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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刘某甲、邵某乙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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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25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18:26: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刘某甲、邵某乙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14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8月21日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出生。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丰顺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丰顺县看守所。

辩护人毛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乙,男,1971年出生。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丰顺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梅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由梅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辩护人李某,梅州市法律援助处实习律师,由梅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梅市检公诉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邵某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某、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邵某乙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王某1的委托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是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没有办公场所、没有存款。2015年始,刘某甲冒用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印章、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工商营业执照》及董事长李某3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冒用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的身份,虚构开发云浮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项目、梅县区程江镇某4房地产项目、丰顺某5房地产项目等,隐瞒无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欺骗被害人邓某1、王某1等人签订劳务中包等合同,骗取被害人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010万元。2016年5月,被告人邵某乙明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没有钱交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第一期股权债权转让款,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被解除,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取得丰顺县某5房地产项目,仍先后组织被害人王某2、杨某1等人到丰某2县某5工地进行实地考察,伙同刘某甲一起欺骗被害人杨某1、王某2等人签订劳务中包等合同,骗取被害人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2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2015年2月15日,刘某甲冒用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人的身份,与被害人河源市某7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邓某1签订梅州市梅县区程某丰某1园项目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邓某1向刘某甲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同年3月19日,刘某甲用同样的方式与邓某1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商住小区项目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邓某1向刘某甲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30万元。刘某甲将骗取的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等。

2、2015年7月1日,刘某甲冒用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人的身份,与被害人安徽松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孟某1签订云某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项目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孟某1向刘某甲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同年7月9日,刘某甲用同样的方式与孟某1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商住小区项目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孟某1向刘某甲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刘某甲将骗取的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等。

3、2016年5月23日,刘某甲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邵某乙以介绍人、担保人的名义与被害人汕头市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杨某1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项目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杨某1向刘某甲、邵某乙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同年8月7日,刘某甲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杨某1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监控合同书(含设备安装及调试)》,杨某1向刘某甲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刘某甲、邵某乙将骗取的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还债等。

4、2016年5月23日,邵某乙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1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陈某1向邵某乙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同年6月14日,陈某1按邵某乙要求把2台套中联220c旋挖桩机运进丰某2某5工地,并再次向邵某乙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5万元。邵某乙将骗取的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还债等。

5、2016年6月16日,刘某甲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1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商住小区项目土建安装工程的《劳务专项中包施工承包合同》,王某1向刘某甲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同年6月22日,刘某甲与王某1继续签订了《补充协议》,并发给王某1进入丰某2某5商住小区工地的《进场通知书》,王某1向刘某甲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220万元。刘某甲将骗取的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等。

6、2016年7月1日,刘某甲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邵某乙以介绍人、担保人的名义与被害人广州市典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王某2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商住小区项目《铝合金门窗及防火门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承包合同》,王某2向刘某甲、邵某乙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刘某甲、邵某乙将骗取的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还债等。

7、2016年12月20日,刘某甲授权邵某乙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曾某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商住小区项目《劳务专项施工承包合同》,曾某向刘某甲、邵某乙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刘某甲、邵某乙将骗取的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规划图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3.证人刘某树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1、孟某1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电子资料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单位、身份,虚构工程,隐瞒无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欺骗被害人签订劳务中包等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告人邵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仍隐瞒真相,协助被告人刘某甲欺骗被害人签订劳务中包等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提出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甲在本案中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涉案工程保证金均没有转账到被告人刘某甲名下,被告人刘某甲也没有直接收取工程保证金。涉案工程保证金用于支付涉案合同项目工程前期五通一平的材料款、工人工资、工程设计费、工程项目税收,还有一部分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工程已经施工的部分,因双方未能结算,属于建设工程纠纷的民事行为。二、被告人刘某甲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刘某甲与各个被害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是:被告人刘某甲跟某6公司签订了《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取得合同约定的权利;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邓某3提供了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某3护照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任命书,被告人刘某甲取得代理权。某6公司收取被告人200万元违约金、赔偿金的行为表明,该公司愿意继续履行《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某6公司明知被告人刘某甲在该土地施工而不表示反对、阻止,足以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继续生效、履行。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骗取他人1010万元,且由被告人用于个人消费,不符合生活常理,有悖于客观事实。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邵某乙提出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乙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邵某乙作出无罪判决。一、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邵某乙不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况。被告人邵某乙是被客观存在事实(项目前期建设工作已进行,土地业主认可)及后期虽然知道刘某甲实际并没有取得丰某2某5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但被刘某甲承诺即将融到资金获得项目开发权所迷惑,才介绍他人与刘某甲签订中包合同。二、被告人邵某乙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邵某乙介绍并与刘某甲的中山某1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中包合同的杨某1、王某2,虽然都曾分别将30万元及1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转入了邵某乙的银行账户,但邵某乙并未占有此款,而是在受刘某甲的委托替刘某甲偿还部分债务后,将剩余的保证金全部打回了刘某甲指定的潘某账户。而邵某乙真正收取并使用的65万元,是邵某乙将自己从刘某甲的中山某1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的丰某2某5项目的桩基础工程分包给陈某1后,向陈某1收取的。2017年邵某乙在得知刘某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邵某乙没有潜逃也没有推脱而是积极找到有关人员协商退还合同保证金事宜并得到对方同意(期间邵某乙退还了杨某110000元、王某226000元),但由于邵某乙的资金周转还存在问题,至案发前,未能退还陈某1等人的保证金。这些事实都表明被告人邵某乙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事实。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是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没有办公场所、没有存款。2015年始,被告人刘某甲冒用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印章、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工商营业执照》及董事长李某3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冒用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的身份,虚构开发云浮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项目、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某4房地产项目、丰顺某5房地产项目等,隐瞒无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欺骗被害人邓某1、王某1等人签订劳务中包等合同,骗取被害人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916.4万元。2016年5月,被告人邵某乙明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没有钱交纳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第一期股权债权转让款,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被解除,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取得丰顺县某5房地产项目,仍先后组织被害人王某2、杨某1等人到丰某2县某5工地进行实地考察,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甲一起欺骗被害人杨某1、王某2等人签订劳务中包等合同,骗取被害人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21.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冒用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人的身份,与被害人河源市某7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邓某1签订梅州市梅县区程某丰某1园项目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邓某1向刘某甲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同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用同样的方式与邓某1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商住小区项目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邓某1向刘某甲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30万元。后被告人刘某甲退还90万元给邓某1。被告人刘某甲将骗取的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份,其通过老乡罗某1介绍认识了刘某甲,想找刘某甲分包有关建筑劳务施工。刘某甲当时自称是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的负责人,说丰某1园是某建筑有限公司和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可以考虑分包一些工地的建筑劳务施工给其做,要其先交10万元定金。2015年2月15日,其按刘某甲的要求,通过某7公司在工商银行20某76账户用网银转账定金人民币10万元到某2公司财务潘某的银行账户,刘某甲开具了《收据》。随后其代表河源市某7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某小区刘某甲住家签订了一份《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其公司分包该程某工地的部分基础工程建设,2015年3月20日前开工,但刘某甲一直都没有安排其公司在该工地开工。

2015年3月中旬,刘某甲又说他们某2公司在广东省丰某2县有一个17万平方米的工地马上要开工了,可以分包该工地的基础工程给其公司做,叫其先交20万元定金。3月19日,刘某甲和洪姓男子带其到广东省清远市某6建筑有限公司,刘某甲说他在某6公司占有股份。当日下午2时左右,其按刘某甲要求用其工商银行账户在当地的银行柜台转账定金人民币20万元到某2公司财务潘某的银行账户,刘某甲开具了《收据》。后刘某甲代表甲方某2公司投资发展部与其在某6公司旁边的咖啡厅签订了一份《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4月1日,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预定金肆佰万元作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保证款。甲方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场地围敝,工人及办公室临时办公、住宿房搭设好,乙方进场交纳剩余的保证金”。但刘某甲说他的资金还没到位,要求其公司在合同范围先出钱进场做好临时设施,刘某甲口头承诺会在合同约定的肆佰万元预定金中抵扣乙方先前垫付的钱。2015年5月8日,刘某甲带其到某公司办公室,某公司董事长刘某1发了一份有关进场施工的《通知》,然后刘某甲在该《通知》上签字表示同意后把《通知》交给其,安排其公司进丰某2某5工地进行施工。进场后,由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李工安排其公司员工做临时设施。2015年5月13日、5月14日,其用其工商银行账户62某40在银行柜台分两次给某2公司财务潘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保证金各50万元,共100万元。另外,其还按刘某甲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了保证金10万元到某2公司财务潘某的银行账户。2015年5月15日,刘某甲开具了一份共收到人民币110万元的《收据》给其。2015年11月9日,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李工向其公司发出了一份《清场通知》,要求其公司施工队在2015年11月13日17时以前进行清场完毕,离开丰某2某5工地。后来某7公司只好停工,刘某甲去向不明,无法找到他,只能打电话联系一下,其在电话上要求他退还其交的保证金,他一直不与其见面,只是叫他雇请的现场总工于2016年6月24日退还临时设施费用人民币12万元给其。其大概结算了一下其公司在丰某2某5工地的费用情况,所有材料费及人工费大概需要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015年11月,其委托律师李某4专门发函查证了某2公司的有关情况,2016年1月6日,某2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声明该公司没有与河源市某7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任何施工合同,没有收到河源市某7装饰有限公司任何工程定金,没有授权刘某甲先生任何法律文件。香港公证人马某1还向委托律师出具了一份某2公司的公司状况《证明书》,某2公司的现任董事长李某3打电话告诉其和律师李某4,说他认识广东省清远市刘某甲这个人,但某2公司没有刘某甲这个员工,没有将某2公司投资部的印章交给刘某甲使用。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015年6月,刘某甲向其购买其老板蓝某的车牌为粤B某某的S400型奔驰车,车价是134万元。6月11日左右,经刘某甲电话同意,其将其车牌为粤M某某的丰田牌普拉多款小车以24万元抵给蓝某,并给蓝某写了一张欠蓝某卖车的11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其跟刘某甲讲好,蓝某的奔驰车卖给刘某甲,刘在30天内付清134万元车款,蓝某才将车过户给刘。后来,刘说查到蓝某的车是借银行的钱供的车。刘某甲没说车不要,钱又不还。蓝某在五华县某派出所报案后,事后才知道刘某甲把这部车给别人抵债了。公安机关把这部车牌为粤B某某的奔驰车追回来返还给蓝某,蓝某把奔驰车卖给五华县的一个熟人。

刘某甲在2015年7、8月份的时候,支付过85万元人民币给其。刘某甲说他叫欧某1用银行账户一笔转账85万元人民币到其银行卡上,40万元给其买新车,某万元给蓝某。2016年4月份,蓝某准备到法院起诉其,逼其跟蓝某结清把奔驰车卖给刘某甲的欠账。蓝某总共拿了其某万元人民币。刘某甲还多次通过银行零星转账共5万元给其,用于退还合同保证金。

其辨认出诈骗其钱财的刘某甲。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丰某1园项目土地位于梅县程某车上村,是其在梅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一个房地产项目。2010年4月23日,梅县人民政府发了国土证,2014年4月8日,梅县国土资源局对梅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2014年8月计划动工。梅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在县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某4商住楼施工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投标交易,该项目被丰某2县的广东某8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罗生中标后,至今还没有与任何人签订施工合同,其公司就丰某1园项目与刘某甲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其不认识刘某甲,也不知道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展部,其也不认识刘某1和广东某7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份上旬,其在深圳接到刘某甲电话,他说:“我在梅州市程江有一个工地,你过来承包土方工程,如果有做土建中包的朋友就一起过来看工地现场及相关手续。”大约3天后,其就和河源市某7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1一起到梅州市程某一个加油站后面的工地,其介绍邓某1与刘某甲见面认识。刘某甲就带两人看了工地现场并介绍工地的一些情况,还到工地的办公室看了工地的《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证》等有关资料。后来邓某1与刘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某村刘某甲住家签订了有关土建中包合同,其在场但不知道详细内容。邓某1与刘某甲签订有关土建中包合同前,邓某1按刘某甲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工程定金人民币10万元,刘某甲开了《收据》给邓某1,还在《收据》上签名和盖章。2015年3月份,刘某甲对其说梅州市程某的工地没有那么快开工,正在补办相关手续,丰某2县有一个工地要先开工。大约两天后,刘某甲打电话邀其和邓某1到丰某2县消防中队旁边的某5工地看现场,两人去到后见到刘某甲、刘某1等人,大家在工地办公室看了某5小区建设项目的效果图。刘某甲当时自称是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的负责人,可以分包该工地的基础工程给邓某1做,叫邓某1先交20万元定金。2015年3月中旬,刘某甲和那个自称是某2公司财务总监的洪姓男子叫其和邓某1到广东省广州市某6建筑有限公司。当日下午,邓某1按刘某甲要求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定金人民币20万元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开具了《收据》给邓某1。刘某甲代表某2公司投资发展部与邓某1在某6公司旁边的咖啡厅签订了一份《合同》。2015年5月8日,刘某甲带其与邓某1到广州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办公室,某公司刘某1发了一份有关进场施工的《通知》,然后刘某甲在该《通知》上签字表示同意后把《通知》交给邓某1,安排邓某1施工队进场施工。后来其听邓某1在电话中说他又交了100多万元工程定金。

(4)证人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刘某甲是小学校友,与刘某甲没有业务往来。2016年12月21日,其接到丰顺县公安局民警电话说,其有一张卡号为62某35的银行卡与刘某甲诈骗案有关,听后其才想起这张银行卡以前借给刘某甲没有归还,然后第二天早上其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克山支行挂失这张银行卡。2017年1月22日其重新办理一张新银行卡卡号为62某83,并要求银行打印了这张银行卡账户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和挂失换卡的凭证。这张卡号为62某35的银行卡,借给刘某甲以后,刘某甲一直没有归还。卡号为62某83的新银行卡,现在在其手里,截止到2016年12月21日这张银行卡的账户余额是27.11元人民币。

其辨认出刘某甲。

(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至10月间,广东某7建筑有限公司与其都想去投资广东梅州市丰某2县某5项目。2015年4月16日,丰某2县东某声配件厂陈某3与其在丰某2县签订《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甲方在梅州日报、广州日报同时刊登本次股权转让及要求某6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期满后,乙方因没有资金支付第一期股权债权转让款人民币3300万元,2015年7月10日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广东某7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清场声明》,2015年7月13日、7月26日、7月30日,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分别对广东某7建筑有限公司发出解除《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的告知或通知文件。广东某7建筑有限公司退出广东梅州市丰某2县某5项目后,该项目就停工了,不存在其公司转给谁接手。其投资广东梅州市丰某2县某5项目亏本了,亏了保证金、设计费、人工费、办公场地租金等大约250万元。

其不知道刘某甲跟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什么关系,2015年3月11日其公司跟刘某甲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内部经营协议书》,证明刘某甲是其公司的一个施工班组。2015年5月8日,其给刘某甲施工班组发过进场施工的《通知》,后刘某甲交给其公司50万保证金,该款刘某甲转到了其女儿刘某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完成场地围敝、工人及临时办公、住房搭建的任务,还有50万没有交,《通知》的文号是某7通字[2015]002号。刘某甲没有在《通知》中的最后期限交足保证金,该《通知》于2015年5月12日以后失效。

(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持有一张卡号为62某2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该卡由其父亲刘某1使用,其当时不知道该卡收到50万元的事,其不清楚该卡收到的50万元被谁用了。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丰某2县东某声配件厂股东陈某3,开发丰某2县某5商住小区,2015年4月与广东某7建筑有限公司刘某1签订梅州市某6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刘某1交了100万合同保证金给陈某3。之后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刘某甲叫邓某1带一帮人在丰顺县某5商住小区的工地上做板房,邓某1一共搭建了两栋二层的板房,分别为工人宿舍和办公室。2015年7月份,刘某1拿不出钱来购买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杈债权转让,自愿放弃签订的合同权利,导致合同失效。2015年8月26日,刘某甲继续与陈某3签订《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刘某甲的购买转让公司资金不到位导致合同失效。梅州市某6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丰某2县某5商住小区的工地大门,白天没有关门上销,刘某甲在合同失效后,每次来工地都会跟其、蔡某2、马某2画打招呼,他说他跟陈某3签订的《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的合同还在延期中,给刘某甲等人在工地临时办公室办公。刘某甲给陈某3交了100万元定金,100万元合同违约金。刘某甲每次带一帮人来工地看以后,当天这些人就走了。2016年7月底,其和陈某3、蔡某2等人了解到刘某甲确实没有资金来购买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债权,就不准刘某甲再来工地办公,并把刘某甲在工地的工人全都赶出去了。

(8)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邓某1提交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两份、小区项目一份、通知一份、清场通知一份、借记卡明细请单、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收据一份、收条一份,证实2015年2月15日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刘某甲与邓某1签订丰某1园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2015年3月19日刘某甲与邓某1签订某5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邓某1需交200万元保证金;2015年5月8日刘某甲通知邓某1入场施工,2015年11月9日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通知邓某1清场;邓某1于2015年2月15日通过工商银行打入潘某账户10万元,5月13日、14日后分两笔各50万元汇出;2015年3月19日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收到邓某1定金20万元;邓某1于2016年6月24日收到刘某甲支付的12万元。

(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邓某1提交的收款收据两份,证实刘某甲向陈某3支付了100万元的申请函定金和100万元的赔偿金。

(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邓某1提供的收据三份,证实邓某1向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保证金共140万元。

(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邓某1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证实河源市某7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李某律师作为其与刘某甲、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邓某1提交的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一份、注册登记资料等,证实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与河源市某7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任何施工合同,同时也没有收到某7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何工程定金。也没有授权刘某甲先生任何法律文件。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邓某1提交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两份,证实刘某甲伪造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分别于2015年2月15日、2015年3月19日与邓某1的河源市某7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梅州市梅县某4商住楼、丰某2某5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

(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蔡某3提交的合同书等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签订合同的情况。

(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河源市某7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账号为20某76的开户资料、余额对账单、交易明细;邓某1卡号62某40的开户资料、余额、交易流水,证实河源市某7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于2015年2月14日向潘某账户转入保证金10万元,邓某1个人账号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5月14日向潘某账户转入保证金共100万元。

(1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潘某账户62某72的开户资料、交易流水明细,证实该卡涉嫌本案的款项交易转账记录。

(1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潘某工商银行卡号62某35的开户资料、账户余额、2016年1月1日至今的银行流水,证实潘某与彭某、邵某乙、王某1、王某2、邝耀文等人之间的转账交易记录。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调取广东某7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广东某7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等资料、广东某7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甲签订的有关合同等资料,证实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与刘某甲签订内部经营协议书;于2015年4月8日与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于2015年4月16日与陈某3签订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

(1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国土证、投资项目报备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授权委托书、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中标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身份证、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证实梅县程某丰某1园房地产项目属实,且手续齐全但是梅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任何单位、个人签订丰某1园项目。工程项目未有开建,也没有向任何单位、个人签订丰某1园项目施工合同。

(20)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广东某8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证实丰某1园项目由梅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本项目于2015年由广东某8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公司没有将本工程项目发包给任何承包单位和个人。(补查卷2P184-185)

(21)丰顺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丰顺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无法向刘某1追回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所得赃款50万元。

(2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2月份的一天,某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某1通过老乡“小罗”的介绍,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程某一个未开工的丰某1园工地认识了其,想找其分包有关建筑劳务施工。其对邓某1介绍说:“我是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的负责人,丰某1园工地是某建筑有限公司和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可以考虑分包一些工地的建筑劳务施工给你们做,但你要先交10万元合同定金”。其还把某2公司的任命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拿给邓某1看,邓某1表示同意。2月15日,邓某1根据合同规定及其的要求,用网银转账合同定金10万元到其指定的潘某的银行账户,其开了收据给邓某1,然后其与邓某1在其住家签订了一份《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其在合同的甲方处签名并盖上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的印章,邓某1在合同的乙方处签名并盖上河源市某7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甲方在场的人有其和其朋友“欧某2”,乙方在场的人有邓某1和“小罗”。其的某2公司的任命书、授权委托书、印章等是邓某3提供的。签订合同后,其没有安排邓某1进场施工。

2015年3月中旬,其又跟邓某1说我们公司在广东丰某2有一个17万平方米的工地快要开工了,可以分包该工地的基础工程给某7公司做,叫他先叫20万定金。2015年3月19日,其和“欧某2”带邓某1到广东广州市某6建筑有限公司旁边的咖啡厅,其代表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与邓某1签订了一份《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甲方为发包人某2公司投资发展部刘某甲,乙方为承包人某7公司邓某1,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预定金400万元作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保证款。甲方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场地围敝,工人及办公室临时办公、住宿房搭设好,乙方进场交纳剩余的保证金”。其跟邓某1说其的资金没到位,要求某7公司先出钱进场做好临时设施,其口头承诺会在约定的400万元预定金中抵扣乙方先前垫付的钱。邓某1按要求转账20万元到潘某的银行账户,其开具了收据。2015年5月8日,其带邓某1到某7公司办公室,刘某1发了一份有关进场施工的通知给其,其在通知上签字表示同意后,把通知交给邓某1,安排某7公司进入工地。5月13日,邓某1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到潘某的银行账户,5月14日,邓某1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到潘某的银行账户,5月15日,其开具了一份共收到邓某1110万元的收据给邓某1。后来刘某1与其一直没有找到融资单位来出资购买梅州市某6汽车配件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债权。刘某1和其先后与梅州市某6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3签订的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都没有生效,刘某1和其都违约了,根本没有资格承包建设丰某2某5项目,因此,其和某7公司收到梅州市某6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出的清场通知。其收取的邓某1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40万元,拿出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刘某1提供的个人银行账号,90万元用于工地日常开支了。其向朋友龚某1借款85万元归还邓某1。

其对诈骗现场进行了辨认。

2、2015年7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冒用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人的身份,与被害人安徽松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孟某1签订云某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项目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孟某1向刘某甲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同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用同样的方式与孟某1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商住小区项目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孟某1向刘某甲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刘某甲将骗取的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等。案发后陈某4等人总共退回105万元给孟某1。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孟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25日,自称是中房某1(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的总裁助理陈某5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其,并介绍自称是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刘某甲给其认识,陈某5、刘某甲称要找云某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项目劳务合同,并带其去见了该项目的土地产权人黄某,考察了项目工地。6月27日,刘某甲约其到中房某1公司会议室,商谈云某某3国际商务中心的项目找劳务分包承包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500万元,其看到陈某提供一份云浮市某3置业有限公司与中房某公司签订的投资云某某3国际商务中心的项目协议书,于是其就和刘某甲现场签订了云某某3国际商务中心项目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的发包人是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甲方),承包人是安徽松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6月29日和7月3日,其按刘某甲和陈某5的要求分两次将5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中房公司的账户(账号是11某00)。当时其还要求中房公司不能动这500万元保证金,陈某5说可以,并写了保障这笔资金安全的承诺书给其。签合同当天,陈某5、刘某甲让其在支付定金前先交些诚意金,其交了20万元现金给陈某5,其支付500万元定金后,这20万元诚意金转账退还给其了。签完合同后,孟某1公司一直没有接到刘某甲开工通知,其公司一直未能进场施工。期间多次电话联系陈某5、刘某甲均说等通知。

刘某甲跟孟某1说在广东省梅州市丰某2县某5项目需要找劳务分包进行承包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300万元。陈某5跟其说:“你放心,我们中房跟某2集团都是央企,今年两家合作要达到100个亿的项目,如果某2集团不投资这个丰某2县某5项目,我们中房集团投资做这个项目”。7月9日,其和刘某甲来到位于丰顺县某路17号的某5项目施工现场,其看过施工工地后,答应刘某甲承包该项目劳务,于是其和刘某甲在施工现场签订了某5项目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的发包人是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甲方),承包人是安徽松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建设单位为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签完后,刘某甲要求先支付50万元的保证金,剩下的250万就在7月12日进场施工时再支付。其说要把钱转入一个公司的账户,刘某甲就让其转账至清远市某9堂珠宝玉石发展有限公司。7月10日,其和刘某甲手下一个欧姓男子来到清远市建设银行清城支行,通过转账方式将50万元转到清远市某9堂珠宝玉石发展有限公司法人龚某1的个人账户(账号:62某83),但因为填写转账单时将龚某1误写为龚某2,所以50万元后来又退回来了。刘某甲当天晚上从清远开车到深圳找到其,将其的建设银行卡拿走自己办理汇款。

2015年7月12日,其公司准备进场施工时发现项目现场没有施工条件,于是其和刘某甲于7月13日在现场协商后共同起草并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协商剩下的250万元暂不交纳,待到项目全部具备正式施工条件,其方正式进场施工时再交纳履约保证金,双方于2015年7月9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继续有效,并执行原合同条款。

2015年8月3日,黄某通知其说他已还12万元人民币到孟某1的建设银行卡上,其问他怎么知道自己的卡号,他说是刘某甲提供的,于是当天其冻结了自己的卡号,才发现刘某甲将其卡上的594973元转走了,但钱没有转至清远市某9堂珠宝玉石发展有限公司法人龚某1的个人账户,其才开始怀疑刘某甲有问题,于是找到刘某甲质问他,刘某甲说你放心,云某和丰某2的两个项目他已和中房签订了合作协议,后来9月25日,其也看到了这份合作协议,这才放松了警惕。2015年10月23日,其去中房公司找陈某5和中房公司负责人何某2,何某2委派陈某5跟其去了项目工地。黄某称某2公司的3亿元投资款一直没有支付,某2公司和云浮市某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合同实际已经解除。但陈某5和何某2都说其的500万元定金放在中房公司很安全,如果工程不能施工,只要刘某甲同意就把钱退回给其。

2015年10月25日,其去了清远找到刘某甲,刘给其写了一份退款通知书,次日其拿着退款通知书去中房公司发现该公司前一天晚上搬走了。10月下旬,刘某甲开始不接其电话了,其才发现被刘某甲诈骗了,就到深圳市公安机关报案了。他们知道其报警后,陈某4联系过其,说会退钱给其,叫其撤诉,后来陆续给其退回了100万,陈某5被抓后,又转了5万元给其,总共退了105万元给其,之后就再也没还钱了。

其辨认出何某3、刘某甲、陈某5、龚某1、陈某4。

(2)同案人陈某5的供述,证实其是中房某2(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和中房某1(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的总裁助理,中房某1是中房某2集团的公司,都在一个地方办公的,老板都是何某3,财务是陈某4。其认识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云某市某3国际商业中心的项目工程负责人刘某甲。2015年5、6月份,刘某甲找到其,说某2集团准备投资云某某3国际商务中心,已经跟这个项目的业主黄某签了合同,刘某甲叫中房公司共同合作,配合他开商业汇票,成功开出承兑汇票后,中房公司跟刘某甲各用一半的钱,约定好各自付利息,最后各自还本金。其跟老板何代洽汇报后同意了,中房公司也跟云某某3国际商务中心黄某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2015年6月,安徽松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孟某1通过朋友认识刘某甲。孟某1想为云某市某3国际商业中心项目提供劳务施工分包服务,刘某甲和孟某1就去了云某市某3国际商业中心的项目工地看现场,还见到了项目的土地权利人黄某。之后刘某甲和孟某1签订了《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50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当时孟某1信不过刘某甲,不愿意直接把钱转给刘某甲,要求刘某甲找一个信的过的公司担保,刘某甲就找到了中房公司做担保。刘某甲和孟某1在中房公司谈判,孟某1跟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签订了委托付函,内容是某2集团委托其公司代收500万元保证金,其公司还向孟某1出具了承诺书保证500万元资金安全。孟某1支付了500万到其公司账号。后来因某2集团没有钱投资该项目,国际商业中心项目过了几个月一直没有动工,所以孟某1一直没有进场施工,孟某1多次找其公司要求退还500万元保证金。

孟某1交纳到中房公司的500万元保证金,中房公司是不能私自处置的。但是在刘某甲跟孟某1签劳务合同前,刘某甲就已经和中房公司约定500万定金如何分配:其中300万元交由刘某甲处置,200万由中房公司处置,当时双方同意了这一约定。孟某1将500万汇入中房公司账户后,中房公司汇了200万元到刘某甲指定的云某市某3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剩下的300万元中房公司用于偿还本公司其他债务。刘某甲他得到100万后,转了5万元给了其,那是刘某甲之前跟其借钱,其跟其侄女黄梅娟借现金给他,所以其就叫刘某甲把钱转给黄梅娟。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3)同案人陈某4的供述,证实其是中房某1的办公室主任,分管公司财务。2015年6月,孟某1来中房公司跟某2公司的刘某甲谈云浮市某3置业的房地产项目,后来孟某1将500万元的保证金银行转账到中房某1公司账户,由中房公司代收。后来其听陈某5说云某的工程无法开工,孟某1向中房公司要钱。中房公司与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惠州共同投资有一个道路工程项目,因为该项目天恒泰公司要退出,向中房公司要钱,中房公司就将孟某1的500万元中的280万元转给了天恒泰公司,还有200万元按刘某甲指示转给了云某的某3置业公司。陈某5跟其说刘某甲答应有100万元先借给中房公司用所以中房公司才帮他代收保证金,中房公司在2015年6、7月份给某3置业出了一份200万元的支票,但黄某一直都没有兑现。

(4)同案人何某3的供述,证实其是中房某1(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的总裁,老板是高满仓,该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房地产开发。2015年6、7月份,广东省云浮市一房地产开发商黄某找到其的助理陈某5,邀请陈某去云浮看市中心的一个房产开发项目,陈某5回来跟其电话汇报后其认为要价太高,没有合作的可能。2015年6月底,一个叫孟某3的安徽人和黄某、刘某甲来到其位于卓越世纪中心5楼的公司办公室,他们谈好了一个代收代付保证金的协议拿给何某3签名。就是孟某3和黄某合作搞云某市的项目,孟某3将500万的保证金交由中房收,然后由孟某3授权转付给黄某300万,剩余200万在六个月等工程做到地基起来到地面的时候,由中房返还给孟某3,其就签字了。2015年11月5日左右,孟某3找到中房公司要求现在拿回300万的保证金,他说理解做工程的难处,中房公司可以分期支付,2016年1月30日之前支付100万,3月30日支付100万,4月30日支付100万,但是陈某5说最后100万要缓到2016年5月30日,孟某3也同意了,但是没有想到孟某3报案了,今天警察就找到中房公司来了,将其和陈某5、陈某4三个人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孟某3的500万元保证金其中200万按照合同已经由孟某3授权支付给了黄某,剩下的300万在中房公司,没有在帐上面,已经被日常用掉了,比如项目使用,费用开支。

(5)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云浮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黄某。某公司拥有云某市区兴云中路两块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准备在这两块地上建设云某市某3国际商业中心项目,于是成立了云某市某3置业有限公司具体运作该项目,某3置业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还是黄某。2015年4月,某公司黄某与某2投资建设集团签订了《项目合作开发建设协议》,共同建设该项目,其中某公司以该土地为出资,某2公司出资3亿进行建设,某2公司作为项目总包,负责工程各事务招标等工作,签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三个月开工,因为某2公司的投资款一直没有到位,某公司以某3置业公司的名义与某2公司签订了《入场通知书》、《合作协议》。约定刘某甲将5亿元商业承兑税票兑现到某公司指定的账户上。刘某甲称某2公司是香港公司,投资款要经中房某1(深圳)置业有限公司转账,并由中房公司开具承兑汇票费用,刘某甲在2015年6月底和7月初收到了孟某1500万元合同诚意金后,将其中的200万元转账到某3置业公司账上,作为中房公司开具承兑汇票的费用,但黄某也提防着刘某甲,只将100万元按照刘某甲的要求转到清远某9堂宝玉石发展有限公司,是以借款名义转出的。2015年8月,刘某甲向黄某借款12万,并说明是转到孟某1卡上,黄某才肯借给他,后来黄某打电话给孟某1,才知道孟某1的卡在刘某甲那里,因为刘某甲投资款一直没有到位,事实上某公司和某2集团的合作已经解除了,之后黄某一直通知刘某甲来其公司签解除合同,刘某甲也不来。

其辨认出陈某5、刘某甲。

(6)证人孟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安徽松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15年6月26日,公司老板孟某1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深圳谈成一单生意,让其从带公司的公章过来签约。次日其来到深圳,孟某1说要签约的工程是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云某市某3国际商业中心的项目工程。6月27日下午,其、孟某1、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云浮市某3国际商业中心项目负责人刘某甲、某2财务总监欧某、中房某(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的总裁助理陈某5、云某市某3国际商业中心项目土地权利人黄某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新世贸中心大厦4号楼5层的中房公司办公室签订了《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安徽松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于工程做完地下室后退回。在签合同前,刘某甲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具体内容是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刘某甲负责云某市某3国际商业中心项目,并由刘某甲的签字。因为刘某甲称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香港公司,公司账户是香港账户,支付资金不方便,陈某5称中房公司是国有公司,资金安全,可以将定金转到中房公司。孟某1公司就与中房公司签订了《委托支付函》,还有在签合同的当天陈某5、刘某甲让他们公司先交20万的定金,孟某1就将20万现金交给了陈某4。他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500万元合同定金后,7月3日,陈某5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保证他们交的保证金资金安全。签完合同后,他们公司一直没有接到刘某甲的开工通知,再后来就是工程一直没有开工,500万的定金也没有退还给他们公司。2015年10月23日,其和孟某1、陈某5到云某找黄某,黄某称某2公司没有任何投资,工程项目已经作废,陈某5说某2集团没有资金投资,10月26日中房公司已经没有人上班了,刘某甲等人不知去向。

其辨认出刘某甲、陈某5、何某2(何某3)、陈某4。

(7)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安徽松某建筑劳务公司的财务。2015年7月,其公司老板孟某1说广东梅州市有一个公司准备做梅州市某5商住小区工程项目,需要支付诚意金,要从公司账户转账支付,就叫其一起来到广东清远市的某9堂珠宝玉石发展有限公司交质量保证金。因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刘某甲说要把诚意金转账到某9堂的账号上,其和孟某1在某9堂见到了刘某甲,还见到了自称是某9堂法人、股东的龚某2和股东欧某3,龚某2给他们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加盖了公章并签字同意代收,刘某甲又在上面签字“因公司急用,要求安徽松某公司先打50万元到龚某2的个人账户”,后来其和孟某1来到清远的一家银行转账给龚某2,因将其名字写错了导致当日没有转账成功,之后刘某甲向孟某1催要50万,孟某1就将自己的一张内有50万元的银行卡给了刘某甲,并告诉他密码。听孟某1说,刘某甲第二天就将账上的钱转走了。后来孟某1去了丰某2找到了梅州市某5项目的业主,打听工程项目情况,该业主说刘某甲声称要投资两个亿,但钱一直没有转过来,目前也没和刘某甲签订有合同与合作协议,当时孟某1就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其辨认出龚某2。

(8)证人龚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其朋友欧某4介绍了邓某3、刘某甲给其认识,邓某3、刘某甲自称是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人,称某2公司是香港公司,有资金投资其早就想弄的博物馆工程。4月6日,其与邓某3、欧某4在其经营的清远市某9堂商铺签订了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建设清远市某9堂博物馆。6月,在工商局注册了某9堂珠宝玉器发展有限公司,龚某1是公司法人代表,占百分之三十的股份。2015年7月,刘某甲提出目前某9堂公司没有钱筹备,就想借点钱,其也同意了,后刘某甲找了云某某3置业的黄某借款200万,黄某说没有那么多钱,只转到其账号上100万。后刘某甲又说在梅州有个项目,可以给孟某1的安徽松某建筑劳务公司分包合作,到时候孟某1会支付50万元的保证金,可以由某9堂代收这笔保证金转到其账上,作为某9堂的筹备金。保证金本来是转到龚某1账上的,但是因为转账的时候信息错误又退回给孟某1,之后这笔保证金的去向其也不清楚了,其收到100万元的借款后,当天刘某甲说他买了一部奔驰轿车自己使用,钱没有交够,让其把这100万中的90万分别转到黄梅娟和邓某1的账号上,分别转了5万和85万用于还购车款、剩下的10万用于其的店铺经营。

(9)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广州做建筑工程管理,认识专门做中包的孟某1。2015年6月份,其经老乡邓某4介绍云某有新工地项目需要找中包,其跟着邓某4见到了自称是某2集团投资方负责云某项目的刘某甲。过了几天,邱某、邓某4和刘某甲过去云某项目看现场,见到那块地的业主黄某和自称某2集团财务总监欧总。经考察后,其觉得项目比较真实就介绍给孟某1做。孟某1过来云某看现场了解情况后跟刘某甲谈合同的事。由于刘某甲称是某2集团的,公司在香港,孟某1说交500万保证金必须要一家有实力的公司担保。第二天刘某甲带着他们来到深圳福田区会展中心旁边一写字楼五楼的中房某公司,刘某甲带着孟某1跟该公司老总谈,当天孟某1先交了20万元押金到该公司。后来孟某1和刘某甲、中房某1公司的人合同谈好了也签了合司,按照行规,孟某1应该给其一点茶水费。双方合同签好后,孟某1派人去云某工地开工了,开工仪式后,孟某1派人做了一些临设基础,邓某4请了一个公司搭设板房,刘某甲说他们这个项目经理在其他工地还没有完工,暂时赶不过来,叫其先顶一下这个项目经理。其在那里帮了一个多月,一分钱都没有拿到,反而刘某甲跟其借了一万元未还。一个多月后,工地还迟迟没有动工,黄某说刘某甲这边一直没有资金进入,所以不给开工,打刘某甲电话开始打不通了。孟某1意识到可能被骗了。

(1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孟某1没有任何业务。刘某甲带孟某1来云浮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跟其认识,说孟某1是他手下的一个建筑施工队。2013年邓建明与刘某甲经常来云浮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跟其谈云某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项目,2015年4月12日刘某甲带着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邓某3一起来其公司,与其洽谈共同合作开发云某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项目。建明说他是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代表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云某市某3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合作云某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项目的《项目合作开发建设协议》,4月28日双方再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刘某甲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刘某甲与黄某洽谈云浮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的房地产项目。刘某甲找到某6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建筑公司,来承包建设云浮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的房地产建筑项目。7月29日,其代表云浮市某3置业有限公司与某6印公司签订了一份某6印公司承包云浮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的房地产建筑项目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ZWDY-2015-07-16。这份合同签订后,某6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2015年7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200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但是某6印公司没有交纳,又把云浮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的水电安装分包给孟某1,委托孟某1向云某市某3置业有限公司代替某6印公司交纳100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刘某甲向其公司提供的资料中,有一份是2015年7月29日某6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委托支付函》,孟某1向其公司交纳100万元合同保证金,刘某甲叫黄某在写收据的时候,写成黄某公司收到中房某1(深圳)置业有限公司100万元。2015年7月底,刘某甲说孟某1急用钱,叫其公司从孟某1承包云某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三方共管的10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中拔出20万元给孟某1,说孟某1在丰某2某5工地要急用,刘某甲把孟某1的银行卡号发到黄某手机上。其对刘某甲说公司财务账户拿不出20万元,只能给孟某112万元,其叫公司账务给孟某1的建设银行62某31的银行卡账户汇款12万元。这笔钱被谁用掉了其不知道。

(11)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其陪同孟某1到梅州市丰某2县刘某甲所说的地方查看,现场地块很大,有活动板房,还有施工机器,而且刘某甲说已经施工了,他们就相信了刘某甲说的这个项目,接着孟某1和刘某甲就在刘某甲所驾驶的奔驰车上签订合同了。孟某1说他于签订合同的第二天通过银行汇款了50万元给龚某1,但因为户名没有写对,因此那笔汇款没有成功,当晚刘某甲找到孟某1,要了孟某1的银行卡和密码,事后将钱取走了,后来刘某甲还取走了孟某1后续别人转账过来的10万元。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2)证人肖某1和的证言,证实刘某甲一共欠其180万元。其的卡号为43某1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在2015年7月10日、11日、12日、13日分别收到刘某甲从孟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的汇款累计17万元,该17万元是刘某甲归还以前欠其的钱,其把钱给工人发工资了。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孟某1提交的办案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承诺书复印件、中房某1(深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资料复印件、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资料复印件、转账小票复印件、退款通知书复印件,证实刘某甲谎称由某2集团授权投资,骗取被害人孟某1的信任与其签订云某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项目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并约定要预约交付合同定金500万元,并委托中房某1(深圳)置业有限公司并承诺对定金500万元的安全保障和执行合同退款条款,资料显示孟某1于2015年6月29日、2015年7月3日分别汇入中房某1(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的账号,由于项目没有进展,经过协商,三方落实了在2015年10月26日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但是在退款当天中房公司已经撤离原在的地址,陈某5、刘某甲等人也无法联系了。

(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孟某1提交的劳务合同复印件、承诺书复印件、支付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建设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复印件、清远某9堂珠宝玉石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实安徽松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关于梅州市某5商住小区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并通过委托支付授权,要求孟某1将5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转至龚某1的个人账户,孟某1按照刘某甲的要求支付了5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

(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核实刘某甲是否为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的回函、关于核实欧某4、邓某3是否为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的说明,证实某2集团无这三位员工,未发现某2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云某市某3国际商业中心项目发生过任何业务关系,刘某甲等人关于某2集团的授权均为伪造。

(1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孟某1提交的报案材料、安徽松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徽松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展部关于某5建筑劳务施工劳务合同、补充协议书,支付授权委托书,清远某9堂珠宝玉石发展有限公司的收据、承诺书、营业执照,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房某(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合作协议,孟某1的62某31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转账回单、退款通知书、收款说明,证实刘某甲利用丰某2某5项目骗取受害人孟某1保证金50万元。

(1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黄某提交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书、黄某与邓某3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建设协议、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支付函、收据、承诺书,证实云某市某3置业有限公司与某6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再与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建设协议,其中某6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委托云某市某3置业有限公司代收安徽松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合同保证金100万元。

(1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孟某1卡号为62某31的银行卡明细信息,证实该卡与龚某1账户有转账往来记录,与肖某1和账户有转账往来记录。

(1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肖某1和卡号为43某17的银行卡明细信息,证实该卡与孟某1账户有转账往来记录。

(20)清远某9堂珠宝玉石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机构代码,某9堂(龚某1)与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欧某4、邓某3)签订的合作协议,会议记录,证实龚某1与邓某3达成某9堂珠宝玉器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

(21)借款合同、承诺书,证实刘某甲于2015年7月向云某市某3置业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清远某9堂宝玉石发展公司、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为担保人。

(2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云某市某3置业有限公司的行内转账记录、云某市某3置有限公司账户明细查询、林某的借记卡资料查询,证实云某市某3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29日、2015年7月3日和2015年7月6日有三笔分别为100万元的资金转入转出记录;2015年6月29日和2015年7月3日有两笔分别为100万元向黄爱民转账记录;证实户名为林某的借记卡有关本案的资金流向转账记录。

(23)调取证据通知书、中房某1(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的开户资料、2015年6月至今的交易流水、对手信息;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开户资料、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的交易流水、账户余额、对手信息;龚某1的开户资料、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交易流水、账户余额、对手信息;候静宜、黄梅娟、邓某1的银行账户资料;中房某1(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房某2颐园(深圳)园林有限公司的查询账户基本信息;刘某甲、何某2的个人客户信息查询、深圳市某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实孟某1被诈骗的钱款资金流向。

(24)关于冻结龚某1账户150万元、冻结中房某1(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0万元(账户余额只有10.41元)的回执、中房某2(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档案情况、中房某1(深圳)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档案情况,证实关于本案被诈骗资金的冻结情况和中房某2(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中房某1(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的情况。

(2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某3跟中房某1(深圳)置业有限公司何某2签订有云某某3国际商务中心项目的合同,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命其做开发云某某3国际商务中心房地产的总经理。2015年7月左右,其约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孟某1到深圳市中房某(深圳)置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其与孟某1签订了云某某3国际商务中心项目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的发包人是其,盖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承包人是孟某1,盖安徽松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孟某1将500万元合同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到中房某1(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其听陈某5说200万元给了黄某,剩下的300万元在中房那里。

2015年7月左右,其与孟某1签订了丰某2县某5商住小区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是300万元。合同签完后,其和孟某1说好先支付50万元,剩下的250万元保证金在7月12日进场施工时再支付,孟某1说要把钱转入一个公司的账户,其就叫他把钱汇入清远市某9堂珠宝玉石发展有限公司法人龚某1银行卡账户上。孟某1考察清远市某9堂珠宝玉石发展有限公司后,把50万元人民币转到了龚某1银行卡账户上,但汇款时把龚某1的“冬”写成“东”,汇款没有成功,后来其把孟某1的建设银行卡拿走,其向黄某借了15万,黄某只借了12万元到了孟某1的账户,其把里面的20多万元汇给肖某1和,30多万元汇给龚某1,一部分其自己花掉了。

3、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被告人邵某乙以介绍人、担保人的名义与被害人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杨某1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项目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杨某1向刘某甲、邵某乙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同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杨某1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监控合同书(含设备安装及调试)》,杨某1向刘某甲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邵某乙在2017年4月3日退还1万元给汕头市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邵某乙将骗取的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还债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其通过邓某5认识邵某乙。邵某乙说他在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副总经理,该公司正在开发丰某2县某路某5项目,有丰某2县某5项目的水电、监控方面工程可做,并给其介绍了该公司的老板刘某甲。邵某乙和刘某甲带其等人到丰某2县某路某5看工地,说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该项目土地业主3500万元,余款很快就付清。其因看到工地已经清理完毕,准备进入地基施工,就相信了邵某乙和刘某甲的话,在2016年5月23日与刘某甲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项目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邵某乙作为担保人也在合同书乙方处签名;在2016年8月7日与刘某甲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监控合同书》。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其跟邵某乙洽谈丰某2某5项目的水电安装施工项目工程后,邵某乙要求其先付工程押金,否则工程别人要做。邵某乙说他在丰某2某5项目占有30%的股份,叫其把《梅州市丰某2某5项目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押金转支到他个人银行账户上,不用转到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2016年5月17日、5月18日,其用民生银行62某16账户给邵某乙农业银行62某17账户,分别转汇了4万元和1万元。2016年5月23日,其与刘某甲签订合同当天给邵某乙支付两笔钱:其中一笔,其用民生银行账户给邵某乙工商银行62某06账户转支5万元;另外一笔,其向当时在场的另外一个项目承包商陈某1借钱,陈某1用工商银行62某83的账户给邵某乙工商银行账户转支5万元,这笔钱其回到汕头后还给陈某1了。2016年5月24日,其用建设银行62某23账户给邵某乙工商银行账户转支13万元。2016年5月26日,其用民生银行账户给邵某乙工商银行账户转支2万元。其共给邵某乙的银行账户转支了30万元,作为其履行《梅州市丰某2某5项目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履约保证金。项目合同签订后,邵某乙说要收取杨某1公司承包水电安装工程的居间费,他提出按水电安装工程实际施工后结算价的7%收取居间费,并写了居间费合同,由邵某乙保管。

2016年8月7日,其与刘某甲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监控合同书》前后,邵某乙都要求其付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提供黎某建设银行62某14的账户。刘某甲说把《梅州市丰某2某5监控合同书(含设备安装及调试)》的工程押金转支到他公司的财务黎某的银行账户上,不用转到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其用建设银行62某23账户给黎某建设银行账户共转支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其中2016年7月22日转支2万元,7月28日转支2万元,8月7日转支1万元,8月21日转支2万元,8月22日转支3万元。2016年9月6日刘某甲向其借1万元,其用建设银行账户给黎某建设银行账户转支1万元。

合同签订后,其公司一直进不了场施工,后来其到丰某2某5商住小区项目工地查看,发现该项目不是刘某甲的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打电话问刘某甲和邵某乙到底该项目是谁的,他们才说该项目的土地业主已经将该土地转让给了他人。刘某甲没有能力履行签订的《梅州市丰某2某5项目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梅州市丰某2某5监控合同书》。其向邵某乙追讨押金,邵某乙说要分两次退还。邵某乙在2017年4月3日退还了1万元,后面就不再退还。

其辨认出邵某乙、刘某甲。

(2)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王某3介绍其和杨某1认识邓某5,邓起又介绍自称是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邵某乙给他们认识。邵某乙说他公司正在开发丰某2县某路丰某2某5项目,有该项目的水电、监控方面工程做,并介绍他公司的老板刘某甲给他们认识。后邵某乙和刘某甲带其和杨某1等人到丰某2某5工地考察项目,说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该项目土地业主3500万元,余款很快就可以付清。其和杨某1因看到工地已经清理完毕,准备进入地基施工,都相信了邵某乙和刘某甲的话。2016年5月23日,甲方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甲与乙方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1签订了丰某2某5的《梅州市丰某2某5项目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刘某甲和邵某乙收取了3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这份合同邵某乙以担保人身份在乙方处也签了名。合同签订后,邵某乙要收取其公司承包水电安装工程的居间费,按水电安装工程开工后的结算价7%收取,并写了一式一份的《居间费》由邵某乙保管。2016年8月7日,甲方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甲与乙方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1签订了丰某2某5的《梅州市丰某2某5监控合同书》,刘某甲和邵某乙收取了1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刘某甲没有能力履行签订的两份合同,丰某2某5项目是虚构的,其公司没有进场开过工,多次向邵某乙表示要求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邵某乙只在2017年4月3日退还1万元给其公司。

(3)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1月份认识刘某甲,刘某甲说他成功投资丰某2县某5项目以后,想聘请其做他的法律顾问,但是一直没有和其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彼此没有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其知道刘某甲与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某3签订过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是刘某甲请其和陈某3一起修改的,但是刘某甲签的是附条件合同,刘某甲没有买到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债权。刘某甲在签订合同前,说过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来投资他搞的房地产丰某2县某5项目,后来了解到刘某甲投资丰某2县某5项目没有成功。刘某甲曾经问过其,他是否可以收取他人的中包合同保证金,其对刘某甲说不行,收取了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其不知道刘某甲与王某1、邓某1签订有丰某2县某5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的事。当王某1、邓某1等人找刘某甲要钱后,刘某甲叫其去帮忙调解时其才知道刘某甲收取了王某1、邓某1等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其叫刘某甲抓紧时间还钱给王某1、邓某1等人,把丰某2县某5项目搞起来,但是刘某甲老是说投资款过几天就到位,很快有钱还给他们。

2016年8月左右,刘某甲说要去汕头一个公司签份合同,其就搭刘某甲的顺风车去汕头看其妹妹。其和刘某甲、何某1在汕头那家公司办公室大约坐了40分钟,期间刘某甲和汕头那家公司就签了合同。刘某甲没有找其商量与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事情,其还提醒刘某甲不能收汕头那家公司的钱,刘某甲说是向他们借的,融资款很快就到位。

(4)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左右,刘某甲与陈某3签订的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因刘某甲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给陈某3交纳第一期33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合同被陈某3认定为无效合同。后来,刘某甲没有找到融资合作的老板,没有买到陈某3的丰顺某5项目和汤坑镇某路17号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没有拿到丰某2某5项目。2016年4月左右,邵某乙与刘某甲一起来到丰某2某5工地项目部,刘某甲告诉邵某乙他与陈某3签订的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已经无效,刘某甲叫邵某乙帮忙找有钱老板来投资丰某2某5工地项目。2016年5月23日,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杨某1与刘某甲在丰某2县汤坑镇某路签订丰某2某5《梅州市丰某2某5项目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的时候,其也在现场。

其辨认出刘某甲、邵某乙。

(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在汕头市认识了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杨某1和吴某1。2016年5月份邓某5找到其,说他的表哥邵某乙在广东省丰顺县搞丰顺某5的房地产项目,在丰某2某5当老总,叫其找些有钱的老板来投资,并叫其到丰某2某5工地,介绍其认识邵某乙。2016年5月份以后,其和杨某1、吴某1等人一起来过丰某2某5工地有七、八次,每次来到丰某2某5工地项目部都见到邵某乙和刘某甲。2016年5月23日,其和杨某1、吴某1一起来到丰某2某5工地项目部,邵某乙拿出一份事先与刘某甲签订好的《梅州市丰某2某5项目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叫杨某1在合同乙方处签杨某1的姓名,并叫杨某1在合同乙方处盖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合同签订当日邵某乙就叫杨某1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杨某1用银行转账方式交了1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前邵某乙叫杨某1用银行转账方式交了5万元合同定金。邵某乙没有承包刘某甲的丰某2某5项目水电安装施工工程,他说他和杨某1之间有居间费,他在工程开工结算工程款后可以收取杨某17%的合同居间费,还说其把杨某1和吴某1介绍来投资丰某2某5项目,其中1%的居间费给其用。其没有拿到刘某甲和邵某乙的好处费,为这事其还垫资几千元。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6)证人蔡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其在中山认识了邵某乙。2015年9月19日,邵某乙说他工地资金紧张,向其借钱。其当日用平安银行62某02账户给邵某乙工商银行62某06账户汇款4万元;后来又于2016年3月14日、3月15日、3月25日、4月11日分别给邵某乙汇款四次1万元,总共借给邵某乙8万元。邵某乙在2015年9月19日向其借的4万元已在9月25日还清。邵某乙在2016年3月14日至4月11日借的3万元,邵某乙在2016年5月17日用农业银行62某17账户还款3万元给其平安银行62某02账户。

(7)证人饶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邓某5带着邵某乙来广州介绍其认识。2015年10月底,邵某乙到其公司,拿出一张写有13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的期票(支票),要求其给他兑成13万的现金让他周转一个星期,让其一个星期以后拿这张支票到银行就可以把钱取出来。其当时认为这张支票没有问题,有邓某5做担保人便答应了。其用农业银行62某79账户给邵某乙工商银行62某06账户,在2015年10月17日、10月31日、11月2日分别汇款5万元、5万元、3万元。其后来才发现这是一张空头支票,就找邵某乙和邓某5追这笔钱,邵某乙在2016年5月18日、5月24日分别给其工商银行62某79账户汇款19980元、30000元,就是还这笔13万元借债。邵某乙大约用了一年的时间还了12万多元,现在差5千多元。

(8)证人闻某的证言,证实邵某乙于2016年5月26日和7月1日分别给其转账2万元、7万元,用于归还邵某乙以前的欠款,其不知道该两笔钱的来源,其收到钱后付给工人当工资了。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司章程及股东资料,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依法向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等,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杨某1。

(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杨某1提交的合同两份及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证实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杨某1、邵某乙)与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代表人刘某甲)签订某5水电安装施工承包(2016年5月23日签订)及监控合同书(2016年8月7日签订)。杨某1分别向邵某乙的账户(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转账30万元,向黎某的账户(62某14)转账10万元。杨某1与邵某乙和陈某1、吴某1与邵某乙之间的聊天记录情况。

(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杨某1提交的申请函、保证书、收款收据、照片、光碟、证据来源说明,证实中山市某1房地产有限公司(代表人刘某甲)向丰某2县东某声配件厂股东陈某3发出两份申请函,希望丰某2县东某声配件厂继续履行《股权债权转让合同》,并保证如中山市某1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自愿承担一切违约责任。陈某3收到刘某甲支付的申请函定金及赔偿金共200万元,并附某5的施工现场照片多张。杨某1提交的申请书及保证书等材料是刘某甲通过邮箱发到其丈夫的电子邮箱中。

(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陈某6提交的居间费及委托书等,证实邵某乙、杨某1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居间费,经杨某1签名确认。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蔡某1提交的转账记录、交易凭证、饶某1提交的转账凭证、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证实2015年9月19日,蔡某1向邵某乙转账4万元;邵某乙拿一张中国工商银行支票(金额13万元,空头支票)向饶某1交换现金13万元,后饶某1向邵某乙转账13万元。

(1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丰顺县公安局向银行发出协助查询财产的通知,查出邵某乙、杨某1、邓某5、黎某、潘某、蔡某1、饶某1的银行流水账单情况。

(15)丰顺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杨某1向丰顺县公安局提交其与邵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及其向邵某乙转账的交易记录;邵某乙所持有的银行卡收到保证金的转账记录;邵某乙阅读后在材料上签名确认。

(16)被告人邵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其认识杨某1之后,给杨某1介绍了梅州市丰某2县某5的水电安装工程项目。2016年5月23日,在丰某2县某5华庭工地刘某甲项目部,其、杨某1与刘某甲签订了一份丰某2某5《梅州市丰某2某5项目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甲方由刘某甲签名,盖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乙方由其和杨某1签名,盖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其跟杨某1签订了一份丰某2某5项目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的居间协议,这个工程其按7%的金额提成,因此其在乙方处签名。在签合同前,按刘某甲的意思,其把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某17的号码告诉杨某1,叫她先打5万元定金。签订合同后,按刘某甲的意思,其把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某06的号码告诉杨某1,杨某1前后又交了25万元,其总共收到杨某13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其把收到杨某1的钱,在2016年5月17日转了3万元给蔡某1,在2016年5月18日转了19980元给饶某1,在2016年5月24日分两次转给张笑,一次10万元(其中5万元是杨某1的),一次18万元,2016年5月26日转了2万元给闻某,这些钱全部用于还其的欠债了。后来其把杨某1的合同保证金转支给了刘某甲指定的潘某账号,2017年4月3日,其向杨某1还了1万元。其辨认出刘某甲,并对诈骗现场进行了辨认。

(17)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23日,其与杨某1签订了关于丰某2县某5商住小区项目的《梅州市丰某2县某5的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甲方是其签名,盖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乙方由邵某乙和杨某1签名,盖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杨某1是邵某乙介绍来的,其要邵某乙负责,所以邵某乙在合同乙方处签名。2016年5月至9月,邵某乙用他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某17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62某06的账户收取了杨某1的工程押金总共30万元,邵某乙给其转了10多万元,其余的钱被邵某乙用掉了。2016年8月7日,其与杨某1签订了丰某2某5的《梅州市丰某2某5监控合同书》,合同甲方是其签名,盖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乙方由杨某1签名,盖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其用黎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某14的账户收到了杨某1的工程押金10万元。其还跟杨某1借了1万元,其把收到的杨某1的押金全部用在了某5工地和融资项目上。其辨认出邵某乙。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4、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邵某乙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1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陈某1向邵某乙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同年6月14日,陈某1按被告人邵某乙要求把2台套中联220c旋挖桩机运进丰某2某5工地,并再次向邵某乙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邵某乙将骗取的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还债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其和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杨某1向其介绍丰顺县某路17号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丰某2某5项目。2016年5月19日,其第一次随杨某1一同来到丰某2某5工地考察,自称是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邵某乙接待,他说某1公司已经支付了项目土地业主3500万元,余款很快就付清,该公司正在开发某5项目,他是丰某2某5桩基础工程施工工程的总承包。其看到工地已经清理完毕,准备进入地基施工,就相信了邵某乙的话。2016年5月23日,杨某1来丰某2某5项目部与刘某甲等人签订承包丰某2某5水电安装施工工程合同的时候,其第二次随杨某1来到丰某2某5项目部,其与邵某乙签订了承包丰某2某5的《梅州市丰某2某5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邵某乙要求其交纳工程诚意金30万元。其用工商银行62某83的账户给邵某乙工商银行62某06账户汇款30万元诚意金。2016年6月14日,其按邵某乙要求把2台套中联220c旋挖桩机运进丰某2某5工地,邵某乙说丰某2某5项目资金紧张工,要求把未交清的35万元合同保证金提前支付清,支持丰某2某5项目资金的运作。2016年6月20日,其用工商银行账户给邵某乙工商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合同保证金,2016年7月5日,其用光大银行78某14账户给邵某乙工商银行账户汇款15万元合同保证金。旋挖桩机等机械设备进场后,停放在场地内268天,期间工程项目一直没有开工,邵某乙以各种方式说马上可以开工,一直到了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到后其才知道项目是假的,造成其损失机械进退费和停滞费高达240多万元。其发现丰某2某5项目不是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后,打电话问邵某乙,邵某乙才说丰某2某5项目的土地业主已经将该土地转让给了他人。于是其要求邵某乙退还保证金,但至今没有退还。在刘某甲被抓后,邵某乙还骗其说刘某甲出国了。

(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邵某乙向其借款10万元。2016年2月3日,邵某乙向其借款5万元。邵某乙从2016年6月开始分多次还其欠款共14.4万元。其不清楚邵某乙还款的来源。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陈某1提交的合同书、桩基础工程费用统计表及控告书等材料,证实陈某1与邵某乙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梅州市丰某2县某5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邵某乙骗取陈某1的保证金65万,并造成机械进退费和停滞费高达240多万元,陈某1对邵某乙的欺骗行为进行控告。

(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信息、银行流水,证实陈某1向邵某乙的账户(62某06)转账的事实。

(5)丰顺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陈某1向丰顺县公安局提交其于邵某乙签订的《某5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及其转账记录等材料,邵某乙阅读后在材料上签名确认。

(6)被告人邵某乙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其通过杨某1的介绍,认识了陈某1。2016年5月23日,刘某甲用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单位跟其签订承包丰某2县某5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当天,其与陈某1签订梅州市丰某2县某5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陈某1支付诚意金30万元给其,开工后诚意金转变为合同保证金。陈某1进场施工3天内应支付合同保证金共65万元给其,其按桩基础完成桩数的比例退还陈某1。合同签订后,其向陈某1提供其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珠江帝景支行卡号62某06的账号,陈某1向其汇款30万元诚意金。这30万元,其给刘某甲使用的潘某账户汇款5万元,其自己取了20万元用来还债了。

2016年6月12日,刘某甲电话通知其,要求其叫陈某1把2台套中联220C旋挖桩机运进丰某2某5工地,陈某1运进去后,又无法开工。其叫陈某1按合同规定再交35万元合同保证金,2016年6月20日,陈某1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某83的账户给其工商银行62某06的账号汇款20万元。这20万元,其给杨某2汇款5万元,给张笑汇款10万元,给杨景斌汇款5万元,都是用来还其的欠款。2016年7月5日,陈某1向其汇款15万元合同保证金。这15万元,其给潘某的账户汇款10万元,是给刘某甲,还有5万元被其花掉了。

5、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1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商住小区项目土建安装工程的《劳务专项中包施工承包合同》,王某1向刘某甲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同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与王某1继续签订了《补充协议》,并发给王某1进入丰某2某5商住小区工地的《进场通知书》,王某1向刘某甲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220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将骗取的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8日,其通过朋友李某3介绍了一个中包工程项目做。6月中旬的一天,李某3和陈姓男子带其去广州跟龙某1和戚某见面,“龙某2”和戚某跟其说丰某2县有个某5工程项目,项目老板是刘某甲,工程单价550元一平方,他们要抽取介绍费一平方16元,要先交300万元押金。6月17日,龙某1、戚某、刘某甲跟其在广州市海珠区客运站附近一酒店见面,刘某甲自称是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板,要求其先打50万元定金给他,其通过手机银行账号62某18将30万元打到刘指定的八个银行账户里:给潘某的账号62某35汇入5万,给苏某1的账号62某20汇入5万,给成某的账号62某10汇入5万,给冼雁芳的账号62某55汇入4万,给黎某的账号62某14汇入1万,给龙某3飞的账号62某44汇入5万,给龙某3飞的账号62某63汇入5万,总共汇出30万元。6月22日,其和刘某甲在丰某2县某5工程所在地签订了《劳务专项中包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刘某甲要求其打220万元押金给他,其要求将押金打到公账里,刘某甲就提供丰某2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账号给其,其将220万元打到这个账户里。后来刘某甲带其去了丰某2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刘某甲要将220万元取走,其同意了。丰某2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写了份声明书,声明书里写明220万元属于中山市某1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此款由丰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账户转给中山市某1房地产有限公司,汇兑风险由其本人承担,丰某2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负此款项任何风险责任,其在此份声明书里签名了。6月23日,其还给了“龙某2”、戚某和陈姓男子各一万元,共三万元。后来工程迟迟不开工,约刘某甲见面他也不来,其才发现被骗了。刘某甲提供了丰某2县某5工程的立项审批等材料、并骗其说手续齐全,准备开工,其才相信对方,并且与他签订施工合同并前后打了250万元押金给他。

其辨认出刘某甲。

(2)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王某1是其的堂姐夫,一起在广东强盛建设有限公司做混泥土建筑,王某1是工班负责人。2016年6月16日,王某1和刘某甲在丰某2县汤坑镇某路某5工地,签订一份《劳务专项中包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是关于广东梅州市丰某2县某5项目的土建工程。该合同没有合同书编码,甲方中山市某1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代表人是刘某甲,乙方王某1,代表人是王某1。合同签订后,刘某甲要求付工程项目定金,2016年6月15日左右,王某1通过手机网上银行转账方式给刘某甲提供的6至7个人的银行卡账户汇入30万元。当时甲方在场的人有刘某甲、龙某1和姓朱的总工师,乙方在场的人有王某1、孟某4、朱云平和刘某5。2016年6月22日,王某1和刘某甲在丰某2县汤坑镇某路某5工地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关于甲乙双方进场施工的规定。协议签订后,甲方王某1在2016年6月22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某2支行用卡号62某98汇款220万元,汇到中国建设银行丰顺县支行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账号44某59的账户上。刘某甲开出一张收到王某1付中山市某1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丰某2县某5项目押金二佰伍拾万元的收据,收据凭证编号:3006268,日期:2016年6月22日。当天刘某甲是开一辆车身颜色为红色、车牌粤A某某的英菲尼迪牌越野车到丰某2县汤坑镇某路某5工地。李某3认识王某1并介绍王某1来做丰某2县某5项目。刘某3等人经朋友介绍来做工程的,对中山市某1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了解,盲目跟刘某甲签订了合同。王某1把项目押金二佰伍拾万元给了刘某甲,刘某甲没有把项目工程给王某1做,没有履行《劳务专项中包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3)证人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广东电白二建经理李某3介绍王某1做丰某2县某5项目。2016年6月22日,王某1和刘某甲在丰顺县汤坑镇某路某5工地办公室签订《补充协议》时,其在现场。刘某甲说他是中山市某1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刘某甲给王某1发出进场通知书,王某1把其留在某5工地,看几时可以进场开工,方便联系。合同签订后,甲方刘某甲要求付工程项目定金。2016年6月15日左右,王某1通过手机网上银行转账方式给刘某甲提供的6至7个人的银行卡账户汇入30万元。2016年6月22日,王某1用工商银行卡号62某98向建设银行丰顺县支行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账号44某59汇款220万元。刘某甲开出一张收到王某1付中山市某1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丰某2县某5项目押金二佰伍拾万元的收据。2016年8月12日左右,其听到姓邓的四川老乡说承包这个工地建筑的合同,刘某甲签给他了,后来又签给其。其问过刘某甲和工地管理人员,几时可以进场开工,每次对方都找理由来搪塞。种种迹象表明,王某1被欺骗了,其赶紧把某5项目不能顺利开工的事告诉王某1。

其辨认出刘某甲。

(4)证人陈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初,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准备将公司位于丰顺县汤坑镇某路102号的地方用来开发房地产工程,项目名称初定为某5,该项目至今都未立项、未使用。2015年6、7月份期间,彭某带一个自称是广东省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甲到其公司介绍给其认识。后刘某甲与其商谈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相关事宜。2015年8月26日,双方在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办公室正式签订了《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刘某甲当时提供了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刘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约定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日起三日内先开个双方共管账号并打入资金三千三百万元人民币,后办理股权债权转让的相关手续,但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日起三日内未执行合同相关事宜,按合同约定条款该合同在2015年8月30日失效。其公司当时只是与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甲商谈签订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合同,并无共同开发任何工程项目。其不知道刘某甲是否利用合同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工程承包的情况,但其知道刘某6带人到项目工地去,还看见有人在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地上搭建工棚。2015年7月19日和2015年11月9日,其公司向河源市某7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发出了两份《清场声明》和《清场通知》,刘某甲及其雇请的施工队已经被其公司赶走了,在工地的施工队不是刘某甲带来的,是汕头来的。

其辨认出刘某甲。

(5)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其去过丰某2县汤坑镇某路某5项目的工地,该项目是通过彭某介绍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认识的。彭某说刘某甲要收购丰某2县汤坑镇某路罗某4老板的厂,用该厂的地皮开发房地产。刘某甲通过彭某介绍认识其,是想用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承建丰某2县汤坑镇某路某5项目的工程。2016年6月21日,刘某甲与其在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办公室签订了一份意向的《建工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挂靠其公司,组建项目经理部承包施工丰某2县某5工程,其公司从中收取管理费。当天下午王某1用工商银行卡号62某98汇入220万元到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账号44某59的账户上。当时其对这笔钱觉得莫名其妙,之前刘某甲讲过有笔前期土方工程款要汇入其公司账户,其发现公司账户上这笔钱是王某1私人汇入的钱,马上通知王某1来公司退钱。王某1和刘某甲来到其公司,王某1说这笔钱是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5工程前期项目专用工程款,王某1自愿写了一份免责《声明书》给其公司,同意此款从其公司账户转出给刘某甲自由支配使用。刘某甲给其公司出具一份《工程款转账委托书》,要求其公司把王某1汇入公司账户的220万元,通过其公司丰某2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80某01分别转到刘某甲在《工程款转账委托书》指定的两个账户上:其中一个账户是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都支行,户名:邝耀文,账户:62某92,其公司给该账户转入100万元;另一个账户是中国农业银行清远支行,户名:丘某,账户:62某77,其公司给该账户转入1068000元;剩余的金额132000元作为公司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其公司没有收过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何的钱,除王某1借其公司账户转给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200000元。税务部门规定,只要工程款进入公司的账户就要按章纳税,王某1在《声明书》中称此款是工程款,刘某甲在《工程款转账委托书》中称此款也是工程款,所以必须扣除刘某甲的工程款132000元作为公司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款。

其辨认出刘某甲、彭某。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6)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向广东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刘某1介绍丰顺县汤坑镇某路某5房地产小区项目。2014年4月,刘某1带刘某甲来丰某2看某5项目工程。10月份左右,其朋友蔡仕忠和汤坑镇蔡屋村村委书记,带其到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罗某4老板的家中,谈某5房地产项目,当时罗青老板拿出丰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其中有“三旧改造文件”、住建局的批文等。2015年刘某1和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陈某3签订有《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刘某1要买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地皮来开发某5房地产项目,合同签订后其听刘某1讲他从银行汇入100万元给陈某3儿子罗某2,该合同成立。后刘某1因资金不足,主动退出丰某2县某5项目,该项目由刘某甲接手,刘某甲再投入资金。刘某甲接手丰顺县汤坑镇某路某5房地产项目后,与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陈某3签订有《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2016年6月15日、6月23日,刘某甲分两次每次各汇入100万元到陈某3儿子罗某2的账户,收款人是陈某3签名。

王某1向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账户汇过220万元,当时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李某2是不知道王某1汇入有钱到公司账户。当李某2知道公司账户有王某1私人汇入钱后,便通知王某1来退钱。其和刘某甲、王某1到李某2的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办公室经过协商,王某1本人同意汇到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账户的220万元给刘某甲使用。刘某甲是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板和法人代表,王某1是包工头。刘某甲的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开发房地产,但是没有项目报建的资质,找到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李某2,借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向丰某2县住建局报建该项目,王某1承包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5项目的土建中包工。

其辨认出刘某甲、邵某乙、王某1。

(7)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其、陈某3,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其在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做销售经理。其知道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这块地块开发丰某2县某5小区项目,但是没有参与该项目。2010年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获得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7年3月30日,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陈某3变更为罗某5,股东罗思聪。

2015年8月26日,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3与刘某甲签订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前,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没有收取刘某甲任何的钱。刘某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三日内支付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债权转让款3300万元人民币,这份《股权债杈转让合同书》被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认定为无效合同后,2016年1月20日、6月8日,刘某甲两次向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写《申请函》、《申请函(二)》,刘某甲承诺在支付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债权转让款和《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赔偿金300万元后,再重新签订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刘某甲向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写《申请函》和《申请函(二)》后,授权邝耀文于2016年6月15日支付100万元申请函定金,6月23日支付100万元赔偿金给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新签订《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这两笔钱共200万元从邝耀文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到其工商银行账户后,其将钱转汇到其农业银行账户62某77里。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周转金和其个人名下的钱都有存放在这个账户上,该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时存款有某0多万元。该账户每月有几千万元的资金流动,分不清楚这些钱哪些是邝耀文支付给其公司的钱。当时蔡某2和邝耀文在工商银行转账后,蔡某2告诉其刘某甲通过耀文分别支付100万元申请函定金和100万元赔偿金到其帐户。其公司与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甲有签订过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但已失效。其公司没有收到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甲支付的保证金,其的账户62某54收到邝耀文支付的这份《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违约赔偿金共200万元人民币。2016年其公司与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甲没有签订过关于丰某2县某5小区项目的合同。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8)证人邝耀文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刘某甲有三年左右的时间,其不是刘某甲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刘某甲注册经营有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知道刘某甲在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过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只知道刘某甲在做建筑,其也不认识邓某1和王某1。其听刘某甲说过他与广东某7建筑有限公司刘某1签订有丰某2县某5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内部经营协议书》,与丰某2县东某声配件厂陈某3签订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的事。2016年6月10日左右,其和刘某甲几个人去丰某2县汤坑镇某路某5工地,在工地上见到彭某和李某1。2016年6月23日,其与刘某甲、丘某、彭某、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公司经理等人在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办公室,刘某甲叫其把其的工商银行卡卡号借给他转钱,他把丰某2二建给他的工程款转到这张银行卡上,当天其同刘某甲、蔡姓男子到工商银行梅州丰某2支行给罗某2转钱。把丰某2账户转到其银行卡62某92账户上的100万工程款,再转到罗某2的工商银行卡62某54账户上。刘某甲说是用来购买罗某2在丰某2县汤坑镇某路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地皮的钱。其用这张银行卡帮刘某甲转过两次钱,都是转到罗某2的的银行卡上:第一次在2016年6月15日转账100万元,这笔是丘某转到其银行卡账户上的50万元和其借给刘某甲50万元的钱。第二次在2016年6月23日转账100万工程款。这张银行卡是其的,跟刘某甲没有关系。刘某甲的经济状况很差,他总共同其借了182万元。

(9)证人丘某的证言,证实其跟刘某甲是朋友。2016年5月初,刘某甲叫其管理丰某2县某5工地。其没有职务,是刘某甲临时请来做事的。刘某甲说他没有财务会计,叫其临时负责财务,并口头上说一个月给其几千块钱工资,但是其从来没有领过工资,工地上的工人都是预支工资,丘某总共预支了3000元做工资。大约2016年6月份刘某甲与王某1在丰顺县汤坑镇某路某5工地办公室签订合同时,其才知道刘某甲开有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在某5工地上认识邓某1的。邓某1经常来工地向刘某甲要钱闹事,其听邓某1跟施工朱工说,小区工地上临时搭建的工人宿舍和办公室本板房,是他出钱搞的。刘某甲和王某1在工地上签合同时,其见过王某1,不清楚王某1做什么的,不知道他们签的是什么合同。刘某甲叫其管理工地,临时管理钱,使用了其农业银行62某77的银行卡,2016年6月份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转账约106万元到该银行卡上,其为了减少交易费用,转了95万元到其新开的卡号为62某72的农业银行账户上,根据老板刘某甲的吩咐,2016年6月24日,给邓某112万元,支付丰某2县某5项目临时设施费用;6月27日至28日,给茂名的工头李水15.2万元,退还李水公司押金等费用;6月30日,给邝耀文50万元,支付刘某甲借邝耀文付罗某2的地皮款;6月23日,给梅州市设计院吴某2的账户汇入10万元设计费;7月3日至4日,分两次每次5万元,给梅州市设计院的吴某2账户汇入10万元设计费;7月1日,给了龙某1和戚某5万元,支付龙某1和戚某带人来看工地、签订合同的介绍费。剩余的4万多元,用在工地的伙食费、工资等项目上。

(10)证人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左右,其通过龙某1介绍认识刘某甲,知道刘某甲在丰顺县汤坑镇有个某5商住小区的楼盘。龙志超介绍其做刘某甲商住小区的楼盘,其多次来丰某2看某5商住小区项目的工地。刘某甲提出要500万元的包工包建材做某5商住小区楼盘的工程保证金,才把楼盘给其做,其觉得保证金太多了,就没有谈。过了一个月左右,龙某1说刘某甲在深圳找到钱了,把钱交给某5商住小区的地皮方,这个楼盘可以做了,问其还想做这个楼盘么,其说刘某甲要的保证金太多,没有足够的钱可以交,可以介绍别人来做。后来其带广东电白做建筑的陈某7一起到丰某2看某5商住小区项目的工地,看到这个楼盘工地有人钻机、有勾机,有泥头车拉土方,又看到板房的办公室有人办公,陈某7说刘某甲的工地是真的,回去叫别人来做。其和陈某7回到广州后,陈某7向李某3介绍这个楼盘,李某3又向王某1介绍这个楼盘,其和陈某7、王某1又从广州来到丰某2,带王某1实际考察这个楼盘的工地。在刘某甲的某5商住小区工地的办公室,姓朱的工程师拿出楼盘的建筑图纸给王某1和陈某7看,说刘某甲先要做几栋楼房。其和陈某7、王某1来来回回看了五、六次这个工地。王某1考察到刘某甲这个楼盘工地可以做后,2016年6月16日王某1通知李某3,李某3叫陈某7、龙某1、戚某等人来丰某2县某5商住小区工地参加王某1与刘某甲签订合同。在某5商住小区工地板房里,王某1与刘某甲签订了丰顺县某5商住小区的楼盘建筑包工包建材的《劳务专项中包施工承包合同》。王某1与刘某甲签订了劳务转包合同后,王某1支付刘某甲30万保证金,王某1在现场用手机网上银行,按照刘某甲提供的银行卡号码,分别把30万元部份保证金转支到各个银行卡账户中。其只知道王某1转支到龙某3飞银行卡中的钱,龙某3飞出了酒店从旁边的银行柜员机上又把王某1给的钱转回到刘某甲朋友的卡上。之后某天天下午,刘某甲和他的妹夫、朱工程师等七、八个人到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附近,刘某甲、王某1、李某3和丰某2本地姓彭的人一起到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办公室办理22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当天王某1办好这件事情后很高兴。大约过了十多天,刘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共转账8万元到其农业银行62某77账户,说是其介绍王某1来签订这个合同的介绍费和路途的差旅费。其与王某1签订有关于丰顺县某5商住小区楼盘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约定王某1与刘某甲签订丰某2县某5商住小区的《劳务专项中包施工承包合同》,王某1进场施工后,如果王某1收到刘某甲给的工程进度款,按建筑面积11万平方每平方16元的中介费,按比例支付给其和陈某7、龙某1、李某3。

(11)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实丰某2县东某声配件厂股东陈某3,因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拿到丰顺县人民政府“三旧项目”改造批文,经丰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把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的丰顺县汤坑镇某路17号的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开始申请开发丰某2县某5商住小区。2015年4月份丰某2县东某声配件厂的陈某3与广东某7建筑有限公司的刘某1签订有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这份《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失效后,2015年8月左右刘某甲与陈某3签订的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因刘某甲在约定三日内没有在银行开共管账户,也没有交付第一期的转让款3300万元,合同签订后的第四日该合同自动失效,刘某甲没有权利经营丰某2县某5商住小区项目。2016年6月15日、23日,蔡某2代表公司提供罗某2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刘某甲签订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的赔偿款共200万元人民币。

(12)证人苏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中旬,其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一家农庄吃饭时经朋友介绍认识刘某甲。其没有介绍过粤R某某别克牌小车给刘某甲,其不知道刘某甲开粤R某某别克牌小车发生过交通事故。其现在的别克牌小车原户主是梁某2,原车牌号粤R某某,梁某2把车卖给其堂哥苏某2并过户到其名下,给苏某2使用,听苏某2说买了12万元左右。苏某1的建设银行卡号为62某20的银行卡,被其堂哥苏某2用着。其听苏某2说,这张银行卡收到刘某甲叫人转账的5万元人民币。

其辨认出苏某2。

(13)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2日下午,苏某2带着刘某甲来其的骏达车行,租了一辆粤R某某的别克君威小车,车辆所有人是梁某3,这部车是梁某3在2016年5月初卖给其车行的,当时没有过户。2016年6月初,苏某2对其说粤R某某的别克君威小车在梅州撞了,车子拉回清远市去修理了,车辆修理费、拖车费等总共5.2万元左右。2016年6月24日,梁某3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车辆所有人是其,车牌号码变更为粤R某某。2016年12月份,这辆粤R某某的别克君威小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修理费,清远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把5.2万元左右的赔偿费,理赔给车辆所有人是梁某3,梁某3把保险公司赔偿金交给梁某2,其把保险公司赔偿金交给修理厂。2017年1月13日,其把该辆车14万元卖给苏某2,并过户到苏某1名下,车牌号码变更为粤R某某。

(14)证人苏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春节期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刘某甲。2016年5月份一天,刘某甲跟其说,想租一辆车使用。其便带他到梁某2的车行里租了一辆粤R某某的别克君威小车。大概一个月后,刘某甲开着那辆车在梅州出车祸了,车被拖回清远修理。修理好后,梁某2对刘某甲提出赔偿那辆车的修理费或者将那辆车购买过去,刘某甲便选择购买,购买价为14万。当时刘某甲通过银行转账14万元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里,其收到后分两次共转账给梁某28万元,余款6万元现金付给梁某2。事后,因其一直联系不上刘某甲,便将那辆车过户到其弟苏某1的名下,目前悬挂的车牌是:粤R某某,至今都由其在使用。

(15)证人黎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刘某甲是朋友关系。其的建设银行卡号为62某14的银行卡,在2016年2月份左右被刘某甲拿去用至今没有归还。其不知道刘某甲把这张银行卡拿去做了什么事。

(16)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蔡某2和李某1请其公司设计过丰某2县某5的规划建设设计图,其公司把一期Al、A2、A3栋楼房的设计图纸提交给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并收取了20多万元的设计费用。2016年5月初,蔡某2要求其公司重新给刘某甲设计图纸,5月31日,其与刘某甲签订了丰某2县某5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给刘某甲设计规划总平面户型图等图纸,这些图纸已经交给刘某甲,这些图纸不是正式的图纸。其公司没有收取刘某甲支付的设计费,但其个人收到刘某甲叫他工人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丰某2县某5项目工程设计咨询费20万元人民币,然后其将这笔钱分给本项目参与设计的项目人员。

(1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王某1被合同诈骗的现场在广东省梅州市丰某2县汤坑镇某路某5工地,未提取痕迹物证,现场制图1张,拍照13张。

(1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潘某提交的挂失换卡凭证、银行卡复印件、借记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潘某的工商银行卡号为62某35银行卡于2017年1月22日办理挂失换卡,新卡号为62某83,该账户从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1月22日的账目往来情况。

(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山市板芙镇湖洲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中山市板芙镇湖洲村沙东队村民刘国源,男,1946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与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的《宅基地调查表》(编号3014497)的“刘某甲”是同一个人。刘国源于1997年1月14日死亡。证明本案的刘某甲称其在中山市拥有房产并非是事实,而是中山市的刘国源所拥有。

(2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吴某3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实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与广东诚实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戚某提交的居间合同、银行卡复印件,证实王某1与戚某、陈某7、龙某1、李俊深签订了关于广东省梅州市丰某2县某5的劳务承包项目的居间合同。

(2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苏某1提供的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实粤R某某号牌别克车的所有人为苏某1。

(2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丘某提供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证实2016年,丘某在丰某2县某5商住小区项目工地临时管理刘某甲账务的收款收据。

(2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梁某2提交的车辆转让协议复印件,证实梁某2于2016年12月29日以14万元将粤R某某号牌别克轿车转让给苏某2。

(2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肖某4提交的车辆转让协议、委托书、收据、收款条等,证实粤R某某号牌别克轿车原车主为梁某2,由于刘某甲2016年5月份租该车前往梅州出了交通事故后由梁某2以12.5万元转让给刘某甲,刘某甲于2016年10月16日以12.5万元将该车转让给肖某2,并委托肖某2负责办理入户手续和苏某2、梁某2的交接事宜。

(2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号44某59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收到王某1汇入的保证金220万元。

(2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王某1工商银行卡号62某98的开户资料及流水明细,证实王某1于2016年6月22日向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汇入保证金220万元。

(2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农信社银行账号80某01的开户资料、账户余额查询、2016年6月份的交易流水明细,证实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账户余额为69321.25元。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6月23、24日分别向丘某、邝耀文汇入1068000元、1000000元。

(2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苏某1建设银行卡号62某20的账户资料、银行流水,证实潘某于2016年5月30日、5月31日分别转账3000元、5000元给苏某1;王某1于2016年6月17日转账50000元给苏某1。

(3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冼雁芳工商银行卡号62某55的开户资料、银行流水,证实王某1于2016年6月17日跨行汇款4万元给洗雁芳。

(3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何某1账户80某29的开户资料、流水明细,证实2016年1月至11月间,何某1的账户未收到王某1的转账记录。

(3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邝耀文工商银行卡号62某92的开户资料、账户余额、银行流水,证实邝耀文于2016年6月15日、2016年6月23日分别向罗某2账户汇入100万元,共200万元;邝耀文于2016年6月23日收到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汇款100万元;邝耀文多次转账给潘某的交易记录。

(3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调取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陈某3、刘某甲、欧某5的身份证、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股权债权转让合同,证实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法,陈某3与刘某甲于2015年8月26日在丰某2县汤坑镇签订股权债权转让合司。

(3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调取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信息、关于李某2同志任职的通知、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证实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某2。

(3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调取丰某2县某5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详细规划方案批复、商住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建设用地红线图:证实某5项目地块已办理了建设用地红线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某5项目规划方案于2014年5月20日已审批,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调取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档案、国土证及档案资料等资料,证实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3及土地地址变更情况。

(某)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调取手机号码为134某×7818从2016年10月9日至12月9日的通话清单,证实机主是何某1。

(3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调取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土地、不动资产等登记档案资料、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公司资质批准资料等档案资料,证实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原是欧某5,2015年8月18日变更为刘某甲;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土地、不动资产的情况;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3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调取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三旧改造项目的档案资料,证实丰顺县政府同意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旧厂房列入县“三旧”改造项目。

(4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事故认定书、刘某甲名下房产登记档案资料,证实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提交证明书及声明的来源进行说明;何某1驾驶粤R某某别克牌小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刘某甲名下财产情况。

(4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某2提交的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建工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声明书、工程款转账委托书,证实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转账给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兑风险由王某1承担;刘某甲委托将工程款转至邝耀文及丘某的账户。

(4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王某1提交的对账单,证实王某1向戚某转账3万元,向李某3转账2万元,向潘某转账5万元,向苏某1转账5万元,向黎某转账1万元,向龙某3飞转账10万元,向成某转账5万元,向冼雁芳转账4万元。

(4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邝耀文提交的借据、银行凭证,证实2016年6月15日,刘某甲向邝耀文借款182万元。

(4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丘某提交的银行卡、收据、收条、支出单,证实2016年6月30日,邝耀文收到丘某代刘某甲还给罗某2的地皮款50万元;2016年6月24日邓某1收到临时设施费用12万元。

(某)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丘某账户62某77的开户资料、银行流水,证实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3日、6月24日向丘某账户存入丰某2县某5四通一方及土方合同工程款200000元、868000元,共计1068000元;丘某将该笔钱款分多次转存至其62某72账户。

(4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丘某农业银行借记卡62某72的资料查询、交易明细,证实该卡有关于丰某2县某5四通一平及土方合同的工程款转帐记录,有丘某和邝耀文、戚某、吴某2等人之间的转账记录。

(4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资料查询,纳税资料查询,证实该账户余额为0,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开户之日至今几乎无交易。

(4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刘某甲个人银行账户查询资料,证实刘某甲名下有7个银行账号,其中尾号为7912、1984、0014的账户查询卡号不合法,其余账户余额几乎为0。

(4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罗某2的银行流水明细、账户余额信息、开户信息、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邝耀文于2016年6月15日、2016年6月23日分别向罗某2账户汇入100万元,共200万元,罗某2分别将这两笔转账款转入其另外一张账号为62某77的农业银行中,经查询该账户余额为某56062.65元,2017年3月21日依法对该卡内的款项进行冻结。2017年6月19日对罗某2账号为62某77的农业银行卡解除冻结,对该账户内的250万元的资金进行冻结。

(5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成某农业银行卡号为62某10的开卡信息、交易流水,证实王某1于2016年6月17日通过网银转账5万元给成某,成某次日将5万元转账给苏某1。

(5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黎某建设银行账号为62某14的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证实王某1于2016年6月17日通过转账存入1万元给黎某,黎某账户与潘某账户有多次转账记录。

(5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龙某3飞工商银行账号为62某63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建设银行账号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实王某1于2016年6月17日给龙某3飞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分别汇入5万元,共计10万元;龙某3飞于当日将该10万元分多次转账取走。

(53)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业务凭证,证实已冻结邝耀文账户的13158.65元,已冻结吴某2账户的20万元。

(5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刘某3提交的劳务专项中包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进场通知书、银行汇款凭证、个人业务银行汇款凭证、收据、刘某甲身份证、王某1身份证、刘某3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刑事控告书,证实刘某甲与王某1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6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与进场通知书,6月22日王某1通过工商银行向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汇款220万元,刘某甲向王某1出具了收据。

(5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罗某2提交的刘某甲所写申请函、申请函(二),保证书),证实刘某甲2016年1月20日向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写《申请函》,2016年6月8日向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写《申请函(二)》,并出具保证书,刘某甲具体向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债权转让款和赔偿金的事项,再重新签订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刘某甲向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写《申请函》和《申请函(二)》后,于2016年6月15日授权耀文支付100万元重新签订《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申请函定金给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2016年6月23日授权耀文支付100万元重新签订《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赔偿金给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5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份左右,龙某1介绍其认识了王某1,王某1亲自到某5工地考察了项目。2016年6月16日,其与王某1在丰某2县某5项目部,签订了某5小区工程项目《劳务专项中包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的甲方是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是王某1。其叫王某1给潘某账号汇了5万、给苏某1账号汇了5万,给黎某账号汇了1万,给冼雁芳汇了4万,给成某账号汇了5万,给龙某3飞的两个账号总共汇了10万,其把汇入龙某3飞银行账户的其中8万元给戚某作为好处费,其他款项作为工人工资或赔偿车祸的损失。2016年6月22日,其和王某1签订了《补充协议》,王某1拿到了进场通知书,王某1说他知道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个没有实力的公司,他知道其跟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有挂靠合同,就说要把220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汇到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过账,再让其把钱拿走。于是,我们来到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李总的办公室,李总说要从其公司过钱就要纳税,王某1和其都同意在这笔220万元中直接扣除税金,并且王某1给李总公司签了一份声明,声明如果这220万元产生纠纷或法律责任,与广东省丰某2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无关,由王某1自己承担。王某1把220万元汇进了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账号。李总按其的安排,把其中的10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汇入了邝耀文的银行账户,剩余的120万元扣除税金后全部汇入了丘某的银行卡账户。王某1收到其给的进场通知书后,到某5小区工地做杂工。2016年11月左右,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赶我们离开某5小区工地后,王某1多次在电话中跟其商量退还他的25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但其把25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大部分都用在了某5商住小区工程项目上,所以没有归还。

6、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被告人邵某乙以介绍人、担保人的名义与被害人广州市典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王某2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商住小区项目《铝合金门窗及防火门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承包合同》,王某2向刘某甲、邵某乙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2016年8月29日,邵某乙退还了6000元,2017年4月2日,邵某乙退还了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邵某乙将骗取的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还债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其经邓某5介绍认识邵某乙。邵某乙说他在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副总,能帮其搞到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丰顺县某路某5商住小区房地产项目,把铝合金门、窗和防火门安装工程给其做,要其先打诚意金,不然该工程就给其他公司做。邵某乙说丰某2县某5的商住小区工程项目手续是齐全的,资金也没有问题,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力很好,在云某也开发有项目,并说这个项目做成可以帮其介绍云某的工程。2016年6月29日,其通过建设银行62某某账户往邵某乙指定的潘某622283602014855735账户汇了10万元。2016年7月1日,其经邵某乙介绍认识了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板刘某甲,邵某乙和刘某甲带其到丰顺县某路看丰顺县某5商住小区房地产工地,邵某乙和刘某甲说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4000万元给该土地持有人,刘某甲还提供一份深圳广发银行批贷款1亿元的文件给其看,邵某乙在旁边说他可以证实这份文件是真的,是他经手办的,贷款在2016年7月10日就能批下来,土地余款很快就付清。当时,其在工地上看到已经有三台打桩机放着,工地施工办公室人员都在办公,工地上有工人的宿舍等,就相信了邵某乙和刘某甲的话,当天就与刘某甲签订关于丰某2县某5商住小区工程的《铝合金门窗及防火门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合同时,邵某乙对其说为了保障其利益,他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合同的乙方处签上他的名字。邵某乙没有参与承包丰某2县某5商住小区工程的铝合金门窗及防火门安装工程专项施工。合同签订后其通过建设银行62某某账户汇款10万元到邵某乙工商银行62某06账户。2016年7月中旬,其通过朋友了解到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实没钱,只交给地主方押金200万元,其发现被骗后要求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其交的20万元,邵某乙和邓某5一直用各种借口说这个项目没有问题,有其他合作方来投资,叫其放心,一定没事,如果签订合同的项目有问题,他保证能把钱拿回来。直到其说要去报案,邵某乙害怕了,叫其先不去报案,给他两个月的时间退款,但是至今没有把20万元退还给其。2016年8月16日,邵某乙向其借款2万元,其通过支付宝汇款1万元到邵某乙工商银行62某06账户,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邵某乙。2017年4月2日,邵某乙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万元,用于归还在2016年8月16日向其借的2万元。2016年8月29日,邵某乙转账6000元给其,用于退还合同保证金。

其辨认出刘某甲、邵某乙。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依法调取了广州市典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5。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王某2提交的专项施工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款收据、交易明细,证实广州市典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乙方王某2、邵某乙)与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刘某甲)签订铝合金门窗及防火门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承包合同。广州市典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授权王某2代表公司全权负责丰某2某5项目工程铝合金门窗与防火事宜。王某2分别向邵某乙62某06账户转账10万元,向潘某62某35账户转账10万元。

(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清单,证实欧某6、杨某2的银行账户收到款项的情况。

(5)被告人邵某乙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份,其通过蔡某4、邓某5介绍认识王某2,后其与王某2、邓某5、刘某7、蔡某4、刘某甲等人约好一起到丰某2县某5工地刘某甲的项目部,其把丰某2县某5铝合金门窗及防火门安装工程介绍给王某2,与王某2一起承包丰某2县铝合金门窗及防火门安装工程,甲方由刘某甲签名,盖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乙方由其和王某2签名,盖广州市典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印章。刘某甲把潘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某35提供给其,其对王某2说这个项目杨某1也想做,你先给10万元定金,王某2在签合同前,在2016年6月29日把十万元付给潘某的账号上,其开了张收据给王某2。签合同的当天,其把其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珠江景支行的银行卡账号62某06提供给王某2,叫王某2把10万元付到其的账号上,其把这10万元作为其和王某2合伙的定金,转支到潘某的账号上,交到了刘某甲的手里。刘某甲给王某2开具了一张收取20万元合同保障金的收据。其曾在2016年还给王某26千元,在2017年4月还给王某22万元。2016年7月1日,其把收到的王某2的钱给闻某转了5万元,这5万元是还给闻某的欠款;7月2日,给杨某2转了5万元,也是还的欠款。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1日,邵某乙和邓某5带王某2从广州到丰某2县某5看工地后,在其项目办公室签订了丰某2县某5铝合金门窗及防火门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承包合同,甲方是其签名,盖盖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乙方由邵某乙和王某2签名,盖广州市典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印章。当时其不认识王某2,为安全起见,其叫邵某乙在合同乙方处签名。在签订合同时,其对王某2说过融资很快就有,可以还清丰某2县某路某5项目的土地购买款。其把潘某的账号62某35提供给邵某乙,邵某乙安排收取了王某210万元的工程押金。邵某乙也拿王某210万元工程押金。其把收取的10万元押金中的5万元还给了欧标,剩下的发在某5工地和开发的项目上了。

7、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授权被告人邵某乙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曾某签订梅州市丰某2某5商住小区项目《劳务专项施工承包合同》,曾某向刘某甲、邵某乙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甲、邵某乙将骗取的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曾某经石练平介绍带王某3、鲜德财来看丰某2某5工地,当时由自称是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邵某乙接待,他说他全权负责丰某2某5工程,该工程在2017年1月1日动工。其看到丰某2某5工地已搭建好板房,地面已经平整,工地通水通电临建设备已完成,2台打桩机已进场,项目部办公室墙上悬挂有丰某2某5规划设计方案图,便相信了邵某乙说的该项目是真的,考虑承包丰某2某5的土建工程。2016年12月20日,邵某乙约其来丰顺县汤坑镇高速路口圆盘边的潮客汇特产总汇二楼大厅,拿出2016年12月18日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邵某乙的《授权书》,证明他是代表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洽谈业务的,其与邵某乙签订了丰某2某5的《劳务专项施工承包合同》,当日邵某乙要求其交纳10万元合同诚意金,另邵某乙私人名义向其借款10万元。因当时其没有带现金就没有给邵某乙支付这笔诚意金和借款。邵某乙提供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黎某的建设银行62某14的账户给其,还把邵某乙的工商银行62某06的账户给其。当晚其通过网银用建设银行62某04账户转汇诚意金10万元到黎某账户上,另外其用建设银行62某79账户分两次共转汇10万元到邵某乙工商银行账户借给邵某乙。当时,邵某乙说他私人借款在2017年的春节后就会归还,但是后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还钱。

(2)证人何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刘某甲与陈某3签订购买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刘某甲因融资不到钱,没有钱支付购买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款,没有拿到土地。2016年初的时候,邵某乙和刘某甲经常来丰某2某5工地看。2016年4月左右,刘某甲在电话中告诉过邵某乙没有钱购买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叫邵某乙帮忙搞融资。2016年5月,其在丰某2县某5项目部办公,经常被土地方管理丰某2某5工地的“老李”驱赶。邵某乙有一次来丰某2某5工地的时候正好遇上“老李”把工地项目部的电停了,那时候他就知道刘某甲没有买到丰某2某5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和经营权。

2016年12月20日,刘某甲把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和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章交给其,叫其和丘某一起到广州等邵某乙,到丰某2县与汕头老板签订一个丰某2某5项目的合同。刘某甲叫其把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章、收据和一份《授权书》交给邵某乙。当日上午其和丘某从清远坐班车到广州市联系到邵某乙,坐邵某乙的小车一起去丰某2。在路上时邵某乙电话联系姓彭的丰某2人,叫他去丰某2县汤坑镇高速路口圆盘边的潮客汇特产总汇,说要在那里跟商谈事情和签订合同。下午三人到了潮客汇特产总汇二楼大厅,邵某乙跟汕头那几个人在谈承包丰某2某5劳务专项施工的事,汕头人说老板刘某甲不来谈,合同不能签订。邵某乙就叫其把刘某甲给他的《授权书》拿出来给汕头人,汕头人看后才答应签合同。邵某乙叫其把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给他,他在合同书的甲方签字栏上签邵某乙的名字并盖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汕头人在合同书的乙方签字栏上签名。合同签好后邵某乙要求汕头人交纳诚意金,汕头人说没有带钱,邵某乙叫其把收据和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章交给他,他写了一张“兹收到曾某交来丰某2项目合同诚意金,金额10万元”的收据并盖上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后给汕头人。邵某乙在收据的背面写有“委托收款,兹委托如下帐号收款:62某14,黎某”并在收据背面盖上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章。邵某乙与汕头人办完事后,当天其把收据、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和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章交还给刘某甲。

2016年5月左右,其与刘某甲开一辆粤R某某别克牌小车在丰某2往广州方向的棉阳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来其才知道那辆粤R某某别克牌小车是刘某甲租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叫拖车把小车拉回清远修理。2016年1月19日刘某甲被抓获时,刘某甲在其的别克商务小车里留有一个小皮包,其把那个皮包交给刘某甲的老婆蔡有彩。蔡有彩叫其把皮包交给公安局,里面有刘某甲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章和刘某甲的印章。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其辨认出曾某。

(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9日,邵某乙打电话跟其说他要与曾某签订合同,叫其帮忙找个地方,其就说到丰某2县汤坑镇高速路口圆盘边的潮客汇特产总汇。第二天下午3时许,邵某乙、刘某甲妹夫何某1、丘某三人和曾某等人在潮客汇特产总汇二楼大厅商谈承包丰某2某5劳务中包的事,其看到邵某乙在谈好的合同书上签名盖章,合同签好后邵某乙叫曾某交保证金,当时曾某没有把钱给他,但邵某乙当场写了一张收款收据并盖上财务印章后,把收据交给曾某。邵某乙在合同书上和收款收据上盖的印章是何某1带到签订合同现场后拿给邵某乙的,收款收据也是何某1带到签订合同现场交给邵某乙的。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曾某提交的合同书、授权书、收据,证实曾某与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人邵某乙)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劳务专项施工承包合同,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邵某乙负责签订土建中包的合同签订事宜。

(5)协助查询财产书、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曾某向邵某乙的账户(62某06)转账10万元,向黎某的账户(62某14)转账10万元,曾某进行了确认。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印章三个,证实丰顺县公安局接受何某1提交的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及其财务专用章、刘某甲的印章。

(7)丰顺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曾某向丰顺县公安局提交的《劳务专项施工承包合同》及转账等材料,邵某乙阅读后在材料上签名确认。

(8)被告人邵某乙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经人介绍,曾某和其多次在丰某2县某5工地考察项目。12月20日,其事先把曾某来丰某2签订丰某2某5劳务合同的事告诉刘某甲,因为丰某2某5的项目部被停水停电,刘某甲叫彭某找地方签合同,并叫何某1等与其开着张笑的粤A某某的小轿车来到丰某2。彭某找到潮客汇特产总汇。当晚,在潮客汇特产总汇二楼大厅,曾某看到刘某甲没有来,说不签合同,何某1就拿出授予其签订丰某2某5土建中包合同事宜的《授权书》给曾某看,曾某才肯签订合同。其用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曾某签订了承包丰某2某5劳务的《劳务专项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后要交诚意金,其叫曾某把诚意金交了。何某1提供了黎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某14的账号给曾某,其写了一张凭证号码3006273的收据给曾某,收据的物品名称栏中写“兹收到曾某交来丰某2项目合同诚意金”,金额10万元,出据日期错写成2016年12月0日,应当是2016年12月20日,其把收据写好后,在收据上盖上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的印章。在收据背面,其写有“委托收款,兹委托如下账号收款:62某14,黎某”,并在收据上盖上中山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的印章。这张收据是先开给曾某的,晚上曾某回家后才汇钱。曾某把钱汇了,就打电话给其,叫其查收。其还向曾某借了10万元,这10万元是口头借款,没有任何字据。

(9)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不知道曾某与邵某乙签订丰某2某5的劳务专项施工承包合同的事情,其不清楚彭某找到丰某2县汤坑镇告诉路口圆盘边的潮客汇特产总汇来签订合同的事。邵某乙与曾某签订合同的授权书是其叫人打印好并盖上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叫其妹夫何某1带到签订合同现场的。授权书规定,只许邵某乙签订丰某2某5土方中包的事宜,没有委托邵某乙收钱,邵某乙自行收取曾某的诚意金。曾某把签订合同后交纳的10万元诚意金,汇到黎某的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上,后来邵某乙叫其查账,其就同意邵某乙收取诚意金,其把10万元花掉了。

以上犯罪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孟某1先后两次分别报案至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和丰顺县公安局,经过调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侦查,丰顺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侦查。报案人刘某3、被害人邓某1报案至丰顺县公安局,该局经过调查,于2016年9月30日立王某1被合同诈骗案侦查,于2016年10月17日立邓某1被合同诈骗案侦查。被害人杨某1、王某2、陈某1、曾某报案至丰顺县公安局,该局经过审查,进行立案侦查。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8日16时许,清远市公安局小市派出所民警在清远市清城区万豪水晶湾售楼部处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2017年5月25日13时40分,丰顺县公安局民警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派出所民警配合,在广州市番禺区某19楼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将邵某乙现场抓获。

(3)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甲、邵某乙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案发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记录。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刘某甲处扣押一部三星手机、一部魅族手机,从戚某处扣押所退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支付的赃款人民币八万元,从邵某乙处扣押一部苹果5S手机。

(5)梅公鉴定字[2017]2某号电子资料鉴定书,证实对刘某甲的三星手机内短信息、通讯录、通话记录、即时聊天工具内容进行恢复,恢复了相关内容,并截取了部分聊天内容。

(6)梅公鉴定字[2017]236号电子资料鉴定书,证实对刘某甲的魅族手机内短信息、通讯录、通话记录、即时聊天工具内容进行恢复,恢复了相关内容,并截取了部分聊天内容。

(7)梅公鉴定字[2017]591号电子资料鉴定书,证实送检邵某乙苹果5S手机—部,恢复了手机内的短信、通话记录及微信,发现用户登录了“和者筑善、善建者强”等微信账号及QQ账号。

(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丰顺县公安局对邵某乙的尿液进行检测,未检测到毒品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单位、身份,虚构工程,隐瞒无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欺骗被害人签订劳务中包等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邵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仍隐瞒真相,单独或协助被告人刘某甲欺骗被害人签订劳务中包等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邵某乙犯合同诈骗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在本案中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刘某甲骗取他人10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不符合生活常理,有悖于客观事实,刘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刘某甲与丰某2县东某声配件厂陈某3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债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100%股权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甲签订合同后,因找不到合作的融资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向陈某3支付转让款3300万元,陈某3认定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刘某甲无履约能力,于2015年8月30日解除了该合同。刘某甲没有购得梅州市某6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公司名下的丰顺县汤坑镇某路17号的土地,也没有取得丰顺县汤坑镇某路17号的丰顺某5房地产开发项目。被告人刘某甲冒用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印章、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工商营业执照》及董事长李某3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冒用某2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的身份,或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开发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某4房地产项目、云浮市某3国际商务中心项目、丰顺某5房地产项目,隐瞒无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欺骗被害人邓某1、孟某1、王某1等人签订劳务中包等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甲将骗取的财物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被告人刘某甲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客观上实施了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辩解意见与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邵某乙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某乙不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况,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被告人邵某乙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邵某乙明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取得丰顺县某5房地产项目,仍先后组织被害人到丰某2县某5工地进行考察,以介绍人、担保人或以中山市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中包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在骗取财物后,明知合同无法履行,仍不归还财物,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等,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辩解意见与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害人邓某1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退回的其中85万元属于购车款,经查,无证据证实该85万元属于购车款,如被害人邓某1认为该款属于购车款,可依法另寻法律途径维权。被害人王某2认为被告人邵某乙退还的2万元属于借款,经查,无证据证实该2万元属于借款,如被害人王某2认为该款属于借款,可依法另寻法律途径维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二、被告人邵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随案移送的人民币8万元,予以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手机三部、印章三枚、小区规划图和建设用地红线图各一张,予以没收;光盘5张,随案附卷。

四、责令被告人刘某甲退赔河源市某7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退赔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民币4某万元,退赔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退赔王某人民币242万元。责令被告人邵某乙退赔陈某人民币65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甲、邵某乙共同退赔汕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9万元,退赔广州市某用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7.4万元、退赔曾某人民币1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黄某

审判员 范某

代理审判员 刘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丘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梅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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