息(本金10万元,第一期收益2.7万元、第二期收益1.1万元)。后来我多次打电话给陈某甲,她没有接我的电话,邓某1也找不到她。
(2018年5月24日)我不可以自行操作其名下理财平台的外汇或黄金账户,当时我投资的时候合同上约定是全权委托沃某公司操作的。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沃某公司没有再经营后,我的账户在2015年5月份沃某公司爆仓后就没有余额了,我自己是不可以提现的。
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邓某1跟我说沃某公司爆仓了,亏损过百万元。之后也有陆续听她说起公司资金紧缺,经营状况不太好。
邓某1跟我说既然本金暂时不能收回,不如续约复投。但是听说沃某公司还有继续拉人头叫新的客户投资。沃某公司亏损之后就没有再给过本息了。
我的账户密码都在陈某甲那里,具体她怎么操作我不知道。
陈某甲操作我的投资款后,某第一金公司就会发邮件到我绑定的邮箱,内容是我在沃某公司的账户余额和盈亏情况。
入金是由我转到沃某账户的,怎么出金的忘记了。
沃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是固定收益,我只会拿到我合同约定的那部分收益,多余的利润归陈某甲所有。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2015年1月初的时候,陈某甲在阳XX邑酒店组织了一场晚宴,大概有二十多席。晚宴上陈某甲介绍了公司情况、投资套餐及收益等,称他们公司的投资是零风险高利润的保本投资。
2015年10月份的时候,我听陈某甲之前的员工说,她还有继续叫新客户投资,但是新客户的投资款不是转入某第一金公司的公账,是直接转账到陈某甲的私人账户的。
附:①沃某投资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2月17日,廖某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是10万元,固定收益是27000元。
②沃某投资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6月11日,廖某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是10万元,固定收益是11000元。
③沃某公司外汇保本零风险套餐介绍二张。
④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证实廖某于2015年2月16日汇入广州巿易票联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10万元。
⑤2015年6月12日,冯某2银行账户62×××51两次汇款至廖某银行账户62×××13金额分别为20122元、400元。
(8)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于2014年12月与沃某公司签订投资外汇协议,本金是15万元,到期后取回本金和4.05万元利息(2015年1月22日,我的工商银行账户62×××95收到一笔13021.89元的利息;2015年4月15日收到4672.79元利息;2015年4月15日收到172806元本金和利息。),协议也一起收回;2015年4月16日我再次与沃某公司签订投资外汇协议,本金是15万元,是从我工商银行账户62×××95转15万元投资款的,至今未取得本息。
附:①沃某投资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4月17日,黄某1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是15万元,固定收益是39000元。
②证实黄某1工商银行卡号62×××95,于2015年4月15日收入4672.79元、172806元,于2015年1月22日收入13021元,这三笔是第一次投资的收回的本息。黄某1工商银行卡号62×××95,于2014年12月26日支出150000元,这是第一次投资本金。
③微信聊天记录。
(9)证人欧某的证人及提交的证据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我在2015年7月投资20万元给陈某甲的沃某公司,进行纸黄金投资,因为陈某甲跟我说一个人只能用一个户名投资,我还以敖运到的名义投资10万元,以戴某的名义投资5万元。一共投资了35万元,到期后收回本金17.8万及1.8万元收益,实际损失20.4万元。
我投资的第一次5万元,到期后陈某甲支付了我5万元本金及18000元收益。但是最后这份协议第一期到期后,我手机收到短信发现我的投资账户每天都亏损的,并且我在我朋友投资的那两个账户到期后,陈某甲都没有钱返回的,我就叫陈某甲停了我的账户,后再我这个账户里退回1.8万美元(约12.8万元人民币)给我,最后就再没有钱返还给我了。
我交投资款以及沃某公司返还本金和利息的账户都是我中国银行账户(62×××03)。
我第一次去沃某公司投资是,我到陈某甲的办公室里,李某1在其办公室拿了一张用电脑打印出A4纸的宣传材料,内容是投资第一金的,好像是讲零风险、保本高收益等情况,其他我不记得了。
后来一直联系不上陈某甲,公司也关门了。
附: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7月1日,欧某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170000元。
(10)证人周某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共在沃某公司投资20万元本金,收回2.3万元利息。
附:①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5月7日,周某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64000元。
②黄金交易结算台账。
(11)证人戴某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共在沃某公司投资20万元本金,收回了66000元收益和1156元本金。
附:①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3月26日,戴某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66000元。
②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7月13日,戴某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64000元。
③电话短信记录。
④黄金交易结算台账。
(12)证人黄某2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于2015年3月6日与沃某公司签订第一份协议投资20万本金,到期后收回了66000元收益。本金就续期签第二份协议,这份协议到期后,没有收回本金和收益。
附:①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3月6日,黄某2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66000元。
②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6月25日,黄某2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64000元。
③客户账户解约协议。沃某公司与黄某2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解约协议,约定沃某公司需在12月18日期每月最少支付4万元给黄某2直至结清全部款项为止。
(13)证人邓某2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于2015年1月26日与沃某公司签订第一份协议投资10万元本金,到期后收回了27000元收益。本金就续期签第二份协议,这份协议到期后,收回26000元收益。本金就续期签第三份协议,到期后没有收回本金和收益。
附:①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1月26日,邓某2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0万元,固定收益是27000元。
②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5月14日,邓某2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0万元,固定收益是26000元。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③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10月12日,邓某2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0万元,固定收益是12000元。
④微信聊天截图、邮箱截图、短信记录。
⑤邓某2中国银行账户60×××58,于2015年1月23日分两次3万元、7.2万元转入734153780115账户,这是邓某2投资的本金。
(14)证人陈某4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在2013年8月进入沃某公司工作,沃某公司主要是投资理财,有现货黄金、外汇、基金投资,基金投资在2015年取消了,运作模式是吸引客户进来投资,公司帮客户开设账户,签订协议全权委托公司投资操盘,公司向客户承诺保本零风险投资。我于2015年8月6日以弟弟陈文琦的名义与沃某公司协议投资5万元外汇,至今没有收回本金和收益。
(2018年5月22)我是沃某公司的行政助理,自2013年5月在那里工作,直到2015年左右公司倒闭。我平时在那里负责打杂。
沃某公司中的投资人不可以自行操作名下理财平台的外汇或黄金账户,公司要求所有客户的账户都要由公司统一操作,否则公司不会与客户签合同,所有的亏损公司也不负责。
沃某公司没有再经营时,投资人的账户有余额,客户是无法自己提现的,账户密码都在陈某甲那里,要陈某甲才可以提现。
沃某公司出现过因操作失误,具体有几次大规模亏损,我只记得2015年5月份出现规模亏损,是因为陈某甲操作不当导致的,亏损了多少我不清楚只有陈某甲和总监李某1才知道。
沃某公司在出现亏损后,陈某甲有接受客户继续投资,这些客户有的是陈某甲或其他员工的朋友,还有陈某甲上网认识的人,具体投资了多少我不清楚。
我不清楚沃某公司在出现亏损后如何支付部分客户本金及利息,我听外面的人说陈某甲在外面借款支付本息,同时陈某甲也将客户赚的利息返回客户,让客户继续用这笔钱投资。
沃某公司操作客户的投资款,是客户开了账户后,要把原始密码给陈某甲修改,由陈某甲在公司的内QQ群或微信群叫员工根据她的指示操作。修改后的账户密码,客户都不知道,每天早上客户的邮箱就会收到某第一金公司发来的邮件,邮件内容是客户账户的投资情况,如何操作及盈亏情况都有。
客户只有账户没有密码,都是由陈某甲操作控制的。
沃某公司入金是客户自行或由陈某甲、李某1代为入金,出金全部是由陈某甲操作。
沃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都是固定收益,我不清楚收益多少。
若公司从客户的投资账户赚了比约定的收益多的话,多余利润都要转给陈某甲,客户只能拿到合同约定的固定收益。
沃某公司赚取的手续费,50美金一手,赚了多少,只有陈某甲才知道,我不清楚。
投资套餐是陈某甲自己做的,陈某甲会叫员工自己发朋友圈,她也会叫我在公众号上发布。投资套餐主要说明零风险套餐,以及投资收益、投资期限等内容。
附:①沃某投资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8月6日,陈文琦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5万元,固定收益是11500元。
②微信聊天截图、手机截图。
(15)证人徐某1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在2015年1月与沃某公司协议投资20万元黄金,固定收益是6.6万元,到期后收回本金和收益;在2015年4月29日投资20万元黄金,到期后收到15668元收益,余下本金和收益没有收到;2015年5月15日,以李某3名义投资20万元黄金,到期后收到29某元收益,其余本金和收益没有收到。
附:①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5月15日,李某3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44000元。
②沃某投资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4月30日,徐某1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44000元。
③投资理财服务说明书。
④零风险投资理财协议。
⑤零风险投资理财客户承诺书。
⑥微信聊天截图。
(16)证人区耀丹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在2015年5月21日与沃某公司协议投资7万元外汇,到期后收到收益11200元,本金没有收回。在2015年10月补签第二份投资协议,到期后本金和收益没有收到。
附:①沃某投资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5月21日,区耀丹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7万元,固定收益是11200元。
②沃某投资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9月29日,区耀丹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7万元,固定收益是3500元。
③客户账户补充协议。证实沃某公司需在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区耀丹本金、利润金额、上期合约滞纳金共77400元。
④零风险保本投资介绍。
⑤区耀丹建设银行账户62×××19流水,证实2015年5月21日支出7万元。
(17)证人叶某1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于2015年5月13日与沃某公司协议投资7万元外汇,2015年12月4日,收到3000元。
(2018年5月23日)我是阳江市沃某公司的理财投资顾问,我自2015年在沃某公司工作,直到公司倒闭。平常我主要负责找客户来公司投资。
沃某公司中的投资人不可以自行操作其名下理财平台的外汇或黄金账户。因为客户的盈亏都是公司负责,所以不可以给客户自己操作。
投资人的账户有余额时可以提现,但是只有陈某甲可以操作。
沃某公司出现过因操作失误,大概有一两次大规模亏损,具体时间及亏损金额我不清楚。
沃某公司在出现亏损后,有接受新、旧客户继续投资,新客户不知道公司情况所以投资,旧客户是因为公司没办法支付本息所以只能继续投资。
我知道沃某公司在出现亏损后如何支付部分客户本金及利息,因为有的新客户是陈某甲的朋友,她就叫新客户把投资款转入她私人银行账户,再用来支付部分客户的本息。我听其他人说陈某甲也还在外面借了好多钱。
客户开了账户后,陈某甲会修改客户的账户密码,由陈某甲通过公司的内部QQ群或微信群叫员工根据她的指示操作。修改后的账户密码客户都不知道,客户没办法进行操作的,都是陈某甲叫我们员工替客户操作的。
客户的邮箱会收到某第一金公司发来的邮件,邮件内容包括客户账户的投资情况,如何操作及盈亏情况。有入金的话就会收到邮件,没有的话就每个月收一次邮件,但是某第一金公司是不知道沃某公司有这个零风险保本套餐的。
客户只有账户没有密码。陈某甲只可以操作客户的账户,不能直接支配客户的银行卡。
沃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是固定收益。客户只能拿到合同约定的固定收益,不管多赚多少都要转给陈某甲。
手续费是由某第一金公司支付的,无论客户投资多少,每单的手续费都是50美金。沃某公司共赚了多少手续费,我不清楚。投资套餐是陈某甲自己做的,她会叫我们员工通过QQ、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投资套餐以吸引员工身边的亲戚朋友投资,她自己也会发。但是如果有相关部门来查的时候我们就要销毁投资套餐的宣传单,我记得有一次公司的员工冯某4说有人查,就叫我们删了所有相关的朋友圈。
附:①沃某投资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5月13日,叶某1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7万元,固定收益是16100元。
②某第一金交易平台截图。
③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④广发银行交易截图,证实叶某1收入3000元。
⑤叶某1工商银行账户62×××76流水,证实2015年5月13日转账7万元。
(17)证人叶某2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于2015年6月26日与沃某公司协议投资10万元外汇,取回19288元。
(2018年5月23日)我是在沃某公司投资的,2015年6月份,具体时间我忘记了,就投资一次10万元。
我收到过沃某公司支付的部分本息。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我不能自行操作其名下理财平台的外汇或黄金账户,因为我们与沃某签订的是全权委托沃某公司操作的协议。沃某公司在没有经营时,我的账户还有10.69美元。我一直没有处理,至2018年5月1日,我的邮箱中还收到第一金公司发来的邮件,显示我的余额也还有10.69美元,但我不知道如何取出这10.69美元。
我先让沃某公司的李某1帮我在某第一金公司开户,开好户用U盾将10万元投资款转入我的投资账户里,然后与沃某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将我的账户和密码交给沃某公司。我开户时绑定的是我名下的中国银行卡。没有将银行卡密码交沃某公司,只是给了账户操作密码。沃某公司不可以操作我的银行卡,银行卡一直在我处,我也不会将银行卡密码交别人。我是让我小妹帮我将利润取出的,如何取出的我不知道。
我投资前,我小妹曾将沃某公司一个零风险保本套餐的文档发给我,我才知道并了解了沃某公司的投资套餐。
附:①沃某投资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6月26日,叶某2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0万元,固定收益是18000元。
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③中国银行交易截图,证实叶某2于2015年11月7日收到陈某甲转账1万元。
④手机信息截图,证实叶某2在2015年6月26日支出5万元,6月29日支出49999.94元。
⑤叶某2中国银行账号66×××45流水,证实2015年6月26日支出5万元,6月29日支出49999.94元,这是叶某2投资本金的支付记录。
⑥叶某2中国银行账号66×××45流水,证实2015年11月7日收入1万元。
(18)证人陈某5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于2015年3月6日与沃某公司协议投资15万元,到期后收到49500元收益,本金在2015年6月15日续签第二份投资协议,到期后没有收到本金和收益。实际损失本金15万元和收益4.8万元。
附:①客户账户协议,证实2015年6月15日,陈鵬宇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5万元,固定收益是48000元。
②银行流水。证实陈某5账户62×××31分别收到汇款共49800元。
(19)证人冯某1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于2015年3月6日与沃某公司协议投资20万元,到期后收到66000元收益,本金在2015年6月26日续签第二份投资协议,到期后收到26000元利息、6000元补偿利息和10000元本金。
附:①客户账户协议,证实2015年6月26日,冯某1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26000元。
②客户账户解约协议。证实沃某公司需在11月I2日前每月最少支付4万元给客户直至结清全部款项为止。
③冯某1工商银行账户62×××23流水,证实2015年11月13日收入1万元。2015年3月6日支出20万元。2015年3月19日收入11923元。2015年7月2日收入20000元。2015年7月9日收入34077元。2015年9月28日收入26000元。2015年10月29日收入6000元。
(20)证人司某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以母亲甘秀莲的名义于2015年5月19日与沃某公司协议投资20万元黄金,到期后没有收回本金和收益。这20万元中有6万元是我的,14万元是封某1的。
附:①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5月19日,甘秀莲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64000元。
②甘秀莲工商银行账户20×××38流水,证实2015年5月19日分两次共转出20万元到上*金账户。
(21)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以司某的名义于2014年5月19日与沃某公司协议投资5万元,到期后收回收益。2015年3月26日,我将未收回的本金再筹够20万元作为第二次投资本金,以司某的名义再次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陆续收到利息。协议到期后我多次追问陈某甲,陈某甲陆续给了13万元(包括本息)。
从2014年开始,我前后在阳江沃某公司投资了两次,第一次投资时,我让司某带上她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等资料到公司找我儿子封某1开户并从其银行卡里转入投资款,开户后,我们多次收到陈某甲转回的利息,投资到期时,我们收齐了利息,但没有收回本金,到了2015年3月26日,我们将未收回的本金再筹够20万元作为第二次投资本金。我不知我们的投资款是如何转入的。第一次开户并投入5万元资金后,司某的电话收到“某第一金公司”的客服电话,对方核对她的身份,并询问我们的投资款与我们实际的投资款是否一致,并且我们的邮箱里也收到“某第一金公司”的邮件,邮件中有我们的身份、账号、密码、投资款等资料。第二次投入20万元资金时,司某同样收到“某第一金公司”客服确认电话及核实投资款的邮件,“某第一金公司”核实的资料都与我们的投资款都相符。另外,阳江沃某公司也会核实我们的投资本金,核实后才与我们签订《客户账户协议》,《客户账户协议》里也确认我们的投资款,若我们的投资本金与“某第一金公司”里核对的数额不符,陈某甲就不会按我们的投资款支付约定的收益。
第一次投资到期时,我没有取出那5万元本金,而将这5万元加上应支付我们的利息及我们再增加投资资金作为第二次的投资本金。
附:①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3月26日,司某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44000元。
②QQ邮箱邮件截图。
(22)证人封某1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是沃某公司的员工,我主要负责招揽客户及根据陈某甲的指令进行下单交易。沃某公司是“某第一某金银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商,沃某公司在第一金公司平台上操作贵金属、外汇买卖,从中赚取手续费。
我在沃某公司一共投资了三次,前两次签订的是黄金投资协议,这两次的本金和收益都收回。第三次投资的是外汇,该次的本金15万元及收益没有收回。
附:①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6月19日,封某1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5万元,固定收益是39000元。
②封某1工商银行账户20×××19流水,证实于2015年6月19日该账户转出15万元到宝*金账户。
(23)证人夏某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第一次在2015年8月18日在沃某公司投资15万元,到期后没有收回本金和收益;我第二次在2015年10月30日在沃某公司投资20万元,到期后收到28535.15元收益,但本金没有收回。两次投资共有35万元本金及74464.85元收益没有收回。
附:①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8月18日,夏某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5万元,固定收益是39000元。
②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10月30日,夏某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64000元。
③QQ邮箱记录。
④个人网银记录,证实2015年8月17日夏某卡号62×××68支出150004.8元到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2015年10月30日支出199999.92元到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2015年11月3日,从谭玉泉账户转入8237.19元;2015年11月5日,从谭玉泉账户转入7599.36元;2015年11月9日,从谭玉泉账户转入12698.6元。
(24)证人杨某2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以自己名义在沃某公司投资了4次,前三次的收益都收回,但本金没有收回。第四次投资本金是之前三次未取回的本金20万再加上的5万元一共25万元,到期后,这次的本金和利息都没有取回。
我以修鹏的名义在沃某公司投资2次,第一次的收益收到的,本金没有取回。第二次投资的本金是第一次未取回的本金,到期后,这次的本金和收益没有收回。
我一共有45万本金和14.4万利息没有取回。
附:①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10月9日,修鹏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64000元。
②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10月28日,杨某2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5万元,固定收益是80000元。
③QQ邮箱记录。
④中国建设银行62×××57账户流水,证实2015年5月19日分两次共支出20万元到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⑤杨某2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证实账户62×××86于2014年12月24日支出20万元。2015年1月5日收入9327元;2015年1月7日收入6263元;2015年1月8日收入6267元;2015年1月13日收入13788元;2015年1月14日收入12527元。2015年1月15日收入6263元。2015年1月16日收入6260元;2015年4月13日收入5303元。
辨认笔录及照片。杨某2辨认出陈某甲。
(25)证人罗某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在沃某公司一共投资了3次,前二期投资的本金收回了,获利约3万元。第三次投资共11万元,只收回了3万元利息,本金没有收回。
附:①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1月29日,罗某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1万元,固定收益是52800元。
②保本理财套餐。
③QQ邮箱记录。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④罗某中国工商银行20×××25账户流水,证实2015年1月26日支出11万元。
(26)证人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交的证据
黎某在沃某公司共投资了5次,第一次投资是2014年8月份,以黎某的名义签订的投资期货黄金协议,投资的本金是5万元,固定收益是1.8万元,本息全部支付,协议也一起收回。
第二次投资是以其姐姐黎杏仙的名义签订的投资期货黄金协议,投资的本金是11万元,固定收益是29211元,本息全部支付,协议也一起收回。
第三次投资是以黎某的名义签订的投资期货黄金协议,投资的本金是20万元,固定收益是11万元,投资只取回66464元收益,本金20万元和余下收益43536元没有取回。
第四次是以其母亲许某3的名义签订的投资外汇协议,投资的本金是14万元,固定收益是3.64万元,在2015年7月份间,沃某公司提前结束协议,并将本金和固定收益全部返还,协议也一起收回。
第五次是以其母亲许某3的名义签订的投资外汇协议,投资的本金是11万元,固定收益是1.98万元,到期后没有将本金和固定收益支付。
附:①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3月30日,黎某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110000元。
②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7月7日,许某3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1万元,固定收益是19800元。
③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④工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凭证,证实黎某20×××05账户于2015年3月29日分两次汇款共20万元到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⑤工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凭证,证实许某320×××14账户于2015年7月7日汇款11万元到支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⑥QQ邮箱记录。
⑦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证实黎杏仙的银行账户62×××24于2015年3月24日收入139211元,这是陈某甲支付的第二次投资本金和收益。黎某工商银行账户20×××05,证实2015年5月4日收入25100元;2015年5月6日收入24442元;2015年5月7日收入16922元。这是陈某甲支付的第三次投资部分收益。许某3工商银行账户20×××14,证实2015年6月2日收入35255.07元;2015年6月23日收入30978元;2015年6月24日收入12386元。2015年6月25日收入12388元;2015年7月2日收入12376元;2015年7月4日收入24764元;2015年7月6日收入123517.6元;2015年7月6日支出75270元给陈某甲。以上是陈某甲支付的第四次投资的收益和本金,其中转回给陈某甲的75270元是多出收益。
辨认笔录及照片。黎某辨认出陈某甲。
(27)证人关某的证言
我经同学罗某介绍沃某公司可以进行黄金投资,是保本及有固定收益的。经罗某妹妹婷妹与沃某公司业务总监李某1见面,李某1介绍投资款是保本及有固定收益的。我与沃某公司签订投资客户合同,公司承诺保本,投资本金10万元,期限3个月,收益是本金的45%。2014年8月31日,我在沃某公司投资10万元,到期后收回了45000元收益及10万元本金。我妻子陈某6在沃某公司投资了20万元,到期后没有收回本金和收益。
我的账户和操作密码都给了沃某公司,由沃某公司操作。
(28)证人陈某6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由于我丈夫关某在沃某公司投资过,所以我用自己的名义接着投资。我讲本金给沃某公司,由公司在“第一金”平台以其名义开通一个账户,我收到账户和密码后交给公司,并和公司签订一份客户账户协议,公司承诺投资保本及有固定收益。
2015年2月17日我在沃某公司投资20万元,到期后收回了66000元收益。2015年6月10日签订第二份投资协议,本金是20万元,期限是4个月,收益按本金的32%。到期后没有收到本金和收益。
附:①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2月17日,陈某6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66000元。
②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6月10日,陈某6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20万元,固定收益是64000元。
③客户账户补充协议,证实沃某公司需在2015年11月10号起的三个月内陆续支付陈某6的全部拖欠资金。
④工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凭证,证实陈某620×××28账户于2015年2月16日汇款20万元到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⑤陈某6工商银行账户20×××28于2015年6月10日网转收入66000元。
(29)证人黄某3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经朋友张某介绍到沃某公司投资,张某介绍沃某公司帮客户在网上投资炒黄金、外汇,并全权委托公司操作投资,到期后可以取得固定利润和本金。我2015年4月16日在沃某公司投资10万元,到期后收回了27000元收益。2015年8月12日续签第二份投资协议,到期后没有收到本金和收益。
(2018年5月22日)我在沃某公司投资共二次。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我与沃某公司签订的是全权委托其公司代为操作协议,即是零风险保本投资,投资期限到期时,我可取回本金及约定的收益,在开户时,我将投资账户和密码交沃某公司就可以了,按协议规定,我不能自行操作投资账户。
沃某公司在没有经营时,我的投资账户还有余额,我的投资账户余额还有58.23美元,因我没有提现密码,无法提现,就一直没有处理,后来我的邮箱陆续收到某第一金公司发来的扣费邮件,每星期扣一些钱,直至扣到2017年年初,我那58.23美元就扣完了。
因我只是一个投资者,没有参与其公司的经营,不知其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一次的收益是汇到我的银行账户里。
入金时需要我用U盾及密码操作才可入金,沃某公司若将我投资账户里的资金转到我绑定的银行卡时就不需要我操作,沃某公司从我的银行卡里取钱出来就不行,因沃某公司没有我的银行及密码。沃某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约定是固定收益。
我是从我朋友张某知道沃某公司的投资套餐,当时她在沃某公司工作,她告诉我其公司是帮客户在网上投资炒黄金、外汇的,是保本投资的,我是相信张某,所以就到沃某公司进行投资。我没有收到沃某公司的宣传单张,张某口头告诉我其公司的的保本投资。
附:①客户账户黄金协议,证实2015年8月13日,黄某3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0万元,固定收益是26000元。
②微信聊天截图。
③邮箱邮件截图。
④黄冠荣工商银行账户20×××33流水,证实2015年4月16日转出5万元到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2015年4月17日转出5万元到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⑤工商银行网银交易明细,证实黄冠荣银行账户(62×××00)于2015年5月4日从“钟沛霖”银行账户(41×××02)转入12550元。2015年5月7日从户名“钟沛霖”银行账户(41×××02)转入15668元。
(30)证人洪某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经黄冠荣介绍到沃某公司投资,当时沃某公司员工徐某2介绍公司是网上炒黄金外汇、客户全权委托公司操作,公司是保本投资。我2015年5月11日在沃某公司投资15万元,到期后收回了27000元收益。2015年9月21日续签第二份投资协议,到期后没有收到本金和收益。
附:①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5月12日,洪某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5万元,固定收益是27000元。
②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9月21日,洪某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5万元,固定收益是39000元。
③洪某工商银行账户20×××50流水,证实2015年5月11日转出15万元,这是入金情况。
④手机截图,证实2015年5月11日从网上银行转出15万元到支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2015年5月20日收入15482.75元,从黄国德账户转来。2015年10月22日收入10000元,从冯某2账户62×××51转来。2015年11月13日收入1517元,从陈某甲账户转来。第一金账户余额为0。
(31)证人李某2的证言
我于2014年12月进入沃某公司工作,我工作负责操盘,按照陈某甲的意思操盘投放资金。陈某甲是公司老板、法人代表。公司打印一张保本投资收益表叫我寻找客户,将资料给客户看。公司承诺保本投资,一个月一期,到期本息归还,外汇最低投资5万元。公司有黄金和外汇产品投资,公司是在某第一金汇网站投资黄金、外汇的。公司投资的资金都是在第一金汇和某第一的网站上投资外汇和黄金。
(32)证人许某1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的儿子李某2在沃某公司工作,我听李某2介绍公司投资外汇,每月有6%收益,保本经营。我一共在沃某公司投资了两次。第一次是在2015年5月7日投资10万元,到期后收回了18000元收益。之后续签第二份投资协议,到期后没有收到本金10万元和收益。沃某公司不允许客户操作,全权由沃某公司操作管理投资。
附:①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5月8日,许某1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0万元,固定收益是18000元。
②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8月27日,许某1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0万元,固定收益是18000元。
③微信聊天记录。
④许某1工商银行账户20×××87流水证实许某1于2015年5月4日支出10万元。2015年9月17日网转收入15000元。2015年9月17日网转收入3000元。
⑤工商银行电子转账汇款业务凭证,证实2015年5月7日许某1汇款10万元到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33)证人陈某7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通过沃某公司员工陈某9介绍知道该公司可以代人投资外汇。我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投资到期保本及有固定收益,零风险投资,全权由沃某公司操作外汇。我在沃某公司投资15万元外汇,收到27000元收益,本金没有收回。
附: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5月11日,陈某7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5万元,固定收益是27000元。
(34)证人韩某1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我经弟弟韩某介绍沃某公司做黄金和外汇投资,承诺保本。我在2015年5月5日投资11万元到沃某公司,到期后没有收回本金和利息。第二次续期投资10万元,续期后15天,陈某甲退回1万元本金,之后又退回1万元利息。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附:客户账户外汇协议,证实2015年5月6日,韩某1与沃某公司签订协议,本金10万元,固定收益是28600元。
(35)证人冯某2的证言
我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年底在沃某公司工作,负责日常采购、文员工作。沃某公司与某第一金公司有业务往来,某第一金公司将一些佣金汇入公司的账户及公司会将利息汇给客户,平时我根据陈某甲的指令用这个账户汇款给公司客户。
公司有两个账户,一个是以我在广发银行开户,另一个是陈某甲在阳江工商银行的账户。广发银行卡是收取第一金公司返佣及支付给客户的本息。
(36)证人梁某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从2014年11月20日开始,某大厦11楼整层原来出租给沃某公司,在2016年1月份,沃某公司改租某大厦3楼某房。
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阳江巿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用某大厦某房,时间从2014年11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
(37)证人许某2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
陈某甲丈夫的母亲受陈某甲委托向公安机关相关证据如下:
(1)公司注册证复印件,证实第一某商人银行有限公司作为一间国际公司成立于1955年4月4日。
(2)授权书复印件,证实云端金融商品顾问有限公司授权阳江巿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区加盟商,有权代表第一某商人金银业有限公司提供金融投资巿场咨询服务。
(3)代理商权责声明。
(4)云端金融商品顾问有限公司加盟推荐商申请表。
(5)仲裁裁定书。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陈某7与阳江巿沃某投资咨询公司、陈某甲、冯某2、李某1关于《客户账户协议》的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朱某与阳江巿沃某投资咨询公司、陈某甲、冯某2、李某1关于《客户账户协议》的仲裁。
(6)民事裁定书。阳江巿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冯某2与冯某6就沃某公司《客户账户协议》作出了二审裁定。
(7)客户账户协议(外汇协议),封某1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15万元,收益39000元。
(8)客户账户协议(黄金协议)莫士霞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15万元,收益26000元。
(9)客户账户协议(外汇协议),许某3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14万元,收益36400元。
(10)客户账户协议(外汇协议),冯正健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15万元,收益39000元。
(11)客户账户协议(外汇协议),陈麒正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10万元,收益26000元。
(12)客户账户协议(黄金协议),邓某1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10万元,收益64000元。
(13)客户账户协议(外汇协议),韩帅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10万元,收益18000元。
(14)客户账户协议(外汇协议),洪某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15万元,收益39000元。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15)客户账户协议(外汇协议),区耀丹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7万元,收益11200元。
(16)客户账户协议(外汇协议),区耀丹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7万元,收益35000元。
(17)客户账户协议(外汇协议)、麦玉莲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10万元,收益18000元。
(18)客户账户协议(外汇协议),叶某1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7万元,收益16100元。
(19)客户账户协议(外汇协议),叶某2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10万元,收益18000元。
(20)客户账户协议(外汇协议),梁杏齐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10万元,收益18000元。
(21)客户账户协议(外汇协议),王某2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10万元,收益18000元。
(22)客户账户协议(黄金协议),周鹏辉与沃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签订投资协议,本金15万元,收益48000元。
11、银行流水
(1)被告人陈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阳江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阳东农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流水;
(2)邓某2、欧某、李某3、徐某1、叶某2中国银行银行账户流水;
(3)许某1、黄某2、陈某1、洪某、黄某3、黄某1、许某3、夏某、王某2、廖某、叶某1、陈某6、陈某7、陈某5、冯某1、杨某2、韩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流水;
(4)黎杏仙、戴某、区耀丹、修鹏、黎某、周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流水;
(5)区耀丹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流水;
(6)黎杏仙、戴某、区耀丹、修鹏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流水。
12、证明
江城分局经侦大队于2017年9月6日出具:被告人陈柏输在经营阳江巿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期间,向客户宣传其公司是某“第一某商人金银业有限公司”(简称“第一金”)在国内的代理商,公司先让投资客户在某“第一金”公司网站开设帐户,并投入一定的投资款,后由客户全权委托沃某公司操作在某“第一金”公司的二个交易平台上进行买卖现货黄金、外汇。因“第一某商人金银业有限公司”二个交易平台在某特特别行政区,现暂无法查清其交易平台是否合法。
13、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出具的关于《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复函等材料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1、关于被害人是否能够自行操作其名下理财平台的外汇或黄金账户及是否能够提现账户余额的问题。经查:(1)到沃某公司进行投资的客户先在“第一金”平台开设买卖现货黄金、外汇的帐户,并投入5至20万元不等的投资款,开户后,客户将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交由沃某公司,并签订全权委托沃某公司操作账户的协议,签订协议后,陈某甲即更改客户账户密码,让公司员工按其指令在“第一金”交易平台上操作客户账户资金进行现货黄金、外汇买卖升跌,客户无权操作其投资账户的,详见本案各被害人的陈述及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沃某公司在经营期间,客户账户若有余额可凭密码将账户余额转出到客户绑定的银行卡里,客户才可提现,但因客户没有提现密码,故无法自行将余额提出,据黄某3称其余额被第一金公司陆续扣完,而据叶某2陈述其余额至2018年5月1日止一直在账户里,详见本案李某1、黄某3、叶某2、陈某2、戴某、陈某甲、陈某2等人笔录。
2、关于查实沃某公司出现过两次因操作失误,出现大规模亏损的细节及陈某甲在出现亏损后是否再接受被害人继续投资以及如何支付部分被害人本金及利息的问题。(1)据封某1陈述:“2015年4月份左右一天,当时中东打仗或其他国际原因,公司客户账户亏损了几十万元;2015年7月份左右一天早上,由于全球的黄金大跌,陈某甲又没有设立止损,导致账户爆仓,当天公司客户的账户一早就亏损了几百万元”;据叶某1陈述:“2015年7月20日公司投资的黄金、外汇部分“爆仓”了,亏损了几百万元,当时我操作的客户账户共有50多万元,一下子亏损了大半,只剩下几千美金”。详见本案徐某1、封某2、叶某1、李某1、陈某甲的笔录。(2)陈某甲在出现亏损后也接受客户的继续投资;详见李某1、陈某4等人的陈述。(3)陈某甲在亏损后用其所赚的手续费及借来的资金支付了部分客户的本息。详见陈某甲、李某1的笔录。
3、关于查明被告人如何取得被害人投资款,被害人投资款是否直接能流转至被告人控制之下,被害人投资账户绑定入金、出金的银行卡被告人是否能够支配的问题。据李某1、陈某4、陈某甲称客户在“第一金”平台开户后,自行投入5至20万元不等的投资款,后将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交由沃某公司并签订全权委托沃某公司操作账户的协议,后陈某甲即更改客户账户密码,并让公司员工按其指令在“第一金”交易平台上操作客户账户资金进行现货黄金、外汇买卖升跌,当账户资金出金到客户银行卡后,因银行卡及密码在客户处,陈某甲无法挪用客户银行卡里的资金。详见陈某甲、李某1、陈某4、邓某1的笔录。
4、关于查实陈某甲获得除与被害人约定的利润之外的部分款项以及手续费流转和操作情况及从何种途径获得手续费的问题。经查,(1)客户与沃某公司签订的是保本投资,若客户账户出现约定外的收益,客户则要将多余部分转给陈某甲,详见客户与沃某公司签订的协议及陈某甲、李某1的笔录。(2)陈某甲获得的手续费是她与某第一金公司约定的,这些手续费由第一金公司汇入其银行账户里,详见陈某甲、李某1、陈某4的笔录。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5、关于查实被告人陈某甲是否对社会公开宣传其公司提供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外汇投资套餐的问题。经查:陈某甲在经营沃某公司时,就印制了其公司有关零风险保本投资的相关资料,通过培训员工、发微信朋友圈等形式,让员工按相关资料发展客户到其公司进行投资。详见陈某甲、李某1、陈某4、黎某、陈某1、叶某1、封某1的笔录。
关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予以否认。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沃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陈某甲,其在公司的运营及资金管理、经营方式等方面起决定作用,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对某第一某商人金银业有限公司属下的“某第一金”平台和“某第一金汇”平台是否为虚假有明确的认知;其次,被告人陈某甲吸收投资人资金投资外汇和黄金买卖,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非法占有其他投资人的款项的事实;再次,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有挪用被害人的投资款到自己的银行账户的行为。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款的故意。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根据沃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和个人投资理财服务等,但不含证券、期货咨询。而且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江巿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实阳江巿沃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没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结合陈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杨某2等证言、客户投资协议书等证据,能够陈某甲向社会公众以投资黄金期货等名义进行招揽投资的事实。综上所述,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沃某公司不具备从事境外外汇、黄金交易的资格而进行经营活动的事实,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行为不构成非法非法经营罪的意见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境外黄金、外汇期货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陈某甲仅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予纠正。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林某
人民陪审员 沙某
人民陪审员 杨某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某
书记员 陈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广东阳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