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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李某甲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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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44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19:02: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李某甲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7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裁判日期: 2016年12月12日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7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出生,原系在江门市蓬江区某市场从事冻品生意的经营者。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某,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二刑诉[2016]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钟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和3月,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某1厂租赁办公场所及销售冻品档口,并雇佣员工经营冻品生意。经营冻口生意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巴西等地生产的牛副产品等冻品是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仍然委托陈某2(另案处理)为其将冻品偷运进境销售牟利。具体是由被告人李某甲方先向境外供应商订购产地为巴西、巴拉圭、美国、乌拉圭、澳大利亚、阿根廷、新西兰等地的肉制冻品(主要为牛杂、猪杂副制品),运到香港后经重新拼拒,通过陈某2等揽货团伙组织人员将冻品运到越南、泰国再经我国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偷运入境,运载至江门市某冷库交接并储存,最后由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将冻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经核实,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委托陈某2偷运进境的巴西、美国等地生产的冻品共计165柜,合共4366980.075公斤。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扣了被告人李某甲存放在某冷冻厂冷库的巴西产冻牛制品共37286.7公斤。经核定,上述冻品均为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江门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吕某奇、潘某友、江某、麦某琪、黄某燕、何某勇、刘某园、孙某友、王某武、万某军、洪某就、彭某、吴某赞、阮某虹、陈某2、林某君、周某普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其他相关证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江门海关缉私局查扣被告人李某甲走私入境的冻牛制品37286.7公斤和通讯工具三星手机S6一台、诺基亚手机一台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其仅是受他人雇请,从事冻品生意的老板是李某7,且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数量有意见,其没有参与走私4366980.075公斤冻牛制品,其只参与走私冻牛制品一至两百吨,被查获的37286.7公斤冻牛制品是其在李某7指示下安排进仓。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37286.7公斤冻牛制品的真实来源,无法认定上述冻牛制品是否属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2.运输方的相关电脑数据资料不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运输方记录的“阿冲”、“阿聪”、“聪哥”、“啊聪”均是被告人李某甲,公诉机关仅以运输方记录的运输资料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共计165柜,合共4366980.075公斤的证据不足。3.本案的走私犯罪活动是李某7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只是受李某甲的雇请,除固定工资外没有收取其他的报酬,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希望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甲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和3月,被告人李某甲受雇他人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某1厂租赁办公场所及经营冻品档口,并先后雇佣员工经营冻品生意。经营冻口生意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巴西等地生产的牛副产品等冻品是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仍然积极委托陈某2(另案处理)为其将冻品偷运进境销售牟利。具体是由被告人李某甲方先向境外供应商订购产地为巴西、巴拉圭、美国、乌拉圭、澳大利亚、阿根廷、新西兰等地的肉制冻品(主要为牛杂、猪杂副制品),运到香港后经重新拼拒,通过陈某2等揽货团伙组织人员将冻品运到越南、泰国再经我国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偷运入境,运载至江门市某冷库交接并储存,最后由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将冻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经核实,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委托陈某2偷运进境的巴西、美国等地生产的冻品共计165柜,合共4366.980075吨。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扣了被告人李某甲存放在某冷冻厂冷库的巴西产冻牛制品共37.2867吨。经核定,上述冻品均为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江门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到案的经过,没有主动投案的情节。

3.《商铺租赁合同》及《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承包协议书》证实:⑴王某于2014年3月5日与江门市蓬江区某冷冻厂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以每月1610元的租金租赁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西环路某商铺,经营冷冻食品,租赁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⑵王某于2014年1月3日与江门市蓬江区某冷冻厂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租赁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某市场内的某商铺,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4.江门海关缉私局缉私处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江门海关在江门市蓬江区某冷冻库处查获隔膜、牛子37.2867吨。

5.江门海关缉私局缉私处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江门海关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ACER牌便携式计算机一台、诺基亚牌RM1121手机3台、诺基亚牌RM643手机一台、已损坏的三星牌手机一台、华为牌C8650手机一台、华为牌HBL6A手机一台、KUBAO牌手机一台、三星牌GTE1205M手机一台、三星牌GTS8500手机一台、兄弟牌MFC7360传真机一台、文件资料一批。

6.手机截图及短信内容证实:⑴李某甲号码为132某0266的手机在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5月3日期间接收及发送的一些车牌号码、联系电话及柜号资料等信息的短信。其中,收到号码为134某4143于2015年2月27日至2月28日发来的“明天到3225431+6627971”、“明天到1208822+8786394,1112723到922件”,于2015年3月2日至3日发来的“明天到8786394/1231件,1112723/543件”、“你好,刚收到司机电话,柜号1112723明早到,请安排车”、“柜号8786394#牛副1231件,柜号1112723#凤爪543件,今晚9点到请安排”;收到号码为134某1256于2015年3月3日发来的“柜号8786394#牛副1231件,柜号1112723#凤爪543件,今晚9点到请安排”;于2015年2月28日收到“本人已换号码,137某7766某冷库,周某”;于2015年3月25日和4月24日发送“我是阿冲!以后打这个号码”、“我是阿聪!佛山国际”等短信。⑵王某使用号码为136某9149的手机发送与接收的短信内容,于2014年6月4日收到“柜号:1234790到1286件,9174668到360件,车5867,电话137某1238已到请安排”、于2014年6月6日收到号码为186某9794的万某发来的“出仓:4393后展100件,余583件冷库厂长”、于2014年6月10日收到“柜号1322082”、2014年7月13日收到“柜号:4703058,鲁P某×,133某0333”、于2014年7月14日收到“柜号:5602467、4703058,湘N某×,158某7187”、于2015年5月2日向手机号码H119,电话15某727”、“622848某272开户行:番禺农行祈福支行,户名:宋利根”、“8567939牛腩已到”等类型的短信。⑶万丽军使用号码为186某94的手机发送与接收的短信内容,于185某8895H119,电话15某727”、“622848某272开户行:番禺农行祈福支行,户名:宋利根”、“8567939牛腩已到”等类型的短信。⑶万丽军使用号码为186某94的手机发送与接收的短信内容,于发送“佛山农行南海罗村支行6228某68519876,周丽君3412#牛肚100件2418.9×36.5=88290元……”等短信,还收到大量如“鲁Q5向手机号码18575038895发送“佛山农行南海罗村支行6228某68519876,周丽君3412#牛肚100件2418.9×36.5=88290元……”等短信,还收到大量如“鲁Q5H119,电话15某727”、“622848某272开户行:番禺农行祈福支行,户名:宋利根”、“8567939牛腩已到”等类型的短信。⑶万丽军使用号码为186某94的手机发送与接收的短信内容,于2015年4月28日收到手机号码132某24发来的“鄂P1某8司机138某39”的短信,2015年6月2日10时45分收到周方普号码为13某766的手机发送“叫老板不要回来”的短信。江门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7.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手机号码132某0266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期间,与手机号码为131某的何某有5次通话记录,与号码为132某1的麦某有11次通话记录。

8.江门市蓬江区某冷冻厂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作业清单》和《冷库库存统计表》证实:⑴其司的冷库内没有客户名为李某甲、吕某的现货存货。⑵李某甲在其司内使用的客户名称为“余小明”。⑶客户名为“余小明”的客户在其司内曾存放的冻牛制品有1716件共38.4457吨,现余下1666件共37.2867吨,产地均为巴西。

9.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函件证实:⑴根据江门海关缉私局提供的该批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相关产地及品名等内容作出了核对,结果显示巴西的牛肉类产品均属不准入;美国除猪肉类的部分产品属附条件准入外,牛肉类产品均属不准入;乌拉圭除牛柏葉、牛肚属附条件准入外,其他牛肉类制品均属不准入;新西兰除牛心片、腩筋、骨水、柏叶、牛肚、金肚、隔膜、蹄筋、牛子、牛鞭、板筋、牛腩属付条件准入外,其余牛肉类产品均属不准入;美国的凤爪属不准入;巴拉圭、阿根廷、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地的牛肉类产品均属不准入。当中的附条件是指需要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书。⑵根据江门海关缉私局提供的涉案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包装标签内容核对,发现生产国别为巴西的牛肋条、牛子、牛舌、牛骨髓、腩筋、牛腩、牛子、牛隔膜均属来自疫区,不准入;生产国别无法判定的牛隔膜属无法判定是否来自疫区,不准入。

1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2年第210号《关于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证实,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暂停签发从巴西进口牛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证实,该联合声明签订于2015年5月19日,其中提及到立即恢复2012年对巴输华牛肉实施禁令以前已注册巴西企业对华出口。

12.《运费结算单》证实,从江某使用的邮箱rongxin2013y@163.com中提取并打印的客户“阿冲”于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23日的《运费结算表》,表内显示客户“阿冲”的货品、交单日期、重量、件数、保费、运费等信息,当中货品为巴西牛副、墨西哥肥牛、墨西哥牛助骨排、巴西2058厂牛副、巴西牛面肉等。上述《运费结算单》已经江某确认。

13.《收单总表》证实,从陈某时的公司邮箱某food@163.com中提取并打印出来的发件人是香港时利公司的chackie,收件人是某food@163.com的《收单总表》,表内记录陈某时经营冻品的接单情况,当中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18日期间,江门客户“聪哥”共交了54柜冻品给陈某时团伙运输。

14.《香港单》证实,从黄某经陈某时指示注册的邮箱m13某2801@163.com中提取到发件人是chackie,收件人是小黄m13某2801@163.com的邮件附件1231.rar解压得出表格《香港单1231》,表格内的某裕16表格为陈某时儿子陈建岳在香港的时利公司制作,主要记录有陈某时国内客户将冻品原柜交给陈某时的详细信息,当中显示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12月17日名为“阿聪”、“阿冲”、“啊聪”、“聪哥”的江门客户共交了110柜货物给陈某时团伙运输。江门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5.《利润表》、《收支明细表》、《运费收入汇总表》及拼柜等资料证实,某鑫公司自2014年1月份起就有客户“阿冲”的运输记录。

16.江门海关缉私局缉私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⑴公安人员据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从被告人李某甲居住地江门市环市西路汇景湾11栋1701房楼下人工小溪边草丛处找到的23页纸本资料中,经被告人李某甲确认,李某甲称1页至17页非其所有,18页至23页才是其扔下楼的。⑵王某的银行账号62284某859375于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间,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分10次向陈建岳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某004455476转入款项共3097664元。⑶李某甲与陈某时达成委托运输意向后,陈某时团伙在香港接货时,对李某甲的交货情况用《收单总表》、《香港单》作登记,公安人员在陈某时某鑫公司员工黄某使用的m13某2801@163.com邮箱中找到《香港单》,麦某使用的某food@163.com邮箱中找到《收单总表》。经黄某、麦某二人核对,确认上述表格中登记的货主“阿冲”、“阿聪”、“啊聪”、“聪哥”等均为江门市的同一客户李某甲,涉及走私冻品总计165柜,总净重4366980.075公斤,其中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12月13日时间段的数据由《香港单》获取,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18日时间段的数据由《收单总表》获取。

17.商业发票证实,产品为冷冻猪肚、牛肚、金肚、牛柏叶、牛鞭、牛心片、牛子、牛尾、牛蹄筋、牛板筋、牛骨髓等,产地是巴西,装运港是巴西,卸货港是香港。

18.江门海关罚没财物入库单证实,江门海关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的牛隔膜、牛子37.2867吨于2015年6月25日被存放于江门市蓬江区某冷冻厂有限公司。

19.江门海关缉私局缉私处出具的《搜查笔录》证实,江门海关于2015年9月6日对被告人李某甲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某批发市场D幢租赁的207、208号商铺进行搜查,未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春节过后,其经李某7介绍到江门市蓬江区某冷库李某甲处工作,受李某甲聘请。李某甲在某冷库主要是做冻品生意,从南美的巴西等国家进口冻品回国内销售,其平时主要是负责转账、清点冻品、称重和装车。其老板是李某7,李某甲相当于主管,其的工作主要由李某甲安排,另还有两个员工是万丽军和吕某。公司的进货和销售都是由李某7负责。2013年夏天,李某7让其用自己的身份开银行卡用来转账,并答应多给其1500元工资,可共收每月工资6000元。其同意后就到江门农业银行、江门工商银行、佛山农业银行、佛山工商银行各开了一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当时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是李某7的手机号码,上述银行卡会交给李某7,但一般由李某甲保管。每次转账前,李某甲会拿银行卡给其,其就会在电脑上操作。其转账都是按李某7的指示,需要转账时,李某7会发短信给其,告诉其账号、金额等信息,然后其就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完成后就电话告知李某7。李某甲有时也会通知其转账,与李某7一样通过短信告诉其账号、金额等信息。除了转账外,其开设的银行卡也会用于收款,通常是装好货后,李某7或李某甲告诉其这车货需要收款,其就在安排装完货后让货车司机等候,等到李某7的手机短信提醒银行卡进账,其就会让司机离开。其开设的上述4张银行卡没有其私人款项,全部是冻品生意的款项。2015年7月,其因害怕就将上述的4张银行卡剪掉丢掉了。其在某冷库工作期间用的手机号码是13某149,还有一个尾数为145的手机号码。李某7和李某甲都说过有些冻品是没有报关进境的,其是在2013年底2014年初时知道的。冻品都是李某7和李某甲他们订的,联系运输也是他们,所以他们肯定知道冻品是怎么进来的。订购回来的冻品大部分是巴西的冻品,有时会直接装车拉走,有时会存放在江门某冷库,存放时是按李某甲指示,均以“余小明”的名字存放。其曾按李某7的吩咐以自己的名义与江门某冷库签订办公室的租赁合同。佛山南海农业银行的卡号是62284某859375、佛山南海工商银行的卡号是621某13001105031、江门工商银行的卡号是621某12005480002、江门农业银行的卡号是62某949494172。当中卡号为62某949494172的江门农业银行卡是李某7退回来给其使用的,其会用于汇钱回家和网上购物。另,李某7和李某甲还用其身份证在电信办理固话开户,号码分别有3980285、3980284、3980293、3980283、3980286,当中3980286是李某7、李某甲用来连接传真机的固话号码。传真电话主要是李某7和李某甲使用,传来的资料有香港那边传来的冻品资料、国内传来的结算冻品运费等。吕某在2014年初开始与其一起工作,万丽军则比其晚半年,万丽军的工作与其大致一样,但他平时还会帮李某甲开车。其向江门海关提交了上述银行卡的开户、流水信息及用其身份证在电信办理的固话资料。经其辨认,指认出其提交的银行卡开户和流水信息。经其辨认,指认出李某甲、李某7、万丽军;指认出其使用号码为13某149的手机发送与接收的短信内容;指认出其公司以“余小明”的名字在某冷库厂库存放冻品,某冷库提供的冷库库存统计现存巴西产牛类产品37.2867吨的情况属实。江门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证人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7日,其经王某介绍到江门市蓬江区某批发市场内的D幢208号商铺工作。商铺没有注册,也没有取名,共4人,包括老板李某甲、员工王某、万丽军和其。李某甲负责与香港方面联系购买冻品和在大陆销售冻品;王某、万丽军都负责联系冷库卸货和安排客户车辆装货,还帮李某甲驾车;其则负责接货、清点数量和检查货物。从工作至案发,其共接收了两柜冻品,时间分别是4月30日和5月1日,一柜冻品有1200多件,每件约重20公斤。这些冻品都是冷冻的牛杂,品种有牛肚、牛板筋、牛骨髓、牛马筋、牛金肚、牛柏叶等。冻品外用不同颜色的胶袋套着,内还有纸盒包装,纸盒上印有用英文表述的品名和产地,卸货的人告诉其产地上写的是“巴西”,但其并没有见过冻品的进口单证,也不知道它们是从何购买如何进境,只知冻品都是李某甲的货物。收发冻品时均没有记录,只是在收货时王某会其一张写有货物种类和数量的手写单,由其根据手写单检查和核对货物。如果货物的数量有误,其就报告给王某;如果货物的数量无误,其就监督货物过车给别人。待货物过车完成后,其就会将上述的手写单撕碎扔掉。这些冻品都是从越南进到广西,再运到江门市蓬江区某冷库的,其看见运冻品过来的货车都挂“桂A”牌,而接货的货车有挂“鲁”或“湘”字的车牌。公安人员从汇景湾11栋1701房搜到的纸质资料是李某甲经营冻品业务方面的资料,缴获的几台手机中,华为牌的手机是其所有。公安人员给其指认的记录纸片中,第一张纸片中的“53122”是指送货车辆的车牌号码,“2720杂360”中2720是指生产厂家的数字代码、360是指件数,如此类推;第二张纸片“码表”中的“41578、13603002163、刘长华”是指客户装冻品走的货车车牌、电话号码和司机名称,“金钱展80919.5T”是指金钱展809件,19.5吨,如此类推。其的手机号码是18902673623,万丽军的手机号码是18671260601,王某的手机号码是134某07。李某7是李某甲的堂叔,会到李某甲的办公室找李某甲,但具体他们谈什么其就不知道了。其的工作均是由李某甲安排,其每月工资是4200元至4500元,工资都是李某甲支付的。经其辨认,指认出李某甲、王某、万丽军、李某7;指认出记录有“53122、2942杂86、3636牛冧37、2720杂360……”等字样的纸条和记录有“4507金钱展80919.5T、41578、13603002163、刘长华……”等字样的码表。

3.证人万丽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至2015年6月在某冷库给李某7、李某甲打工,工作地点是江门某冷库D幢207和208室,每月工资4500元。李某7和李某甲是做冻品生意,冻品主要是从巴西等国家进口到国内销售的,品种是牛副产品。一起工作的人有李某7、李某甲、吕某、王某与其。李某7是老板,但他很少到某冷库工作,平时多是李某甲、吕某、王某与其在某冷库工作,具体工作由李某甲安排。其主要工作是做李某甲的司机,接送李某甲上下班和外出。李某7是李某甲的叔叔。冻品的进口环节和销售环节都是李某7和李某甲他们谈的,具体其并不清楚。只知冻品都是冷柜车拉到某冷库,然后李某甲安排王某、吕某和其去点货,清点完后要写个单子,上面注明件数、品种给李某甲,然后将冻品入仓。如果冻品要卖出去,也是李某甲安排其等人出货。李某甲会给其等人一个车牌或司机的电话,后其等人就根据指令安排出货装车。清点冻品的具体流程是如果有货到,李某7会给一张单子给李某甲,李某甲重新手写一张注明品种、数量、车牌、司机电话的单子给其等人,并安排2人去点数。其等人就拿着单子打电话话司机的位置,并待运冻品回来的车到达某冷库后,点数入仓,点数时司机手里也会有张单给其,其就会将两张单与实际清点的件数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冻品入仓到某冷库内。出货则是李某甲手写一个卡号、接货的车牌、司机电话号码、件数、品种给其等人,并安排2人出货,出货时其等人会到某冷库的大厅打出库单,然后拿出库单到仓库提货,提货时清点好后交给接货司机,让要求接货司机写收条,其等人拿到收条后就完成出货。拿到的收条会过一个星期后销毁,不用交给李某甲。某冷库的人会以“李大聪”的货来喊其等人,但存货时,其等人是以“余小明”的名字存货的。经其辨认,指认出李某甲、吕某、王某、李某7;指认出其工作地点江门某冷库D幢207和208室;指认出其公司以“余小明”的名字在某冷库厂库存放冻品,“余小明”是代号,代表李某7存放在某冷库的冻品信息;指认出其使用号码为186某94的手机发送与接收的短信内容,于2015年6月2日10时45分收到手机号码13某766发送“叫老板不要回来”等短信。

4.证人周方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江门市蓬江区某冷冻厂的厂长,其厂主要经营仓储冻品业务(牛、猪、鸡、羊、兔)。客户李某甲自三四年前在其厂内存储冻品牛杂、鸡肉等,还以他员工王某的名义租赁其厂D幢207、208商铺作为办公地点。李某甲的联系电话为13435462888、132某0266。李某甲的公司有4人,除了李某甲外,还有王某、吕某和“肥仔”。其听说“阿聪”的冻品有些是报关进口的,有些是从广西拍卖得来的。其提交的冷库库存统计表中,客户“余小明”存放的冻品实质是李某甲公司存放在其厂冷库的现存冻品名称、数量等,当中记录是巴西产的牛杂37多吨。登记李某甲公司的冻品时用的“余小明”是李某甲公司他们自己提供的名字,其公司一般是客户报什么名字,其公司就用什么名字来登记库存。李某7从事冻品生意,不定期到某冷库李某甲的办公室,其听说李某7是李某甲的老板。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70某6、13某766。经其辨认,指认出李某甲是“阿聪”;指认出万丽军是“阿聪”的员工“肥仔”;指认出吕某是“阿聪”的员工“阿奇”;指认出王某是“阿聪”的员工“阿武”;指认出李某7;指认出李某甲的员工王某与其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租赁其司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某市场内的某商铺;指认出其司某批发市场内的某商铺;指认出客户“余小明”登记在其司冷库库存统计表中的库存冻品均是李某甲公司存放在其司冷库的冻品;指认出李某甲存放在其司冷库的冻品外包装。江门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5.证人何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陈某时公司的员工,负责将公司运输回来的货物交给国内的客户。每当有货物运输回东莞市前,陈某辉都会将货物拼柜的资料交给其,其再根据陈某辉提供给其的电话号码去联系国内的客户,再把货物与国内客户在东莞市进行点货交接。交接完后,其再将交接的准确件数、对应柜号等信息通过电话告知陈某时公司的江某。其负责的国内客户中,有一名江门的客户“阿聪”。其与“阿聪”交接货物过程:陈某辉先告诉其“阿聪”的货物即将到东莞市,其就会用号码为131某或15某182的工作手机联系“阿聪”(即其手机联系人中的号码为132某0266李大聪)或“阿聪”的手下“阿武”(即其手机联系人中的号码为134某07、13某149“牛副武”),并根据拼柜资料的内容把属于“阿聪”货物的柜号、运输车辆号、运输人员电话、货物件数等信息发给“阿聪”或“阿武”,然后“阿聪”他们会派货车司机到东莞市接货并核对数量。交接的货物冻品没有出现少货的情况,就算少也仅会是1观察家2件。若其在交接完成后发现少货,其也会告诉公司的江某。公司帮“阿聪”运输的货物都是进口的冻品,有巴西牛副等。陈某辉才知道“阿聪”委托公司运输的其他货物在什么地方,因陈某辉是负责安排人手交货和点货。经其辨认,指认出其号码为131某的手机内的联系人“手机号码为134某07的牛副武”是江门客户“阿聪”的员工,“手机号码为132某0266的李大聪”是江门客户“阿聪”;指认出其号码为158某182的手机内的联系人“号码为131某47的公司某”是陈某时的公司员工麦某,“号码为18825102012的‘辉哥2’”是陈某时的弟弟陈某辉,“号码为13某149的牛副武”是江门客户“阿聪”的员工,“号码为150某0的‘公司某’”是陈某时公司的“阿某”;指认出其用手机号码131某发送到“阿聪”员工号码为134某07的短信“3000796,1206件”,意指其司帮“阿聪”运输的冻品已到东莞附近,要求“阿聪”公司派人接货及核对柜号、件数;指认出其手机号码131某接收到“阿聪”员工号码为134某07发来的短信“江门市蓬江区四环路53号白沙某冷库”,意指临时改变收货地点,要求将货物运改为江门市交接,短信上的地点是改动后的收货地点,货物最终由陈某辉负责与“阿聪”进行交货及核对数量;指认出其用手机号码131某发送到“阿聪”手机号码为132某0266的短信“7220266,1126件”、“8586775,1149件”、“3000796,1206件”、“8574347,1284件”,均是其代表公司通知“阿聪”,帮他运输的冻品已到达东莞,要求“阿聪”派人接货及核对柜号、件数等;指认出其用手机号码158某182发送到“阿聪”员工“肥仔”号码为13某149的短信“柜号:1322082”、“鲁P某62,13某864”、“柜号:4703058,鲁PD某,1336某333”、“柜号:5602467,4703058,湘N0D427,15807457187”,均是其代表公司通知“阿聪”,帮他运输的冻品已到达东莞,要求“阿聪”派人接货及核对柜号、车牌号、司机联系电话。

6.证人潘进友的证言证实,其自2014年6月起到陈某时经营公司工作,公司没有注册,但陈某时会以“时丽”、“通畅”、“某鑫”等名字做生意。公司属物流运输类,不销售,只要是负责帮客户走私进口冻品。公司内,陈某时是老板;洪可就是负责联系云南和广西的人把货搬进境内;陈某辉是陈某时的弟弟,负责国内收单和国内客户货到等;麦某负责香港和境内的跟单;黄某是有麦某之间负责跟单的。陈某时帮客户走私冻品的具体流程是,客户先与陈某时谈好走私进口的费用和对保费,谈妥后陈某时会让客户联系香港某公司的文员,而客户通常会让他自己的供货商和香港某公司的文员联系在香港交接货物,某公司接到客户的货物后就将货物交给香港的装柜公司将货物拼装、换柜,再从香港发货到越南、泰国,由越南、泰国那边的代理公司收货,后陈某时再联系广西、云南的走私团伙将货物从越南、泰国经广西、云南走私入境,最后交到客户手上。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客户直接将货物发到越南、泰国,越南、泰国的代理收到货后,会再和番禺这边的文员联系,文员告诉陈某时,由陈某时安排广西、云南的走私团伙走私入境,最后交货给货主。其主要负责越南至云南、越南至广西两条线路的协调工作,通常是客户交货给陈某时后,陈某时香港的公司把装箱单和提单通过邮箱发过来给黄某或麦某,黄某或麦某将一张《货单》,陈某时再要求其将《货单》上的货物分配给广西、云南的走私团伙通过带散货进境的方式将货物走私进境。分配后,其再告诉洪可就货物交给了哪几个走私团伙。待货物准备走私进境时,洪可就就通知邱奇安排车辆到云南接货。待货物入境后,洪可就通过其通知陈某时让货主收货。其在帮陈某时工作期间,做过的冻品有巴西、乌拉圭、阿根廷的牛肉、牛副、牛杂,美国的鸡翅膀和巴西的凤爪等的运输,但这些冻品其并没有见过报关手续。陈某时帮客户走私进口冻品后由江某负责做运费结算单,后与客户对单。江门货物交给客户是陈某时安排人去点货的,东莞的货物就安排何某去点货,陈某时没空时,也会安排何某叫人去江门点货。“阿聪”、“啊聪”、“冲”或“阿冲”均是陈某时在江门的客户“阿聪”(即李某甲),其曾听陈某时打电话给他,称到货了。李某甲的货物主要是巴西的牛副、美国的凤爪等。其在2014年6月到陈某时公司工作时,李某甲已是陈某时的客户。江门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7.证人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陈某时某鑫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工作主要是制作《运费结算表》。《运费结算表》的制作流程主要是:黄某或麦某将公司在香港接到国内客户的冻品后,制作的一份登记有客户名称、柜号、货名、件数、重量、运费、保费等信息的表格(即香港单)交给其,当其公司把国内客户的货从香港运回到国内并完成交货后,陈某辉、“二哥”、何某等人就会将在国内交货的具体数量情况通过电话告诉其,其再根据了解到的交货情况,结合上述香港单的信息,不定时地针对每个客户的收货情况制作《运费结算表》,制作好《运费结算表》后,其就报给陈某时,并同时把《运费结算表》通过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报送国内的客户对数,然后陈某时会按照其制作的《运费结算表》向国内客户收取运费。运费收到后,陈某时会通过刘秋园告诉其收款的情况,其再将收款情况在《运费结算表》的左下部登记,再将该表格打印给陈某时,其的工作就完成了。黄某、麦某他们所制作的《香港单》内的信息与其所制作的《运费结算表》所登记的客户在国内收货的情况基本一致,很少出现少货的情况,若出现其也会在《运费结算单》上注明。“阿聪”(即李某甲)是公司在江门的客户,“阿聪”还被称为“聪哥”或“冲哥”,黄某或麦某制作的《香港单》中写“阿冲”或“阿聪”都是同一人。其自2013年到陈某时公司工作时,已有“阿聪”的货物《运费结算表》,“阿聪”那边一般要求其通过传真的方式把《运费结算表》发给他们对数,每次都是由一名叫“奇哥”的男子与其对数。“阿聪”的传真号码记不清楚,但那号码有写在公司的一个本子上。“阿聪”最后登记运货的日期是20150318,即最后登记货柜已经是由公司运输进国内并完成接货了。其使用的邮箱是rongxin2013y@163.com;黄某或麦某所使用的邮箱是某food@163.com。经其辨认,指认出从其使用的邮箱rongxin2013y@163.com提取并打印的客户“阿冲”于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23日的《运费结算表》,该结算表其已发给客户核对并无误。

8.证人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4年10月进入陈某时公司任文员,由前任黄某教其接手她的工作,并在2015年春节前后交由其做,工作期间使用公司配的号码为132某1、131某47。公司主要负责为国内的客户运输冻品,即将客户的货物(冻牛肉、冻牛副等)从香港运到越南再运回国内。其负责将货柜从香港运到越南的跟单,陈某时的妻子和儿子的香港时利公司会将货柜信息表(即《收单总表》和《拼柜表》)发给其,《收单表》上有客户的名称、件数、重量、厂号等,《拼柜表》上有新旧柜号、货名、件数、重量、产地等,其收到后再根据将客户提供给其的货物数据核对、补充做成《收单表》、《拼柜表》等表格。江某会不定期向其要《收单表》,其多通过QQ发给他,《拼柜表》是打印一份给潘进友,再通过QQ附件的方式发给王静文。其所做的《收单表》中,有一名客户名叫“阿聪”或“聪哥”,其手机内也存有他的联系电话。“阿聪”让其公司运输的货物主要是巴西冻牛肉、冻牛副、乌拉圭的冻牛肉、美国的牛仔骨等。其在陈某时公司工作时,“阿聪”已是公司的老客户了。“阿聪”与其有工作上的联系,通常陈某时和“阿聪”商谈后,“阿聪”再通过电话告诉其客户号、柜号、件数、运费、保费等资料,其将上述内容登记在《收单表》上,后再通过QQ附件将《收单表》发给江某。后“阿聪”再联系其公司在香港的代理,将有关手续交给其公司的香港代理去提柜,具体其公司香港的代理怎样提柜其就不清楚了。如果拼柜过程中,出现少货的情况,公司的香港代理就会联系其,其再通过电话联系阿聪。缺货的时候其有时也按“聪哥”所吩咐联系“奇哥”,“奇哥”的全名其并不知道,也没有见过他本人,但其手机上保存着“奇哥”的联系号码。其使用的邮箱是某food@163.com,使用的QQ号是30某382。其用于联系“阿聪”的电话号码是132某1。经其辨认,指认出从陈某时的公司邮箱某food@163.com中提取并打印出来的记录陈某时运输冻品接单情况的《收单总表》。江门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9.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5月到陈某时的公司从事文员工作,2015年2月离职。其主要负责按陈某时的要求把客户的货物内容录入电脑并回复客户,同时把客户在香港的货物冻品拼柜情况做一个总表,并在拼柜资料总表上添加客户名,后打印出来交给潘进友,另外还负责确认拼柜资料并传真给运输公司,把拼柜资料打印出来交给潘进友去接货。若货物在香港拼柜时,发生不够件数的情况才与客户联系,数量对得上就不需要其与客户联系了。其联系的客户中,有一名客户叫“阿聪”。其通常是用公司的邮箱某food@163.com与客户联系,但其与“阿聪”联系很少通过邮箱,主要是通过电话联系,但也曾用上述邮箱联系过。其记得“凤姐”备注的一个邮箱名就是“聪哥”(即“阿聪”),但其就记不得“阿聪”的邮箱账号了。通常是“阿聪”和陈某时谈好运费和对保费后,“阿聪”就会打电话给其,告诉其详细的货物内容、运费、保费,其记录下来后跟陈某时核对,如果一致就会把记录的内容录入电脑,制造表格《香港单》,然后将《香港单》发给同事江某。如何收取“阿聪”的运费其就不知道了。公司的生意主要是帮客户运输冻品到国内,货分两种情况运进国内,一种是香港公司安排出口到越南或是泰国,还有一种是直航柜,直接到越南或泰国。其岗位的上一位是“凤姐”,公司2014年1月至6月的数据均是“凤姐”做的,其岗位的下一位是麦某。2014年10月份,陈某时开辟了泰国线,就让其注册了一个邮箱m13某2801@163.com来负责直航柜,其离职后就将该邮箱交给“阿雯”了。其保存了以前制作的一部分表格在其QQ邮箱里,其QQ邮箱的账号为1048702513@qq.com。经其辨认,指认出从邮箱m13某2801@163.com中提取到的发件人是chackie,收件人是小黄m13某2801@163.com的邮件附件1231.rar,解压得出表格《香港单1231》;指认出从邮箱某food@163.com收件箱内提取的2份邮件,是香港收单公司发邮件确认是否收单的,1070248是收柜的柜号。

10.证人洪可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陈某时公司的员工,其认识李某甲,平时会叫他“阿聪”。陈某时平时也会和李某甲通电话。李某甲是做冻品生意的。自己和陈某时一起见过名字有聪字的就只有李某甲。经其辨认,指认出李某甲;指认出王某、万丽军。

11.证人刘秋园的证言证实,其系陈某时公司的员工,公司是做冻品运输的生意。其在公司内负责登记客户的货款收入和支出及公司员工的差旅费。通常是陈某时口头告诉其收了哪个客户多少钱,其就登记在一本软皮抄上。软皮抄上的客户名字全是代号并非全名,在其登记的客户中有一名客户名叫“阿冲”。“阿冲”与陈某时有大额的货款来往,现金和转账方式的均有,额度是200000元和500000元较多,但800000元的也有。陈某时经常用的账户是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较多,有时也用建设银行的账户。公司员工何某是负责接货的。

12.证人陈某时的证言证实,其与潘进友合资成立某鑫公司,潘进友说他认识香港和越南从事运输的人,通过香港至越南再到国内代理客户进冻品,每个柜可以赚每吨100元左右。刚开始是没有什么业务的,约到2014年3、4月,客户知道巴西牛肉和牛杂不能进口到国内来的,来问其与潘进友有没有办法搞进来,潘进友说可以搞定,于是客户就先自己买货,货到香港后再找潘进友,潘进友叫客户讲货柜资料交给他叔叔“汉叔”去跟进,货是从越南进到国内的。

13.证人吴社赞、阮彩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其二人均系某冷库的仓库管理员。李某甲是在某冷库做冻品生意的,其二人开具给李某甲他们的进仓单上写的客户名均是“余小明”,客户名字的填写是李某甲要求的。客户的很多货都有外包装,能看见产地,而且客户也会告诉是哪里来的货。李某甲他们存放在冷库的货全部是牛副,主要是来自巴西等南美国家。其二人叫李某甲都会叫“冲哥”、“阿冲”或“李大聪”。李某甲的货是一名叫王某的男子来存仓的和交冷藏费的。经阮彩红、吴社赞辨认,均指认出王某。经吴社赞辨认,指认出李某甲。

14.证人彭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同时其又注册了深圳长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从事代理报关业务。2014年1月13日和2014年1月14日,“祥记”老板李某甲曾经其公司办理代理报关进口了2柜冻品,这2柜冻品是乌拉圭379厂号的羔羊排,是李某甲向香港PMI公司购买的。冻品进境后,李某甲说这样报关进口的冻品成本术高,没有任何利润可言,后就没再委托其公司报关。其向江门海关提交了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件、其身份证复印件及李某甲通知香港PMI公司发到其邮箱的2柜冻品的报关资料。经其辨认,指认出李某甲。

(三)鉴定意见

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深)关(缉)鉴(电子物证)字[2015]104号《检验报告》证实,对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查获的华为牌C8650黑色手机一台、诺基亚牌RM643黑色手机一台进行技术鉴定,并从上述2台手机上提取并恢复了通讯录、短信息、通话记录、记事本等文件。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堂叔李某7的公司打工的,公司没有注册。其在公司内负责在某冷库帮李某7看管公司,处理公司的相关事务,包括进仓出仓,而公司的款项收支则由李某7自己负责。其还雇请了王某、万丽军、吕某三人帮其处理档口的相关事务。其联系电话是13435462888、15014333332、132某0266。平时别人叫其“阿聪”、“聪”、“聪哥”、“冲哥”或“冲”。货品的订购由李某7负责,是向百嘉PMI公司订购,李某7订好货后会将订单交给其看,很多时候是由PMI直接传真到公司的传真机内由其接收。货物到港后,PMI公司会联系其号码为13435462888的手机问把货交给谁。其问李某7如何处理,但一般都会交给陈某时去运输。后其再让PMI公司发货柜资料到陈某时香港的公司由陈某时安排运输。陈某时是李某7介绍给其认识的,并对陈某时说冻品的事情联系其就行,而陈某时公司的几个女员工也会就冻品的事情联系其,其中有一名女员工就姓麦。2014年初,其曾通过深圳保惠物流公司帮其进口了2柜冻品,进来后发现这样子报关进口的成本太高,于是做了这2柜后就没有再委托深圳保惠物流公司代理,其他的主要交给陈某时去做。如何做其并不清楚,是李某7安排的。2015年年头的时候听运输的人说,交给陈某时的冻品都是非法入境的。交给陈某时的冻品应该没有报关,因为没有这些费用。货物是李某7负责销售和订购的,报关事宜也是由他联系的,其只负责冻品的进出仓。巴西的冻品不可以进口,其公司经营的巴西冻品,都不是正常合法进口的。其在被江门海关抓获前从其所居住房屋的阳台往楼下扔了一些资料,那些资料是李某7放在其那里的,资料有香港结算单、commercialinvoice/商业发票、冻品香港报价单等。132某0266是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短信内容也是自己本人收发的,内容属实,这个号码是其平时与陈某时联系用的,其的电子邮箱是lirangcong@163.com,自己平时很少用,主要是用来与陈某时那边联系和接收资料。其公司订购的冻品是以“余小明”的名字存放在江门某冷库。冷库库存统计表上的冻品均是陈某时运输回来的。经其辨认,指认出吕某、王某、万丽军、陈某时;指认出其经营冷冻品生意的江门市蓬江区某冷库;指认出其摔坏的号码为15014333332的三星牌S6手机是其使用的手机;指认出其让王某与江门市蓬江区某冷冻厂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某批发市场内的B2区8号商铺;指认其让王某与江门市蓬江区某冷冻厂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某批发市场内的某商铺;指认出发件人某鑫运输公司邮箱rongxin2013y@163.com发给收件人Lirangcong邮箱Lirangcong@163.com的照片,这些照片是一些拍卖资料,是其要陈某时发给其的,可用于海关等执法部门检查时应对,因其经营的冻品是通过走私回来;指认出其公司以“余小明”的名字在某冷库厂库存放冻品,某冷库提供的冷库库存统计现存巴西产牛类产品37.2867吨的情况属实;指认出其使用号码为132某0266的手机发送与接收的短信内容,发送“我是阿冲!以后打这个号码”、“我是阿聪!佛山国际”;于2015年3月2日至3日收到“你好,刚收到司机电话,柜号1112723明早到,请安排车”、“明天到87876394/1231件,1112723/543件”、“柜号8786394#牛副1231件,柜号1112723#凤爪543件,今晚9点到请安排”等短信;指认出其在被抓获前从阳台扔下楼的相关资料,资料内有产品为牛肉、牛杂等的商业发票、交收情况、结算表等。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函件能与《关于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及中国与巴西的联合声明相互印证,证实我国于2012年至2015年5月9日明令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牛及相关产品,本案涉及的冻牛制品均是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侦查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收集、提取与本案相关的《运算结算表》、《收单总表》、《香港单》、《利润表》、《收支明细表》、《运费收入汇总表》等电子数据,且上述电子数据均经持有人、提取人的签名确认,可作为证据使用。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人周方普、何某、潘进友、江某、麦某、黄某、洪可就、刘秋园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证人何某、王某的短信收发内容、《运算结算表》、《收单总表》、《香港单》、《利润表》、《收支明细表》、《运费收入汇总表》记录的“阿冲”、“阿聪”、“聪哥”、“啊聪”的运货情况等证据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香港单》、《收单总表》中登记的货主“阿冲”、“阿聪”、“聪哥”、“啊聪”均为被告人李某甲,且被告人李某甲在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12月13日、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18日期间经营管理公司,共参与走私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共计165柜,总净重4366.980075吨。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能与证人王某、吕某、万丽军、周方普、黄某、麦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参与冻牛制品的实际经营,并经营管理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某1厂租赁的办公场所及经营冻品档口,联系陈某时公司运输冻品,对公司员工王某、吕某、万丽军进行聘请、管理,在走私活动中占据积极、重要的地位,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5.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证属实。综上,对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据充足的予以采纳,其余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积极预缴罚金,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合法部分予以采纳,其他理由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门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涉案冻牛制品37.2867吨均违禁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江门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谢某

审判员 朱某

代理审判员 黄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某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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