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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郑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持有、使用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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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0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0日23:15: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郑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持有、使用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15刑初某号

案  由: 持有、使用假币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9月19日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2年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户籍地陆丰市,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公刑诉字(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下午,陆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对某镇某村委会某村进行清查时,在某村某巷1号被告人郑某甲的住所查获红色颗粒状疑似毒品一袋(约9960颗),100元面额疑似伪造人民币82张。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某科鉴定,查获的可疑假币共计8200元,属第五套2005年版100元面额伪造人民币。经汕尾市某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94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31%。被告人郑某甲于2017年1月12日晚被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甲辩称对持有假币罪没有意见,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意见,其不知道林某放在其家中的物品是毒品。

其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前不知道保管的一包红色颗粒物品是毒品,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即使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适用法律和量刑方面也应考虑:1.本案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应以咖啡因片剂的毒品种类适用法律定罪量刑;2.本案不能以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种类和查获的数量来量刑。三、关于非法持有假币罪,应予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坦白交代,认罪态度好,应予酌情从轻判处。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下午,陆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对某镇某村委会某村进行清查时,在某村某巷1号被告人郑某甲的住所查获红色颗粒状疑似毒品一袋(约9960颗),100元面额疑似伪造人民币82张。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某科鉴定,查获的可疑假币共计8200元,属第五套2005年版100元面额伪造人民币。经汕尾市某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94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31%。被告人郑某甲于2017年1月12日晚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10日下午,某镇人民政府和派出所在某镇某村委会某村进行清查时,在某某巷1号内查获疑似毒品“麻古”9960粒,假币百元钞票82张(8200元)和枪状物一支。经某村村长郑某1指认该房子是某村村民郑某甲居住。遂对郑某甲贩卖毒品、持有假币罪案立案侦查。

2.陆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2日晚22时许,该所根据线索举报在某村抓获郑某甲。

3.搜查笔录,证实某派出所及某镇政府有关人员到某镇某村各可疑涉毒窝点依法进行清查,在对某村的一座老厝进行清查时,在该座老厝的一房屋内的柴门床下发现一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红色疑似毒品麻古颗粒,重约1公斤(9960粒),还有一把枪状物,长约50公分,刀具一把,长约50公分,假人民币一百元面额82张;在该座老厝的另一间房屋内发现一些疑似制毒工具,有鼎仔、不锈锅等器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该座老厝没有人员在家,搜查过程中有某村村干部郑某1见证,其反映该座老厝是某村郑某甲的。

3.陆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扣押郑某甲红色疑似毒品麻古颗粒9960粒、枪状物1支、刀具1把、鼎仔1个、不锈钢锅1个、疑似假币17张(面额100元,冠字号M3B9605158)、疑似假币4张(面额100元,冠字号M3B9605164)、疑似假币60张(面额100元,冠字号B8H3281769)、疑似假币1张(面额100元,冠字号B8H3281781)。

4.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对扣押的物品进行称量,经称量,该袋红色颗粒重956.6克,包装袋重10.2克,除去包装袋重该包红色颗粒净重946.4克。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

5.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在小房的床下现场提取疑似毒品麻古颗粒9960粒、枪状物1支、刀具1把、100元面额假币82张,在大床的地上现场提取鼎仔1个、不锈钢锅1个。

6.陆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甲的身份情况及其因吸毒成瘾严重于2015年6月10日被该所查获,送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7.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郑某甲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呈阴性。

8.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某科出具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证实涉案的人民币全部被予以没收。

9.陆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该案中扣押清单中所反映的红色颗粒系俗称“麻古”;(汕)公(司)鉴(化)字[2017]020001号鉴定结论书是在郑某甲家中现场查获的“麻古”毒品成分鉴定结论。(2)(汕)公(司)鉴(化)字[2017]02022号鉴定结论是现场在郑某甲家中所查获的物品除红色颗粒“麻古”等物品外,当时还有三瓶粉末状物品,由于办案人员各司其职,造成扣押清单中漏填这三瓶粉末状物品。该三瓶粉末状物品经鉴定没有毒品成分。(3)郑某甲所供述的嫌疑人林某无法查证。

(二)现场勘验笔录

陆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某村老乡十三巷1号的一座老厝,在该座老厝的小房柴门床下发现疑似毒品红色麻古颗粒一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约9960粒),枪状物一支(长约50公分),刀具一把(长约50公分),一百元面额假人民币82张,在该厝的大房内发现一些疑似制毒工具鼎仔、不锈钢锅等。

(三)鉴定意见

1.汕尾市某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化)字[2017]02001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实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且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31g/100g。

2.汕尾市某鉴定中心出具(汕)公(司)鉴(DNA)字[2017]0200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将郑某甲血液样本和红色塑料袋、黑色塑料袋、白色封口袋进行DNA比对,但红色塑料袋、黑色塑料袋、白色封口袋检材均未检见有效的STR分型,无法比对。

3.汕尾市某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痕)字[2017]01006号痕迹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枪形物是一支气枪,不具备枪支性能。

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疑似假币4张(面额100元,冠字号M3B9605164)、疑似假币60张(面额100元,冠字号B8H3281769)、疑似假币1张(面额100元,冠字号B8H3281781)经鉴定,属第五套2005年版100元面额伪造假人民币。

5.汕尾市某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化)字[2017]02022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实3个检材中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四)证人证言

证人郑某1证言:今天下午3时许,某镇政府和某派出所对某村清理清查时,在某村老乡十三巷1号(即郑某甲所居住地点)的厝屋中现场查获有一个外面包有一个红色塑料袋,里面再包有一个黑色塑料袋,黑色塑料袋里面再有一个白色塑料封口袋,白色封口袋里有一袋疑似麻古(红色果粒)共有9960粒,还有一支汽枪和刀以及象制毒工具等物品,还有假人民币8200元。该房屋是郑某甲的父亲所建,属郑某甲兄弟三人所有,郑某甲系居第二、其兄于几年前已经自己独自建屋且已入住,郑某甲其弟长年在深圳经商也没有在此老屋居住,实际该厝屋现属郑某甲一人居住和使用。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

经混杂相片辨认,证人郑某1辨认出被告人郑某甲。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因镇府和派出所在我家中查获疑似毒品麻古、假币和一支气枪,故被派出所抓获协助调查,疑似毒品麻古放在我家中我睡的房间床下,我记得最外面包装的是红色塑料袋,中间的是黑色塑料袋,里面的是白色的封口袋,数量我不知道,这些麻古是外省人林某存放在我家中的。疑似毒品粉末是我父亲留下的,我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假币是我以前做生意被人骗,那是在三四年前我做羊毛生意时,被人骗了收到的钱,数量有几千元,具体数量我不记得了。气枪是我十几年前买来打鸟的,现在已经坏了,也是放在床下,用黄色的牛皮纸包装。

我是2013年和林某在东莞某镇认识的,我们当时都在东莞某镇的一个羊毛厂打工,那包红色颗粒是林某在2013年八九月份放在我家的,我一直没有去动它。

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某巷1号是我一个人在使用居住。查获的假人民币8200元是林某在2014年和我做羊毛生意欠我的钱,后来拿了1万元还给我,同时一包东西放在我那里,并说次日过来拿并还清剩余2000元欠款,但后面发现1万元里8200元是假币,林某也一直没来拿回那包东西,然后我就把这包东西和8200元假币放入床底。我认为不是我的,我想等林某回来拿,所以没有交给公安机关。林某,男,40岁左右,江西省人,1.70米左右,人偏瘦,长脸型,是我在东莞镇某镇一羊毛厂打工时认识的,其他情况不清楚。查获的粉末状物是我父亲郑某1的,他于2009年逝世了,我不知道这些粉状物品是什么,查扣的鼎仔和不锈钢锅是我以前做饭菜用的,查扣的刀具是我平时切西瓜水果用的。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

这些物品都是一个江西人林某的,我跟他一起做羊毛生意,后来他欠我的钱,就拿了一万元还我,后来我发现其中8200元是假币,我就没有使用放在家里了,这包毒品也是他放在我的家里的,他说放几天就来拿,结果没有来拿,我当时不知是毒品,被查获后我才知识毒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又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持有假币罪,应依法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甲在公安机关第一次笔录中即供认疑似毒品“麻古”是在其家中睡的房间床下查获,其记得最外面包装的是红色塑料袋,中间的是黑色塑料袋,里面的是白色的封口袋;被告人郑某甲供述该物品是一名外省人“林某”放在其家的,但无法提供“林某”的具体情况及联系方式,公安机关也出具说明证实“林某”无法查证属实;被告人郑某甲曾因吸毒严重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其对毒品的认识明显高于一般人,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郑某甲明知该包红色颗粒状物是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查获的红色颗粒状物净重94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郑某甲所持有的毒品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其辩护人所提该点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但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较低,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郑某甲对持有假币罪部分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对持有假币罪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该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

二、本案缴获的毒品和假币予以没收,依法由公安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某

审判员 陈某

审判员 骆某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某

书记员 钟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汕尾市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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